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的障碍因素与良性运行思路
2017-04-12张等文杨才溢
张等文,杨才溢
(1.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2.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的障碍因素与良性运行思路
张等文1,2,杨才溢1
(1.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2.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网络协商民主,摆脱了传统协商民主所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断成长为一种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协商民主形式。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升和网络社会的迅速崛起,网络协商民主正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协商民主实践开始出现在网络公共领域。尽管网络协商民主发展前景一片光明,但其运行过程中也面临着数字化鸿沟与协商资源占有不均等、网络参与无序化与协商规范化程度低、群体极化现象与协商共识达成难等障碍因素。要促进网络协商民主的良性发展,就需要不断提升网络协商主体理性和能力,跨越网络协商的数字化鸿沟,规范网络协商程序,强化网络协商监督。
网络;协商民主;障碍因素;良性运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网络覆盖率逐年提升,网民数量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于2016年11月22日最新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到2016年底全球网民规模约为39亿人,占世界人口总数的47%[1]。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于2016年8月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7.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1.7%[2]。这些数据表明,由众多网民构成的网络社会正在崛起。网络社会的崛起,不仅为网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公共场域,而且为新兴的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网络平台。“为克服大规模协商的可行性困境,协商民主的实践者开始尝试借助互联网技术这一新工具来进行一些改变。”[3]160在协商民主实践者的推动下,一种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网络协商民主应运而生。
一、网络协商民主的运行优势
协商民主与网络技术结合而形成的网络协商民主是当前实现协商民主理念的重要形式。互联网平台和协商民主在网络协商民主发展过程中相得益彰,缺一不可。互联网平台为协商民主发展提供了新的公共场域,协商民主为互联网所承载的公民参政议政功能拓展了新的方式。协商民主在技术上得到了互联网的支持,使网民可以摆脱地域、时间等自然因素的制约,身处家中便可以根据自我意愿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协商与讨论过程中来。
互联网为网络协商民主的产生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与保障。在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为了解决大规模协商的可行性问题,互联网技术作为新兴工具被协商民主实践者应用。协商是无法自发生成的,良好的协商需要有效的管理,协商规模越大,管理难度就越高,而传统的技术条件只能将协商民主实践束缚在小规模范围内。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协商民主可以将更广泛更多的参与者包容进来,打破政治精英垄断协商资源的情境,为大规模协商民主的实现提供了无限可能。
网络公共领域是孕育网络协商民主的重要场域。公共领域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4]323。公共领域是协商民主生成和存在的重要实践领域,但在现实社会中,政治和市场力量往往掌控和主导了人们在公共领域的活动,使公共领域受到市场力量和政治权力的操控,人们主动理性地参与公共领域活动的积极性开始下滑。当现实的公共领域衰落,人们参与公共协商的热情降低,实现良好协商民主的宏图也开始变得黯淡。但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却具备了一些可以重新构建公共领域(虚拟公共领域)的条件与能力。网络为公民提供了许多社交平台,越来越多的网民加入到网络社区中来,这为公共领域的重建提供了基础要素。随着互联网将公共领域重建在虚拟空间,网民参与协商的机会和渠道也不断增多,从而为网络协商民主的崛起创造了良好的公共氛围。
由于网络协商民主赖以发展的平台是互联网,而互联网又具有对所有人开放、使用便捷和及时互动等诸多优势和特征,所以网络协商民主从出现之日起就具备了一些传统协商民主所不具有的特征与优势。首先,网络协商民主具有开放性。互联网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平台,公民在互联网中进行政治活动时没有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限制条件,只要能上网,任何公民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地参与协商。网络协商民主的开放性,不仅体现在对所有参与主体开放方面,还体现为协商话题的开放性。公民可以就多种话题在网络中进行深入讨论,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相互交流,不会受到固定协商主题的限制。公民在网络这一虚拟社区中,以虚拟网民的身份提出与讨论议题,可以逐渐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到政府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其次,网络协商民主具有自由平等性。网络上传播的信息资源,是对任何一位网民公开共享的,无论你在现实生活中是来自什么职业或什么社会阶层,也不管你的年龄老少,更没有地域的区分。每一位网民都拥有均等的参与网络协商的机会,可以在合法条件下对任何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言论,不会像现实中的协商活动经常受到领导意见、强势群体观点的左右。再次,网络协商民主具有高度时效性。相较于传统协商民主,网络协商民主摆脱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不再需要专门的组织、特定的时间和场所等条件,这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政府随时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召开协商议政活动,政府通过网络发布任何决策或政策信息,网民在第一时间就可获取这些信息,并通过网络协商平台给政府提出意见或反馈,这样一来政府就可以更真实地更高效地获取民意,公民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影响政府政策,从而达到一个双向互惠的结果。这种高效性是传统协商民主所不能达到的。最后,网络协商民主具有成本低廉性。传统协商民主试图在最大程度上让每位公民都能直接参与公共决策,但是这样会带来极高的政治成本,需要参与者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网络协商的运转成本由于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得到大幅度的降低,既降低了组织者的物质成本,也节省了参与者的时间成本[5]5-12。互联网技术在网络协商成本上的优势也随着协商规模的扩大化而更为凸显。
简言之,将互联网嵌入到协商民主中,可以实现协商规模的扩大化、协商成本的低廉化、协商效率的时效化以及协商成果的真实化。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多元性为协商民主包容性的实现提供了有利条件,互联网信息资源的即时性和广泛性促进了协商民主主体理性的发育,让协商变得更为灵活自由,协商的时效性也得到了大大提高。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协商民主弥补了传统协商民主的许多不足之处,成为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光明发展前景和重要战略意义的民主协商形式。传统协商民主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实公共领域的衰退和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达成大规模协商效果,而网络协商发展后,这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网络协商在虚拟互联网世界重建了公共领域,重新聚拢了公民对于协商参与的热情,为实现大规模协商提供了充分的场域条件。从实践效果来看,网络协商不仅拓宽了协商民主的参与渠道,而且为大规模协商民主的发展指明了一种方向。
二、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的阻碍因素
作为一种新兴的协商民主形式,网络协商民主发展方兴未艾,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但是由于一些网民的民主素质和理性协商能力较低、网络普及率不高以及网络协商运行规范的缺失,网络协商民主在发展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阻碍其良性运行的因素。
(一)数字化鸿沟与协商资源占有不均等
数字化鸿沟也称为信息鸿沟,指的是信息占有富足者和信息占有贫乏者之间的鸿沟,也就是两者在信息数据的掌控、应用等方面存在的差距。由于公民的教育水平、职业层次、收入高低、居住地域、年龄性别及个人喜恶等差别因素,导致其在接受信息、处理信息及参与网络协商过程中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差异。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熟悉互联网知识技术、有相应网络设备、并且拥有空闲方便的上网时间的群体,往往成为网络协商过程中掌握协商信息和资源的“富有者”;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不擅于使用网络设备、收入较低、忙于生计、没有闲暇时间上网的群体,通常成为网络协商中应用信息的“贫穷者”。数字化鸿沟是当前网络协商民主发展中日益凸显的阻碍因素,严重影响着公民在协商资源占有量上的平等性,容易导致网络协商民主出现精英主义倾向。
数字化鸿沟目前主要体现在城乡差异与群体差异两个层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引发城乡之间信息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使城乡网络普及率和城乡网民规模严重不对等。这就使城市地区的网民意愿在网络协商讨论中占据优势,而农村地区的网民意愿则容易被忽视。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51.7%,比去年底多1.3个百分点。这一数据显示,虽然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还在提升,但仍有将近一半的民众还没接触过网络。在7.1亿网民中,农村网民总数达1.91亿,在中国网民中占比26.9%。虽然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在稳定上升,但仅仅为31.7%,比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低35.6个百分点。在网民人口结构方面,中老年群体和中青年群体的网络普及率差距较大,10—39岁中青年群体在我国网民规模中占比74.7%,其中占比最高的网民群体是20—29岁年龄段为主的网民,达30.4%[2]。这些数据说明数字化鸿沟不仅在城乡之间存在,而且在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的群体之间存在。
数字化鸿沟不仅导致不同群体在网络协商中占有信息资源的不均等,而且可能加剧网络协商过程中的马太效应。换言之,那些信息富人在网络协商中愈发占有优势地位,能够更好地表达利益诉求,成为更多的公共决策的受益者,而那些信息穷人则由于种种条件限制被隔绝在网络协商民主的世界之外,无法通过网络协商平台表达自身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可能会成为某些公共决策的利益受损者。“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间数字化鸿沟不断扩大,就会使网络协商民主的局限性和协商资源占有不均等状况急剧放大,从而直接影响到网络协商民主的合法性。
(二)网络参与无序化与协商规范化程度低
由于网络协商民主是在虚拟空间进行,而网络虚拟空间比较难于控制和疏导,所以在网络协商讨论时容易发生跑题、观点偏激和秩序混乱等网络协商无序化状况。互联网公共领域具有自由性、匿名性、虚拟性的特点,既为网民对协商议题畅所欲言提供了公共空间,但也对网民在网络协商中的身份起到了一定的遮蔽作用。在这种身份隐蔽的虚拟环境中,一些网民可能会不自觉地放低对自身伦理道德的要求,再加上我国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容易使一些网民将网络协商平台误认为是一个绝对自由、没有任何拘束和限制的领域,在进行网络协商过程中会出现某些极为放纵的行为,甚至可能会做出一些与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如编造或传播谣言、直接或间接的语言攻击等一些网络暴力行为,严重降低了网民参与网络协商过程的安全感。
网络协商民主无序化状况的肇因,主要在于网络协商规范化程度较低。网络协商民主刚刚兴起,国家和政府还没有及时制定出规范网络协商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网络协商过程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导。这就使分散化的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中容易做出违背理性思维而偏向感性思维的协商沟通行为。网络协商参与的无序化倾向与协商规范程序的混乱,既影响了网络协商民主达成决策共识的合法性,也影响到了网民参与协商民主的实际效能。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感性认同虽然能够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但一旦不受制约和限制,基于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结成的价值共识将会对网络民主的发展带来严重威胁。”[6]73由于网络协商的无序化和协商程序不规范,常常会使网民在网络协商过程中的真实意愿与信息被覆盖,不能及时地传导至领导层,从而引发网民对一些政府决策的不理解,这就对网络协商实践的长远发展产生极大阻力。
(三)群体极化现象与协商共识达成难
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7]47由于部分网民的非理性和从众心理,在网络协商中极其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从理念上而言,网络协商民主具有包容性,协商议题对所有网民开放,网民可以自由地参与网络协商和讨论,在辩论交流的过程中可以尽力说服别人接纳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对异于自己的观点进行驳斥甚至针锋相对。而在网络协商实践中,那些志趣相投的人更容易频繁地交流他们都认同的观点,却不愿倾听和接纳其他网民的不同意见。网民中的“意见领袖”或者少数带有明显倾向性观点的成员,常常通过自己的权威影响、诡辩技巧或者利用大多数网民的从众心理在群体讨论中不断强化自己认同和支持的观点,还可能会将一些本来不是主导地位的意见提升至主导地位,甚至会形成一些极端倾向的观点,这就为网络协商中群体极化现象的出现提供了温床。
在网络协商中造成群体极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协同过滤。“所谓协同过滤,是指互联网根据兴趣一致、经验相同之群体的喜好,来推荐使用者感兴趣的资讯,滤掉异质的资讯。协同过滤有利于收集同类资讯,但容易导致信息‘窄化’和同质化。”[8]9大多数网民都倾向于同那些与自己想法一致的群体去交流,在网络协商过程中,当某种观点出现被愈来愈多的网民支持的情况时,往往会进一步在网络中产生一个圈子。这个圈子中聚集了持相近观点的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在集体心理潜移默化的影响中,消磨了个人的独特观点与个性特质,久而久之这个圈子会随着参与者的聚集而扩大其影响和范围,而后将会自觉不自觉地压制与其相异的观点和立场,只接受那些被其认同的意见,这就使群体内同质化的特征愈发显著,最终造成网络协商中出现群体极化问题。
在网络协商实践过程中,经由协同过滤而催生的“群体极化”现象,不仅会影响协商效率,而且会造成协商共识达成难的困局。因为在网络协商中,网民对自我提出的言论是渴望得到其他协商参与者认可的,同时他们也不想自身由于观念独特而被独立或边缘化。当网民所持的观点受到了其他个体认同时,他们进行协商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就会变得高涨;反之,若是其观点只被少数人认可或无人认可,甚至被其他参与者“围攻”时,网民便会产生退却心理,收起自己所持观点并保持缄默,甚者则会转变其立场而站在多数人的立场上。而当这种状况多次螺旋式循环出现时,协商中的某一种声音便会越来越高,但这种声音并不一定就真正是代表公平正义的,更不一定是代表广泛民意和公共利益的。在这种群体极化状态下,偏向一种极端观点的讨论难以促成偏向另一种观点的网民实现偏好的理性转换,这就使协商共识愈发难达成,不仅会给网络协商带来非理性和情绪发泄的问题,甚至可能磨灭网络协商民主的公共理性[8]10。
三、网络协商民主良性运行的思路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带动下,网络协商民主发展势头和前景一片大好。然而,这一根植于互联网技术平台的协商民主形式,在发展道路上仍存在诸多掣肘,亟须国家、政府及网民同心协力,共同祛除其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确保网络协商民主继续朝着健康、有序、高效的目标良性发展。
(一)培育网络协商主体,提升网络协商主体理性和能力
网络协商民主的良性运行,离不开网民的参与和配合。网民的素质与能力是直接制约网络协商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一些网民在参与网络协商过程中,容易受网络虚拟社会的无拘束感而蒙蔽,从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如侵犯他人个人隐私、语言攻击等。因而,在面临着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强化网民素质,缔造理性、高素养的网民就成为促进网络协商有序发展的重要根基。
为了培育出理性的网络协商主体,首先要加大对网民的网络法律意识教育和道德教育,让其从根源上认识到网络协商并不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场所,而是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约束的。通过增强网民自身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可以强化其在网络协商中的信息甄别能力。其次要提升网络协商主体的理性,着实提高其参与网络协商的能力。网民在参与网络协商时不能一味地从众,不能人云亦云,要能理性地看待和认识其他网民的意见以及其他网民对自己观点的质疑,能够理性地说服其他网民接受自己的观点或者自己改变偏好接纳别人的意见,能够对网络协商中的争议话题做出独立、理性的判断。最后要注重在客观上为网民打造一个良好的网络协商环境,使网民免于受到一些具有极端倾向观点的影响。这就需要敦促互联网媒体绿化自身的信息环境,为网民参与网络协商提供科学、客观的信息资源,使其在参与协商时免于受到网络垃圾信息的影响。
(二)跨越数字化鸿沟,促成协商资源平等占有
在网络协商民主发展进程中,数字化鸿沟是一个不容小觑的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掣肘,是造成网络协商不平等的重要因素。针对数字化鸿沟造成的协商资源占有不均等这一严重问题,需要着眼长远发展,加大信息化教育力度,制定紧贴当前实际的信息数字化发展战略,加速推进信息数字化建设,打通政府内部以及政府与外部公民之间信息传递的途径,架起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电子桥梁”,不断缩小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间的差距。
在宏观层面,要强化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网络覆盖率,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数字化鸿沟。网络基础设施是网络协商民主良性运行和存在的重要载体。全面规划和统筹全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从网络硬件上建立消弭数字化鸿沟的基础。当前最急需完善的是相对偏远和落后地区及农村地区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国家和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地区进行网络基础建设的经济扶持,设立相应的网络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扩大互联网在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接入率,逐步实现全网覆盖的目标,使所有地区的公民都能有机会使用互联网参与网络协商。
在微观层面,要加大对公民的信息化教育,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化鸿沟。公民受到的基础教育、信息化教育不仅决定着其协商素质和协商能力的高低,而且直接影响着其是否参与网络协商以及在网络协商中的表现,所以在公民信息化教育层面下功夫是极为可行也是必要的。一方面,国家和政府应对基础教育增加投入,尤其要强化对农村等偏远区域群体的信息化教育,确保有条件的学校都可以开设网络信息课程,实现人人了解网络、人人懂得使用网络。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整合民间社会组织的信息教育与培训力量,在社会上进行全方位信息教育的普及工作。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教育服务的方式,尽可能地为所有公民提供免费的网络教育,给公民普及信息数据化建设资源及信息数字技术的使用方法,鼓励公民学习网络知识和操作技能,从而提升公民参与网络协商的信息化意识。
(三)规范网络协商程序,提高网络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协商程序规范化是网络协商民主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规范化的网络协商程序,网络协商民主就会陷入一种无序低效的发展状态。因而,推进网络协商民主规范有序化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且具有积极现实意义的。规范网络协商程序,提高网络协商制度化水平,不仅需要网络道德规范去约束网民的协商言行,而且需要网络法律法规去规范网民的协商活动。
在网络协商道德规范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网络伦理体系,培育网民自我道德约束的网络协商文化。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言:“如果不能创造、维持一种有利的政治文化,更准确地说,创造一种普遍支持这些理想和实践的文化,民主就不可能维持。”[9]58通过网络道德和网络伦理来约束网民的网络协商言行,就是要发挥网络伦理的自律效能,促进网民自觉提升其网络协商行为自控力,引导网民以积极的心态去参与网络协商。在网络协商法律规范方面,要建立健全互联网管理和网络协商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我国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现状,尽早制订合适的网络协商法律法规来保障网民参与协商的权利,规范网民参与网络协商时要履行的义务,做到网络协商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增强对各种违法乱纪的网络协商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网民进行网络协商的安全感。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因此,切实提高网络协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做到以法律法规为规范核心,以道德为约束原则,将网络协商法律规范与道德约束的作用相结合。在网络协商具体程序方面,可以建立网络协商主持人中立制度,通过一个客观、负责、中立的主持人来维持网络协商秩序。网络协商主持人,要由与网络协商议题无利益瓜葛、有较高责任心和公正感且具有娴熟的主持能力者去担任。设立网络协商主持人中立制度有利于确保网络协商公正、平等和理性地开展,是促成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协商的良好途径。
(四)强化网络监督和舆论引导,保障网络协商民主的良性运行
网络监督和舆论引导是网络协商民主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网络协商中的非理性言论、极端言论、语言暴力等行为都需要政府及时的网络监督和客观的舆论引导。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网络监督和舆论引导,网络协商就会像一匹失掉缰绳的野马乱跑乱闯,处于一种无人管无人问的失效状态。要使网络协商良性发展,就要建立起一个长期有效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网络协商舆论疏导和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与合理监管网络协商中出现的极端现象,防范群体极化、网络暴力等现象对网络协商秩序的危害。
政府首先要强化对网络协商舆论的引导工作,在保证网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进行客观、公正的舆情引导。网络世界的自由度很高,网民在其中几乎可以发表任何想发表的言论,可以对他们感兴趣的或与他们利益相关的协商议题发声,同时这也给那些极端言论者或“愤青”等政治行为过激群体提供了负面言论发泄平台。如果政府不对这些过激群体的舆论进行合理的疏通引导,群体极化等现象就会在网络协商过程中出现并对其发展造成严重阻碍。这就要求政府在网络协商过程中对焦点问题多加关注,及时疏导网民情绪,阻止偏激和非理性情绪的扩散,营造出理性参与的网络协商氛围。其次,政府要强化网络协商中的监管工作。祛除网络协商民主的弊病,维护网络协商民主朝着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在网络协商中,政府不能单单依靠发布行政命令和信息的方式去约束和规定公民的网络协商行为,更应该遵从公民在网络协商中的网络需求,通过提倡网络伦理规范、建立网络协商文化、提高网络协商资源和技术投入、加大行政监督等方式间接地对网络协商进行监督管制。最后,政府要建立网络协商舆情的监管预警机制。通过对网络协商情况的大数据搜集和分析,及时了解网络协商发展状况,分析网络协商舆论的走向,以便更好地引导网民的协商舆论,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网络协商中的监督作用,从而保障网络协商民主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良性发展。
[1] 国际电信联盟(ITU).2016年全球互联网覆盖率将达47%[EB/OL].http://www.199it.com/archives/540061.html.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8/t20160803_54392.htm.
[3] 唐庆鹏.网络协商民主的成长轨迹及障碍研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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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哲 文]
Obstacle Factors and Benign Operation Path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yb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ZHANG Deng-wen1,2,YANG Cai-yi1
(1.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117,China; 2.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Based on the internet platform,cyb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gets rid of the restrictions on time and space of traditional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n growing continuously as a widely accepted form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With the increasing popularity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rapid rise of the cyber society,cyb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in full swing to develop,and more and more practice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re beginning to appear in cyber public domain.Although the development prospect of cyb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bright,there are many obstacle factors such as digital divide,unbalanced occupied deliberative resource,disorder of network participation,low degree of deliberative standardization,phenomenon of group polarization and difficulty to achieve consensus deliberative consequence.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yb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rationality and capability of cyber deliberative subjects,bridge the digital divide,standardize network deliberative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cyb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yber;Deliberative Democracy;Obstacle Factors;Benign Operation
10.16164/j.cnki.22-1062/c.2017.04.029
2017-03-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ZZ01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4AZZ0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3YJC71006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八批特别资助项目(2015T80290)。
张等文(1985-),男,安徽蒙城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杨才溢(1992- ),男,吉林吉林市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D0
A
1001-6201(2017)04-01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