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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下工会维权探析

2017-04-14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6期
关键词:就业者维权权益

葛 萍

(江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江西 南昌 330103)

【工会理论研究】

新就业形态下工会维权探析

葛 萍

(江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江西 南昌 330103)

随着我国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的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在催生了大量新增就业机会的同时,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职业教育权、集体劳动权益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各级工会维权工作应有所侧重,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要统一思想,参与立法及政策研究;在微观层面上,要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工会作用,创新维权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下的维权能力。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工会;劳动者权益

“新就业形态”一词于2015年10月首次出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公告上,并在2016年、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上连续提及,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近些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APP、移动支付等新技术的出现,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微经济等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迅猛发展,带动了各类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催生了大量新增就业机会。同时,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问题也相继出现在各媒体,如“网红主播是谁的员工?”①“斜杠青年”②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政府部门、法律专家都有各自的解读,而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新就业形态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但是工会的职责与担当是坚持不变的,不能让过去传统行业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在“互联网+”之后,却变成了“-”(减号)。因此,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维护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工会理论工作者的责任,也是工会实践的需要。本文尝试对新就业形态的内涵、新就业形态下职工各项权益实现状况及工会对策进行研究。

一、新就业形态解析

“新就业形态”从传统就业形态中抽离出来,是由于我国当前加快推进新旧动能的转换,以及移动互联网时代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导致就业模式、工作模式发生巨大变化。作为就业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问题引起各方重视,理清新就业形态的内涵特征、分类及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工会研究新就业形态问题的基础。

(一)新就业形态的内涵

“新就业形态”相对于传统的就业方式而言,是“老树发新枝”。国际上一般将就业方式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两大类。而非正规就业由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构成[1]。我国于2002 年将“灵活就业”替代了“非正规就业”一词,灵活就业成为相对于传统就业的一种新兴的就业方式。其特点为劳动关系不固定,工作时间更灵活,劳动报酬、社会保障都不稳定。至于新就业形态含义是什么?对于经济长效作用究竟如何?还有争议,原因:一是由于其没有官方解读;二是在劳动力市场表现复杂;三是对经济的广泛影响。

新就业形态的含义众说纷纭,具体来说:

一是政府部门认为,新就业形态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2017年4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时称:很难用清单列出新兴业态究竟有哪些,因为它的种类是非常多的,比如快递业、共享经济等等,与传统的一二三产业、传统的制造业不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可能是既有传统产业的痕迹,又融入了许多新要素。分析这一说法有两层意思:一是新就业方式可以产生在正规就业行业,比如传统制造业;二是新就业形态的外延是模糊不清的,是发展变化的。

二是理论研究者认为,本质上可以分别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角度来理解新就业形态。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新就业形态”是由于当前新的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资料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劳动者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了实体与虚拟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即人类生产方式在向“智能制造”的新就业形态演进,如新材料、3D打印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使用,在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使秘书、餐厅服务员、银行人员、电话接线员甚至医学治疗等部分岗位逐渐被机器替代;从生产关系角度来看,“新就业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步与人们消费需求多元化而出现的平台化、去组织化的就业模式,如网约车、电商等[2](p87)。

本文认为,新就业形态无论如何解读,它的实质是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兴起相伴随、借助信息技术升级、偏离传统就业形式的灵活就业模式。表现为以下特征:

1.新领域。新就业领域大多出现在电子商务、快递业以及科技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服务业等新兴业态中。

2.新技术。新就业形态往往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使得就业服务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3.新理念。就业者就业选择多元化,不再是一味寻求体制内稳定的、传统的、有保障的工作,而是更愿选择灵活性和自主性更高的工作。

4.去组织化。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组织的关系更松散、更灵活,去组织化趋势明显[3](p16-17)。

(二)新就业形态分类及劳动关系特点

本文认为,研究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下的维权问题,应该从生产关系视角,从劳动关系着手,因为工会产生于劳动关系领域,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关键作用。按劳动关系表现形式划分,新就业形态就业者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是正规就业类新就业形态就业者,表现为“标准化劳动关系”。如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的行业在线采购、销售、服务平台就业者、传统产业设施装备智能化制造者等。据统计,目前我国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工业企业数字化生产设备已达38.2%,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的普及率也高达61.8%[4],可以肯定的是产业与互联网正在融合。从事这些新兴产业的劳动者大多是正规类就业者,这类就业者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清晰,与传统就业方式所不同的是就业领域新、技术手段新。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即可。

二是他雇型灵活就业类新就业形态就业者,表现为“非标准化劳动关系”。第一种是由网络线上业务延伸出的大规模劳务型岗位,如外卖平台的送餐员;第二种是依托分享经济平台的自由职业者。通过机构平台与市场进行价值交换,如威客(服务众包)、滴滴司机、Uber司机、58到家的家政服务人员等。这类就业者虽借助互联网与用工方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场所不固定,但受雇于特定的平台,双方主体关系明晰,可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加以规范。如网约车司机,我国政策主张与平台订立劳动关系③,发达国家也有类似判例,如司机通过打开手机应用,按照平台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实现了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确立了劳动关系。也有平台公司认为平台和司机是一种承揽关系,司机从平台承揽业务,订立劳务关系,但实践中大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表现为非标准化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三是自雇型灵活就业类新就业形态就业者,表现为“民事关系”(非劳动关系)。第一种是依托于某个专业领域、细分市场的自由职业者,如市场策划人、自由撰稿人、自由艺人、专职家教等;第二种是依托于某些特殊群体的自由职业者,即依据相同的兴趣爱好、相似的职业等组成分享交流群,群成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分享,进而获得收益的就业者,如“逻辑思维”④“章鱼TV”⑤等品牌都是利用粉丝群体形成的社群。现行制度下这类就业者虽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工作自由度高,但缺少政府治理及法律框架内的保障[5]。

在现实操作中,以上三类新就业形态(用工形式)下就业者与互联网新业态平台的用工关系仍存在着界定上的模糊性。一方面,平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就业者的管理、监督、控制、规范关系是现实存在的;另一方面,一些平台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合作协议时,采取用规定合作流程、不干预合作具体过程等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的自然属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劳动争议裁审(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审判等)环节界定标准不一,类似的案件会出现不同的裁审结果。实践中,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就业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⑥的;也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法院认为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⑦的,这类情况已不是个例[3](15-16)。

除以上三种,还有其他类新就业形态者,如多重兼职就业者等,目前无法认定关系。

二、新就业形态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按照劳动法的划分,我国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分为个体劳动权益(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健康权、社会保障权、教育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和集体劳动权益(组织工会权利、集体谈判权、民主参与权)两大类。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无疑拓展了劳动者就业空间,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就业权。然而,在全方位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工会维权工作在新就业形态下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新就业形态对实现劳动者就业权产生积极作用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大力推动下,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分享经济的新业态、新就业模式,为各种新就业形态提供了客观基础,如“家庭就业”“网络就业”“平台就业”“间歇就业”等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新常态”,从而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权,即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1. 就业形式多样化,有利于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

横向看,创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矛盾,扩大了就业空间。如在线旅游、在线医疗、在线教育、网约车、智能化制造、个性化定制、普慧金融、智慧城市等,直接或间接地催生出一批新就业岗位。以淘宝、京东为例,这些平台需要大量技术、财务、人力等运营类岗位和管理、培育类岗位,还创造许多个性化新岗位,如网店装修、网拍服务、网络市场调查、门店摄影等。如滴滴公司依托于北京的一栋大楼为总部,分布在全国的司机则高达 1500 万人之多;再如阿里巴巴集团,能成为集团员工的只有3万多人,但通过淘宝网店却解决了全国 1500万人的就业。58到家平台更是汇集3000万人之多[2](89)。

纵向看,新就业形态下就业形式越发多元,工作层次涵盖高中低端。过去新就业形态多数出现在低端用工领域,工作内容简单、技术含量不高,如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随着新职业的不断出现,对就业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的要求灵活多样,雇佣形式也有所不同,既有通过各类创业创新平台网店就业,为人们衣食住行提供服务的就业者,也有通过自身知识和技能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的各类自由职业者。

因此,新就业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平等就业。

2.用人机制灵活化,就业门槛低,有利于劳动者实现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一方面,一些新就业形态由于创业成本小、范围广,不受地域城乡限制,能够更加容易地找到工作。如人民大学课题组研究报告显示,理论上中国优步可为几百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作机会。开优步前曾是下岗失业的司机中,有32.94%开优步月收入占其每月总收入的75%以上;曾是下岗失业的专职司机中,有52%开优步月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曾经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司机中,做专职司机的比例为70.1%;与男性相比,需要照顾家庭的女性,也青睐于优步灵活的就业方式。中国优步平台实现了为女性、年龄偏大、低学历、非本地户籍等困难群体提供公平、灵活的就业机会⑧。

另一方面,一些工作由于不需要固定工作场所、企业愿意接受员工利用技术手段远程办公,劳动者选择的自由度大;还有一些高知识高回报的新型自由职业及多重职业,都会对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高端就业者有吸引力。以美国为例,2010年美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占劳动力市场比例约为29.1%;预计到2020年,将有50%的劳动者成为自由职业者[2](p87)。

(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难以实现的劳动权益

新就业形态多样化、复杂化、个性化的特点,使得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很难将其全部纳入规定范围,以工会的视角来看,劳动者仍有以下权益难以全面实现。

1.实现劳动报酬权存在“盲点”。由于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纷繁复杂,用工法律关系边界模糊不清,一些平台公司凭主观意愿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如90后“网红”女主播4个月收入1万多元却因没有完成绩效任务反被索赔30万元[6],是近年来已宣判的多起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一个,劳动者的薪酬得不到保障已不是个案。

2.安全健康权难以实现。新就业形态下超时工作不仅存在于低端就业人群,也存在于多重职业者和高端就业人群。如滴滴司机这类平台式就业的低端就业者,由于不受以进入或离开工作场所来界定工作时间的传统管理制度的约束,也就减少了对超时工作的敏感度,为了增加收入或是赶时间完成定单任务,超时工作已成为无意识行为。而“无意识加班”⑨对于很多中高端就业者已经成为常态,造成工作和生活混淆,影响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过劳死”现象同样存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时,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不稳定对于心理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具有独立性,交流互动更依赖于网络,一定程度上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所带来的愉悦,潜在的亚健康、焦虑、抑郁等心理障碍和疾病容易被忽视。

3.社会保障权有待落实。如逾百万快递从业人员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养老、医疗、工伤等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权难以落实。据资料显示,灵活就业人员拥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 37%、14.1%和20.7%。而在正规就业人员中拥有以上各项保险的相应比例分别为 84.5%、61.5%和72.5%[7];正规就业人群的各项社会保险水平远远高于灵活就业人员,从侧面反映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覆盖率远远低于传统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仍有待提高。

4.教育培训权得不到保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目前一些省份对于职工培训费用的提取使用有明确法律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标准提取的培训经费,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得向职工收取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边界不清,导致企业规避责任,极少或不提供培训,而劳动者多是自我提升,职工培训教育权得不到相应保障。

5.集体劳动权益(结社权、集体谈判权、民主参与权)大多虚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多工作场所分散,工作弹性大,个人利益需求多元化,致使组织化程度低,维权意识个体化,没有充分实现结社权。同时,民主参与权和集体谈判权由于缺少工会这个组织载体而不能得以保障。

综上所述,新就业形态符合我国“创新、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能够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在就业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分析其原因:

一是由于新就业形态在我国产生时间不长,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新生事物,可以借鉴的经验不多。

二是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复杂化、多元化、去组织化,不仅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提出挑战,也对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以及传统的社会组织模式带来冲击。现已存在的非正规就业和不断涌现的新就业形态关系复杂多元,加之这些就业形态劳动者流动率较高,不利于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三是针对新就业形态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能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如新就业形态就业者与互联网平台组织的复杂关系就难以用现行的法律关系明确界定,是签订劳动合同比例低的重要原因。再如专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就是一种新型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一定能完全匹配。

四是不同群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诉求差异性大,权益保护问题更具有复杂性、隐蔽性。

五是创业创新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

因此,代表劳动者参与建立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道德水平一致的劳动关系,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各项权益全面实现,是工会的职责所在。

三、新就业形态下工会维权对策

在推进新就业形态下工会的维权工作中,各级工会应该有所侧重,从以下两个层面下功夫、做文章。

(一)宏观层面: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地方各级工会、产业工会应在统一思想、参与立法及政策研究上下功夫、做文章

1.统一思想认识,为加强新就业形态下工会维权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一是突破“单位职工”的局限。现行《劳动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是通过列举这五类“用人单位”的方式来确定“劳动者”外延的。《劳动合同法》通过将非全日制就业和劳务派遣就业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这方面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缺, 同时为新就业形态就业者劳动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只要有相应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都应该受《劳动法》的保护。尽管我国的新就业形态形式复杂多样,法律很难将所有的就业形态纳入规定范围,但是依法扩大劳动者外延,加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必须统一。

二是要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的局限。目前关于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实际上也体现了用工理念的不同:一般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会主张双方是劳动关系;站在经济发展角度,主张企业灵活用工、保护新经济、新业态的,多数主张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理应倾向于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第一,双方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用人单位则利用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双方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整体业务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劳动者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且取得劳动报酬,都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如不论快递员计件提成,还是网络主播按直播次数获得报酬,都是劳动所得,只是发放形式不同。

三是突破工会传统维权对象的局限。传统的工会维权对象是“职工”,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是加入工会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各级工会都在推进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社员等群体的入会工作。这些人能否加入工会成为维权对象,在认识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认为,对待各类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工会应该有开放的态度,实践先行。通过统一思想认识,为加大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下维权力度奠定思想基础。

2.注重源头参与,为加强新就业形态下工会维权完善法律政策依据

一是加大立法性参与。建议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地方各级工会主动参与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最低工资标准》等事关劳动者切身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在其中明确规定工会的职责,提出工会的主张,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8],为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下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强化执法性参与。各级工会应以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牵头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大对各类新就业形态用工者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力度,显示工会参与执法的示范效应,扩大工会影响力,增强吸引力,为工会参与新就业形态下维权工作打好基础。

三是推动政策性参与。各级工会应深入调查研究,加大理论研究力度,利用三方协商机制,有针对性地代表职工提出建设性意见,在有关新就业形态政策制定上起作用,为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下维权提供政策导向。

3.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维权联动机制,为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下维权提供组织保障

应整合资源,建立在党政主导下的“横向三方互动、纵向三级联动”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党政主导:一是工会推进将维护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问题纳入党建工作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中。二是建立完善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各方面的支持。

“横向三方互动”:工会方与党政方、用工方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实行互动,共同研究解决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宏观问题。

“纵向三级联动”:一是由省级总工会结合本省情况,以新就业形态下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为课题,组成调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并试点推进;二是组织动员市级、县级地方总工会按照工作方案,提高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入会率,探索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下的工会维权机制,形成省级、市级、县级总工会一起动的三级维权网络[9]。

(二)微观层面:应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工会作用,在创新维权方式、增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做文章

1.利用单体入会,最大限度把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劳动者的组织权。首先,通过乡镇(街道)工会、社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工业园区工会、商圈楼宇工会等组织形式,利用工会改革试点单位(如上海市顾村镇)在建会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广泛动员和联系那些处于松散、灵活、不稳定劳动关系状态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帮助他们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争取相应的法律地位,并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不论其地域如何、身份怎样,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性质不同,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其次,在做好会员信息实名制采集录入的基础上,推行会员普慧制服务,让会员切身体会到加入工会同不加入工会的差别,体会到作为娘家人的工会的温暖,从而产生良性循环,吸引更多的劳动者加入到工会中来。

2.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民主管理权。通过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建立以职代会为法定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职工代表中的比重,为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提供法定有效的表达诉求渠道,实现话语权。

3.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与行业工会加强联系,制定科学的行业劳动标准,落实职工互助保障,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全面维护劳动者各项权益。

4.创新工作方法,深入推进“互联网+工会”建设,扩大基层工会干部的“朋友圈”。树立典型、抓好试点、总结经验,推进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下维权方法内容上的创新发展。

新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有其自身特点,并对有关国家政策、社会治理、经济运行及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影响。对工会工作者而言,关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是工会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必然担当。

注释:

①《工人日报》2017年2月21日第5版报道:上海网红主播被法院认定和经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专家认为,当前法律难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②“斜杠青年”是新就业形态下的一个新群体,他们同时拥有几份工作和多重身份,经常在多个工作、多重身份间转换,如翻译/猎头/自由作家/活动策划等。

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逻辑思维是一档知识类脱口秀视频节目,主讲人为罗振宇,2012年开播,目前积累播出了205集,在优酷、喜马拉雅等平台播放超过10亿人次,在互联网经济、创业创新、社会历史等领域制造了大量现象级话题。

⑤章鱼TV是全国最大的原创互联网体育直播平台,目前号称有百万主播。由个人申请加入,只要粉丝足够多,就可以拿到高额报酬。

⑥如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好厨师”平台)与劳务提供者的劳动争议案。

⑦如上海盈信物流有限公司与劳务提供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⑧人民大学课题组发布分享经济促进就业研究报告[EB/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business/2016/06-23/7914521.shtml.2016-06-23.

⑨无意识加班,指的是劳动者在下班后仍然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接收并处理工作,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处于加班状态的现象。

[1]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研究课题组.灵活就业“释义”与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保障,2012.

[2]张成刚.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9):87-89.

[3]张宪民,严波.互联网新业态平台企业就业形态调查及探析[J].中国劳动,2017(8):15-17.

[4]刘玉,“互联网+”下的钢铁新业态 钢银第二届“钢鹰会”隆重举行[EB/OL].中国网,http://xiaofei.china.com.cn/news/info-5-50703.html.

[5]纪雯雯,赖德胜.网络平台就业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机制与实践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4):10.

[6]安伟光.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障[N].检察日报,2017-05-13(03).

[7]许珊.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执行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4.

[8]李贺平.非正规就业群体权益保护中行业工会的作用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2):85.

[9]葛萍.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若干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2):53.

An Analysis of Rights Protection in Trade Unions under the New Employment Situation

Ge Ping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s in new economy, technology and industries promote the growth of new employment situation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model. While it increases great numbers of job opportunities,som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laborer's achieving rights protection such as the rights in payment, career security,social security, career education, collective labor and so on. As the representative and advocator, all-level trade unions should lay some emphasis on the work of rights protection as followings: at macro level, federation and all-level local trade unions and industries unions should unify the thinking, participate in legislation and policy research; at micro level, they need to play the role in work of unions in village and towns (streets) and communities, innovate protection methods, enhance service capacity and improve the rights protection ability of trade unions under the new employment situation.

new employment situation; labor relations; trade unions; rights of laborers

王友才)

D412.6

A

2095-7416(2017)06-0001-07

2017-09-10

葛萍(1966-),女,安徽凤阳人,大学学历,江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工会理论、工会组织建设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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