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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因分析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4期
关键词:劳动法优先社会保障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22)

劳动法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因分析

潘禹志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与社会转型推动了我国在经济方面、社会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外交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在经济方面飞跃发展引起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人民的社会整体分裂也在扩大,有的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而弱势群体也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持。在保护弱势群体这方面,从相关部门法的立法性质来看,劳动法和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主要力量。本文的重点是提出以劳动法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因分析,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提出背景和概念界定,其次指出了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与不足之处,最后针对劳动法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劳动法;优先保障;弱势群体;原因分析

一、 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弱势群体提出的背景

一九七八年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打开国门,面向世界。虽然我们这个时代的伟大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在许多社会问题中,我国市场缺乏信用,信用体系失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日益严重不平衡,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保护需求。这两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弱势群体是基于对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进程以来的回顾和反思。自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期间的经济发展,贫富差距和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大导致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和敏锐,社会阶层分化更加明显,而贫富差距也随之加大。其结果是,在改革开放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占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大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工农群众没有抓住机遇发展起来,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

(二) 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社会环境复杂深刻是导致弱势群体存在的主要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应该正确、客观、公正地对待这一现象,不能认为它的存在是由某些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的内涵和主体也在不断变化着,应以一个动态的概念来看待弱势群体。因为弱势群体的一些具体成员可能因为自己的努力而斗争,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或政策的改变则改变了弱势群体,甚至成为社会上的强者。反之亦然,一些有强势地位的团体也可能因为自身或外部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成员。社会弱势群体并不是描述弱者的概念,而是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因为法律不仅可以为特定的人提供特殊的保护,而且能为一群具有相同特点的人提供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与贫困群体有着不同的含义,它们是包容关系。贫困群体只是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它们是弱势群体的化身。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和不足

(一)社会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是调节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安全阀。也是城市下岗职工、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士等弱势群体的避风港。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资金不足、保障不足、保障政策缺口过大、制度不健全。虽然有些政策可能看起来华丽而鼓舞人心,但事实上可行性并不强,最后只是一个简短的检查而已。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对社会保障所应用的资金,因为一些地方官员或者其他机关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剥离资金在别处擅自使用或者贪污公款等。上述原因导致在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的范围窄,而真正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二)社会转型期的就业机制不完善

适者生存的规律在指导社会发展中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国有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大量涌现,就业困难也日益突出。总而言之,我国劳动力要素配置还没有完全完善,就业岗位还有待于探索。

尽管农村劳动力保障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能得到保证。一部分保障措施已经过度正式化,尚未得到执行。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有更多的城市人口,农村人口也越来越少。

(三)缺乏对弱势群体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

当今,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整体人文关怀大多只是概念和形式,多半是为了一定的某种利益,而不是从弱者的本质出发。如果每个弱势群体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弱势群体的保护就会实现。虽然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但其实质是社会中的负面现象,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公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弱势群体的优先保护是重中之重,势在必行。

三、劳动法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分析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制度。我国法治建立以来,《劳动法》的制定充满了曲折。党的第十一届中央第三次全会以来,劳动法制化进入了一个发展阶段,并颁布了劳动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开始,2010年以来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继续发展,但相关法律文件的更新滞后,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的劳动法制应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发展,修改现行法律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时出台新的法律,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借鉴西方实践优先保护原则的经验教训。在学习借鉴西方“优先保护原则”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要充分认识国情,坚持社会主义取向。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特点,学习和借鉴西方优秀的实践活动。具体而言,我们必须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和地区差异。例如,在东部沿海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我们可以借鉴西方“优先保护原则”中的“雇主和雇主自主”原则,鼓励政府通过企业退出劳动力市场管理,产业和集体谈判形成集体合同。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政府需要介入劳资关系,发挥保护职工权益的作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优保护原则”值得我国的研究和借鉴,但是如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加强社区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需要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帮助下,完成劳资关系保障和“优先保护”原则。我们的政府一直主宰社会劳动关系,通过公共权力监管劳资关系中的雇主和劳动者不平衡,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弱势群体在劳动法中的“优先保护”具有现实意义。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普遍关系,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劳动法首先出现在民法上,社会劳动关系是通过民法来规范的。民法体现的价值事平等,民法上的所有主体都是平等的。显然,劳资关系双方有一定的矛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意识到这种原来不平等的关系需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优先保护”以减少社会矛盾凸显。因此,1994年制定了《劳动法》来规范我国的劳动关系,而这一规定与民法规则有一些差异。正是因为国家承认我国劳动关系中存在双方的权利和地位的从属地位,地位上的不平等也决定了弱势群体需要“优先保护”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法》中“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成立,《劳动法》优先权保障是最根本的保障。例如最低工作条件、最低工资待遇等等。但绝对不会影响弱势群体的自由权利。在“优先保护”的原则下,弱势群体仍然有权自由选择,自由选择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条件,可以选择靠自己的努力获得更好的生活。

[1]刘佳.论弱势群体之法律保护——基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之考察视角[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2,2704:129-131.

[2]张建伟.论劳动法上劳动者主体界定的标准[D].西南政法大学,2008.

[3]于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劳动法保障[D].吉林大学,2015.

[4]莫胜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6.

潘禹志(1990.03-),男,吉林长春人,个体,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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