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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助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研究

2017-04-12

生产力研究 2017年8期
关键词:做市商科技型三板

高 媛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会计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新三板助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研究

高 媛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会计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但在企业融资上却困难重重,原因包括企业自身存在不足、与银行信息不对称、政策支持力度有限等。新三板在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上具有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政府政策大力支持的优势。应通过完善做市商制度、推行新三板转板机制、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等措施,发挥新三板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新三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备受国家决策层的关注。2015年1月10日,国家科技部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充分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高风险、高投入的原因,融资难一直是阻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2006年设立的新三板市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渠道。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新三板市场仍有许多不足,现阶段应大力完善新三板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

一、新三板市场简介

2006年中国证监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试点,将部分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非上市公司纳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由于新纳入的企业属于科技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与之前企业性质有所不同,因此被称为“新三板”。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新三板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易平台。此后新三板市场有了较快发展,2013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356家,2014年底增长到1 572家,2015年底达到了5 129家。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超过9 500家,总股本高达5 490亿股。可见,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与主板市场相比,新三板市场的主要特点包括:从市场定位来看,新三板市场主要定位于创新型、创业型、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而主板市场主要定位于有较强盈利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从上市条件来看,新三板市场仅要求挂牌企业的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无其他过多的财务指标要求,而主板市场对企业上市要求较为严格;从审核时间来看,新三板市场只需半年左右,且不需要证监会发审委核准,由券商内核通过即可[1],而主板市场上市需要一到三年以上,且上市程序繁琐。因此,新三板市场融资效率高、费用低,能够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服务,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但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融资难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自身存在不足

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企业信用等级比较低、担保能力不足,这是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2]。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从事科技研发,企业发展潜力难以估计,投资风险较高。因此,企业创始人除了向周围亲朋好友筹集资金外,很难吸引其他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其次,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专业的管理方式,没有专业会计人员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规范记录,导致企业的财务状况混乱,不能向外界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信息资料,使投资者难以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再次,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为了筹集资金可能会进行财务造假,或者不及时偿还债务,甚至存在逃债、赖债的观念。最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数量少而无形资产比重较高,缺少足够的抵押物,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其提供贷款[3]。

(二)企业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4]。企业可以根据公开途径去了解银行的贷款政策等信息,但由于需要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多且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银行不能全面掌握企业信息,不能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进行合理估计。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抵押物以及担保人情况进行信贷风险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金额不高,但银行的审批和发放程序却并不因此减少,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放贷成本高涨[5]。相比之下,由于大型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相对较低,银行更愿意把资金贷给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财务报表健全的大型企业。

(三)政策支持力度有限

尽管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但对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力度仍然非常有限,缺少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所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相反,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等都专门设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我国政府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仍然不够,部分企业税收负担较重,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我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虽然早在200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在金融、信贷、财政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不能有效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融资。近年来,我国日益活跃的民间资本丰富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企业进行民间融资时面临一定的金融风险和欺诈问题。

三、新三板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一)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时,要求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达到新三板挂牌目标,就会加强对企业内部工作的调整与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之后,需要根据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这将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规范企业自身的财务制度,并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科技型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后进行财务和各项信息披露的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扩大知名度,提高社会公众形象。此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有助于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向本企业聚集,而且新三板挂牌也增强了企业股权的流动性,有助于企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提高员工凝聚力,留住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人才。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原融资渠道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融资困难,挂牌新三板后有助于企业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企业挂牌新三板后,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关注,吸引券商、风险投资等为企业进行融资服务,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新三板市场主要采取定向股权融资的方式,企业挂牌新三板后可以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新三板挂牌提高了企业股权的流动性,使股权成为很好的抵押物,有利于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来获得信贷融资,大大改善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缺乏有效抵押物的问题。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下,对资本市场规律和各项法规的认识更加全面,为以后企业进入主板市场融资奠定夯实的基础。

(三)政府政策大力支持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政府为了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搭建的一个连接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投资者的股权交易平台,使企业在不能上市的情况下也能通过挂牌新三板来进行股权的公开转让和融资。为了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许多地方政府配套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挂牌融资的优惠政策[6]。例如,对企业的挂牌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降低挂牌成本,在企业成功挂牌后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开辟拟挂牌企业的绿色服务通道等。

四、完善新三板助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

虽然新三板市场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但是由于新三板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仍需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做市商制度

我国新三板市场仍然处于建设初期阶段,提高市场流动性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做市商制度从推行以来,在提高市场流动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做到严格执法,加强对做市商交易制度下市场参与者的教育和管理,对虚假披露、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格监控措施,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做市商应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结算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并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内部审核,提高做市水平[7]。其次,要放宽做市商准入要求,扩大做市商的数量,增加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做市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新三板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最后,改革交易制度,目前新三板市场制度建设不完善,交易规则存在漏洞,应改革协议转让制度,逐步推行做市商与竞价交易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8]。

(二)制定新三板转板机制

随着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的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部分企业经过发展后,虽然满足上市的条件,但是也只能和普通企业一样,通过申请IPO才能上市,程序繁琐而且等待时间较长。我国各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应该建立转板机制,搭建一个新三板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的“绿色通道”,使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达到主板、创业板的上市标准时,可以直接申请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提升挂牌新三板企业上市审核速度,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的积极性[9]。并且,转板机制有利于解决新三板企业更高的融资需求,为优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融资平台,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新三板市场已经转板的企业超过250家,面对越来越多的挂牌企业转板需求,制定新三板转板机制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加强企业信息披露

与场内交易市场相比,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采用最低披露要求,即企业自愿披露原则。许多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采取“不报,少报”等行为,使得企业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对于年报和半年报的报告内容不够具体,增加了信息的不对称性[10]。这将有可能降低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最终损害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利益。由于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在信息披露上不可能象场内交易市场那样严格,为了更加规范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应在广泛征求并吸收市场和监管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进行差异化安排,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体系,促进挂牌企业健康发展。

[1]林安霁,林洲钰,2012.“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5).

[2]何君光,王军礼,2016.发展新三板私募债券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J].人民论坛(6).

[3]侯富强,黄惠意,2014.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现状与中小企业融资分析[J].特区经济(6).

[4]苏雅,2015.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6).

[5]姬会英,2011.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特区经济(2).

[6]赵燕,2016.“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新金融(3).

[7]马琳娜,李政,李建军,2015.做市商制度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影响[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8).

[8]韩秀萍,2016.做市商制度对新三板市场的影响——基于做市商实践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5).

[9]罗立立,2012.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基于“新三板”的视角[J].商业会计(9).

[10]田娟娟,邢天才,2014.扩容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风险[J].金融论坛(11).

(责任编辑:C 校对:T)

F832.51

A

1004-2768(2017)08-0039-03

2017-05-3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税收优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传导路径及其绩效评估”(16YJC630091);2016年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学生科研立项项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审计质量影响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应吗?”(CXJJ2017005)

高媛(1992-),女,河南信阳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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