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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实施路径及其影响*

2017-04-11蒋银华

时代法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讲授法法学原理

蒋银华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论我国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实施路径及其影响*

蒋银华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我国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形成深受英美等国立法例教学的影响,并在“原理-实践”学习路径反思以及立法人才需求的多重压力下获得了长足发展。从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实施过程来看,该教学方式非常注重立法例的课前预习、课堂论辩、立法例与立法学教材的结合等环节有序开展。作为现代法学教育的一种方法,立法例教学模式日渐展现出实践程度高、互动性好的教学优势,高效地推动了我国立法学教育改革和教学方法转型,回应国家、社会对应用型立法人才的迫切需求。

立法例;教学改革;案例教学法;立法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有别于讲授法的教学方式。目前,它已经广泛应用于法学专业——如公司法学、合同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学科的教学工作中——经过教学观察可以发现,上述法学学科对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主要依赖于司法案例同部门法原理的结合。其优点是提升课堂教学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学原理的具象化。但受制于“立法-法律”二元论的影响,司法案例难以成功融入到立法学课程的教学中来。那么,对于立法学课程而言,案例教学的突破口在哪里呢?有学者认为,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款就是立法学课程所依赖的“案例”,也是立法学学科实现案例教学的基础*宁立成.立法学典型案例的选择及其教学方法——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视角[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综合),2009,(6).。对此,立法学教学活动已经证明,以立法学原理讲授为主、法律文本例证为辅的教学方式,并非现代案例教学方法的精髓。按照兰德尔的观点,案例教学法是对法律原始材料的理解和学习。它从具体案例开始,探究案例背后的法学原理*[美]劳伦斯·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M].苏彦新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680.。也就是说,在案例教学法中,具体案例才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而法学原理是经由案例获取的知识结果。这种教学方式显然不同于我国现有的立法学教学模式。而且,得益于立法例的课堂比较,学生能够发现立法背后的真正逻辑,提升教学内容的实际转化能力。有鉴于此,立法学课程的改革,应当采取一种修正式、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即立法例教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立法例教学模式承袭了美国案例教学法的诸多优点,并吸取我国立法的特征——如语言特征、技术特征以及规制需求特征等——从而建构起符合中国立法实践的立法学教学方法。

一、立法例教学模式的产生背景

(一)域外立法例教学的影响

从兰德尔开创“案例教学法”以来,国内外法学家为法学教育改革寻求更为先进、更为科学的思路。他们或者将“社会需求”定为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或者将实践性法律教育视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出路*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亦或者希求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同传统法学讲授法的结合,实现理论同实践的统一*郭天武.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思考[J].高教探索,2008,(1).。但无论坚持何种观点,学者们都宣称实践性教学是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方案。尽管传统教学经验表明,讲授法与法律条款的结合,能够提升立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纯粹的案例教学法绝非“讲授法+法律条款”的教学方式所能比拟的。英国思想家密尔就指出:“草拟法案是一种需要高度技巧、知识和经验的工作”*[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76.。其中,经验来自于立法实务专家的日常工作以及立法例字里行间所流露出来的内在规律。为此,美国哈佛大学在立法学课程的设置上,非常注重立法例教学;乔治敦大学法学院则聘请国会立法实务专家,通过具体立法例来完成“法律起草”课程教学;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则将立法例教学同法律职业化联系起来,旨在强化立法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徐向华.立法学教程[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294.。由此显现出立法学对立法实务的重要依赖性。而且,泰特斯认为,法学作为一门关于法律的科学和学科,是依托于案例而不断成长的*Hernert W. Titus. God, Man, and Law: The Biblical Principles. Institute in Basic Life Principles. 1999,p.4.。在立法实务不断发展、立法事项不断扩张的情况下,传统的立法学知识难以应对现代立法的飞速发展。为此,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学院往往从立法实务中汲取更为先进的立法成果,转化为立法学前言理论——例如立法评估学、立法方法论——进而加强教学的实用性、前沿性。对于我国立法学课程的教学而言,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与发展不仅预设着高教改革对于立法需求的重视,也代表着立法知识获取理念上的转变。

(二)“原理-实践”知识习得路径的反思

传统的法学课程(包括立法学课程)设置,非常注重教师在知识传承中的媒介作用。即便是合同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课程引入了“案例教学法”,高校法学教师对知识的垄断性解释仍然构成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因此,传统立法学课程展现出如下规律:(1)教师以讲授立法学原理为主;(2)为了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原理,法律条款就成为教学辅助材料之一;(3)法律条款是立法学知识的例证,而非知识的来源。这也导致立法学知识的相对封闭性和滞后性。而且,这种知识习得方式并非“案例教学法”的真谛。根据兰德尔的观点,案例教学法是对课前布置之案例的教学活动,教师的提问、反问以及学生的讨论、辩论乃至批判,构成课程推进的主要方式*李政辉.案例教学法探源[J].中国大学教育,2009,(9).。对于立法学课程教学而言,案例教学法突出表现为立法例教学模式。它与传统立法学教学模式的主要区别是:一方面,立法例教学模式强调对原始立法材料的研读与理解,其内容丰富且各具特色(如刑法与民法的语言风格差异、环境保护法同地方水资源保护条例的保护方案差异等);另一方面,课堂教学活动是关于立法例的讨论,而非立法(学)教材知识的传授。某种程度上而言,后者可以视为某一学者对立法及相关知识的“一家之言”。立法例教学模式对原始立法材料的解读,往往有助于学生获得更为客观的立法学知识。在我国独特的立法实践面前,立法例教学模式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探索,也塑造了符合中国立法体系的知识框架和专门人才。因此,立法例教学模式看似是紧跟案例教学风潮的改革,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各法学院对立法学“原理-实践”知识习得路径的强烈反思。

(三)应用型人才的社会需求

法学教育的初衷,不仅在于传承法治精神和法律经验,也在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面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以及地方立法权下沉(“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合格的立法人才首先应当是满足法治发展需求的应用型人才。罗伯特·斯蒂文斯认为,经由司法案例学习法律背后的法律机理,是远比法律本身更能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阎亚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2.。同理,立法例教学所传授的立法原理、立法技巧以及其背后的政治考量,亦比立法学教材更为深邃的知识,也是保持立法学学科与时俱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础能力。因此,就应用型人才培养而言,立法例教学模式可以类比为一种“归纳式”的培养方式,即学生们根据立法例所展现出来的共性与个性,推理出普遍的立法学原理,或者特殊情况适用的立法技术。尽管归纳式教学并不十分可靠——其合理性基于是习惯和经验*桑本谦.法理学主题的经济学重述[J].法商研究,2011,(2).——但认知心理学实验已经证明,以案例分析为主导的归纳式教学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尹建国.实践性教学方法及其在传统法学课堂中的运用[J].法学杂志,2013,(1).。当课堂教学旨在培养应用型立法人才时,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归纳性、创新性功能就会在教学活动中得到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例教学模式与应用型人才培养之间,也会存在知识传递错误的风险。例如:将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殊立法权视为一般立法权。因此,立法例教学模式对应用型立法人才的培养,更多的在于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思辨能力。它同传统讲授教学法共同构建起立法学知识的教学体系。

二、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

(一)立法例的课前预习

相较于传统讲授法对知识的传播,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实施重心在于立法例的研读。后者受制于立法例数量和内容上的庞杂,需要预先完成繁重的课前预习任务。这同美国法律博士(Doctor of Jurisprudence,简称“JD”)培养基本相似*我国教育部将美国的法律博士认定为“职业法律博士学位”,意指以培养法律职业博士为主要方向的学位。。在美国,法律博士旨在培养具有专门法律职业能力的高学历人才,其训练课程主要集中在案例解读、论辩技巧以及职业能力等,而且每门课的案例阅读量都普遍较大*有调查显示,法律博士申请人在《公司法》课程上的案例材料有1400余页,而法规材料则有1700余页。参见董华春:《美国法学院生活纪实》,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3223a23224a2010/2010111shangf11552.html,2017-08-10访问。。也就是说,立法例教学模式对立法学课程的实施也具有很高的要求。首先,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的时间跨度、门类和数量都是十分庞大的,并且每一年都在废止或创设大量的法律法规;其次,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立法例所展现的立法技术和理念各不相同,学生必须就立法例之间的异同得出初步的观点;再次,每一个立法例的出台,都是当时社会环境的制度化写照。刘风景认为,“—部法律要有较强的生命力,立法者事先就必须对有待规范的生活关系……进行仔细的思考和权衡。”*刘风景.立法释义学的旨趣与构建[J].法学,2016,(2).申言之,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与立法例的结合,才能呈现出完整的立法意图和目标。而对社会环境的考量,除了了解当时的客观社会情况之外,也应当注重立法背景材料的搜集与整理。这也是理解立法例客观样态的重要依仗。恰是由于上述立法例研读任务的繁重性,课前预习成为立法例教学模式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决定了后续课堂讨论的效果和深度。

(二)基于求知的课堂论辩

对于立法例教学模式而言,真知产生于立法例与学生观点的摩擦过程中。这种摩擦过程也是立法学原理从特殊性征走向一般规律的基本路径。因此,立法学教学模式的难题就在于,当学生从相同的立法例出发,获得不同的立法原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何种观点符合立法规律的问题。由此观之,立法例教学模式并非单纯的依据立法例传授立法学知识,而是需要教师同学生通过辩论、讨论的方式,发现隐藏在立法例背后的真正原理。这种发现真理、探寻知识的教学方法早在古希腊时期便已出现,并被苏格拉底发展为“论辩术”(dialectics),即“问答式论辩的艺术”*何新.古希腊辩证思想简史[A].何新.我的哲学思考——方法与逻辑[C].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139-142.。智者学派的高尔吉亚则将“论辩术”视为一种“使学生能就任何题目进行正反两方面辩论的技艺。”*龚文庠.说服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7.按照上述逻辑,立法例教学模式是对学生思维能力和论证能力的训练。如果没有经得起推敲的观点,或者没有优秀的论证能力,立法例教学将难以实施。当然,这并不是说教学伊始,学生就必须具备高超的观点总结能力和论证能力。相反,立法例教学模式对论辩术的推崇,在于通过课程的开展来系统地训练学生发现真知的能力——它是目的,而非手段——立法例教学模式之所以重视论辩术,是企图借用学生的自主学习方法,矫正传统讲授法所形成的个体思维惰性。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针对预先布置的立法例进行提问,进而判断学生对立法例内在原理的掌握程度。学生可以采用回答、反问、提问等方式,回应并反思相应的立法学原理。尽管整个立法例教学活动缺乏核心的知识点,但对于学生而言,论辩技巧、思维能力以及立法原理的反复碰撞,才是立法学课程的真正目的。

(三)立法例与立法学教材的结合

立法例教学模式对现代法学教育的改革,就在于引入了学生自主学习和思考机制,因而也造就出互动频繁、观点开放、以例知理的推理式教学方式。但是,立法例教学模式的优势能够完全取代传统讲授法吗?我们不妨设想一下立法例教学模式垄断全部的立法学课程,并且讲授法被隔离出课堂的情况。这样的课堂无疑反映出以下特征:首先,立法例成为学生掌握立法学原理的唯一渠道,其他方法要么被废止,要么被糅合进立法例教学模式中;其次,课程实施将全面案例化,课材(及其内容)成为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再次,学生对立法学原理的掌握缺乏稳定的载体,立法学知识只能被视为一时的经验之谈,并为后续立法例所改写。在这样的课堂中,所有的知识均来源于立法例,并且所有的立法例都有可能被改写。学生对立法例的认知水平将决定立法学课程的成效,而知识无法通过立法例教学之外的方式得到传承。显然,这是效率低下且难以持续运转的教学模式。立法例教学模式对学生自主学习、创新能力的培养优势固然显著,但也仅限于上述优势。从知识传承的视角来看,依据教材的讲授法远比立法例教学模式更适宜现代的大班制教学。前者依靠“教材+教师”的二元教育方式,能够突破授课人数的限制。这是后者(立法例教学模式)所无法媲美的。因此,立法例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仍需要借助一定的讲授法和立法学教材。尤其是在课堂辩论结束之后,教师有必要针对不同的观点做出点评,并从立法学教材或其他文献中升华课堂讨论内容。所以,当下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开展,需要采取立法例与立法学教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知识获取的准确性。

三、立法例教学模式对我国高教改革的影响

立法例教学模式作为现代法学教育的一种先进教学手段,日渐展现出实践程度高、互动性好的教学优势。其在历史上有效地发展了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在深化高校教育改革、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当下,我国各法学院应当深刻认识到立法例教学模式所带来的影响,全面提升法学教育质量。

(一)以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学教育改革

立法实践与立法学教育一直以来互相推动,互相发展。但对于立法例教学模式而言,它能够通过立法实践指引立法学教学的发展。波斯纳认为:立法实务工作“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知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4.。这种知识就是从事立法职业的人所具备的基本技能。它部分地反映于立法学教材中,却更多地体现于立法例的字里行间。一般认为,立法例是立法技能的载体,也是立法学原理的即时性体现,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展现出不同的特征、理念和风格。当人们谈论立法例的时候,不仅在谈论立法的实践性话题,也在关注立法本身所反映的社会环境、法律规制策略以及从事立法职业的基本技能。从职业技能培养来看,传统讲授法只能传授立法的共识,却无法传授学生关于立法的职业技能。而唯一能够训练学生立法职业技能的方法就是“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焦富民.“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定位与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J].法学杂志,2015,(3).。因此,专门性的立法学教育离不开立法实践的支持,后者是系统培养立法实践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实践基础。霍宪丹认为: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法律职业人员掌握以下职业技能:协商能力、谈判能力、论辩技巧和方法、掌握与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等*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而苏力则指出,立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在立法中就特定法律事项游说和推定法律变革的能力”*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2008,(2).。因此,无论法学教育还是立法学教育,实践活动所内涵的技能与经验,并不完全为立法学原理所包括。因此,在传统讲授法脱离职业技能训练的情况下,立法例教学模式对现代法学教育的核心意义就在于培养专门的立法职业人才,进一步推动立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进程。

(二)以实例教学回应社会需求

我国法学教育历来被认为“重理论轻实践”的学科。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把握,源出于课本,且止于课本。这种现象在部门法领域或许有所改善。司法案例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部门法抽象原理与具体操作的统一。但在立法学领域,由于精英立法主义的影响,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立法实务的认知,远远落后于实际操作。而且,地域因素深深加剧了这种落后状态。受制于学校所处地域的影响——例如北京地区(包括全国人大)、广州地区与兰州地区的立法机关对当地高校立法实务教学的影响——高校立法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程度、前沿程度将明显不同。因此,立法例教学模式可以成为我国各法学院提升立法理论与实践接轨,推动立法知识转化的重要突破口。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的历史拐点上,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49个较大的市增加至282个设区的市。立法主体的陡增对各法学院的立法人才培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所以,当下我国各法学院在立法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上,不只是在完善课程结构、优化立法学学科设置,更重要的是同我国地方立法的发展实际相结合,积极回应国家和社会的法治需求。王利明认为:“法学院校不能成为脱离社会实际的‘象牙塔’,我们即使要培养精英人才,那也要是社会需要的、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着眼于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学院校无论是在本科教学还是研究生教学上,应当认真地对待立法例教学模式:一方面,法学院校应当将立法人才的培养同地方立法实践的需求结合起来,实现立法知识的学以致用,提升立法原理与立法实践的统一;另一方面,应当改变学生的法律实习观念。法律职业的范围并不限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同样能够成为学生实践学习内容,体现社会价值的舞台。在此意义上,法学院校应当积极同立法机关建立实习伙伴关系,并将立法实习活动纳入到课外实践体系中来。

(三)以个例研讨实现教学方法转型

立法例教学模式所引发的教学变革,不仅包括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包括教学方法的发展。众所周知,传统讲授法是对立法学知识的传授和解读,阐释了一种“成文的理性”*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5.。在教学活动中,课本讲授、背诵以及课后练习成为传统讲授法的主要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信奉权威主义,并严重依赖于权威(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法学专家、历史文献以及国家统治者)对法学的解读。而立法例教学模式对应的是非成文的理性。学生需要通过自主学习、自主思考、自我论证(或交叉论证)等方法,从众多立法例中寻找并发现法条背后的原理、机制以及运行逻辑。对比上述两种教学模式可以发现,立法例教学模式着手于教学活动的方法论变革,即原理从实践中来,知识从自主学习中来。这种“回归法的形而下”的教学方法变革*孙笑侠.返回法的形而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既是对传统讲授法的反思,更是对现代法学教育脱离社会需求的批判。在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我们一方面缺少足够的社会主义法治经验作为支撑,另一方面又必须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因此,我国法学院校需要创造并发展出“形而下”的立法学教学模式。目前来看,立法例教学模式以我国现行立法例作为教学材料,确保了知识源与立法实践的同一性。而且,教学方法的转型,在立法学课程中塑造了一种求知、创新的氛围,便于法学毕业生顺利接手立法任务。最重要的是,原理同实践的完美衔接,成为了立法学人才的一种能力。兰德尔认为:“精通这些原则或原理,并以一贯的娴熟与确信将它们实际运用于人际事务的一团乱麻,是真正法律家的一种素质构成。”由此观之,在我国立法实践与研究不断发展的同时,立法能力的培养也必须从教学方法转型中得到保障。

四、结语

立法例教学模式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完善和补充,而非颠覆或否定。目前来看,社会发展对立法学教育提出的职业化命题,需要法学院校给出专门的、有效的对策。尽管有学者认为,大学不应当成为培养职业精英的“技术学校”*焦富民.“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定位与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J].法学杂志,2015,(3).,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学术训练还是职业化训练,其根本都是旨在探寻法律(学)的科学性。法学院校应当谨守学术教育的初衷,也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将职业化的法学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中来。特别是在立法学的教学活动中,立法例与大学教育的结合,必须始终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战略来展开,并以“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为契机,推动立法学教育的全面、深化改革,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培养高质量的立法人才。

OntheImplementationPathandInfluenceoftheTeachingModeofLegislativeCase

JIANG Yin-hua

(LawSchoolofGuangzhou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510006,China)

The formation of the teaching mode of legislative case in our country is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similar teaching method in other countries, like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It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under the multiple pressures from the reflections on the learning path of “principle-practice” and the demand of legislative talents. Seen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it focuses mostly on the ordered proceeding of the three steps: the pre-class learning of the legislation case, the while-class debate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case and the legislation textbook. As a method of modern law education, the teaching mode of legislation case has increasingly demonstrated its advantages of deep practice and good interaction, has effectively promoted the reform of China’s legislative educati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eaching methods, and has responded to the urgent demand, from the country and the society, of applied legislative talents.

legislation case; teaching reform; case teaching method; legislative law

2017-08-16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广东省2015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改革与实践”[粤教高函(2015)173号]、2015年广东省“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法学(立法学)专业综合改革”的阶段性成果。

蒋银华,男,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424.1

A

1672-769X(2017)05-01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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