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营改增试点办法有『未』之规
2017-04-11刘小玉
刘小玉
梳理营改增试点办法有『未』之规
刘小玉
2016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从实施办法的条款细节可见,条款中频频显现纳税人“未超过”、“未设有”、“未办理”、“未申报”、“未签订”等这些关键词,对企业来讲,这可是利益攸关的大事儿,至少从概念上而言,纳税人要知晓,要弄清楚。
这些有“未”之规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笔者从实施办法中,归集了涉及以下十个方面的“未”事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纳税人资格划分: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规定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应税行为: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格登记: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应税行为开具发票后发生相关情形: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应税行为折扣事项: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义务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未确定付款日期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未申报纳税的规定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起征点的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