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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变化热点

2017-04-15刘丽丽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诉讼时效

刘丽丽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00)

浅析民法总则变化热点

刘丽丽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00)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虽然有一字之差,却跨越了时代的剧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发布会上回应指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和民法总则相比,民法总则有以下变化亮点:

第一,明确胎儿有继承遗产、受遗赠等权利。在很多继承案件中,“遗腹子”是否有继承权一直是争议焦点。《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明确,胎儿具有继承权和接受遗赠的权利,在继承时需要为胎儿保留份额,赋予了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但是具有继承权利的前提必须是胎儿生下来即为活体,如果胎儿生下来即为死胎,则胎儿继承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周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未成年儿童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被家长追认的案件,之前,我国规定,十周岁以下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发展水平大大提升,八周岁的儿童已经具有了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并且对自己行为进行初步判断的能力,所以降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八周岁以上的儿童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和纯获益民事行为。

第三,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在过去的民法通则中,监护制度一直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并没有关于成年人的监护,但是《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制度主要是指,当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通过协议的方式确立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使得自己具有监护人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主要针对的是老年人,如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该制度能够更全面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对法人作出的特别规定。《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盈利法人、非盈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营利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利润的组织体;非营利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以公益或者会员共同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是比较科学的,但又不能穷尽所有的法人。例如,农村集体组织总体上就很难说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此次民法总则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三种法人的分类,更符合我国当下实际。

第五,增加了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网络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影响下,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民法总则》以法条形式确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第六,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使得受助人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好心办坏事”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有助于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体现了我国的法律精神。

第七,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调整为三年。我国传统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学术界一致认为两年的诉讼时效过短,很多当时人都因此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延长诉讼时效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该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其他的并不适用。

[1]杨立新 《民法总则》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法学家 2016年1月

[2]李永军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评述 法学家 2016年5月

[3]段东升 《民法总则》编纂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重塑 知与行 2017年1月

[4]梁慧星 民法总则的若干理论问题 暨南学报 2016年1月

[5]王利明 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法学家 2016年5月

刘丽丽,女,汉族,山东威海,学生,研究生,东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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