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隐私权与家长的知情权
2017-04-12潘家永
潘老师:
我孩子自从上了初中以后,就经常反锁自己的房门,似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平时和同学打电话或者上网聊天,也总是故意避着我,每天还把手机看得紧紧的。我担心孩子有什么心事或者会“学坏”。为了了解孩子的青春期心理动向和在外交往情况,我曾经几次偷看她的上网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孩子知道我的这种“爱心”举动后非常生气,指责我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还给我扣上“违法”的帽子。可我认为,我是孩子的监护人,应享有知情权,看看她的日记、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既是管教孩子的需要,也是出于关心,怎么会违法呢?
家长:王瑶
王瑶家长:
您好!您强调教育者和监护人的知情权,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孩子的隐私权,这种认识在家长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而且在私事方面,父母不能以自己的知情权来对抗孩子的隐私权,因此您的做法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应予纠正。
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的性质。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个人私事自由决定、个人信息的保密权,如身体缺陷、疾病、财产状况、婚恋情况、信仰、嗜好、个人信件、电话和谈话内容的保密等,禁止他人了解、披露和利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天赋权利,子女作为权利能力人,从一出生就具有人格尊严,享有隐私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它主要属于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范畴。知情权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双重性质。如知悉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官员履历与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等,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知悉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购买商品的品质情况、自己的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权利等,就属于公民的民事权利。
由于人们一方面希望得到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因此,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就普通公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不能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实行知情权,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权可能会因为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受限制,这些人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为由来对抗知情权,即所谓高官无隐私。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您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您已经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不能正确对待孩子的隐私,总是千方百计地窥视、猜测,强迫孩子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塑造人格。父母的这种“爱心”往往会使孩子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易导致孩子敏感、多疑、孤僻等负面性格。家长管教孩子,首先应当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采取正确方式,与孩子交朋友,平等、友好地沟通和对话,从而掌握孩子的思想状态,不必为孩子的隐私而大惊小怪,更不能通过侵犯孩子的隐私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警察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