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妇女主体性的成长:意识与实践
——兼评山西省永济市寨子村农民妇女组织
2017-04-13乔运鸿
乔 运 鸿
(太原理工大学 政法学院,太原 030024)
一、引言
近代以来,我国妇女尤其是乡村妇女的解放运动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程,而对妇女解放运动的理论研究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学者们对妇女运动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妇女的就业问题、妇女形象问题、婚姻家庭问题、流动妇女问题[1]117—119、妇女分层研究[2]54—56和妇女的自我觉醒问题;研究的价值立场表现为“女权主义”和“价值中立”两派;研究的方法则分为对策性研究、纯学术研究和参与性研究三种。[3]56人们在论述社会学或政治学问题时,主观上通常会有某种试图加以捍卫的现实秩序。女权主义者致力于提升妇女的家庭或社会地位,竭力维护妇女的权益,在研究中更多表现为对策性和参与性研究;价值中立者则偏重于对女性群体和妇女运动的纯学术性研究。然而,不管是哪种研究,学者对妇女解放运动价值的关注一般多于对事实的关注,对性别平等或性别关怀的关注多于对女性主体意识成长的关注。这一趋向会导致忽略妇女主体性成长的研究偏向,同样也会导致政府和社会对妇女群体成长和发展的支持偏向。由于上述原因,对于妇女群体的需求,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往往只停留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倾斜以及制度层面的关照等方面,却很少关注和认可妇女群体主体意识的成长。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妇女的解放,其内涵已经不仅仅是寄希望于社会的关怀和制度的关照,而是妇女群体自主实现自身价值的主体意识的确立和成长。应该说,这才是妇女运动发展和妇女进步的根本动力,才是一种本体的成长与解放。其实,这也是一个妇女的本解放抑或是他解放的问题。本文将以经验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呈现当前我国乡村妇女主体性成长的意识和实践层面的本解放现实。同时,希望在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中能够有更多的人关注妇女主体意识的增长和主体性成长,从而对当今的妇女解放运动有所助益。
本文研究所指向的妇女,是广大的乡村妇女群体。唯因为这个群体的广大和觉醒的艰难,才凸显了她们在整个妇女觉醒中的影响和意义。令人欣慰的是,乡村妇女在社会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大环境中,在适合她们成长和进步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氛围中,她们也在历史性地改变着自己的命运。尽管这个过程依然艰难,但是自主、自立的主体意识的成长以及对实现自身价值的执着追求,会使她们在觉醒和解放的道路上不断进步。
探讨中国妇女运动的发展,妇女主体性成长是一个核心问题。所谓主体性也即主体意识,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它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作为具有主体意识的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世界的主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是具有独立自主人格的人。作为具有主体意识的公民,是以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到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中,他们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
妇女的主体意识来自于妇女对自身权利,特别是自身价值的深刻认识,是妇女争取解放的根本,也是妇女获得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原动力。否则,即使在平等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性别本身的差异和历史的原因,作为一个群体,妇女终究只可能是接受法律的赋予、权力的赐予而成为被动的受益者,妇女的解放也很可能只是一种形式。所以,妇女解放的根本和核心是妇女的主体性成长。
二、乡村妇女的主体性成长路径
对应于上述主体性发展的三个层次,近代以来,中国乡村妇女主体性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以后至新中国成立前,我们称其为自在阶段;二是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即自为阶段;三是改革开放以来,表现为自主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对乡村妇女的角色定位亦差异较大,但呈现出两个特点:进步性与不平等性。进步性是指乡村妇女的角色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其主体性价值逐渐得到肯定;不平等性则体现为乡村妇女的主体性进步并非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妇女主体性的发展呈现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且与男性的主体性地位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一动态的客观现实催生了不同阶段的乡村妇女必然会为自我的主体性进步进行抗争,而不同阶段妇女抗争的策略选择及其主要推动力也不尽相同。
自在阶段中乡村妇女的角色定位表现为操持家务、相夫教子、照顾老人,对妇女价值评价的标准是传统的封建礼教(也即“三从四德”)。此时的乡村妇女沦为家庭、孩子、丈夫和生活的奴隶,其主体性被局限于家庭内部,妇女地位的不平等体现为一种显性的个体和群体的不平等。但是,社会的动荡与变革给予了妇女一定的抗争空间,这一阶段以知识女性和受进步力量所影响的女性是抗争的主要推动力。在策略选择和成长趋势上,她们历史性地直接或间接、个体或群体的参与社会变革和革命(如“红色娘子军连”“刘胡兰”等乡村女性革命分子、家庭和社会的叛逆者等),她们试图通过反抗和革命来扭转她们的艰难处境。作为旧制度的勇敢的叛逆者和反抗者,她们开始走出封建制度的樊篱,摆脱封建礼教、夫权和族权对自己的束缚、控制和奴役,争取人身的自由和独立。
自为阶段中的乡村妇女在新制度中获得新生,广大城乡普通劳动妇女摆脱了被奴役的厄运,生活处境及主体性价值得到较大提高,且成为社会建设中的“半边天”。在政府及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女性成长的策略选择和成长趋势表现为,广大妇女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具有法律和制度保障的社会地位,她们开始走向广阔的社会生活,活跃在社会的各个行业和领域,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体力劳动所占比重大,农村男性的价值和地位更易于得到体现。乡村妇女在参加农业生产活动的同时,操持家务、相夫教子和照顾老人,仍然是其主要的角色定位。此外,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乡土社会并没有一套针对女性的客观的评价标准,而是以男性的价值评价标准来衡量女性的主体性价值,妇女被迫刻意弱化甚至虚化自我的性别意识和女性特征,由此在各领域中出现了一批被社会所颂扬的、男性化的“铁姑娘”。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妇女的平等主要体现为法律和制度的平等,体现为运动式的参与和外部的推动力,并非源于内在的主体性意识的生成。而且在体制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用男性价值标准的评判中,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被更进一步地淹没了“自我”。
自主阶段是妇女主体性发展的一个全新的阶段。自在阶段乡村妇女的主体性价值仅体现在私人领域的抗争,自为阶段体现在私人领域有限平等地位和部分公共领域的广泛活动,而自主阶段则更加全面地体现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在自主阶段,乡村妇女对自身价值有了新的认识,她们在赢得法律和制度的平等地位之后,不再囿于制度和法律层面的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再以取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为价值取向,不再是“和别人一样”“别人要我怎么样”,而是“做我自己”“我想怎么样”。她们开始张扬自我,独立主导自己的生活和命运,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尽管在传统观念和定向思维的影响下,这种主体的地位并不一定得到社会应有的认可,但是在乡村妇女主体意识萌生的背景下,在整个社会女性群体跃然成长的环境中,在“农业女性化”、“主业副业化”[5]110的乡土社会的现实状态里,妇女俨然已经成了乡村治理活动的显性和现实主体。在这一阶段的主体性价值抗争中,乡村妇女不再过度依赖政府政策及体制的推动,而是在社区治理活动的主动参与中,为体现自身的价值和实现自己的理想进行着自觉、自醒的抗争。妇女群体的这种主体意识的觉醒和主体性行为的成长,正在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当代乡村妇女的主体性成长,已经是一个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普遍现实。本文例举的以妇女为主体的农民组织的实践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就是当代乡村妇女主体性成长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乡村妇女主体性成长的实践: 山西永济市寨子村妇女组织
自主阶段妇女主体性成长不仅体现在意识层面,而且体现在实践层面,广大的乡村妇女用她们的实践活动展示着妇女的主体性价值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全球结社革命也席卷了广袤的中国乡间大地。学者谭琳认为自1995年以来,中国妇女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妇女主体意识的增强,不仅促进了新时期妇女组织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且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6]
郑冰所创建的乡村妇女组织就是乡村妇女主体意识强化的产物,是多样化妇女组织发展的表现。
(一)实践空间:地域与人文环境。山西省永济市蒲州镇寨子村妇女组织(下文称寨子社区),其服务腹地覆盖两个乡镇35个村,包括25个行政村,10个自然村,90个村民小组,6220户,25800多人口,妇女约占总人口的63%。区域面积约26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万亩左右。这里地处黄河中游,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自古以来物产丰饶、人杰地灵,农民有着朴实、勤劳、善良、聪慧的品格,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优良的人文环境。传统的自给自足经济抵挡不住强大的市场经济和商品化的冲击,同时,寨子社区的农民也不满足传统的务农生活方式,社区的青壮年男性劳动力大多外出打工,妇女则成为该社区活动的主要群体,是维持家庭、农业生产和村庄治理的主体力量。
广西柑橘行业协会特聘专家、广西柑橘研究所植保室副主任张戈壁则从技术和实用领域与大家分享了柑橘病虫害后期管理要点,并现场教授了大家病虫害的鉴别和防治办法。他表示,随着10月的到来,柑橘生长进入冲刺阶段,这时候尤其要注意病虫害的侵害,做好预防和治疗。云图控股营销总监阚夕国和大丰收首席技术顾问王兴林也分别向农民介绍了实现柑橘的优质高产云图控股的柑橘复合肥解决方案和大丰收柑橘冬季种植解决方案,受到了农户的一致好评和热烈回应。
(二)实践平台:社区妇女组织及其活动版块。寨子村妇女组织是由该村妇女郑冰发起和创立的,该组织经历了一个“农资销售店”“农民科技服务中心”“永济市妇女科技文化活动中心”“妇女协会”“永济市农民协会”“蒲州镇果品协会”“蒲韩乡村社区”“蒲韩乡村民间组织”的变迁过程。名称的变化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该组织由妇女发起成立,且80%以上的成员皆为女性。
在郑冰的带领下,这群妇女发起成立了“红娘手工艺合作社”,将传统工艺的传承与市场化的运作完美结合,增加了村民的经济收入。妇女组织整合以种植能手、养殖能手、经商能手为代表的乡村草根经济精英,创办“有机种植合作社”,进行有机种植和多种经营,规避了市场风险,保护了村民的利益;整合了以民间艺人为代表的乡村文化精英,开展象棋、辩论、演讲、书法等活动,引导村民改变“黄赌毒”的恶习,净化社区风气;举办“培训学校”,以讲座、辅导、学习和讨论等方式向村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供科技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以“资金互助”的形式整合社区资金,为村民提供金融服务;以《农家女》等杂志和书籍为指定书刊引导和组织村民学习党和政府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素养;农闲时,组织妇女跳健身秧歌和交谊舞,建立社区书屋,活跃农村的文化生活。目前,该组织已成为一个以妇女为主体的,既有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经济发展功能,又有组织村民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功能的复合型综合农民组织。通过组织化平台极大地整合了乡村社区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提高了社区资源的利用率。通过开展社区认同感教育、知识讲座、技能培训提升了村民尤其是妇女的整体素质。
(三)策略选择:和谐共存、自主参与和性别包容。策略选择关系着妇女组织的成败兴衰。寨子村妇女组织把乡村的和谐与幸福作为自己的理想,把国家的法律和农村政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把实现乡村的发展和善治作为自己的行动目标。因此,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既得到了政府的关怀、鼓励和引导,也得到了村民们的认可和接受。不管是“红娘手工艺合作社”、“城乡互动”版块、“有机农业合作社”,还是农民“资金互助”,或者是跳舞、演讲赛、辩论赛等文化活动,都是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进行的。妇女组织则是试图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和实实在在的收益,吸引社区妇女和村民的加入。同时,寨子村妇女组织在村庄治理活动中没有遗忘乡村男性村民,没有特别在意性别的差异和纯粹,而是采取包容的态度,因为性别的对立只会限制她们互动的范围和能力,所以妇女组织在自己的组织平台和各项活动中,都为男性敞开大门,吸引着男性村民的加入,共同致力于村庄的治理。
(四)实践目的:增加村民收入、改善村庄环境和供给公共物品。妇女组织的实践目的是提高社区成员的收入,改善乡村的环境和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给。该组织的“有机农产品合作社”“红娘手工艺作坊”“城乡互动”“资金互助”和“科技培训”等项目和活动版块,为社区成员和村民走向市场、抵御风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疏通了渠道。总之,由妇女组织倡导推行的巷道整洁、垃圾分类、绿色种植以及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和科技知识的学习、讨论氛围,不仅美化和净化了乡村的自然环境,而且优化和净化了乡村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
在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单一和供给乏力的情况下,妇女组织作为民间组织,加入到公共服务的行列,为农村公共服务注入了活力。一是举办老人服务事业。创办了“芬芳同乐屋”即“不倒翁学堂”,实行居家养老+上门一对一服务的乡村养老模式。建立了四个居家养老的点,每个点13—16个老人不等,每个点配备2名护工(固定)和7名义工(轮流)照顾老人。二是兴办儿童教育事业。实行“夏令营+乡村私塾”模式,每年暑期夏令营在23个村设点,只收取10元资料费,乡村私塾现有10个孩子,主要学习中国传统文化。通过“夏令营+乡村私塾”把传统文化与现代教育结合,让农村孩子像城里孩子一样有快乐的暑假。三是建立了永济市农业技术培训学校。在教育局注册,平时会有小规模的技术培训,每年还会对社员提供4次大规模的免费的技术培训。
郑冰和她的妇女组织凭借一腔热情,搭建起了集文化活动、经济合作与公共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农协的架构,创造性、全方位地开展了改变村庄落后面貌的行动。浏览一下她们的活动清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就是现时中国乡村全新的组织和全新的(女)人。
四、乡村妇女主体性成长的社会环境分析
自主阶段妇女的主体性成长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觉醒和解放,正在步入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妇女群体通过不同的形式和渠道将性别意识、妇女群体的利益和意志综合起来,传达给政府和决策者,使之纳入到了决策过程,在各类决策中体现妇女的愿望和声音。[7]141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主体性的成长并非偶然,而是在一定的土壤中孕育而生的。
(一)乡村妇女主体性成长的一般环境。我们不能离开三十年来的社会变迁来探讨妇女的主体性成长。经济、社会的发展尽管不必然能促进妇女主体性的成长,但却是实现妇女发展的基本条件。[8]8市场化、城镇化、商品化改变了“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传统的社会规范逐渐丧失了规制和整合的功能,新的规范尚未建立,这就给妇女主体性的发展创造了规则上的空间。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不仅仅表现在经济上的崛起和发展,更深刻地反映在社会层面上,包括独立人格的形成、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对理想生活的追求。如同企业不再是计划经济的附属品一样,人们也不再是某种观念和价值观的禁物。乡村妇女开始走出精神藩篱,大胆地张扬个性,追求个人幸福和人生价值。
这种趋势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分散经营,特别是男人离开土地而表现得更加明显。半个多世纪的男女平等观念的培育,频繁的政治运动的历练,家庭中相当程度的主导地位,在农村留守人口性别比例中愈益扩大的优势,使得乡村妇女对自我价值的认识空前提升。现实还不能使她们像男人一样自由地离开土地,广袤而落后的乡村便成了她们活跃和展示的舞台。
(二)乡村妇女主体性成长的政策、法律环境。政府及其政策在妇女主体性成长中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9]109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就一直致力于实现妇女的解放和性别的平等,在农民革命的队伍中,从来就不乏妇女精英。可以说,唤起妇女觉醒,实现男女平等,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目标之一。新政权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法律政策、执政理念和舆论氛围上,都非常重视解放妇女和性别平等。笔者不同意那种认为我们在涉及性别平等的理念、政策和法律方面还存在许多缺失和歧视的观点。如果说还存在着制约妇女广泛地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因素,那更多的是因为性别差异的自然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单位的自我利益和几千年来积淀下来的陈腐的社会观念使然。
学者们在谈论和诟病涉及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时,常常会强调法律或政策对女性缺乏足够的重视或倾斜。其实,从法律、政策的角度而言,早已不存在性别的歧视。问题更多的是执行的力度有没有对女性特殊关照以及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果过多强调法律和政策上的性别关照和倾斜,除了涉及妇女儿童的维权、健康和权益保护领域,很可能还会塑造新的性别和法律的不平等。这既不符合对女性主体意识和自主能力的正确评估,也会使我们忽略对妇女自主性觉醒的启发和激励,还会使我们忽略妇女内生性的对平等的欲望和追求。这种研究的倾向性,需要我们反思和重新认识。
郑冰和她的乡村妇女组织的成长是妇女自主、自立和对实现自身价值追求的体现,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讲的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而这种觉醒,有其产生的客观环境,除了我们上述所谈的社会背景、精英成长之外,还有就是政权所给予的法律和政策环境。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此外,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和法律性文件,也有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另外,中国参与和履行承诺的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文件、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都有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上述所列法律、政策和纲要,其实还很不全面,一些地方性法规尚未提及。可以说,所有这一切都应该是对乡村妇女及其组织的激励,也给予她们的活动以法律层面的支撑。
(三)乡村妇女主体性成长的政治环境。“经济的发展使得妇女主体性成长成为可能,政治的允许使得妇女主体性成长成为现实。”[10]70—71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乡村治理体制从“人民公社”模式逐步过渡到“乡政村治”模式,国家的行政权力逐渐退出乡村社会,乡村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情境得到了改善。伴随国家行政权力退出的是村民自治的肇始,农村村委会自治随同城市社区自治构成了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基本格局。乡村妇女在村委会中的比例日渐提高,在财务、科技、妇联等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尽管村委会被视为行政机关在乡村的触角,制度操作中是体制内的机构,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空间有限,但宽广的体制外空间为更多的妇女发挥主体性、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可能。村庄治理权力结构由村委会的单一选择转变为村委会、专业协会、家族宗族等多元格局。对于妇女而言,存在多种政治力量就意味着她们拥有获得政治地位的多元途径和渠道。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尽管法律制度层面上的支持还有待完善,但这种体制外的妇女结社及其活动还是得到了政府政治上的默许,甚至是引导和帮扶。
此外,在男性流向城市、村庄性别失衡的现实状态中,作为农村的重要群体,乡村妇女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面临的诸如生育、健康、就业等问题也上升到国家关怀的层面。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以及执行中,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了妇女尤其是乡村妇女的利益和意志。乡村妇女的主体性成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政治环境。
在当下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管理民主”的建设要求为乡村妇女主体性进步带来了新的契机。妇女政治地位和素养的提高被纳入到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的框架中,妇女维护自身利益、表达呼声和需求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时,新农村建设中对“管理民主”的宣传和解读逐渐提高了妇女对自身权利的了解和认知,其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在宣传中得到强化,她们由一个沉默的群体回归到真正拥有自我意识和自主性的正常群体。
五、余论
自发性农民合作组织遇到的外部合法性的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行政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所谓行政合法性,一方面是基层政府对体制外农民组织的认识和态度;另一方面是与现存乡村社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委员会)在功能上(尤其是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叠,被认为是功能的“错位”或“越位”。[11]109尽管这两个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笔者认为寨子村妇女组织从实质上而言是具备上述两个合法性的。
首先,它是一个合法的、以乡村妇女为主体的、自主性综合农民组织。其原因是,第一,它的成长历来为各级政府所关注,并且为其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组织所从事的事业,以法律和政策的允许为依据和准则。第二,作为自主性的农民组织,它由农民自发成立,按民主程序自行管理和独立运作。虽然得到了政府的默许或支持,但它并不依附于政府。第三,该组织具有性别特点,它的领袖是村庄妇女,成员以妇女为主,妇女占目前协会成员的80%。在乡村,这是很新鲜的事物。第四,它满足了村民的愿望,契合了乡村社会治理和发展的需求。经过10多年的发展,如今不仅成为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组织,同时也成为当地一种社会协商和利益整合的机制。[12]所以,我们可以将其定位为合法的、以乡村妇女为主体的自主性综合农民组织,后来名称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其本质和活动方式。应该说,这是村庄妇女主体意识新觉醒的产物,也是她们新觉醒的标志。
其次,是这个组织对妇女和村民的组织、动员和团聚的作用。农村改革以来,农民的“原子化”倾向被强化,农民“弱势”地位凸显。个体的经济形式、乡村宗族邻里之间的一些历史纠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纷争,使她们很难团聚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寨子村农民组织的成立和发展,确实把村庄的妇女和村民组织起来了。觉醒了的村庄妇女并不仅仅满足于通过形式上的村委会选举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是从提高自身素质这一根本点开始,建立起自己的组织,逐步认识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的价值,改变一盘散沙的境况。在近代中国农村的发展进程中,这是具有实质意义的进步。
再次,如前所述,妇女组织为村民所做的事情,大多数是体制内的村委会应该为村民做但大体上却都没有做到的事情。村民需要文体活动来丰富匮乏的乡村文化生活;需要通过村建活动融洽街坊邻里关系,改变陋习,建设新生活;需要学习文化和农业科技知识,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克服生产的盲目性;需要以协会为组织形式,举办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活动,改变农村的面貌;需要建立在自愿联合基础上的农业合作组织来帮助自己,形成规模生产,抵御市场风险,获取更多的收入。而这一切,在村委会缺位的情况下,协会都为农民做了。郑冰和她的姐妹们以农协为平台,积极、主动、自发地为改变农村和农民的落后现实,为创造自己的新生活,不断地尝试和探索,从而成为农村发展中的一道充满希望的亮丽风景。
我们在这里是对郑冰和她的妇女组织所做的个案研究和静态的观察。中国乡村妇女的主体意识正在新觉醒中,这应该成为我们的一个基本判断。郑冰和她的乡村妇女组织以及当今中国农村其他一些地方的实践,已经用事实做了最好的诠释。她们并不一定期望同情、期望过分的关照和法律、政策上更多的倾斜,她们需要的是肯定和鼓励她们自主意识的萌动、对自身价值的执着追求和改造乡村的探索精神,需要的是适合她们成长的民主而宽松的环境。令人欣慰的是,半个世纪以来的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观念的培育,以及三十年来在社会变革中的追求和磨砺,充分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保障,已经催生了乡村妇女主体意识的新觉醒。有了这种新觉醒,她们一定会在中国妇女运动发展的历程中书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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