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2017-04-15张亚
张亚
【摘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仅在证据种类上有所增加,对于证据排序也作出了一定的调整。不管民事证据制度如何完善,它始终都是《民事诉讼法》实施的重要依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对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起着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民事审判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制度;修改;完善
证据是诉讼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无冕之王”,据理力争的辩论始终不如拿出证据要可靠。涉案当事人可以采用向法官提出证据的手段明确自己在法庭上的有利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会优先考虑证据的因素,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判断。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扩大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机能,更好的发挥出《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1、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水平不足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的需求,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去适应时代的发展。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水平严重不足,并没有为民事证据制度设立明确的法案,只有在民事诉讼和司法解释中才能够看到与民事证据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影响下,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也做出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其完善的点往往针对程序建构是否合理方面,很少针对立法水平方面进行研究,长此以往,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呈现出原则化和简单化的倾向。
2、不完善的民事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对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等方面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的证据规则能够帮助法官确定对象,做出合理的判断。而且,证据规则还能够帮助各诉讼主体对证据效力做出明确的判断,更好的对案件结果进行预测。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来看,在证据规则的制定方面并不是非常的完善。
在使用证据规则的时候,需要满足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不完善的证据规则是无法实现这一目的的。目前,我国法院并没有过多的限制调查证据的权利和范围,对于证据规则中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等方面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证据规则发挥其效果。很多立法中关于证据规则的使用和尝试都非常有限,并没有详细的介绍,像是证据交换规则、举证时限规则、举证特权规则都没有做出系统的划分与规定。
3、无法为当事人取证提供保障
我国法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收集证据方式、取证困难等方面的考虑却并不是非常的完善,无法为当事人取证提供全面的保障。要想满足以上需求,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当事人取证的保障制度。
二、基于《民事诉讼法》修改下的证据制度完善
1、增加了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地位,将电子证据也作为民事证据类型中的一种,增加了证据种类。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技术生成、存在于磁盘等载体中的证据,电子证据的内容是独立的、可复制的,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等。其实,《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电子证据进行系统的归类,但是,依然不会影响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作用。目前,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应用。
2、明确了举证时限
传统的《民事诉讼法》中坚持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原则,这种原则虽然保障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地位与权力,但是由于新证据的界定比较模糊,反而会对民事诉讼造成极大的损害。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坚持着“证据随时提出”的原则,所以经常会出现突然提出证据、故意延迟证据提出时间的现象,给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干扰。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会浪费审判资源,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規定,如果真的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证据不能及时出现的情况,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延期,获得批准之后才能继续使用证据。否则,对于超出举证时限的证据,法院将不予以采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举证时限的法律效应,明确了新证据的界定,尽可能的避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对诉讼程序造成的干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杜绝诉讼突袭现象的发生。
3、承担证人出庭的费用
证人出庭作证始终都是困扰着法律界的问题,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非常多,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证人出庭的费用问题。证人在出庭作证之前,一定会对自身的安全和出庭作证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考虑,如果法庭无法保证证人的这两方面需求,很少有证人会选择出庭作证。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和安全问题进行了完善,对威胁、阻碍证人作证以及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最大限度的保护证人的安全,解决证人的顾虑,敢于出庭作证。
另外,制定了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最大限度的弥补证人的经济损失。如果由当事人提出出庭作证申请,费用补偿就先由当事人垫付;如果有法院提出出庭作证申请,费用补偿就先由法院垫付,最后由败诉的一方支付证人的出庭费用,解决了证人出庭的费用问题。
4、规范证据签收制度
《民事诉讼法》在修改的过程中,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签收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示相关的证明收据,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盖章之后才算结束。这种规范化的管理不仅是为了方便证据材料的保存与查阅,也是为了避免因证据材料出现问题而导致的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证据签收制度进行了规范,避免出现证据丢失、证据销毁的情况。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对根据当事人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审判,追究其法律责任。
5、提供证据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案件的核心是民事证据制度,如果民事证据制度的制定出现了问题,不仅会影响都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不利于当事人权益,还会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不利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以往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据保全方面做出明确的规范,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指出在证据丢失、销毁、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庭提出诉讼。或者在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推动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
三、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民事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民事诉讼案件能够顺利解决的基本保障,同时,民事证据制度的复杂性也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民事证据制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参考文献】
[1] 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J]. 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34-42+191.
[2] 廖欢欢.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J]. 法制与经济, 2014,12:28-29+34.
[3] 周 洋. 辩论原则下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两种进路——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修改[J]. 西部法学评论, 2013,04:104-109.
[4] 宋春雨. 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理解和适用的几个问题[J]. 法律适用, 2013,10:18-25.
[5] 赵 辉.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J]. 法制博览, 2016,14:222.
[6] 周继平. 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正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J]. 法制博览, 2015,18:19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