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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学教育模式对比研究

2017-04-11陈兰英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安大学警官培养目标

□陈兰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教育教学研究】

警察法学教育模式对比研究

□陈兰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目前,我国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相对滞后,缺乏系统性和实践性,没有很好满足社会对警察人才的需求。鉴于此,从研究国内外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入手,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并结合我国当前警察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提供一些改进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警察法学教育模式;中外对比研究;启示

目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各种矛盾逐渐凸显。如何有效合理地处理好这些矛盾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将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因此,建立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是警察院校的迫切要求。本文主要以美国和德国的警察法学教育为视角,分别对警察法学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探寻我国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的改进。

一、国外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我国警察法学教育领域的大部分学者认为警察法学教育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安院校的学员进行的法学教育与培训,警察法学教育通常也是以警察教育与培训为载体的。[1]而国外的警察教育模式,按教育形式来分主要有以职业培训为主的模式、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模式和以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对于警察法学的教育与培训而言,主要也是以这三种警察教育形式为载体而实施的。

(一)美国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

美国的警察教育从内容上大体分为基层新警员的初级教育、提高警员学术研究能力与业务水平的高级学术教育和警员的晋升三个方面。[2]美国的警察法学教育也主要是在这三个层次中进行。美国对警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不管在初级警察的职前教育或在职教育中,还是在高级警察教育和警察晋升的教育中都要进行法学教育。美国初级警察的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式主要是在地方警察学校或培训中心以及各大学警政学院(系)或犯罪学学院中进行,在课程设置上主要开设刑法、刑事诉讼及警察局内部法令规章及司法文书的写作等。在职培训中,主要的任务是提高、充实在职警员的现有知识和技能,分为一年制加强教育,培养方式主要是以警方在自己的警察学校或培训中心,或在各大学附设的警政学院及专科院校进行,警察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以执法概要为主。高级警察教育,其目的主要在于学术研究,提高警员的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警政学的硕士和博士,其课程的设置主要是以刑事司法和法庭科学为主。同时,美国警察也在普通高等院校进行警察的学历教育,学历分为本科、硕士与博士教育,关于警察法学的课程主要有刑事司法学、犯罪学、警察科学、法医学等。而刑事司法学课程的设置本着刑事司法学课程的设置要涉及刑事司法体系和程序的整个范畴,而不是只集中某个专题学习。如在纽约市立大学本科的刑事司法课程设置在类别上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又分为记学分选修课和不计学分选修课。必修课中主要包括刑事司法程序及制度概要,警察行政、监督及其组织、执行,法院制度及程序,起诉及辩护制度及程序,感化制度及程序,假释、缓刑及自新保护,民法、刑法及警察执行,少年司法制度及程序,法律等课程。[3]而对于警察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上的选择,由于美国受判例法的影响,法学的教学方法主要采取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法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同时依据不同的课程设置,也采用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方法、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模拟问题法等教学方法,采用学生和教师互动的方式,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德国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

在德国,警察法学教育主要是通过德国的内政部和州内政部管理的德国警察大学和各州警察院校进行实施的。德国的警察教育及培训分为初级警官、中级警官和高级警官三个层次,不同层次的警察教育和培训对警察法学教育都非常重视。德国的初级警官即预备警官教育培训时间为两年,其中半年实习,第一学年主要以理论课教学为主,实践课教学为辅。警察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有警察法、刑法、宪法,而实践课主要训练处理突发事故,考核主要是以理论与实践操作为内容。中级警官的教育培训主要是针对具有五年工作经历的初级警官,中级警官的教育培训时间为3年,其中1年实习。一般是第一、二、四、六学期为理论学习,第三、五学期为实习,实习在指定的警察实战部门进行。而为中级警官的教育开设的理论课程不分专业,一般由基础知识过渡到专业知识,并且只有治安警察和刑事警察两个方向,对警察法学教育方面的课程主要有基本法和宪法、警察法与秩序法、民法、交通法、特别秩序法、公共劳动法等。德国的高级警官的教育培训,是中级警官经过7年的工作之后先由自我申报,经过领导考核同意后参加为期两年的高级警官学历教育。高级警官的学历教育第一年在各州的专科高等学校,第二年在德国警察大学集中进行。德国警察大学的优势之一就是学员都是富有实践经验的中级警官,他们可以将实践经验与理论相结合。对德国高级警官进行法学教育培训的课程主要是宪法和侵犯法、以及刑事犯罪-现状和对策、重大刑事犯罪对策等。[4]从德国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来看,注重理论传授之外,更注重实践训练,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紧密相连,循序渐进、交互进行。教学方式主要以讲授和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模式。

(三)我国的警察教育模式

我国的警察教育培训模式主要是以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与他国警察教育培训方式不同的是我国的警察内部教育培训与国民教育相交叉。警察的教育主要由公安院校和部分普通高校承担,在职培训主要由民警培训基地和公安院校承担。[5]警察的学历教育是录取符合入警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后,对其进行三年或四年系统的、各警种的基础性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公安业务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对于警察法学教育而言,因为我国警察院校的专业设置分为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与此对应, 法学教育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和非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更进一步,细分为 “非法律专业的公安法学教育、面向公安系统内部的法律专业法学教育、面向社会的法律专业的法学教育 ”三种类型。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也不同,就非法律专业的警察法学教育而言,法学课程的设置要依据不同方向的公安专业来设置与其相关的法学课程。警察在职教育培训主要分为初任、专业、晋升三种类型。培训时间依据培训类型的不同,设置的时间也不同,初任训练时间一般为二至三个月,专业训练时间至少为一个月或三年一次,晋升训练时间为十多天或四十天。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警察在职培训都十分重视对警察进行法学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法律法规和公安实用法律法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案例式教学法为辅。

二、中外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

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的采用和实施是影响公安机关和警察院校提高警察学员执法素养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和我国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的概述,我们可以得知,这三个国家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以下主要以其中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一)警察法学培养目标的比较

以美国警察教育培训和德国警察教育培训的模式为载体的警察法学教育在具体的实施上,主要是在不同的教育培训层级中,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依次有序进行;注重学以致用和用什么学什么相结合。如在美国初级警察教育中,一般要在地方警察学校或培训中心接受6个月左右的基础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派到警察局实习,并由老警察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在德国初级警察的教育培训为两年半,其中半年实习,而考核方式要进行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晋升初级警官,进入警察实战部门。由此推理美国和德国不管对警察职业者的培养还是对警察精英的培养,培养目标是着重培养能把法律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合理有效地应用于实际工作能力的警察人才。

通过了解美国和德国对警察的法学教育,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对警察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学习都很重视,理论与实践相比较而言,更倾向于培养警察的实践能力。而我国警察法学的培养目标也明确要把警察培养成为具有法律素养的应用型人才,[6]但实际上,由于在培养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平衡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我国对警察的法学教育还是侧重于理论的传授,即使增加了实践教学,由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考核机制,实践也常常流于形式。所以我国目前培养出的人才与培养目标仍有一定差距。

(二)警察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比较

美国的警察法学教育课程的设置不论是高等教育,还是职前教育或在职进修都以培训及补充知识为主。在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中,因职位、工作内容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法学课程,课程按照执法要求设置,即上岗后用什么,就在警校练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上岗培训。内容紧紧围绕警察执法有关的刑事法律设置,无关的不设,而且不同层次间的警察法学教育课程相互衔接,循序渐进,以满足警察工作的需求。德国的警察法学教育课程设置遵循随着教育培训等级的升级,由法学基础理论课逐渐过渡到专业知识,知识难度由浅入深,课程设置较广泛。美国和德国的警察法学课程和教学重点是立足于学员从事未来警务工作和担负的责任所需要的各种品质和能力而设置,并根据警务工作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变化,依据不同层次的警察,设置与其工作需求相适应的不同内容的课程,体现了课程的灵活性。

我国的警察法学教育偏向于理论教育,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学科专业设置为例,本科共开设12个专业,而警察法学教育课程主要集中于治安法学专业、涉外警务专业和警务指挥与战术三个专业。其中治安法学专业设置的法学课程最多,有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学、警察法学。涉外警务专业设置的法学课程主要有涉外警务法律制度、外国出入境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在华外国人管理、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跨国犯罪对策、警察执法与人权、中外警察执法比较。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设置的法学课程有警务实战法律法规。主要以不同的专业,设置与专业相关的法学理论课程。我国的警察法学教育,在大学期间重点倾向于学习法学理论课程,对学生的实践训练重视程度不够。而在警察的在职培训中,警察的法学教育培训内容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学习。总体来看,警察法学课程的设置还比较粗糙且针对性不强。

从课程内容的设置来看,美国与德国对警察法学教育课程的设置,都是针对警察教育和培训者将在工作中实用的课程,课程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我国的警察法学课程开设是以基础理论为主,强调警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课程设置不仅灵活性不够,而且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也较少。

(三)中外警察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比较

美国在法学教育方式上,主要采取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同时依据不同的课程设置,也采用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方法、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模拟问题法等教学方法。课堂上采用学生和教师互动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德国在法学教育方式上,对于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主要也以讲授为主,同时也注重提供具体案例,并对其进行讨论。如教授提前公布讨论题目,要求学生依据自己所选题目,撰写报告,在课堂上分享各自的报告并进行讨论。这样有益于训练学生分析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

我国在法学教育的方式上,由于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所以在授课中也主要以讲授为主。为了教学中能较好地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同时以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为补充。

美国和德国的法学教育方法上注重激发学生的主动性,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员学习兴趣,增强动手操作能力。我国在警察法学教育方法上,存在教学模式单一,教学方式主要以讲授为主,而讲授内容也以理论为主,讲授方式很多时候是老师一言堂居多。[7]即使案例教学,教师往往从网上获取一些案例,没有深入公安执法一线了解警察执法现状、难点和热点问题,授课内容没有贴近公安执法实践。同时,现代先进的网络技术在课堂上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国内外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较和对我国现有警察法学教育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警察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施与现实有所脱节,重理论轻实践。警察院校在实施培养目标上应注重从理论过渡到实践的层层环节。潘懋元在高等教育论述精要中提到:教育基本规律到教育实践,中间至少三个环节。首先是原则,正确的原则体现规律,对实践有指导作用;接着要把原则进一步转化为政策、法规、方案,这是从理论到实践的关键;然后需要再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措施和做法,措施和做法只有紧密结合实际,才具有可行性。[8]所以学校在落实警察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时要与警察执法的实际工作相联系,形成警察院校与公安机关培养警务人才一体化的模式。人才的培养必然要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相连。[9]尤其是高等教育更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同时,社会教育力量也要充分认识到实践对于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共同关心社会的接班人。因此,社会教育力量的支持是实践能开展的保障。没有社会的支持,实践活动仅靠大学自身的力量步履维艰。我国公安院校主要是为公安机关培养人才的,所以对未来接班人的教育不仅要靠警察院校,也要靠公安机关的积极参与。如警察法学教育领域的学者高文骁、王亚宁在《从公安执法角度看警察法学教育》中提出校局联合探索理论实践的教育模式,使得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人员双向流动。增加老师对实务部门实际工作情况的了解,有益于老师在教授学生法学知识时能够理论实践相结合。[10]所以警察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始终围绕着公安职业化发展的需求来进行,致力于实现公安法学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契合。此外,要完善警察院校学生在实践部门的学习考核机制,以便提高实践学习效果。

其次,专业培养目标只是对该专业所要培养人才的一个笼统的描述,要使专业培养目标真正成为编制课程系统和教学计划以至每门课程内容选择和组织的直接依据和参照,就要把培养目标具体转化为课程目标。[11]所以,各类公安院校要依据培养目标针对不同专业特点、教育层次、教育对象设置具体不同的警察法学教育课程目标,这样才能有助于选择与专业相对应和针对性强的警察法学课程和教学活动。同时,我国公安类院校承担着学历与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在设置警察法学的课程时应体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相结合。课程内容的选择上也要依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

再次,在警察法学教育的方法上,我国的警察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应选择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研究此领域的许多学者也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改变传统的以课程和教师为中心的学究式教学方法,鼓励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同步仿真实训的教学方法,充分运用多功能媒体教学。[12]其实,每一种教学方式都有其优缺点。教学方法的使用主要由教学内容和所教授的对象所决定,依据不同的内容和对象采用其合适的教学方法。[13]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现在处于信息时代,高度网络化和各种技术汇聚在一起,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与工作中,它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时也正在改变着人们的学习方式,但是网络技术在教育领域上的运用与其他领域相比,还是比较滞后的。[14]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开始脱节,目前的教学模式对这一对教与学的共同体没有形成很好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警察院校也要跟得上时代所需,思考如何开拓和深入开发网络技术资源,运用网络技术来解决教育难题。

此外,我国警察法学教育应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的考核机制,需改进考试方式,增加多样化的评估标准,增强学生对技能培养的自我意识,同时也可以克服书面考试带来的机械化、形式化倾向,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要依据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警察专门人才的需求,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来评价各级各类警察教育培训机构的警察法学教育与教学质量。在评估观念上,把传统的唯知识质量观转变为能力质量观,以新的质量观指导警察法学教育实践。

总之,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警察法学教育模式将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这不仅需要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的长期不懈努力,也需要公安机关及社会人士共同努力,共同探讨,实现培养高素质警察执法人才的目标。

[1]徐武生,高文英.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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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美珍)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Legal Education Pattern of Police

CHEN Lan-ying

(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Pattern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ese police law is relatively lag behind now. It lacks system and practicality and does not meet the need of society for talents. So the research started from the comparison of legal education pattern of police at home and abroad, compared, analyzed and induced their cultivation aim, curriculum setting and teaching method, put forward some advice for improving legal education pattern of police.

legal education pattern of police; comparative research at home and abroad; enlightenment

2016-10-3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警察法学教育模式对比研究”(2015BKY06)。

陈兰英(1982-),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警察法学基础理论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察法学。

G642.0

A

1671-685X(2017)01-00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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