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依据
——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例
2017-04-12
杨尚勤1,龚玉朝1,柏 路2
(1.西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2;2.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论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依据
——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例
杨尚勤1,龚玉朝1,柏 路2
(1.西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2;2.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问题是核心价值观研究的基础,可以为核心价值观本身的正当性提供来源和依据,并为其凝聚、整合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强有力支撑。警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最典型代表,其自身核心价值观的正当性来源于警权和民权之间的平衡(“秩序”和“自由”的平衡),其正当性依据为:合乎打击犯罪和保护权利的相应法规、制度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合法律性依据;合乎公安工作发展要求,扎根传统优秀文化,让群众满意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合理性依据。合法律性与合理性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一体两面,共同支撑起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
价值观;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正当性
为什么要抛出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问题? 我们构建价值观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其功能,重点在培育,似乎很少追问价值观是如何来的。拿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来说,培育工作早已在四年前启动了,但在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中暴露出了大量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恐怕只有追溯到起点,对构建之初进行理性反思。所以,寻求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是急需解决的,为此我们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为例,试图找到答案。
一、正当性与核心价值观的构建
价值观是人们以信仰的方式把握与价值创造和享用有关的个体、组织和政党之具体观念和行为的范畴,是关于善的活动和观念,以善作为活动的目的,因而用真假概念来描述价值观似乎并不准确。因为真假概念指的是可以借助自然科学技术进行证明是否存在的事物。“全部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与某一对象有关;或者是形式的,它自身仅涉及知性的形式,涉及理性自身,一般地涉及思维的普遍规律,而不涉及对象的差别……因为规律只有两种,或者是自然规律,或者是自由规律。”[1]35由此观之,自然规律不存在目的问题,因而不存在价值观问题。价值观有意愿、选择,因而必有正当性问题。所以,价值观只与正当、不正当有关,而与真假无关。因此,确定价值观是否正当性的依据就成了研究如何构建价值观的核心。那么什么是正当性?《说文解字》中载:“正是也。从止,一以止。”认为“正”指的是直无偏斜。又载:“当,田相值也。”“当”指对等、相持。“正当”一词由“正”与“当”组合而成,意指“端正”“准确相宜”等。“正当性”逻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理性层面,正当性要求符合某种规范和标准;二是在经验层面,正当性要求表达公众的主观意愿,由此可认为正当性包含“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
然而,确定价值观的正当性依据的过程不是简单地枚举所构建的价值观有何种社会功能,更有意义的在于分析这些功能的正当性基础。价值观的功能按照主体类别可以分为个体和组织两大类,在这里借以讨论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首先作为我国公安机关意识形态的核心,对警察个体复杂观念系统具有批评、统摄和预设功能。因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按照功能应划入政府(组织)价值观范畴。
政府是一般以公共利益为服务目标的非盈利组织,一个政府能形成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具有历史合理性的价值观,对于一个优良社会起着根本性作用。政府具有凌驾于一切组织之上的强制力,政府的官员们也不总是按照应当遵循的方式活动,他们也具有人类一般的本能趋势,试图不断地扩大权力。于是拥有政治权利的精英是否具有良好德行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然而,大量事实却已证明,单单寄希望于官员的德性是靠不住的,被证明有效的方式是,必须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行政中,通过三者的充分博弈形成一个正当的价值观。因此,对政府价值观进行正当性构建,就是对权力的正当性界定。
警察组织是政府的重要构成部门,警察权力是一种极具代表性的政府权力,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核心价值观的正当性基础。由此观之,研究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极具意义。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如何定义?它是指警察权力在进行设置和行使时所追求的价值的正当性,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是警察制度、警察组织、管理秩序得以存在和被维护的前提,警察权力主体能够以此来要求公民服从。
二、探寻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
首先要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要探寻? 第二,其正当性探究现状如何?在这里我们依然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例说明。探寻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对于解释并证明其本身的正当性,进而开展培育与践行大有裨益。目前,“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被确定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但其本身具有开放性,比如公安部要求各地结合具体表述探索适合本部门、本地区的价值观,这无疑充分考虑到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人们自然会追问: 为什么是这样表述,而非其他? 事实上,不管人们是否反思,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如何构建起来的问题始终存在,这就是对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正当性来源的追寻。如能对正当性的来源进行梳理,做出让人信服的解释,那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就能成为公安队伍的价值主流和主导,让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发挥主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价值引导和标准作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也就具备了正当性。反之,若正当性问题不能得到证实,甚至回避,那么,就算开展的活动再丰富,方案做的再全面,也只能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解决对核心价值观的疑惑,进而导致不认同。
通过检索文献,我们发现,关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相关论著很多,而关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之正当性研究很少,这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理论界的忽视,而且进一步昭示了问题的急迫性。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 一是经过长期酝酿与讨论,明确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因此,既然内容已明确,其正当性不言自明,无须再去探究;二是正当性本身是个难以准确把握的概念,探析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来源其研究难度可想而知,并且,自内容确定以来,各方的焦点都在培育上。认真研究,不难看出: 就第一方面原因而言,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本身的开放性被忽略了,也未看到国家要求各地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提炼适合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因此,无论是出于政治考量还是学术分析都缺乏严肃性和客观性;就第二方面原因来说,这涉及社会科学研究的定力问题,社会科学研究理当为政治、权力追求正当、合法服务,这就要求其有学术上的独立精神,就是要避开人云亦云,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成就,才能冷静客观地分析现实问题。那么,目前关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正当性的研究现状如何? 龙波分析了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应具备的三个要素:一是鲜明的政治属性,二是职业的价值尺度,三是时代的人文内涵[2]104-108;王辉忠认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必须具有人民警察的职业特色,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和依托[3]14-16;除了以上研究,不少文献在研究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原则、路径、方法过程中也间接涉及其构建的正当性来源。总的来看,关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正当性来源、依据的研究尚不成熟、充分。
三、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来源探析
按照上节的分析,确证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来源其实就是探讨警察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下面将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探析。
从历史和现实理性的维度。近代以来,以法治为核心的现代政治从自然回到了人性本身,处处体现出对人的关怀,那么人类就必须从自身历史发展的规律出发,以此来衡量国家权力的正当性。这些规律是客观的,是众人可以把握的,同时个人无可选择,唯有顺应而已。孙中山把权力看作是“时势和潮流所造就出来的”,卢梭主张权力只要符合人民的需要,便获得规律性。常常可以看到各种权力往往都以符合历史趋势来印证自己的正当性。相对于历史来源说,黑格尔说过,“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却是通过判断和理由,才成为有效的。……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4]135霍布斯进一步详述了作为理性选择的契约,他认为,如果社会契约本身只是通过外部的物质强制迫使个人联合起来,这种联系就是不稳定的,只有当个人自觉地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制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有道德价值[5]254。诸如此,理性的形式原则成为权力正当性的基础。由某种历史化世界的观念所决定的正当性让位于产生某种理性协议的观念所决定的正当性[6]190-191。
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维度。具有正当性的权力具有什么样的特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该是何种关系,这是宪政理论所关心的核心问题。主张个人在国家面前几乎丧失权利的观念是国家主义的宪政观。“主权”概念被国家主义所引入,用来维持国家权力的正当性,警察权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权力,其行使主要是对内意义上的,也属于国家“主权”。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了对主权的任何限制都有驳于契约订立的初衷,人们对主权是绝对地服从。黑格尔甚至认为行政权力的职能即是落实国王的决定(他认为君主国家中的主权权威)。与此相反,主张公民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则认为国家的出现是社会个体的契约达成的结果,国家正当性的基础来源于个体的同意,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体权力的让渡,只有在保障个体权利的前提下才具有正当性。洛克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他的社会契约论相不同于霍布斯的以性恶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他主张权力是人民委托的,人民并没有把所有权力都授予国家,因而国家权力是有限的。
当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一贯的强调一头,二者可以互相融合,在相互否定和肯定中成为寻求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前面所述,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是在探索一种合理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来维持权力结构的稳定。这两种理论在同一个国家宪政体制中也存在着相互协调的一面。即便是在国家主义思潮中,也可以突出国家对公民利益的维护;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中也暗含国家对社会的适度调控。例如在德国所奉行的宪政理论中,对警察权的思想就反映出这一融合:警察权要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定,但在既定的范围内又可以自由裁量。讨论及此,关于警察权的正当性分析转到了警察权在什么范畴内行使是正当的。警察权和公民权利是同等重要的,使二者达到平衡才是实现警察权正当性的途径。
我国古代哲学思想中已有对政治权力正当性是以公民权利为基础还是以国家富强为基础的争论。在儒家思想中,道德作为政治的深化,政治权力正当性基础是德行即民意。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古代中国政治和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在其自身演变和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了各家的主要思想,成为一个多元化趋向的思想体系。儒家文化除了包涵以修身为基础的民本主义思想外,还有注重经世致用和富国强兵的内容。在近代中国,“仁学”中发展出“自我”的价值,“善”的观念演化为“权利”的观念。到了清朝末期,内忧外患逼迫下,儒家民本精神与法家富国强兵论进行合流,人民的权利和国家的富强不仅不相冲突,反而可以相得益彰。
讨论到这里,作为一项重要政治权力的警察权,其正当性也应该建立在民权和国权的平衡之上。因此,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也应基于此。要处理好这个问题,就必须在“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秩序”和“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四、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依据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依据是什么?按照“正当性”包含的两方面内容,我们分别从“合法律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回答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依据问题。
合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相应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合法律性依据。这里要解决两个问题: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由谁来构建? 为何而构建?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条可知: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此,群众参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是合法律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全国人民都参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构建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引导全国人民参与构建警察核心价值观自然成了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公安机关如何正确引领人民群众参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亦即公安机关如何更好地构建出体现“秩序”和“自由”动态平衡,这就自然地引出以下问题: 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到底为了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回到正当性的来源上,即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难看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是促使警察权的行使能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需求,进而要依循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相应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因此,合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相应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合法律性依据。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培育和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活动就是证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虽然定下了,但仍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这一表述探讨符合各自地区特点的核心价值,这就是按照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相应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引领各地公安机关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逻辑结果。因为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社会秩序状况不同。在社会治安较好地区,警务工作更多地体现出服务性,警察权得到较大控制;在矛盾凸显区,维护秩序的任务艰巨,警察权的职能范围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从形式上看,无论怎样都是为了更好地遵守和体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相应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的精神。再从实质内容上看,“忠诚”即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为民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体现的是公安执法的标准和要求,廉洁是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哪一方面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体现了“秩序”和“自由”在动态平衡中所呈现出的不同维度的价值诉求,因此,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源于“秩序”和“自由”的动态平衡,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权利,而这一切都以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相应法律规定、制度安排为法律依据。
合乎公安工作发展要求,扎根传统优秀文化,让人民群众满意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合理性依据。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合理性指的是其构建要满足特定的、统一的,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一般原则、标准,这些原则和标准同时要反映客观历史规律。由此观之,合理性有两个参照:一是看是否符合客观历史规律,二是看是否符合主体的目的和利益。从标准出发,对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合理性依据的追问和解答事实上存在两种路径,一种是从演进的方式追问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来源,这种来源是历史性的、经验性的,也可以是规范性的。另一种则是从效能的进路去论证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它自身具有哪些功能和特性,以此证明构建起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有效的。前一种追问方式,不可避免地涉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形成的现实基础,依靠的文化资源,历史演进的规律;后一种追问则涉及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因此,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合理性依据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究其来源,首先,当代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并非一蹴而就的,经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和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改革开放以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发展和十八大以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创新几个阶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出现了新的内容和新的特点。纵观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演进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演进的特征,演进过程中价值观的消解和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演进的趋势,最终探析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演进的规律。其次,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社会生活是价值观的主要来源,任何价值观念都从社会生活中产生并以社会生活为根据[7]12。一般而言,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合理性,其变迁和形成与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息息相关。当然,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一旦形成,也必将对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发挥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譬如规导社会矛盾冲突的化解方向和影响社会安全的进程等。最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与道德学说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具有目的相近性、方法的相通性和资源的相容性。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与此相应的是近年来思想界、理论界对于传统哲学、伦理思想的阐发与现代转化,力图开显传统思想在当下的活的生命,也为当前核心价值观念培育本民族的文化“灵根”[8]99-107。
第二,按其特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能有效提升公安机关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但归根结底是“为民”,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公安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警察制度体系的核心与观念体系的精髓,可为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操作性智力支持。一方面,从观念整合上看,中国目前治理的最大难度在价值观多元化[9]106,这严重影响治理效果。公安机关作为一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纪律部队,肩负着“三大历史责任”,理应具有稳定和谐的价值秩序。价值秩序不仅通过自身为人民警察建构有序的意义世界,而且规导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要真正形成价值秩序,就必须要以一种核心价值观来中和、调整紧张和冲突,管理价值生活,为公安机关创新社会治理指明方向。另一方面,从意识形态评价标准上看,国家治理需要治理主体以稳定的价值标准对治理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并及时校正治理方式以获最佳效果。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可为警察的社会治理执法实践的评价、改革提供一个参照标准。
公安机关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目的就是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赢得人民群众满意,正如“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0]118-119。不仅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还是历史发展的目的。因此,必须把“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承诺贯穿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全过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做到构建为了人民。只有这样,构建起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赢得最广泛的认同。
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正当性来源出发,探析出构建正当性的两个维度,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解决好正当性来源和依据就能更有效地进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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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辉忠.正确树立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扎实推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J].公安学刊,2009(6).
[4] 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5] 卡西勒.启蒙哲学[M].顾伟铭,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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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田永静,颜吾佴.全球化进程中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探析[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10]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哲 文]
The Reasons of Legitimac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re Value —To Take the Core Value of People’s Police as an Example
YANG Shang-qin1,GONG Yu-chao1,BAI Lu2
(1.School of Humanities,Economics and Law,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Xi’an 710072,China; 2.School of Maxism,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The issue of legitimac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re value is the basis of the study on core value,which could provide sources and foundation for the legitimacy of core value itself and strong support for its full role played as concentration and cohesion function.To study this issue,this article takes police’s core value,namely people’s police’s core value as one example,which is the most typical example to perform public power,explore and analyze the source of legitimacy of its construction,namely the balance between rights of police and common people (the balance between order and freedom),and then lead to the reasons of legitimacy: the legitimate reas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re value of people’s police is to accord with relevant laws and institutions on fighting crimes and protecting rights;the reasonable reas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re value of people’s police is to accord with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work of public security,taking roots in traditional excellent culture and making people satisfied.To be both legitimate and reasonable are both sides of legitimacy and they both support the legitima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re value of people’s police.
Values;Core Value of People’s Police;Legitimacy
10.16164/j.cnki.22-1062/c.2017.04.030
2017-01-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KS042)。
杨尚勤(1963-),男,山西稷山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龚玉朝(1988-),男,河南信阳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柏路(1984-),女,黑龙江大庆人,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东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D610
A
1001-6201(2017)04-017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