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道义经济理论对我国城镇化的启示
——基于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的延伸思考
2017-04-15郭涛涛吴兵营
郭涛涛 吴兵营 陈 帅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新乡 453007)
农民的道义经济理论对我国城镇化的启示
——基于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的延伸思考
郭涛涛 吴兵营 陈 帅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新乡 453007)
目前我国城镇化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益则是城镇化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维护农民进城后的生存权益是党和政府的执政要求、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城镇化得以健康进行的保障,然而在城镇化过程中却存在强征强拆、二次空心化和农民生活无法有效保障等问题,文章从农民的道义经济理论视角出发,就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生存权益进行探讨。
农民;城镇化;生存权益;道义经济理论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是由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詹姆斯·C·斯科特于1976 年出版的有关农民问题的一部著作,在文章一开始,斯科特运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形容东南亚农民的生存状况:他们长久地处于一种“水深齐颈”的状况中,即使是细波微澜也会导致灭顶之灾。作者将“安全第一”确认为农民道义经济的核心命题,所谓的“安全第一”是指农民将基本的生存安全、经济安全放在思考的第一位,而不是冒险追求最大经济收益。相对于高风险高回报的经济活动,农民更偏爱拥有稳定收益的方案。农民作为城镇化的主体,其进城后的生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是城镇化顺利进行的基础,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2)》则显示,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达到6.91亿,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关口,截止2016年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7.4%,这意味着中国以乡村型社会为主体的时代结束,掀开了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新时代。在我国城镇化如火如荼的进程中,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理论或许能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启示。
一、城镇化过程中保障农民生存权益的原因
(一)党和政府的执政要求
我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农民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其作为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倾听农民利益诉求并对此作出反应则是政府应尽职责,维护好农民的基本权益是党和政府的执政要求与题中之义。
(二)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
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为生理需求,这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农民的生存权即在这一层次之中,这与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反复强调的“安全第一”具有一致性。同时斯科特还认为农民自身对于物质的需求偏向于保守,农民对物质的检验标准是“剩下多少”而不是“被拿走多少”,若农民能够用“剩下的粮食”来满足其家庭所需,农民和农村便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反之则会出现起义和动乱。由此可见,农民的生存权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在城镇化过程中保障农民的生存权,才能够使得整个社会平稳发展。
(三)城镇化得以健康进行的保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其中规划“十三五”期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每年转入城镇1300万人以上,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未来我国城镇化还将加速发展,人口城镇化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农民并非对美好生活没有憧憬,但其争取更好生活的前提是保证自身的生存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只有基本的生存权得到保障,农民才会对城镇化抱有信心,我国的城镇化工作才能健康平稳进行。
二、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涉农问题的突出表现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必经过程,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是关系开放和现代化全局的重大任务,也是我国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情况下,各地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涉农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征强拆问题屡屡发生
我国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土地的主要经营者,对土地具有长期的承包权。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建设用地快速扩张,大量的农耕地或宅基地被占,征地拆迁是这一过程不可避免的环节。但由于我国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部分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农民耕地和宅基地,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生存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便已经消灭了剥削,但强征强拆与农民的“生存伦理”产生了严重冲突,违反了农民以生存准则为特征的道义经济学,使农民产生了被剥削感。
(二)“二次空心化”问题严重
所谓的“二次空心化”是指盖好楼房后无人入住或者农民搬进楼房居住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在当地就业而外出打工,结果造成“人去楼空”的现象,这与因农村劳动力进城造成的“一次空心化”相对应。最近几年部分地区由于缺乏规划、盲目开工建设,大量楼房建设起来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农民不愿因进入楼房居住,或者相应的就业服务不到位,农民进入楼房后到异地打工,出现了大量的“鬼城”。
(三)农民进城后生活无法有效保障
城镇化是农民逐步进城转化为市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劳动方式发生改变,收入来源逐渐从农业向工业或服务业转移,同时农民的生活方式和自身的生存保障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农民转市民的过程中,由于经济条件和城市发展水平的限制,出现了诸如棚户区问题、看病问题、养老问题等一系列涉及进城农民生存权益的基本问题,其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不一定比得上在农村的生活,很显然,这一情形也违背了农民的道义经济理论。
三、城镇化过程中保障农民生存权益的途径
(一)保留进城农民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土地征用的方式更倾向于“授人以鱼”而非“授人以渔”。农村耕地虽然不一定为农民带来很高的经济收益,但其作为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险,却能够帮助农民维持基本的生活,再加上农民居住在自家宅基地,可以减少相当一部分居住开支,开放式的农村生活能够极大地降低农民的生存成本。城镇化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不能是农民拔根从农村到城市落地的单向过程,而应当允许进城失败的农民返乡。进城失败农民返乡的权利是他们的基本权利,是最后的救济与保障,让“城市农夫有点田”,在一定时期内保留进城农民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中国城镇化才有出路。
(二)采取积极的就业措施,帮助进城农民顺利工作
城镇化的顺利进行,一定要解决进城农民就业问题,而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就需要研究城镇生产要素的聚集,只有实现要素的聚集,才能形成城镇发展的格局。要推进城镇的聚集和发展,使它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不仅要考虑它的外在形态,包括建筑、道路、环境这些问题,最核心的要解决城镇产业支撑的发展问题。各级政府在促进农民转市民的同时,需要在农民就业工作上“两步走”,第一步是对将要进城的农民开展职业培训,帮助其适应城市工作;第二步是做好区域规划,吸引产业聚集,通过产业的聚集效应创造出一定量的工作岗位,这样才能在农民进城后帮助其取得收入以维持其基本的家庭开支。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告诉我们,生存保障在农民的选择和价值标准中是比平均利润最大化更为重要的原则,农民始终将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放在第一位,只有在生存有保障的前提下,他们才会思考进一步的发展。而国家的逆向财政、失业补偿、福利计划以及社会医疗的保障会使得农民追求最大利润更合理,由此可见,在城镇化过程中,通过各项措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能够巩固城镇化成果。首先,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为农民进城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法理依据。其次,加快户籍改革,提供城乡统一的社会福利,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最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增加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为农民进城的社保工作提供物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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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涛涛,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