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动因探析
2017-04-11丁春风韩卫霞
◇丁春风 韩卫霞
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动因探析
◇丁春风 韩卫霞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出发,系统论述了学术界和媒体界眼里的互联网金融,并从内在动因和外在动因的角度探究了互联网金融生存的逻辑。本文认为,小微企业的“融资饥渴”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力,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是互联网金融得以发展的内在支撑。从外因分析,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人气之利和政府乐见其成的监管之利都有效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融资需求;技术支撑;监管之利
一、引言
2013年可以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继阿里巴巴依靠天弘基金建立金融帝国,作为互联网巨头的百度也联手基金业老大——华夏基金打造高收益、低门槛的理财产品,京东2012年收购了网银在线,2013年底推出了金融供应链,2014年更是组建了京东商城的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大红大紫,被称之为21世纪中国金融业最伟大的创举。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体系,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尤其余额宝这波冲击波一度使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突破了6%,四大行的正面围剿从侧面暴露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惧怕,不能否认,在吸收存款、资金运用和支付结算方面,商业银行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可见,马云放豪言“改变银行”绝不仅是说说而已。经过2013年一整年的预热之后,2014年伊始,互联网金融一下子来势汹汹,让人始料不及。
二、互联网金融的界定
金融市场是一个灵活自由且多渠道的场所,它具有筹集和调剂资金(融通资金)的功能,以服务实体经济。谢平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其核心论点是“去中介化”,并将其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而吴晓求等学者则把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作了狭义和广义上的区分,并认为二者在“基因”层面就存在巨大的差异。前者是不包括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的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我们称之为“金融互联网”,后者则包含金融互联网的部分。
媒体界对互联网金融又有其自己的看法,但总体而言并没有特别高质量的言论。尽管媒体的大肆宣传让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迅速传播开,丰富了大众的想象空间,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洗刷媒体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炒作嫌疑。媒体人眼里的互联网金融是很难去理解的,他们总是主动趋近热点问题,在他们看来,似乎什么都可以往互联网金融这个筐里面装,不管是不是刻意炒作,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实都无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的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内在动因
1.小微企业对金融的融资饥渴
传统的银行业自古就有“嫌贫爱富”的思想,中小微企业规模小,价格竞争力强,成本可控且数量众多,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显示这些小微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占中国经济总量的60%,直接给城镇带来了75%以上的就业机会。然而实际上中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4年,很难进行“资本化”。银行等传统机构也是“经济人”,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营业目标,资本也是追逐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然而中小微企业缺少普遍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累积,在这种情况下,带有“逐利性质”的银行资本往往流向风险成本更低,利润贡献率更高的优质客户。传统银行更易于将融资机会向成熟期的企业倾斜,而成熟期的企业一般不像小微企业那样迫切地需要资本的注入,资本市场上有一句话形容得很贴切:银行喜欢把钱借给不需要借钱的企业。传统银行机构在体制和资源配置上的弊端以及利率管制下的金融抑制让小微企业患上了“融资饥渴症”。
互联网金融就是在小微企业的融资渴望中以势不可挡的威力迅速传播开来。互联网金融往往能为小微企业提供无需质押的信贷资金支持,加之灵活方便的还款方式,让小微企业能突破传统的僵硬体制,迎来发展的曙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小微企业融资主要包括P2P网络融资、众筹、第三方借贷和电商大数据模式,这些方式大都能弥补传统银行机构在资源配置上的失衡,较为便捷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的实施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创造性作用,而互联网金融也在大众的关注下突破层层阻碍,让金融日益回归到服务的本质。
2.技术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撑作用
互联网金融基于“自由平等、高效共享、优劣互补”的互联网思维模式,试图让每个个体都能参与到金融主体活动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了这一美好愿景的强大支撑。说金融服务是依赖数据而生的,这一点也不夸张,“无数据,不金融”是金融业的真实写照,而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互联网金融最不缺少的就是数据挖掘和处理。大数据技术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帮助金融机构精准定位潜在客户以及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互联网时代里,最不值钱的就是信息,而最值钱的也是信息,人们常常对扑面而来的海量信息源感到手足无措,但在大数据模式下,商家可以通过对数据的专业分析,提供独特的“私人订制”式的服务,这样的贴心服务必然能抓住客户的心。阿里小贷就是利用大数据最成功的代表,通过对数据的精确分析就可以迅速知道需要贷款的潜在客户信息,阿里平台的人就会出面沟通,力求快银行一步达成合作。
大数据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降低监控风险,提高融资效率。很多创业平台现在已经不仅仅满足于简单的数据存储和计算了,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他们可以准确地分析客户需求并及时做出预测分析。此外,人们对人工智能的追求及技术上的突破性进展,更是有效地控制了风险,用机器来代替人工,很好地规避了人力所无法控制的情感上的风险因素,金融风险得到很好的控制管理,数据分析上的安全指数进一步提升,人们越来越信任这种更加安全、可靠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让金融服务变得更加轻松,在互联网1.0时代,P2P、第三方支付以及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理财蓬勃发展,依靠科技的推动,互联网金融开启了2.0时代,人们对互联网更加依赖,对资金安全保障系数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谁掌握了技术这一根本性命脉,谁就能在互联网金融的这股浪潮中更快地抓住机遇,进行金融创新,站在决胜的制高点。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外在动因
1.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人气之利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火热程度不言而喻,这不禁让人疑惑,为何像日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却没有提出明确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长久以来,正是由于政府对利率的过度管制才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不发达的市场所造成的金融压抑实际上抑制了像小微企业,农户及低收入阶层的需求。联合国在2005年曾经提出“普惠金融”理念,其重点是为社会各阶层提供更加有效的金融服务。中国的金融服务体系一直朝着致力于向更好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改革,但就目前而言,其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普惠金融”理念更符合当今世界发展需求,而互联网金融正是这一理念的坚实践行者。
阿里巴巴主席马云曾放出豪言:“如何银行不改变,那我们就改变银行”,阿里用技术和创新向世界展示了他们的野心,但若是细究起来不难发现,马云绝对是打法律“擦边球”的一把好手。余额宝一直宣扬高收益低风险,但由于货币基金天然受到货币市场的影响,收益率该如何保证?余额宝到底是否合法引起了广泛争议,如何监管将是监管部门一项头疼的任务。再看欧美市场,已经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在1999年11月18号(早余额宝15年),PayPal就推出了货币市场基金,成本大概在0.75%左右,但在美国量化宽松政策下,市场利率跌至0.04%,远低于运营成本,在2011年7月PayPal关闭了这只基金。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的投资方式比国内成熟,而且长期受到美国金融体系的监管,PayPal的这种创新在西方已经扁平的金融门槛下难以再有竞争性的发展。另一方面,美国的资本体系早已形成,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和信用体制十分健全,单一的金融技术市场很难有所发展。
2.监管层面的态度宽松之利
历史告诉我们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必定会牵涉多方利害关系。在鲶鱼效应的发酵之下,各家银行垄断权被互联网金融稀释。2014年3月下旬,以四大行为首的银行业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注重风险防控”为名联手抵制“宝宝”类产品,这并不值得惊讶,作为长期以来金融业的霸主,没有人能容忍别人动自己的“奶酪”。相较于四大天王惊慌之下的联手封杀,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包容政策。2013年的网贷公司数量和2012年相比增长了3倍。而一向谨慎的监管机构并未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只是在2011年9月下发过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发展了多年,直到2011年央行才出台相关的支付管理办法,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监管层对众筹模式的监管更是鲜少谈及,央视新闻对众筹平台的关注,更是从侧面表达了国家对众筹平台的重视。作为国内首家创新型众筹平台,人人天使消费增值平台更是直接享受到国家政策扶持下的诸多福利。
2013年3月13日,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要支持科技创新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央行对不断涌现的金融新模式和对金融业务的积极探索持鼓励支持态度。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中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被首次纳入政府报告,为其发展打下一剂强心剂。监管层的发声加上政府的力挺,表达了他们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金融体系乐见其成的宽容态度,如果把阿里巴巴、百度、腾讯在做的事情拿到美国的金融市场,美国的监管层绝不会如此宽容,中国政府在政策支持上还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为互联网金融营造了良好的发展氛围。
[1]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02).
[2]张小健,陈匡明.试论互联网金融的缘起[J].时代金融,2014(23).
[3]古来丰,陈颖,张云峰.互联网金融[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10.13999/j.cnki.scyj.2017.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