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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责任构建

2017-04-14□刘

山西农经 2017年22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公益

□刘 畅 王 丰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3)

浅析经济法的责任构建

□刘 畅 王 丰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3)

经济法的产生缘于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经济法在维护经济公平竞争,调节经济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所有完善的经济理论及制度都应具备独有的责任理论及制度。

经济法;责任构建;公益诉讼

经济法是一种维护经济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调节经济关系的法。法律责任作为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同样是法的重要制度。法律责任可以概括为正当行使和充分实现权力、切实践诺义务、公正解决纠纷。探究法对人类社会的关系,其中行政法具有非经济性和抽象性、宪法具有原则性和宣言性、民法和刑法具有微观性,而经济法具有经济性、主导性和宏观性。所以,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同样需要法律责任这一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

经济法责任主要是依照部门法的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的,是经济法主体的欠妥行径、违背经济法的相关义务,使经济法权力的行径造成的不利后果。经济法主体因做出了违背法律法规的行径而承受的否定性法律结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施加于经济法主体的担负。在目前改革开放步入深化时期,各种特征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来,所以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责任模式具有一定迫切性和必要性。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最困难的理论则是责任理论,因其研究难度较高较复杂,而且学界中专家对研究成果的公认度较低。所以,研究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最先要研究经济法责任这一范畴,通过渐进式对其进行更深入、更具体、更系统的研究,为构建经济法责任制度创建较为稳固牢靠的研究氛围。

1 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

1.1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问题

任何经济法责任的归责问题是对其所保护的法的侵犯。经济法在社会中的具体价值为实现社会持续、快速及普遍发展,对于所有妨碍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及普遍发展的行径,如企业违法污染公共环境、国有资产肆意消损等,但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宪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都没有相应的承担责任规定,因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整导致无法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1.2 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是指在拟定和履行经济法责任的时候一定要遵守的根本准则,是贯彻经济法责任的根本思想。全面地、认真地分析和总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对于掌握经济法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意义,而经济范畴里调制的核心大部分由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构成,且相关机关作出的决策不易被社会所领会,因而很难对其导致的过错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即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但只要调制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是根据不同的主体而制成的原则制度,即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1.3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素

由于经济法责任在现实经济中的复杂性、国内理论研究的延迟性和相关制度的欠缺性,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分析经济法体制的共性,其构成要素包括三点:调制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相关义务,即某些立法或立法的决策行为欠妥;导致调制的主体有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损害后果与在市场规划下的不当立法或决策行为、对调制受体所执行的宏观调控之间有着直接关系。

2 经济法的责任建构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支持,且在现实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经济法责任的构建的好坏决定能否给经济法制建设保驾护航。

对一切法律问题的研究包括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理论是一切研究的基础,而制度是对理论在显示运作中的实践,通过实践对理论作出有效的验证。完善的经济法责任需具有相关的责任理论和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经济法律在诉讼方面尚有欠缺,法律的内涵及外延都有待明确,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法的建构就是要改善经济法的欠缺方面,创建一种相对全面的经济法制度。所以,构建国家经济法的经济诉讼制度应包含准经济诉讼、一般经济诉讼和经济公益讼诉。准经济诉讼法是根据准用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一般性的经济侵权案和经济合同案,是对我国传统诉讼方式的继承和延续。一般经济诉讼是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未有正式规定,以适应经济法的独特责任模式。经济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侵害公共环境、消费者公益等,是对传统经济诉讼理论基础的填补和延续。

从目前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来看,急需创建一个完善、全面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2.1 经济公益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由于企事业等团体组织或公民个人发生对社会经济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时,法支持社会团体或个人以维持社会经济公共利益为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使违法相关人员或团体受到应有的经济责任。

2.2 确定原告资格原则

为了更高效地保护被破坏的公共利益,现有经济公益诉讼应参照别国的成功案例,采取适当放宽原告资格,允许与社会经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家部门及团体组织提起诉讼。为了防止经济公益诉权滥用情况,应依照效益原则,适当限制原告资格,让社会各种资源得到切实使用。我国应设置若干行政前置措施,体现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中的效益原则。

总而言之,伴随我国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不断复杂性,社会渴望一部完善的经济法,任何一个国家必须构建强制力的经济法制度。对于所有经济法制度来说,须有一套完善、全面的法律责任,并贯彻经济法责任和处罚方式的诉讼制度,对构建社会经济责任制度有很大意义。

结束语

伴随经济社会的持续运行,针对社会现象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且显露出一种法律动态运作的形态,这样的动态法律形态由法律自身的性质确定。对于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动态运作由经济法责任模式的非封闭性和非自足性确定,而在诸多的研究都忽略了非封闭性和非自足性,而它们也有一定的相对性,这关键是法律制度结构合理化的需要及经济法本质理性和模式理性的均衡。因此,在研究经济法责任的进程中务必着重考虑对社会实际因素,以此才能提出具备部门法意义的经济法责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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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22.103

1004-7026(2017)22-0130-02

D912.29

A

刘畅(1982-2),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广播电视大学,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经济法学。王丰,男,汉族,辽宁沈阳,讲师,学士,社会学,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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