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2017-04-11代伟翔
代伟翔
(山东行政学院,济南250014)
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代伟翔
(山东行政学院,济南250014)
儒家文化在与法律结合的过程中,在 “德治”“仁治”的指导思想下,不断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朝着儒家化的方面前进。从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 “仁治”的思想,两汉时期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发挥作用,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充分结合,在隋唐朝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总体完成,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使得中国封建法律不断完善,较好的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法律思想和其他思想一样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众多的思想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法治理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在维护国家统治和民族稳定、维持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法律儒家化,是指将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把儒家思想作为立法、注律和司法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儒家文化在与法律结合的过程中,在 “德治” “仁治”的指导思想下,维护 “礼治”,提倡 “德治”,重视 “仁治”,不断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朝着儒家化的方面前进,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对于当前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 “依法治国”与儒家 “仁治”的提出
春秋时期,生产力发展,社会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礼崩乐坏,百家争鸣。在这个大变革的时期,各种学说精彩纷呈,除了法家思想外,儒家、道家、墨家等学派都提出自己的主张。但最受统治者欢迎的不是主张 “仁政”的儒家学说,而是主张 “依法治国”的法家。
春秋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主张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仓库的粮食充足,才能理解礼节的重要,衣食充足才会知道荣辱。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是最重要的。同时,他还主张 “相地而衰征”,[2]根据土地的好坏, 来征收赋税,改变了以往苛捐杂税的状况。此外,他还提倡改革、奖励耕织、富国强兵和重法等,其中,他主张礼治的思想受到儒家的称赞。管仲通过在齐国实施一系列的改革,使齐桓公成为战国时期的第一个霸主。但管仲所说的法治和今天法治的含义不同,他认为法律是由君王制定的,法律是为统治服务的,不是为了保护人民,人民只是法律的服从者,不能违背,法律只是巩固统治的封建阶级的统治秩序。从这个方面来讲,儒家主张“仁治”的思想,更符合人民的利益。孔子主张礼治而反对法治,主张克己复礼,提出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同时,孔子还主张 “爱人”,为政以德,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虽然孔子的思想在当时并不符合群雄割据、弱肉强食的时代潮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儒家学说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二、两汉时期: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发挥作用
秦朝依靠主张严苛刑罚的法家思想统一六国,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但秦二世而亡的惨痛历史使汉初的统治者认识到,法家的法律万能主义和专制主义不能继续统治国家。于是,汉初的统治者由最初实行道家 “无为而治”的思想,转而后来采用董仲舒的主张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3]从这个时期起,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发挥它的作用。
(一)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基础,结合阴阳、法、道等各家学说,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儒家思想体系,提出了 “君权神授” “天人感应”[4]的主张。他认为君王的权力是神赋予的,君王表达的是神的意志。凡是侵犯皇帝、危害皇帝的行为,都被视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最为严厉的惩罚。这样就把王权彻底神化,加强了皇权。其次,董仲舒提出 “德主刑辅”的思想。他提倡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教育和法律相结合,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汉代吸取了秦亡的历史教训,以德教为主,兴办太学,以儒家经典为主要教材,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动机;刑罚为辅,不再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而是崇尚教化。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将三纲五常作为国家根本,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 “仁、义、礼、智、信”,将儒家主张的 “礼”作为区分封建社会等级的标准。由此,便将 “三纲五常”神圣化、永恒化,满足了汉代统治者加强统治的需要。
(二)司法实践方面
首先,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决定权,由皇帝掌握。“先请”和 “上请”规定,某些特殊身份的罪人,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审判,需交皇上亲自审理。凡是经过 “上请”的人,一般都得获得免刑或减刑,将西周时期 “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正式法律化。其次,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突出表现。春秋决狱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儒家经典来审理案件,将 《诗》《书》 《礼》 《易》 《春秋》 等作为指导思想。 其中,以 《公羊春秋》尤甚。春秋决狱将儒家礼的精神融入司法实践中,以 “亲亲、尊尊”[5]为最基本的原则,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将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家庭纲常贯彻到司法实践中。从某些方面说,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再次,秋冬行刑制度化。董仲舒认为,死刑可以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因为这段时间天气萧肃,行杀戮符合节气,而春夏是万物生长繁殖的季节,执行杀戮不符合天道。所以,秋冬万物凋敝,此时执行死刑更符合天道。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充分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受到汉代春秋决狱的深刻影响,儒家思想在原有的基础上向法律方面进一步延伸,开辟了儒家的仁和礼与法律相结合的新道路。儒家思想博采众长,与法律充分结合,主要表现为“八议”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重罪十条” 等制度。[6]
(一)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始于西周时期的 “八议之辟”,但到秦朝被废除,到了魏时又再次兴起,更名后以八议入律。八议制度是指八种特殊身份的人,如果犯罪需交皇上亲自审理,大罪从轻,小罪从赦。“八议”具体是指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维护了特权阶级的利益,体现了儒家 “刑不上大夫”的原则,[7]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治安,给社会埋下了隐患。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晋律明确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根据血亲关系制定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服制,关系越亲密服制越重。“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家族的等级制。这一制度使得儒家思想的礼和法更加充分地结合,使法律成为 “峻礼教之防”的工具,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上的具体表现。
(三)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沿袭北魏律法,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十条罪名置于律首之中。重罪十条具体是指:“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8]重罪十条制度将儒家纲常伦理与刑事法律进一步融合,推动儒家法律化进一步发展。从其内容上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行为,如反逆、大逆、叛、降等,这体现了 “君为臣纲”的儒家思想;另一类是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如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这体现了三纲中的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充分地体现了儒家思想和法律的紧密结合,维护了封建君主的统治。
四、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总体完成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这一时期的儒家思想历经风雨终于成熟,并对统治阶级思想产生重大影响。隋朝的 《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成文法上面初步定型,唐朝的 《唐律疏议》则进一步完善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同时对宗族间的尊卑等级制度也做出了适当的调整。唐律主张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3]以维护儒家思想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份的思想,[9]强调宽仁慎刑,标志着自汉代开始的儒家化的历史进程的完成。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因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10]在这个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唐律在关于死刑的条款上,比之前任何朝代都要少,犯人即便是判了死刑,也必须经过 “三覆奏”甚至 “五覆奏”;还规定流刑、徒刑应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充分体现了 “仁政”的思想。
第二,法律原则继承了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思想,并得到进一步发展。例如,汉代的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唐代规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允许相隐的范围比西汉时又有所扩大: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 (但主人不为他们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同时,唐律也明确规定了不得运用相隐原则的情况,即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在统治阶级看来属罪大恶极的行为,不得相隐,这正是儒家思想所提倡的。
第三,司法方面宽仁慎罚。唐律在司法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渗透着 “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之说和儒家的宽仁、慎刑思想。例如,在刑罚方面,唐朝是历代行刑最为轻缓的朝代,就连刑讯也规定了具体制度:“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此外,对于行刑的年龄也有一定的限制:老幼废疾者不许刑讯等,这些规定无一不体现着 “仁”的儒家思想。
五、结论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融合,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使得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不断完善,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不仅影响了封建法律的形成,也对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历史经验证明,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发展。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11]把法律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1]张淑英.浅析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12).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李娟.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及影响 [J].商,2013 (15) .
[4]周禹娇.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J].法治与社会,2012 (29) .
[5]朱丽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研究 [J].兰台世界,2013(33).
[6]郑杰.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J].群文天地,2011 (6) .
[7]邓学彬.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6(04).
[8]武树臣 .中国法律思想史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张苏阳.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D].吉林:吉林大学,2013.
[10]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思想;法治与德治
DF092
A
2095-7238(2017)06-0079-03
10.3969/J.ISSN.2095-7238.2017.06.018
2017-06-12
虢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