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台
2017-04-11
咨询服务台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有何纳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对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
(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能否延长纳税期限?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如何征税?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所在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员工取得的工伤保险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补助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企业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红利,属于利息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等实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等实物所得,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武汉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