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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政策、非婚生育和生育观的变革

2017-04-13

关键词:育儿生育人口

王 向 贤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4)

2013年以来,我国人口和生育领域发生了一大一小两个转向。大的转向是指:我国实行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结束了,国家转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小的转向是指:“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由抽象的法律条文变为户口登记方面的初步现实。上述一大一小两个转向的发生并非偶然,是新生人口在我国由严控对象到初步稀缺的表现,也显示我国当代生育观需要反思和重构。作为构建我国当代生育观的两大支柱力量——儒家生育观和计划生育国策,其要点有哪些?共同构建出了哪些当代生育观?正在经历和需要哪些变化?下面将结合两孩政策和非婚生育进行讨论。

一、两孩政策的期待和遇冷

从民族国家利益而言,为什么要从独生子女政策转而允许和鼓励两孩,政府和学术界已清晰地阐明了这一政策重大调整的必要性和意图。第一,现代化进程和我国3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叠加效应之一是低生育率。我国总和生育率从1990年后就降至人口替代率(2.1)以下,2000年和201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总和生育率已低至1.2。[1]尽管有人口学家较为乐观,认为我国0岁组人口漏报严重,并根据“打靶”方式倒推出2010—2015年我国总和生育率均在1.5—1.7之间[2],但欧美国家的经验是一旦某个国家的总和生育率低至1.5,通常就难以回升了,即低生育陷阱。而且,即使根据翟振武等乐观派的数据,我国目前已处于低生育陷阱边缘。因此,两孩政策被赋予扭转生育率下滑、防止落入低生育率陷阱的重望。第二,现代化进程和我国30年计生政策的效应之二是人口老龄化,因此,两孩政策被期望能增加劳动力人口比例,减轻少子化程度(即14岁以下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延长人口红利。第三,男孩偏好和计生政策对人口数量的严控使得我国30年来约有2000—3000万的女性胎儿被人工流产[3]59,从而造成同一数量的男性面临婚姻挤压,难以成婚。因此两孩政策被期望能减少男孩偏好,降低高居多年的出生性别比。第四,其他的必要性和意图包括:通过生育来拉动内需,保证中国人口和华夏民族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例保持稳定等。

这四项主要意图均需人们的两项生育行为来实现:生育两孩,生育时没有或减少男孩偏好。但从两孩政策实施两年的情况看,人们并没有表现出决策者们所希望的上述两项行为。首先,不管是单独两孩政策,还是全面两孩政策,全国范围和局部的调查均显示,在可以生育二孩的家庭中,明确想生的只占20—30%左右,没想好的占1/3;在明确不生和没想好的家庭中,最大的担心是经济压力过大和无人照料。[4][5][6][7]研究已表明,人们之所以因生不起、没人带而不生第二孩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生育责任家庭化、女性化和严重依赖隔代育儿。[4][7]1978年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以后,国家从育幼责任中撤离,原先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共生的公共托幼机构不但在数量上巨减,而且育幼也由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转为高度的家庭私有责任。[8]在男主外女主内等一系列与性别交织在一起的社会制度的构建下,回归家庭的儿童照顾责任并非平等分配于每个家庭成员:男性被继续要求以外出有酬工作为优先,大量父亲成为程度不等的缺席父亲;女性一方面继续在外从事有酬薪工作,另一方面成为育儿照顾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当年轻夫妇特别是妻子难以承担沉重的照顾责任时,双方父母通过隔代育儿,帮助年轻夫妻分担重任。在精细化育儿所要求的巨额金钱和人力投入面前,两代六位成人倾举家之力养育一个孩子尚不成问题,但两孩政策的遇冷,表明两孩成为许多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特别是,我国目前严重依赖的祖父母隔代育儿正在遭受以下挑战。第一,中国当代社会的个体化倾向在增强,即集体从价值和优先性等方面不再必然高于个体,个体有独立于他人的生命意义和乐趣。[9]所以有研究显示,目前祖父母在隔代育儿方面显示出的高度自我牺牲精神有可能难以持续。[10]第二,在当代中国的育儿场域,祖辈家传的传统话语和年轻夫妻信奉的科学话语正在竞争,且基本趋势是后者占上锋,反映在育儿代际分配上则是祖辈趋于只干活、不决策。所以,育儿责任和权力上分配的代际不平等、祖辈育儿责任的繁重和权力的失落也在挑战着代际合作育儿的可持续性。第三,正在逐步实施的延迟退休则直接减少着祖辈隔代育儿的时间和人力。

因此,只要我国目前的政府支持非常有限,育儿责任基本家庭化的生育制度不根本变革,两孩政策虽然应该会提高我国的总和生育率,但效果很有限,不能确保我国一定能避免落入低生育率陷阱。关于两孩政策希冀促进出生性别比平衡的初衷,调查发现,该政策不但没有减少男孩偏好,反而使城市家庭因一胎政策而被长期压制的男孩偏好有了释放机会。如,许多调查都发现,第一孩男孩的夫妇与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妇相比,前者生二孩的意愿明显高出许多;与第一孩是女孩的夫妇相比,第一孩是男孩时的夫妇普遍不在意二孩的性别,也就是说,反正已有男孩了,所以才能容忍第二孩是女孩。[4][7][11]换言之,虽然新生人口数量有增加,但代价是男孩偏好通过新获得的二孩机会在城市反弹。幸运的是,本轮男孩偏好回潮的影响有限,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许多家庭因无法负担昂贵的生育成本而选择不生二孩,从而没有通过二孩来进行男孩偏好的可能。其次,父系制度造就了男方应该负担婚房、女儿养老比儿子养老更令父母身心愉快的性别分工,从而使少量家庭在生育时开始偏好女孩。[11]

综上所述,只要我国生育责任家庭私有化的制度不发生根本变革,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倡导就很难转化为众多夫妇的现实选择,而且对生育制度进行根本变革显然难度大且周期长。当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难以成为新生人口的主要来源时,稀缺性日显的新生人口从哪里来呢?欧美国家近几十年的经验是:非婚生育。2012年在欧盟的28个成员国中,有40%的孩子出生在婚姻之外的同居伴侣和单亲家庭中。除拉脱维亚、奥地利、瑞典、冰岛这四个国家早在1960年就有约10%~25%的孩子出生于婚外,其他国家的非婚生育率纷纷从1980年代起开始迅速增长,到2012年,6个国家一半以上的孩子出生于非婚家庭中。[12]在美国当代,生育与婚姻分离的趋势也很强劲,以2011年有过生育的美国女性为例,38%属于非婚生育。[13]那么,在这些国家已主流化的非婚生育在中国能成为新生人口的重要来源吗?这是下文将要讨论的重点。

二、非婚生育与儒家三位一体生育观

非婚生育首先面对的是儒家生育观所构建出的三位一体,即异性恋、婚姻与生育三者的不可分离或缺一不可。再加上儒家社会的父权父系性质,儒家认可的婚育模式是:唯有异性恋婚姻才有权生育,异性恋婚姻必须生育,生育必须发生在异性恋婚姻之内,孩子的合法性由父亲赋予。围绕三位一体,儒家生育观形成以下三个要点:首先,经过儒家仪礼认可后的夫妇作为五伦起点,即儒家社会的本体,亲疏远近、空间分布、劳动分工等各种构建均基于夫妇[14],从而排除了同居、同性恋等异性恋婚姻以外的其他亲密伴侣关系的合法性。第二,个体必须与异性结成夫妻且生育。儒家认为人是社群取向的整体存在,人群的存在形式应是五伦推衍出来的家国同构,生育就是通过夫妻合作实现上事宗庙和下继后世的生命宗旨,并由此实现五伦的推延。[14][15]这使得生育成为每个人最根本的社会义务和生命意义,从而否定了不生育的自由。第三,儒家社会以父权父系为根本经纬,要求生育必须在根据父权父系来计算谱系的异性恋婚姻之内。这不但否定了父亲身份不明的生育的合法性,而且成为男孩偏好的源头。

儒家生育观源远流长,影响深远,称得上是构建我国当代生育观的第一大力量。在过去30年间,独生子女政策则成为第二大力量,并通过强大的国家能力与儒家生育观支持的多育和男孩偏好进行了多年的角力。但就儒家生育观的三位一体而言,独生子女政策基本上一直是在支持和强化。如在随处可见的“只生一个好”宣传画中,只呈现一种婚育模式:一对年轻的异性恋夫妇与他们唯一的孩子。由此,在过去的30年间,异性恋、婚姻和生育的三位一体更加巩固,并造就了中国当代社会的以下现象:

首先是中国成年人普婚普育。2010年的六普数据显示,在育龄尾端的40~44岁人群中,从未结过婚的比例仅占2.5%。[16]笔者根据2010年第三次妇女地位调查的数据计算发现,在44岁以上的受调查者中,只有0.9%从未生育。而且,中国的生育几乎都是发生在婚姻之内,在过去多年间,全国累积的因非婚生育而未能取得户籍的人数只有130万。[17]换言之,异性恋婚姻生育几乎成为唯一的生活方式。这为每对夫妻平均至少生育一个孩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也制造了生育的强制性,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的不足等诸多原因,使许多成人的生命意义过分倚赖生育,失去了父母身份外的其他存在意义,既加剧了100万失独家庭的痛楚,也制造了许多自愿和非自愿的高危产妇。

第二是生物性生育成为构建社会团结的核心方式。生物性生育是指基于血缘和基因形成的生育,并由此形成生物性亲职;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性亲职,指通过收养、继养等非血缘方式形成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秉承异性恋、婚姻和生育的三位一体,直到现在,生育自己的亲生骨肉仍是许多中国人不假思索、无需反思的人生“元价值”,并由此形成人际连接。这突出显示在中国当代家庭生育二孩的动力上。国内多项相关调查发现,“一个孩子太孤单”是生育二孩的第一大原因。[18]笔者通过访谈近50位父母和祖父母进一步澄清后发现,这主要是指独生子女年幼时无同龄兄弟姐妹陪伴,特别是担心父母去世后,孩子没有亲戚走动,乏人照应等。这表明,在目前的中国,血缘仍是建立人际关系、分配资源、寻求庇护与温暖的主要渠道,即费孝通先生于80多年前辨识的差序格局仍然在当代中国不断再生产出来,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仍是形成当代中国人际连接的主要原则。因此,生物性生育在构建小群体内部社会团结的同时,也在通过差序格局生产着损害整个社会团结的扩大型利己主义。

再回到上文提出的问题:非婚生育有可能成为我国新生人口的重要来源吗?笔者的回答是,只要异性恋婚姻生育这三位一体仍神圣普遍到不能容忍其他亲密伴侣关系和生育主体,那非婚生育就不可能成为新生人口的重要来源。那为什么在当代欧美国家,非婚生育能够提供40%的新生人口呢?其主要原因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多个欧盟国家将育儿视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非家庭的私有责任,所以为家庭育儿提供充足的社会支持。以欧盟成员国瑞典为例,在儿童所需的照顾人手方面,瑞典政府提供了较充足的父/母带薪育儿假期,并且努力促进父母公平休假。在每个孩子满8岁之前,父母共有480天的育儿假,除父母各有2个月必须由本人休的父亲假和母亲假外,其他时间二人均可休。在这480天的育儿假中,390天都可得到政府的育儿津贴,而且收入替代率相当高。根据不同的计算方式,只要不超过上限,工资高者可得到自己去年工资收入的80%。[19]育儿人手的另一大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质优价廉的公共托幼服务,瑞典儿童的入托率达80%以上。在育儿所需的经济投入方面,瑞典政府通过对所有儿童提供的儿童津贴和对瑞典全体公民或居住者提供的住房津贴显著分担了育儿的直接经济成本。其次,在欧盟的许多国家中,亲密伴侣形式呈多元化且已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所以孩子无论出生在哪类家庭之中,孩子的基本权益都可得到保障,并由国家和抚养人共同分担育儿责任。还以瑞典为例,在孩子抚养权上,瑞典从1987年起,陆续颁布了《同居者法案》《同性恋同居法案》《伴侣登记法案》《家庭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不论是同居还是注册结婚,不论伴侣关系是同性间的还是异性间的,不论孩子是亲生还是收养,抚养人均享有几乎完全相同的抚养权利和责任。[19]再次,自198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出现了第二次人口转型,亲密伴侣关系由强调永远、唯一的浪漫之爱向强调关系质量的融汇之爱转换,许多人更加注重的是亲密关系是否让人精神愉悦,而非物质依赖。[21]这其实也是恩格斯早在近两百年前就倡导的原则:婚姻应该完全基于双方的爱慕。因此,离婚率高几乎是所有发达国家的特点,如在2011年的欧盟5亿人口中,每千人中的结婚率是4.2,离婚率则是2.0。[12]在成人间的亲密伴侣关系因纯粹化转向而变动性增强时,如何保障儿童的利益呢?欧盟国家不是限制成人的亲密关系自决权,而是采取上述措施,通过国家与成人共同分担育儿责任、承认亲密伴侣和家庭形式的多元化等方式来保障儿童的权益。

总之,非婚生育之所以能成为欧美国家的重要人口来源,关键在于这些国家把生育视为公民权。仍以瑞典为例,在育儿所需的财力方面,政府通过提供较充足的育儿津贴,使公民无需依赖市场(即无需依赖自己通过在市场出售劳动力而换取收入);在育儿所需的照顾人力方面,瑞典政府通过提高质优价廉的公共托幼服务使公民无需依赖于家人;在孩子的孕育上,瑞典政府通过对多元生育主体的认可和支持,使公民无需依赖婚姻、同居、伴侣或生物性生育就可获得生育和抚育儿童的权利。换言之,瑞典生育制度中的公民权可理解为:通过劳动的“去商品化”和育儿的“去依赖化”,使每位公民都可生育自治。那么,当生育成为无需依赖他人的个体主义行动时,会使社会分裂成一个个的原子吗?恰恰相反,通过尊重多元生育主体,通过对育儿提供较充足的社会福利,瑞典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们自愿地形成社会连结。

与非婚生育在欧盟国家得以主流化的上述三个条件相比,我国目前基本没有非婚生育成为新生人口重要来源的可能,但这并不代表非婚生育的现象不存在,或异性恋夫妇之外的生育主体和生育需求不存在。根据一些资料显示,我国黑户人口目前已达1300万,其中的10%是因非婚生育而未能取得户口。[17][20]这构成了本文开头所提我国人口政策发生一小转向的背景,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无前置条件地为非婚生育子女办理户口。 虽然根据极有限的报道,无法判断在这130万桩非婚生育中,有多少是意愿生育,但近几年自愿的、知情的非婚生育的确正在出现。其中最出名的当属2015年6月吴霞和沈博伦未婚生育,虽然这均是两人的第一个孩子,但还是被相关部门认定是违反计划生育,为伸张未婚生育权,二人在网上发起众筹社会抚养费的活动,16小时后被叫停。[22]同年7月,未婚未育的演艺人士徐静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自己已在美国冷冻了卵子,以防自己年长后想生育而不得,但央视新闻迅速指出,根据我国卫生部的规定,单身女性无权使用包括冷冻卵子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23]相关讨论在全国迅速风靡一时,许多人质疑国家是否有权力干涉女性的身体自决权。所以,非婚生育在我国目前直接面对的是儒家三位一体生育观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联手形成的生育理念和生育权力分配。换言之,非婚生育权在目前的我国实际是奢侈的权力,因为它要求一系列前提:生育是公民权,国家权力不可随意扩张,亲密关系和性倾向可自由选择,生育与婚姻不应捆绑,生育可异性性交而实现,也可通过人工受精、代孕生殖辅助等方式实现等。

从各国经验来看,为实现2.1的人口替代率,新生人口只可能从两个途径获得:促进一对夫妻平均生育两个孩子,或支持非婚生育。既然非婚生育在目前的我国强烈地水土不服,那可以转向看似容易的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吗?但许多学者和本文都已指出,这同样需要我国生育观和生育责任分配发生根本变革,而且变革方案与非婚生育主流化所需的变革方案是高度一致的。韩国、日本和新加坡提供的反面例子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这三个国家陆续从瑞典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学来了很多支持生育的社会政策,但生育率仍处于1.3以下的极低水平。除生育支持仍不足够外,还应该与这三个国家不容忍非婚生育有关。[24][25]随着人均收入和社会保障程度的提高等原因,在这三个曾经是普婚普育的国家,终身不婚的比例和晚育的程度都在提高。日本201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在50岁以下男性中从未结婚的比例达23%。[26]新加坡在2014年时,在40—44岁的居民中,单身比例在男女两性中均达到15%。[27]韩国和日本的平均初育年龄都已超过30岁,属世界最高之列。[24]但这三个政府仍坚持倡导亚洲式家庭观:即人们应该与异性结婚,生育应该发生在异性恋婚姻内,不出意外的是,这三个国家的非婚生育率都少得可以忽略,约2%。[24][25][28]

三、想象新型生育观

最后再回到我国当前的生育形势,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在生育观和生育制度不发生根本变革的情况下,指望通过政策的零星修补就促使人们普遍无男孩偏好地生育两孩是不大可能的;非婚生育已成欧美国家的重要人口来源,但我国目前的生育观和生育责任分配制度使其在国内几无可能。因此,不论是避免我国落入低生育陷阱,促使社会政策对家庭功能的支持,还是回应近年社会对生育权重新分配的热烈讨论,都需要社会各界拓展想象,积极构建美好的生育观。基于瑞典在生育方面的社会民主模式,现尝试提出以下原则:

(一)平等:生育的权利和责任应该在国家、用人单位、家庭、性别和代际之间经由充分有效的磋商来公正分配;各种亲密伴侣关系、家庭形式(指核心家庭、扩展家庭、单亲家庭、单人家庭等)、性倾向、生育方式(指异性性交或生育辅助技术、生物性亲职或社会性亲职等)、(除公正审慎讨论过的必要情况之外的)所有成人都平等地拥有生育权利和责任。

(二)民主:每个母亲都应该是知情自愿的,每个父亲都应该是知情自愿的,每个孩子都应该是被想要而来到人世。被誉为“世界节育之母”的桑格夫人于1920年就指出节育的首要目的是让女性获得身体控制权和生活自主权,从而实现女性作为一半人类的基本权利;每个孩子都应是生育者的自愿选择,而非暴力和无知所致,被生育者所期待应该是每一个孩子的先赋人权。[29]这些一百年前提出的原则在当代中国仍非常重要,因为目前中国的大量非婚生育并非知情的自愿选择,而是源于避孕知识欠缺、避孕责任性别分配不平等或女性的性自主被破坏。而且,不仅生命的最初孕育应该是当事人的知情自愿选择,而且抚育的过程也应该通过前述的各方面平等来保障自愿生育者都能自治完成。

(三)有连接的个体主义:上述平等生育权秉承的是个体主义路线,即认为每一成年个体都有权利自治和自洽,但许多个体希望通过生育来与他人建立密切关连,从而安顿自己的身心,所以好的生育观应该承认和支持通过生育进行的有连接的个体主义,同时也尊重和支持其他人士自愿知情选择的不生育和其他生活方式。在亲子关系中,有连接的个体主义支持当事人程度不等地彼此在物质或精神方面分享和依赖,但每一个体都不应该因亲子关系而丧失个体的独立性和个体价值,如孩子不应该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不应该成为孩奴,不应该因孩子去世而失去所有的独立存在价值。另外,有连接的个体主义不同于社群主义,因为社群主义强调群体必然优于个体,这对具有集体吞没个体传统的中国社会着实危险,所以建议由成年个体反思性地自主选择是否建立和建立什么样的社群。在因生育而形成的个体连接中,虽然孩子在连接形成之初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连接的存在过程中,孩子与抚养人始终应是分享依赖但不丧失个体价值的关系。

上述原则实际要求构建我国当代生育地貌的两大力量——儒家关于异性恋、婚姻和生育的三位一体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均发生重大变革。早在1980年代,新儒家代表杜维明就提出传统儒学必须经历创造性转换才能与以自由、民主和平等为核心的普世文明接轨。[30]在当代生育主体多元化的大趋势下,在尊重多元生活方式的全球生活政治语境中,儒家生育观需要意识到自己的三位一体对其他亲密伴侣关系和生育主体的不宽容。同时,上述原则对政府也提出了高期望,因为欲实现个体在生育上的自决自洽,需要国家提供恰当的社会政策来保障个体不被强制性地依赖于其他个体、家庭或劳动力市场。那么如何保证在公民依赖于国家的情况下,国家能够承认并尊重公民权利,而且有足够的能力或纠错机制来实施适当有效的政策呢?这要求政府在形成过程和性质上成为“结构化的共同体的集体成就”[31]127,即公民充分平等地共同构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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