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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制度中程序价值的实现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8期
关键词:公正律师法官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议法律制度中程序价值的实现

秦远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法律程序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证程序价值得到实现,但一项法律判决的产生并仅仅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机械地选择法律适用的程序,而是要受到法律程序中的参与者和相关要素的制约和影响。就法官个人而言,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往往受到前理解、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教育背景等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和调动法律资源的能力也会对程序产生影响,程序价值的实现其实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

法律程序;法官;价值

法律程序的设置不管其初衷为何,都或多或少地要体现案件解决中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实现社会的和平安定,但,司法程序只是受政治决定并一定按照立法者设计的那样发展吗,司法过程中各要素在实践中会不会对程序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反作用?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其实,法律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受到地方传统习惯、文化,个人修为等的影响而发生“变异”,在各种要素的作用下最终形成人们更容易接受的程序形式。

一、法官的多重角色

在通常的理解中,为了防止法律程序仅仅是司法工具,防止程序价值被其它因素消解,我们将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进行分工,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判断之职权,只是法律纠纷的居中裁判者,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面对案件事实,作出相应裁决。①“逻辑三段论”的神圣净土里法官不受感情干扰,变成了司法机器的一部分,这种想法符合实际吗,哪个律师在宣判前能够准确预见裁判结果?

其实,法官的角色远比我们所认为的模样复杂得多,法官是有生命的人,并不是输出判决的机器的组成部分。在单个案件中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对事实的认定都会受到法官前理解的影响,法律在规定上也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对生活中将要发生的纠纷无法做到准确的预见,同时,一项争议诉诸法院,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正是这种主动的适法过程,使得法官成为了高尚的职业,使得法律拥有了生命力。

要想使得一份判决能够达到公正,理想的状态是法官在一套保证其责任心的制度下,判决的结果完全地出于法官的良知。那么,首先要做到的是在程序上要保证法官一定的独立性,使法官裁判不受其他不必要因素的干涉,例如,为法官设置较高的入职门槛,加强对学历要求和思想品德的考察与培育,不让法官承担超出其可控范围的责任。

如此,我们会发现,在程序制度中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在面对法官这一角色的时候,程序制度经历了不断地修正与完善的过程,这是社会中各种因素的作用结果。

二、程序价值的个案适用

程序价值不仅是一种制度性的宣示,更是被加诸对象所极力追求的,如果程序制度的设计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那么程序价值将是一句空话,程序制度的完善自然离不开对当事人的尊重。没有当事人的配合,那么很多没好的制度设计将只是一种纸上的权利,举例来说,在法庭上“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双方陈述事实、表达诉请的重要制度设计,在程序上其表现为“听”和“说”两个重要的方面,当事人说是因为对方当事人、法官会听,如果法官不听当事人的说法而随意裁判,那么辩论原则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听证制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要求将听证笔录作为裁决参考或依据。

我们往往在法律制度中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贫富、强弱都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事实上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常常会出现当事人之间会出现能力差异悬殊的情形,但律师之间的能力差异要比当事人之间的差异小很多,所以在程序上律师制度被引入。在某种程度上,律师是当事人能力的延伸,复杂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只有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很好的帮助,但是我们会发现,有一部分人是请不起律师的,而且好律师和一般律师在水平上也存在这较大差距,而好律师的收费也会随之水涨船高,这样的服务是一个贫穷的权利受侵犯者很难购买的。②为了防止在程序中使有的当事人成为任人摆布的“物”,我们需要在程序上为一些困难的人或者需要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但是我们随之也会发现法律援助制度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个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在司法过程中,最理想的状态是每个案件都能有一个完美的各方都能接受的“公正”的结果,也即所谓的“自然公正”,但是每一个个人、利益团体都有自己的价值定位,也有社会价值观包装下的范畴公正,所以,公正没有统一的定义,我们能做的只是通过一种“合理”的程序去追求公正,无限接近公正,而这个过程是程序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各种因素、力量博弈下的程序制度价值实现的过程。也即皮罗·克拉玛德雷所说的:“我们每个人必须在自己的领域里竭尽所能,以保证所有阶层和所有国家的人不再是物,而是成为人;每个人都必须奋斗,以保证每个人那里都会辐射出理解与同情的情操……。”③

三、司法过程中各要素的深层互动

任何克服人类自身弱点的制度构建都是一种不断试错的伟大尝试,通过对每一制度运作过程的各要素细致地剖析,从这种制度所产生的土壤中寻找其生命力的泉源,这种制度最终会走向成熟和完善,并将造福于人类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而对程序制度的关注正是这样一份工作。我们追寻公正之路经历了从追求实质公正到对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共同关注,又到强调“看得见的正义”的初始的优先性的过程。

程序的价值也正是在政府、法官、当事人(律师)等多方力量的角逐中最终实现,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④。所以,不管在任何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之下,想要要合理地建构程序制度,必然离不开对制度生存环境以及处于这种环境之中各相互作用要素的关注,要防止有些要素在运作过程中的失灵从而阻碍程序所欲追求目标的实现,公正的达致应该是在一个各方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在一个尽可能代表公正的机构主持下,按照大家共同认可的程序去实现。与此同时,还需要预防这样一种危险,即使是我们找到了当下最为适合的程序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是颠扑不破的永恒真理,这种制度下任何一种要素的变更都很可能阻碍程序目标的实现,比如互联网时代民意是很容易汇集起来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产生巨大压力,而这样的压力足以影响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一些热点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当然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而对于负面影响,司法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足够的警惕和智慧。

概言之,程序的价值实现是在特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下,通过各要素的互动过程在动态中求得利益平衡,达致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而这种平衡却很有可能因为一些要素的变化而被打破,这时候就需要在程序中设计新的方案,寻找新的平衡点,不断地打破均衡又回归均衡的动态循环过程,程序制度也在这样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设计中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流动的程序魅力给那些贪婪和放纵的人带上枷锁,为那些热爱公正的人们保驾护航。

【注释】

①[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76.

②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M].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95.

③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M].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9.

④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9.

秦远(1993.12-),男,汉,陕西咸阳,在读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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