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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2017-04-15刘建平

青春岁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构建

刘建平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成果,是高级化的社会形态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既需要一定的价值理念创新,同时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要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构建上,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生态优先原则,从不同角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于社会建设的整个过程。生态文明建设与我国社会发展特点有着密切关系。生态文明建设想要得到长期有效的发展并取得成效,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尽管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从整体来看,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与不足,与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因此,进一步研究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也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

一、法律本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与保障

文明与落后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生态文明作为现代社会的文明形态之一,先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等形态。生态文明建设包含的内容较广泛,只有对生态文明的要求、价值追求和理念保障等方面有所了解,才能更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使其得到有效实现。

1、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生态这一概念逐渐较人们提出和了解。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等词语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生态方明是一种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态,这种新的文明形态体现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进步,其主要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共存,促进社会生态发展的良性循环。生态文明涉及的范围较广泛,其中包括了价值观、生活方式、发展模式、生态发展等。如果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则能够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自然界,积极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的获得。可以说,生态文明体现了先进的生态理念和完善的生态制度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虽然关于生态文明的理念表达有所不同,但是其核心理念是尊重和保护自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的进步。生态文明的理念主要表现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强调共同性和整体性,尊重自然价值,保护生态系统的良好状况。同时,强调可持续性和约束性,保护人的生态利益,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使环境制度与生态规律相一致。

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将生态文明理念得到落实的过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形成重视生态的价值观念,以生态文明理念作为指导,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以生态文明作为文明建设的重要统筹,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其它方面的文明建设都应当以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作为标准。其次,要将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融合起来,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最后,构建生态环境法律保障体系,不仅要维护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使用权,同时也要重视生态系统的自然权利,形成个体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2、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生态文明作为现代文明的先进形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生态文明想要从理念逐渐落实到实际行动当中,还需要进一步得到规范和确认。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生态文明是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更新与定位,是对自然价值观的改变。价值观的改变必然会导致对原有法律制度的更新,使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得到更好的转变与更新。其次,生态文明是人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新认知,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由于工业社会的各种生产模式给自然环境造成较大污染,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空间,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更加平衡的生态系统,这一生态系统的变革,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和推进。再次,生态问题是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难题,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各个国家共同努力,这就需要构建一套更加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最后,生态方明建设法律是对原有发展体系和社会制度的超越,而这种改变也需要体现在法律当中,即对法律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态文明包括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方明,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构建,是对当前社会生产发展中出现的生态问题的规范与协调,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几十年来的环境状况并不乐观,环境污染一直呈恶化趋势发展,生态破坏十分严重。虽然这些问题的出现不能完全归因于法律,但是如果能够构建一套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也一定会给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改善和促进作用。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主要存在几方面问题。

1、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理念不清

生态系统是一个完善的保护系统,想要更好地保护生态系统就需要有更加规范化的综合法律体系。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法》从其内容程序和法律地位来看,都不能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才称为基本法,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其它单行立法起不到应用的统摄作用。《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中也缺乏具体的制度措施,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没有起到实际作用。此外,法律部门分类不清,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没有形成有机统一,破坏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

2、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与生态需求不符

生态系统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任何一部分的改变都会对整体造成不同影响。这就需要形成集污染防治、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密切相连的法律保障体系,而当前的相关立法却是彼此分裂的,不同立法不同,分属部门也各不相同,管理部门混乱,法律体系与生态需求严重不符,没有构成一个完善的生态文明保障法律体系。

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度构建

1、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

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预防等到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生态规划制度。生态规划是国家和地区概括自身的实际生态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因素,对某一时间内的生态环境目标与资源开发事项做出部体安排部署,较好地体现生态文明的整体性。二是环境影响和评估制度。这一制度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给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对策。三是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针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统一的规范要求,由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规范文件。四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依据法定程序将环境信息提供给需求方,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

2、掌握性法律制度构建

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幾个方面。一是生态权属与生态许可制度。即依据不同的自然环境资源划分不同的生态权属,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限制等活动。从立法理念和制度层面进行宏观构建设。二是生态总量控制制度。即在特定的时间内,根据社会发展的综合条件,采取限定的污染排放量等,以实行更有效的管理措施。三是生态经济调控制度。即运用经济手段抑制生态破坏行为,其中主要包括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以进一步对生态经济加以调控。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决定了各种制度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发展,只有以生态价值理念为出发点,依托立法框架,才能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的作用,形成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文正邦, 曹明德.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思考——生态法治构建刍议[J]. 东方法学, 2013(06).

[2] 邓 禾, 韩卫平. 法学利益谱系中生态利益的识别与定位[J]. 法学评论,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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