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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改税是大势所趋

2017-04-11李锐

税收征纳 2017年1期
关键词:费改税征收率教育费

李锐

教育费改税是大势所趋

李锐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对“清费立税”的呼声很高,但“费改税”的步伐却很慢。2015年6月,环境保护税进入了立法征求意见阶段,标志着环境保护(排污费)费改税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开征环境保护税指日可待。然而,社会保险费(五险)、水资源费(水费)以及文化、教育类收费等费改税还没有列上议事日程,“费改税”任重道远。

就教育费而言,目前保留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两费”)这两种费,也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与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两种附加费,一般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其目的为了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但笔者认为,目前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实施,教育“两费”改税已迫在眉睫。为什么要改?理由有三。

第一,费改税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开征教育税,以税收制度保障义务教育,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可将目前征收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起来,设立一个独立的有固定税基的税种——教育税,为教育事业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和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以及确保国家对教育投入的稳定增长。

第二,“两费”制度自身缺陷只能通过税收制度来解决。目前,“两费”的征收依附性大,缺乏独立性。因为,“两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额为征收依据,征、减、免、退随“三税”同步进行,操作上缺乏独立性。而且两项教育费附加重复设置,除开征依据、征收率不同外,纳税人、计算依据、纳费环节等征管要素完全一致,让纳税人有一种重复征费的感觉。同时,“两费”征管又存在脱节的问题。因为,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两费”却由地税部门征收,征收与管理很难同步。再加上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取消,“两费”征收的计算依据完全落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上,又由国税部门来确定,地税部门征收时往往会出现确定与征收“两张皮”的现象,地税部门不能实时、准确地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情况,也无权进行税务稽查,处于被动地位,给“两费”正常征收带来一定的困难。

第三,“两费”收入规模较小难以满足教育经费的需求。目前,“两费”征收面窄,来源少,收入规模小,不能满足教育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比如,以湖北省为例,2013年、2014年、2015年地税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分别为51.76亿元、60.88亿元、66.35亿元,分别占全省地税部门税费总收入2383.37亿元、2766.82亿元、3111.10亿元的2.17%、2.2%、2.13%;2013年、2014年、2015年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3.50亿元、36.26亿元、42.81亿元,分别占全省地税部门税费总收入的0.98%、1.31%、1.37%。目前“两费”年收入占全省地税部门年税费总收入只有3%左右,年收入规模过小,调节作用不大,经费保障能力较弱。

笔者认为,要尽快研究实施教育费改税,改附征费为独立税,开征教育税,打破地税部门“税费并存”的征管格局。

其一,取消各种教育附征费,建立统一的教育税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取消现行征收的“两费”,通过税收立法开征教育税。教育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有特定的用途,专门用于教育事业。为此,设置这一专门的税种,来筹集一部分税收收入,解决或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和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既可以实现税收专款专用,保障教育经费来源,又可以提高人们对教育的关注程度和教育投资的参与意识,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并将教育税作为地方税的一个辅助税种。

其二,科学界定教育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适度扩大教育税的征税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征收教育税。也就是说,凡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教育税的纳税人。一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货物和劳务的流转收入额(即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及其它收入)为计税依据。彻底改变过去随“三税”附加税的状况,从而形成“纳税人比较广泛、税基比较宽广、税源比较稳定”的教育税制格局。

其三,合理确定教育税税率和尽可能少设置税收优惠。改教育附征费为教育税后,国家要建立统一的教育税制,可采取一定幅度的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教育事业的需要来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目前,考虑到“两费”征收率的情况,由于“两费”的费基是“三税”税额比较小,“两费”征收率比较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5%或2%。改征教育税后,国家可以通过调查测算来确定教育税的税率幅度。比如,工资、薪金收入的税率幅度确定为1%-2%;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税率幅度确定为3‰-5‰。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同时,教育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课税面比较宽,但税负较轻,让更多的纳税人为教育提供税收。因为,教育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在享用。因此,尽可能减少税收优惠,教育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可以参照增值税的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的标准来设置,或者不设置起征点和免征额,取得收入全额征收教育税,确保教育税税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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