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价值谱系
2017-04-13周丽霞
周丽霞,张 亮
(山西医科大学a.第二临床医学院b.教务处, 太原 030001)
环境友好型社会不仅意味着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和发展模式,对于整个国家而言,也是全新的社会理想和文明形态。对于生态文明而言,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其最为适恰的社会形式。因此,环境友好型社会在价值层面意味着社会整体价值谱系的重构,即在整个社会价值的建构中将生态环境作为一个必然的价值维度加以考量。
一、“环境友好”的内涵及其价值导向
“环境友好”这一理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在2002年国际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进一步增强了对“环境友好”这一理念的共识。从内涵上而言,环境友好意味着人与环境间的一种伦理关系,即人与环境间和谐相处、共存共生的关系。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既有利于环境,又有利于人类,乃至于具体的人的生存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得到关于环境友好的一些具体内容,诸如既无害于生态环境又无害于人类,能够保持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生态平衡和生态物种的多样性,保持人类在代内和代际间的公平与发展等。因此,环境友好作为理念所体现出的是一系列价值尺度或评价标准。而所谓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在这一系列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之上建立起来的。根据环境友好这一理念,在这样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中,价值必然会产生两个维度,即指向自然生态的维度和指向人类的维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就在于这两个维度的价值目标如何得到统一。
然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价值建构绝不是简单地在原有的价值系统中加入一个环境维度就可以解决问题。众所周知,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价值的起点及其解释权力一直被掌控在人类手中。直至今日,人类是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的观点仍然有着广泛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于是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对于人类的正价值与对于环境的正价值如何达到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整个人类文明中处于哪个层次,以及环境的价值是在怎样一个维度中得以产生的,等等。而且,自然环境对于整个人类价值体系的存在和发展而言处在较为特殊的根基性地位。正如考韦尔指出的:“可以用来作为人类价值的基础。……自然平衡不仅是我们一切价值的源泉,它是我们可以建立所有其他价值的唯一基础。”[1]因此,将环境维度引入价值领域时,就必须在新的层次上对传统的价值体系进行反思,进而对社会中的整个价值谱系重新梳理。
首先,在环境友好型社会中,不能否认的是,人类仍然是价值体系的起点和主导。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价值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在理性思索缺失的状态下,价值是无法理解的,环境友好的理念,也必须在“人是目的”这一根本价值基础上得以建立。但是,人及其目的,并不能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来理解,在实现这一价值的过程中,人们必须不断追问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及其目的的具体定位,即人如何行为才能实现自身的本质,在何种意义上才能说实现“人是目的”这一终极性价值。那么,具体到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就需要分析在这种新的社会文明形态中,人作为目的的真正价值将落实于哪些方面。
其次,在确立了人的价值地位之后,环境友好型社会则必然要求人类与自然生态进行价值的沟通与博弈。自“启蒙”以来,直至现代工业文明,自然环境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只具有外在价值,即工具性价值,这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价值的一个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渐渐发现,自然环境的价值绝不像一件可以随意使用的器物一样被人类随意使用,在很多时候,人类是在不断适应自然而不是改造自然,同时,从价值层面而言,人类也更多是在自然环境中发现价值,而不是孤立地创造价值。自然环境在为人所用的同时,也支撑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实现。这也就说明,当人类从自身的维度展开价值体系重构的时候,必须充分注重自然环境的价值多元性和价值超越性,同时也有必要寻求自身价值与自然环境事实的统一性。
最后,环境友好型社会所追求的最终价值理想,是自然环境与人类发展的统一。也就是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从而超越工业文明的那种主客二分的工具理性价值观。这要求人类在展开自身价值体系的同时要最终实现环境的价值。自然环境不再仅仅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的工具,而是人类自身价值得以实现的必要组成部分。环境友好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共存,也就是人类必须担负起生态共同体的价值,并通过这种责任的履行来最终确立自己价值的完善性。如此,才能真正将人类的“善”与自然环境的“善”整合在一起,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双重可持续性。
二、自然物质价值在环境友好理念中的丰富
当人们谈及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样一个概念时,往往会产生一种误解,即认为所谓的友好主要是指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友好,因为在主客二分的理念中,只有人类才具有主动性,所以也只有人类能产生所谓“友好”的行为。然而,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来看,人们提出环境友好,更多是希望自然环境能够对自身产生“友好”的效果。单纯的自然环境本无所谓“好”这个概念,它只遵循于物理、化学等刚性法则,“灾难”与“破坏”这样的字眼只适应于人类。因此,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价值向度首先是从人类自身展开的,也就是说要让自然环境不再是人类的对立面,而是能对人类产生“友好”的效果。
在这个意义上,就必须首先分析人类所谓的“好”,也就是对于人类的正价值。尽管在当今这样一个多元文化并行的世界中,人们的价值目标也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但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凡是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均可被称为是正价值。如果仅从生存角度而言,其中的一些元素甚至会体现出负价值的一面。例如,一些自然现象,如飓风、地震之类,对于人类的生存将构成威胁。但即使是从这一角度而言,人类的生存,特别是可持续性的生存同样需要与自然之间的友好关系,即掌握自然规律,有效规避乃至利用这些自然现象;与此同时也要约束自身的行为,而不是采用一种绝然的对抗态度,一方面要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则万万不能人为地制造这些灾难的诱因。而从积极的一面来看,人类要想长久繁衍下去,也要求生态环境能够持续地提供支撑人类生存的正价值,当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物质资源和生存环境的价值。简言之,就是人类要想实现其生存与繁衍的目标,就必须保证整个生态环境能够适于人类的生存,并且能够为后代提供其必要的物质条件,而不是留下一个灾难频发、资源枯竭的星球。这可以说是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首要价值。
进一步而言,人类的生存意味着既能保障当代人的生存条件,又能确保后代不断繁衍的实现;而人类的发展则最终朝向于自身的幸福与全面自由,这至少也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作为个体的人能够有足够的空间张扬自己的个性,同时,作为人类则能够从整体上增加幸福感。从发展方向来说,人类这些价值的终极目标均具有一定的无限性。一方面,人类希望自身的存在可以无限延续下去,另一方面,无论是个人还是人类整体,都会不断地产生新的需要,并不断地追求更多的幸福和更大的自由。但是,无论从人类自身的生物性而言,还是从地球作为自然资源的物质性而言,都是一种有限性的存在。这不能不说是人类价值追求上的巨大矛盾,正如彼得·S·温茨指出的:“若世界经济美元价值的增长是我们唯一的目标,我们将会鼓掌赞成因人口增长而导致地球在提供食物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带来的粮食稀缺。食物与良田的货币价值增长了,但饥荒也会扩大。因此,仅仅拥有一个庞大的经济并非总是好事。”[2]因此,从人类整体的历史发展而言,人类要实现其价值,就不能将价值取向限于物质欲望的不断满足。进言之,人类的发展如果指向的是自身的幸福与全面自由,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必须超越有限的物质层面。诚然,我们不能否认,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物质资料占有基础性地位,因此,整个外部自然环境必须支撑起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需求。但与此同时,这种物质需求在价值层次上应该属于“需要”这一范围,而不能膨胀为物欲,更不能成为衡量一切的终极价值标准。
如果以这种超越物质的视角去观察人类的正价值,就会发现,其实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言,生态环境所体现出来的是一个复杂的价值系统。特别是当基本的生存问题得以解决的时候,人类对于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就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向,甚至有些路向具有截然相反的性质。这也就是说,人们对于正价值的认识出现了明显的差异。例如,除了生活必需的物质资料之外,人们会从生态环境中发现审美的价值、体验的价值等。因此,环境对于人的价值就必然向多个维度进行延伸。而环境对于人类的友好,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价值系统基础之上的。
三、人类精神价值在环境友好中的提升
如果说物质需要是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的最基本价值,那么,对于自然的更高层次的价值判断,就必须在人类的精神需求层面进一步展开。不可忽视的是,在精神领域,人类的价值评判就进入了一个更为多元和复杂的系统。
如果仍然从人的需要角度出发,当物质需要达到一定的满足程度的时候,精神上的需要就会凸显出来。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精神层次的需求包括情感、尊重、自我实现等多个方面。从这个角度去观察自然环境,就会发现人类与环境有着多方面的精神沟通。一方面,自然环境是人类精神价值的载体(这种载体绝不仅仅是人类精神指向的对象);另一方面,自然环境还构成了人类精神价值实现的一种桥梁。早在先秦时代,孟子的“性善论”就已经昭示了人的精神价值来自于自然本性。性善论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四端之说,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这其实就是将人的精神价值的源泉归于了自然。而且现实中也可以看到,很多精神价值的实现,如亲情、乡情等,均与人类自身的自然属性与自然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从人类发展史而言,人类的很多精神价值的产生或判断都来自于自然。例如,人们通过对自然的审美获得艺术的灵感;肥沃的土地与丰富的水源为人们生活提供了心理安全的基础;通过劳动乃至极限运动去挑战自身的自然极限以及自然规律,从而实现对自身的价值认同。这些都证明了自然环境对人类精神价值的意义,也就是自然环境对人类的精神价值。在这个层面上,“自然价值的评判者并非完全无中生有地将这些价值制造出来,因为还是有一些实在的性质为这些价值提供了关键的支撑。无论如何,这些性质在如下的意义上是自然物本身的性质:不管在构建价值中加进了多少人的主观因素,还是有一些先于此过程而存在的东西。这些东西虽不是构成价值的充分条件,却是其必要条件。”[1]
由此进一步追踪自然环境的价值,就会发现正是由于人与自然环境的沟通中形成的这种精神价值,成为自然环境内在价值的依据。按照罗尔斯顿的说法,“如果你现在把自然的负面价值看作是客观的,可能下一步自然会要求你将其正面价值也看作是客观的。”也就是说,自然环境自身有着独立于人的、以自身为目的的内在价值。人对于自然的价值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主体价值范畴与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互动的结果。因此,人类再喊出“征服自然”这样的口号同时就证明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互动性。而落实到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社会组织模式中,“友好”就意味着人类对于自然内在价值的肯定,以及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实现的支撑作用。
人类的精神价值还在现实中体现为一种多元性和超越性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类一方面追求价值在具体的个人身上所体现出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则追求着超越各种束缚,特别是物质束缚的终极性价值。然而无论从哪个维度对价值进行追求,都能从自然环境的精神价值中找到其依据。从个体而言,其最主要的价值取向就在于自我的实现,而自我实现在现当代则体现为个性的张扬与解放,即追求自己与众不同的价值特质。自然的丰富性为这种多元的价值追求提供了可能,而且这显然已经超越了自然环境物质性的工具价值。因为,仅仅以物质性而言,人与人之间的需求不仅差别不大,而且对于未来的追求也往往趋同。而通过精神上与自然环境的沟通,则能够更为有效地发现自身的个体性价值。
从人类终极性的价值诉求而言,人类的超越性则更是以其精神的力量在与自然环境沟通中得以实现。无论在西方哲学还是在东方哲学中,人都被认为是有死的存在,同时又在不断探讨如何能超越“死亡”这一必然命运。而外界的自然环境则在大多数文化中被认为是永恒存在的。自然环境不仅承载了人类的历史,而且也给予了人类一个能够超越有限性的指向。例如,《中庸》中提出的“赞天地之化育”,海德格尔指出的“天地人神四方纯一性”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沟通就成为人类能够优于其他物种的关键所在。就像帕斯卡尔指出的,人是一根会思想的苇草。在生物物质层面,人类是脆弱的,但人类却可以通过思想来把握宇宙构成自己内在的高贵性。因此也可以说,从人类的超越性本质而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精神价值的沟通,是人类实现自身的必须环节,那么环境友好也就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
四、结语
从物质基础到精神指向,不难看出,人类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价值博弈已经不能简单地划分为谁具有内在价值,谁具有外在价值了。“人与自然本身就构成了一个互动的整体。人类可以被称为‘与环境相互作用者’,其之所以能成为人,是由于环境造就。环境对人类的作用并非只表现为对抗,而也表现为一种与人类的互补。”[1]如果就像一般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的那样,离开了人类自然无所谓价值的话,那么同样,离开了自然,人类的价值观念也无从谈起。因此,在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无论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还是自然自身的发展方向,其终极指向都在于一种整体性的价值,或者说要最终实现的是整体性的价值观。
首先,人们必须从一种整体性的角度来进行价值判断,并反思这种判断。人类从自然属性而言,必然是自然的一个部分。因此,就人对于自然的价值评价而言,“评价不但是对自然的评价,也是在自然之中的评价”。[1]这就要求,人作为价值评价的主体,在判断价值时不能仅仅从自身的价值需要出发,而要面对自然价值的整体性。在环境友好型社会中,价值上的善绝不仅仅是针对人类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要针对包括人在内的整体而言。对于传统的价值观念要进行一种反思,特别是要反思在人类中心视角下的价值判断。因为作为系统一个部分的人类,不能完全用自身价值的合理性来证明整个系统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对于自然环境中具体事物的价值评价,也应该注意到“每一事物都是以一定的角色在一个整体中体现它的善的”。[1]从这个角度来看,价值的“善”则必须包含有利于维护整体的多样性和稳定性的内容。环境友好型社会则必然包含了自然环境整体的多样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其次,作为人类而言,也必须从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出发进行价值评判。有学者指出,“由对立统一构成的整体关系使人的地位和价值被凸显了出来,在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中,人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普通成员,而是绝对整体的绝对成员。”[3]这也就是说,人类自身的价值就体现于其能够担负其自然的整体性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实现人的解放,即实现人的自由和自由的‘尊重自然’的环境伦理实践”[4]。那么,在环境友好这一理念下,无论对于个体的人还是对于人类整体,都必须保证其价值是一种整体性的实现。那种物质主义、消费主义等将人的价值片面化、单一化的价值观念则最终不符合这样一种社会的要求。无论是恩格斯批判的自然的异化、海德格尔批判的“常人”,还是马尔库塞所批判的“单向度的人”,都证明了只有立足于整体性的价值,才能够将人的价值真正实现。
总体而言,环境友好型社会所追求的价值是一种扬弃了主客二分的价值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人与自然环境进入到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当中。自然环境通过承载人的价值来体现其价值,而人类则通过担负并提升自然的价值来实现自身的价值,而正是这样一种辩证关系,使得人类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获得了永恒。
[1] (美)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 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 (美)彼得·S·温茨.现代环境伦理[M].宋玉波,朱丹琼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 曹孟勤.自然即人 人即自然——人与自然在何种意义上是一个整体[J].伦理学研究,2010,(1).
[4] 薛勇民.论整体主义视域下的环境伦理实践[J].晋阳学刊,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