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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之有道”教育伦理思想探析1

2017-04-13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性情王安石受教育者

张 琼

(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养之有道”教育伦理思想探析1

张 琼

(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王安石建立在“性无善无恶,情有善有恶”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养之有道”教育伦理,包含了“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个方面。在综合自我约束和他者约束的基础上,三者从人的自然情欲、道德礼仪和社会法律入手,展开其“止恶为善”的教育,从而形成了一套符合人的成长规律和学习规律的有效教育模式。

王安石;养之有道;教育

王安石(1021-1086),北宋时期政治家、哲学家、文学家、教育家,“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王安石主张“性情一也,善恶由习”的人性论,认为性无善无恶、情有善有恶,习恶者则恶,习善者则善。基于此,在其《上皇帝万言书》中,他提出了“陶冶而成之”的教育伦理思想。该思想从“教之有道、养之有道、取之有道、任之有道”四个方面系统论述了教导人员与教学内容的选取、人才的教育、选拔和任用方式。其中,“养之有道”从自然情欲、道德礼仪和社会法律出发,提出了“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的教育模式,既考虑了受教育者物质需求的合理性,亦考虑了道德礼仪的个体内化,同时兼顾法律的外在约束,从而形成了一套符合人的成长规律和学习规律的有效教育模式。

一、人性论基础:性情一也,善恶由习

人性问题一直是中国伦理学史上一个重要问题,自孟荀以来,各路思想家皆是各抒己见、争论不休。纵观来看,中国人性学说整体上包含性无善无恶、性有善有恶、性善、性恶和性三品说五种。但即便如此,各种学说内部的分离与争议仍是纷繁复杂、不断更迭。到北宋时,在批判前人人性学说的基础上,王安石继承了孔子“性相近,习相远”思想,提出“性情一也,善恶由习”的人性论学说,认为性无善无恶、情有善有恶。在他看来,“喜、怒、哀、乐、好、恶、欲未发于外而存于心,性也;喜、怒、哀、乐、好、恶、欲发于外而见于行,情也。性者情之本,情者性之用,故吾曰性情一也[1]315”,性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性情一也、性无善无恶、情有善有恶。基于此,王安石十分重视后天的教育,提出了“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的“养之有道”教育思想,强调在无善无恶的“性”之上,实现对“情”的善的引导,从而实现教育的有效性。

性无善无恶。“夫太极生五行,然后利害生焉,而太极不可以利害言也。性生乎情,有情然后善恶形焉,而性不可以善恶言也[1]316”,王安石认为,“性”就如同源生天下的“太极”一般,在本质上是无善无恶的,止乎内而还未显乎外。此时,“性”是人的先天自然倾向,是未发乎外、未显于行的的喜怒爱恶欲。这些自然倾向既不指向任何客观对象,也不见诸任何行动,更无善恶之区分。体现在教育过程中,任何人在本性上都是一样的,无善亦无恶,但却具有善或恶的倾向,其关键取决于后天的教育和学习。这就要求教育者在教育中努力创造“善”的良好生态,促成“为善”的行为。

情有善有恶。“喜、怒、爱、恶、欲而善,然后从而命之曰仁也、义也;喜、怒、爱、恶、欲而不善,然后从而命之曰不仁也、不义也。故曰有情然后善恶形焉[1]317”,性是未发于外而存于心,情乃发于外而见于行。发于外的“情”见诸于主体的行为,并且有了客观的指向对象。此时,通过观其行为是否“当于理”,是否“习于善”,从而产生“情善”或“情恶”。是故,情是有善有恶的,关键在于后天的教育和学习,习善则为善,习恶则为恶。此时,受教育者面临其行为必须“当于理”的要求,即他的任何行为都应当且是符合“礼法”的,这也正是“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的落脚所在。它既从外部物质条件、社会法律约处截断了“习恶”的可能性,也于受教育者自身的内在道德修养上建立起了一道“止恶”的屏障。

性情一也。如上所述,性虽无善无恶,情虽有善有恶,但他们在本质是一体的,一个是体之“本”,一个是体之“用”,即“性情一也”。在王安石看来,历来曰“性善情恶”者,皆是“徒识性情之名而不知性情之实也”。尽管情“接于物而后动,动而不当于理”确实会为恶,但这也反面证实“接于物而后动,动而当于理”则会为善,由此观之,“性情一也”的为善之关键在于后天的教育和学习。此时,其“性情一也”人性论观点的落脚点最终指向了教育,强调后天教育的重要性。是故,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既要意识到“性情一也”的统一性,也需注意“性”“情”的差异性,充分重视教育的导善性,“导情为善”。

当然,在人性论的长河中,王安石“性情一也,善恶由习”的人性论是属于“性无善无恶”这一分支当中的。但与该支代表人物告子所谓“生之谓性”的无善无恶相比,王安石区分了“性”和“情”,并进一步提出了“善恶由习”,突出强调了后天教育和学习的重要性,从而以社会之“性”与前者的本能之“性”相区别。这也正是王安石“无善无恶”人性论进步所在。从“性无善无恶”“情有善有恶”到“性情一也”,王安石由人性论导向教育说,由此提出“性情一也,善恶由习”,也正是基于此,建立在“性情一也,善恶由习”基础上的“陶冶而成之”的教育伦理思想才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才符合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

二、“养之有道”教育伦理思想

基于“性无善无恶”“情有善有恶”“性情一也”的人性论基础,王安石提出了“陶冶而成之”的教育伦理思想,即教之有道、养之有道、取之有道和任之有道。其中,养之有道集中论述了培“养”的核心内容,强调从自然情欲、道德礼仪和社会法律入手,依次递进,逐渐引导人们止恶为善。在养之有道中,饶之以财、约之以礼和裁之以法既考虑了教育需建立在人的自然情欲基础之上,也综合了道德的自我约束和法律的外在约束,在其诞生之初,便为“熙宁变法”培养了大批的人才。当然,“善恶由习”主要是针对于后天可善可恶的情而言的,故“养之有道”思想亦主要是养善“情”。

(一)饶之以财

作为人的自然情欲、本能需求,“情”有善有恶,关键在于后天如何引导教育,导之善则为善,导之恶则为恶。当基本的自然情欲、物质条件得以满足,每个人上足以赡养父母,下足以培养小儿,那么为恶就变得毫无必要。当然,如果按照狄德罗对欲望进行的尝试区分,即“对人来说是自然的欲望与那些由文明培育的、人为形成的腐败欲望[2]”,此处的合理的基本情欲更指向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的欲望,诸如吃饭、喝水,而非由文明培育的腐败欲望。基于此,对于人的自然情欲中的合理部分,王安石认为应当给与尊重与满足,即“饶之以财”。孟子所言“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即是此意。“人之情,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1]4,只有基本的合理欲求得到满足,止恶、为善才更具可行性。当然,基本财物的满足不仅包含物质需求,也包含精神需求。

物质需求。人的基本欲望的满足首先是指满足人们维持生命继续存在的基本物质需求,诸如食物、空气、水、衣服等。缺少此类物质,人的生命机体便不能继续得以维持。但是,此处的物质需求仅仅限于基本欲望的满足,或者说仅限于人的自然欲望,而非“那些由文明培育的、人为形成的腐败欲望”。只有这一类自然欲望才是建立在人的合“情”的自然欲求之上的,才是王安石认为的应当给与满足的合理部分。而对于人为形成的那一类腐败欲望[2],它主要是后天的教育所培育起来的,并不属于人的合理自然欲求一类。当自然的物质需求得以满足,每个人上足以赡养父母,下足以培养小儿,那么为恶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在王安石看来,当时一般官员的俸禄过低,不足以养廉,不少人“兼营农、商之利”,这样不但不能使他们忠于职责,而且会败坏他们的道德意识。基于此,国家应当增加官员的俸禄,保证他们应享的生活待遇,以使他们能够奉养家中老少,不为生活所累,不为外物所惑,从而达到止恶的目的。从这一点来看,王安石的教育伦理正是基于人的自然欲求,满足受教育者的物质所需,进而为其道德教育提供一个可能的善的生态。

精神需求。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相对应而言,是人类特有的需求。也即是说,人的基本的需求不仅包含物质需求,也包含精神需求,但人的精神需求往往以物质的满足为基本前提。古今中外,关乎人的精神需求的争论历来不断。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认为“免于激情与纷扰的自由”乃是人的精神需要,从而追求内心的宁静与平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人是政治的动物”,从而把追求幸福和德性当作人的需要。而马克思则从人的主体性、人的价值、人的自由、人的权利和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等方面来论述精神需求。在中国,孔子把“爱”视为人的追求,从而提出“仁”;老子又把“道”作为自己的追求,倡导“自然无为”。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精神需求的阐述各不一样,但综合来看皆相互包含了“基础型精神需求、享受型精神需求和发展型精神需求这三个精神需求层次”。其中“基础型精神需求”正是“饶之以财”给与满足的合理精神需求,它包含“求知需求、情感需求和交际需求[3]”。当受教育者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基本求知需要、情感需要和社会交际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的独立精神得以形成,其独立判断善恶的能力得以培养。在此基础上,受教育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独立人格已经形成,他已然具备了判断善恶进而选择善恶的能力。而这也正是满足其基本精神需求的意义所在。

人都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物质需求的满足旨在建立一种客观的为善“生态”,精神需求的满足则为培养独立人格、形成正确选择善恶的主观能力,二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饶之以财”则是满足这些基本且合理的物质、精神需求。其中,基本的物质需求往往体现在维持基本的生活所需上,更倾向于表征人的自然本能和属性;基本的精神需求则是从人的社会性入手,强调人之为人的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集中表现在社会关系中人的基本求知、情感和社交需求得到满足。当然,此处所指涉之“财”皆是合理且基本的生活所需。当受教育者的此二者得以满足,那么客观的为善“生态”也就开始建立起来,主体的独立人格也正在形成。在此基础上,主体尽己之责、致己之力,在个人层面上完成自己的分内之事,在集体层面做出适当的善恶抉择,从而使止恶为善成为可能。

(二)约之以礼

“人情足于财而无礼以节之,则又放僻邪侈,无所不至[1]4”,受教育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得以满足之后,一方面他们能不为生活所累、养成自己的独立人格,并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为国为民谋福利,从而形成客观的为善“生态”;另一方面,由于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生活所需,有的人也可能无所事事、奢侈放任、随波逐流,失去追求高远目标的动力。因此,在“饶之以财”的基础上,王安石提出了“约之以礼”,用受教育者的个体道德和社会伦理进一步约束其行为,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当然,相对于“绕之以财”的外在约束方式,“约之以礼”主要依赖于受教育者的内在修养和自我约束。“礼”包含个体道德和社会伦理两方面,二者的针对性各不相同,其教育效果也不尽相同。

个体道德。道德和伦理都是关乎善恶的抉择、关乎如何幸福生活,二者都依赖于后天的学习和修养,故其区别只是相对而言的。个体道德更指向于善恶的“具体、情性、行动、个人修养等实践范畴[4]”,是主观的、主体的、个体的内化的信念。体现在“性情一也,善恶由习”的人性论中,已经习得的“善”会在涉己的、具体的的行为中指导并约束受教育者的行为,引导其做出善的选择。同时,已经习得的关于“恶”的行为的后果亦会约束受教育者,以防止恶的行为的产生。当然,“一个有道德的人,必须理解行为所应遵循的准则,这是‘知’的方面;更必须在生活上遵循这准则而行动,这是‘行’的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方面,才可称为有道德的人[5]”,对于受教育者而言,个体道德不仅仅停留在理解方面,更重要的是遵循这些原则而行为,即中国传统哲学中所讲的知行合一。这也正是“饶之以财”通过对物质需求、精神需求的合理满足,从而建立客观的社会为善“生态”、培养受教育者独立人格的意义所在。只有受教育者具备独立的人格,才能在具体行为中基于自由意志做出正确的善恶判断和选择,进一步运用已习得的个体道德来约束、引导自己。只不过,与社会伦理相比,个体道德所涉及的往往是更主观、更个体的那部分“礼”。

社会伦理。社会伦理作为“礼”的第二个方面,主要指受教育者所处的社会、国家、家庭等风俗礼仪和民族文化的约束。相对于内化的个体道德和外在的法律制裁而言,社会伦理介于二者之间,既有受教育者接受并内化的一部分,亦有仍然仅仅只是作为社会共同习俗而仍待内化的部分。“性情一也,善恶由习”,习善者则善,习恶者则恶,社会伦理正是指向于建立一种学习“善”的良好社会生态。它从社会和团体角度出发,在民族精神的基础上形成该团体的文化、风俗和伦理,引导处于集体之中的个体遵循并内化,约束受教育者行为并形成该团体的民族精神,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形成“为善”的良好生态。这种“善”的生态乃是一种“综合了主客观的、类似于家园、体现了人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规范。当然,社会伦理虽然以以团体的形式对团体中的个人进行约束,但并不涉及强制性措施和惩罚性后果,故仍然主要依赖于受教育者的内在修养和自我约束能力。

个体道德和社会伦理是相对而言的,个体道德是更主观的、更主体的、更个人的内化的信念,而社会伦理则是更客观、客体、社会的规范,但其都“关乎人们行为品质的的善恶正邪,乃至生活方式、生命意义和终极关切”。二者统一于“礼”之中,共同对受教育者进行约束,但这种约束是基于受教育者内心的接受和内化,即其约束效果依赖于个体的认同感。然,“任德则有不可化者”,故单纯的依靠受教育者的自我约束并不具有普遍性,教育依然需要从外部辅之以他者的约束。

(三)裁之以法

个体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要是建立在受教育者的个体信念基础之上的,其效果往往取决于受教育者的自我约束能力,但“善恶由习”的“习”不仅仅需要受教育者个体自身的约束,更需要外在的社会性的强制性约束。基于此,王安石在“约之以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裁之以法”。“先王于天下之士,教之以道艺矣,不帅教而待之以屏弃远方终身不齿之法。约之以礼也,不循礼则待之以流、杀之法[1]4”,当“饶之以财”“约之以礼”都不能使受教育者止恶时,必须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使天下治。王安石认为法制应需重视禁贪吏而轻奢侈之法,即所谓“禁其末而弛其本”,使官员们的衣、食、住、行都能符合礼制的要求,只有对“不师教”“不循礼”之人,才应以刑法制裁之。王安石的这种宽严并济的法治主张,为不同层次的受教育者都提供了一个健康成长的可能。当然,“裁之以法”是为“止恶”,是针对于用道德伦理之“礼”毫无作用之个体而言的。作为必要的外在约束,它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基于“性情一也,善恶由习”的人性论,后天教育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当然,在教育的过程中,虽然“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者的约束方式不同,其效果也不尽相同,但其在“养之以道”的统领下,层层递进,逐渐指向止恶为善。对于受教育者而言,首先给与其奖励,满足他合理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其次,在“饶之以财”的基础上,受教育者进一步运用个体道德、社会伦理进行自我约束。最后,当“饶之以财”“约之以礼”都失去效用的时候,教育者将运用法律的制裁以达到止恶,进一步为善,从而实现教育的目的。也只有这样,并用物质、道德、法律三者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和引导,人们的“善”的观念才能逐渐培养起来,教育的初衷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践指向:止恶为善

在“性情一也,善恶由习”的人性论基础上,王安石十分重视后天的教育,认为性无善无恶、情有善有恶,而其关键之处则在于后天的教育和培“养”,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养之有道”的教育伦理。通过“饶之以财”“约之以礼”和“裁之以法”,“养之有道”立足于自然情欲、道德伦理和社会法律,进一步将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对受教育者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引导,从而在实践中实现止恶为善。毫无疑问,这一建立在“情”“性”基础上的教育过程综合考虑了人的情欲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尊重了受教育者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其“止恶为善”的价值诉求既符合人的客观成长规律,亦符合教育的发展规律。

(一)止恶

既然“善恶由习”,习善者则善,习恶者则恶,那么人们现在所涉及的“恶”当是人们通过后天的习惯、教育而习得的。基于此,“养之有道”从源头上关注“恶”,重视止恶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它既关注受教育者个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也依赖他人、社会的他者之约束,“唯有行动才是专属于人的特权,无论是动物和神都都不具备行动的能力;同时,也唯有行动才完完全全地依赖于他人的恒久在场[6]”。也即是说,对于教育者而言,最关键的是受教育者学习之后的行动。“恶”是发乎外显乎行的实际行为,有赖于个体和社会共同努力的“止恶”也唯有在实际行动中方能体现出来。当然,在“养之有道”教育伦理的价值诉求中,“止恶”只是其基础,其最终指向乃是为善。

(二)为善

“止恶”并不指向“养之有道”的终极目的,其真正的价值所在乃是为了实现“为善”。无论是“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还是“裁之以法”,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利民,实现“善”。按照王安石的话说,即是为“熙宁新法”培养合格的人才,使北宋王朝“泽加于百姓者”。这也表明,在教育的过程中,个体需求的满足、法律的制裁都仅仅只是一种外在的教育手段,是为了受教育者将道德伦理接收并内化而提供的一种良性“生态”。在此“生态”中,教育的真正价值导向应当是基于学生内化意义上的“为善”,而这也正是“养之以道”的最终价值诉求。

性无善无恶,情有善有恶,在继承孔子的“性相近,习相远”观点的基础上,王安石认为人的本性是一样善的,具有可教姓,后天的“情”使人善恶掺杂,即“性情一也、善恶由习”。是故,“养之有道”教育伦理思想从一开始就尊重人的自然“情欲”,关注人的合理自然需求,“饶之以财”,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与满足。在此基础上,当受教育者具备了为善的主观能力、社会具备了为善的客观“生态”,王安石进一步提出“约之以礼”,即以道德、伦理来约束受教育者,防止其骄奢淫逸。当然,当依赖于受教育者主体内在约束能力的道德伦理失效时,作为惩罚性措施的法律将进一步从外部对个体进行约束制裁,以实现止恶为善,即“裁之以法”。可见,“养之有道”教育思想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尊重人的自然本能、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的自然教育过程,也只有这种尊重人的成长需求、符合人类学习规律的模式才可能构建一个“习善”的良好生态,从而发挥教育的效用和价值,实现教育的有效性。

[1]王安石.王文公文集(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2]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62.

[3]凌石德.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需求[J].湖北社会科学,2015(10):161-165.

[4]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J]. 伦理学研究,2006(4):21-25.

[5]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4.

[6]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M].北京:三联书店,1998:68.

【责任编辑:孙 健】

The Education Ethics Analysis of“'Dao'Way Support”

ZHANG Qi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s Administration,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1,Guangdong,China)

Wang Anshi’s ethics is based on"gender is no good without evil,love has good as well as evil",which based on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of ethics education to raise the You Dao,containing the three aspects of"Rao(Inclusive)to wealth,about to the ritual,and the cutting of Ephraim".In comprehensive self-discipline and constraints,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three from man's natural desire,moral etiquette and the social law,this paper launched the"ending evil for good will"education so as to set up a model in line with the laws of people's growth and the learning style of effective education.

Wang Anshi;“Dao”way support;education

G40-059.1

A

1671-5934(2017)04-0107-05

2017-01-10

张 琼(1991- ),女,四川巴中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道德教育,E-mail:5704272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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