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制度的思考
2017-04-14李红章
李红章
(山东黄河河务局 人事劳动处,山东 济南 250011)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制度的思考
李红章
(山东黄河河务局 人事劳动处,山东 济南 250011)
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的假期比较多,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假期管理制度,较好地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权益。但当前假期管理制度也存在着假期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性、有些假期规定不明确、假期规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假期的相互联系欠缺等问题。必须通过理顺管理体制,适应形势发展,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堵塞各种政策漏洞,使假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的假期比较多,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假期管理制度,较好地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权益。但是,机关事业单位日常假期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不仅会给单位的管理带来困难,同时也会给职工带来困惑,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假期管理制度。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的假期管理制度
目前,除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外,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的假期主要包括: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2008年2月15日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政策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同时,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病假
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和1985年11月20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婚丧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事假
目前,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还没有做出统一规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病事假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的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待遇可按所在地区、单位规定执行。经了解,对事假政策的把握,不同地方、不同部门执行的政策不尽相同,特别是涉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差别较大。
(五)产假及护理假
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很多地方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产假假期,设置了男方护理假,并指出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六)探亲假
1981年3月14日《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各种假期,对工作人员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生活的关系都有明确规定,对假期期间的待遇也有了相关规定,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这些政策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必须进行研究解决。
(一)假期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性
通过梳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假期规定,可以发现这些规定多出自不同的部门,有的是专门性的规定,如职工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等,有的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如事假、产假、护理假等。为了便于执行这些规定,管理部门应将所有的假期规定进行一个系统化的梳理,进行统一的管理,如果没有统一的归口协调管理,就不可能对整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假期有一个统筹的考虑,多数假期的设置或管理就会显得凌乱,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造成假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并且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有些假期规定不明确
假期在设置时,在适用范围、假期的时间、请假的程序等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对有些假期的规定还比较模糊,如事假。事假是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遇特殊情况时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时,可请事假。但事假最长能请多长时间、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等,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有的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办法,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各地差异较大,没有能形成公认的、明确的、系统的制度安排。
(三)假期规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从机关事业单位假期文件规定出台的时间上看,现在仍在使用的政策规定还有很多是20世纪80年代的规定,如病假、探亲假均是1981年制定的政策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我们仍在使用30年以前的规定,特别是经过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与原来的已完全不同,但在有些假期规定中一些关于工资待遇方面的表述仍没有修改完善,导致假期工资待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依据不充分、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不仅增加了管理部门执行、解释政策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职工的疑惑和不满情绪。
(四)假期的相互联系欠缺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涉及的项目比较多,对职工个人而言,已经享受了哪些假期,哪些假期不能再享受,已经享受的假期之间有什么关系,没有享受的假期之间有什么联系,已享受假期和没有享受的假期之间是否有关联等,必须进行统筹考虑、认真研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假期之间的相互联系考虑得还不够全面,如在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时,有的职工提出能否用公休假、事假进行冲抵,冲抵后待遇如何确定等,这些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应结合不同假期的特点,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对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的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国家职能、提供公益服务,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财政支持,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假期管理制度,这也是改进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其效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就加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对原有假期进行规范梳理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假期项目相对较多,政策规定出台时间跨度较长,各地区、各单位执行情况不尽相同,为使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的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建议首先对机关事业单位假期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梳理。无论是国家规定的,还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到底有多少项,是什么时间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假期的期限是多长,假期期间的待遇规定等都要了解清楚。只有对机关事业单位假期规定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才能摸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从而为进一步加强假期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统一假期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规定制定的部门较多,在管理上造成了多头管理,特别是有些部门职能都已进行了调整,但对原有的政策规定还没有进行及时修订完善,造成个别假期规定解释权无法落实、具体工作不好落实等问题,因此,必须明确假期管理部门,统一履行假期管理职能。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假期是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因此,该项工作应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此,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统一对现有政策规定进行研究分析和修订完善,并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三)假期的具体规定应根据形势进行调整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的相关规定,多数政策出台的时间都比较早,现在使用起来存在很多问题,如探亲假中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其中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期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这已不符合当前形势发展。一是随着我国各种公休假的不断完善、增加,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一般是可以利用公休假期与家人进行团聚的;二是随着我国高铁的飞速发展,家庭轿车的普及化和飞机乘坐的平民化,大大缩短了探亲路程所需时间,利用公休假探亲基本上不存在障碍。因此,对探亲假必须要结合形势的发展,对相应的规定做出修改,比如去掉“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这样的约束条件等。
(四)对事假要有明确规定
事假主要是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去处理个人事务而设定的假期。但目前事假的规定不太详细,如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该项规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请事假只要不超过20天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除带薪年休假其他待遇能否享受;二是请事假20天以上,有的是扣工资的,有的是不扣的,到底应不应该扣工资没有明确规定。由此,机关事业单位的事假管理还存在很多漏洞、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门将事假作为一个假期种类单列出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事假时间最多是多少,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受影响,请事假是否影响其他假期等各方面都要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堵塞假期政策漏洞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假期政策规定多数出台的时间比较早,且后期没有进行及时补充完善,同时由于目前其他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政策与政策之间的错位、不同步,造成了假期政策出现漏洞,如病假,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对什么情况才能请病假没有明确要求,而是将请病假的条件交由医疗机构来界定,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有的医疗机构把关不严,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具的病假证明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经调查发现,有些人利用病假做掩护从事其他工作并获取收入,对此,建议要进一步严格管理,对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应停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制度的管理,不仅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更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通过理顺管理体制,适应形势发展,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堵塞各种政策漏洞,使假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使职工对相关政策更加清楚,只有这样才能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才能为单位的健康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F249.2;D630.3
A
2095-7416(2017)06-0048-03
2017-09-20
李红章(1975-),男,河南洛阳人,大学学历,山东黄河河务局高级政工师。
刘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