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7-04-11王琳
王 琳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1)
【民商法研讨】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王 琳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1)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网上购物成为人们选择商品的主要平台。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使得很多消费者遇到纠纷无法及时解决,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应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和司法起诉制度,并将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规范化,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司法起诉制度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凭借其高效、快捷及成本低廉等方面的优势,成为当前消费者的主要购物平台。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仅仅在2013年我国参与网络购物平台人数就达到了3.02亿。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分散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维权上受到重重的阻碍。因而,如何在电子商务中维护好消费者权益是当前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民众的生活得到便利,但是并没有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转变作用,反而使得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越发的悬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不同程度受到了侵犯,表现为:
(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表现为:第一,电子商务中由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依靠网络来进行,消费者对整个商品信息的获取都是来自商家,对商品的选择完全都是依靠个人经验或者商家信息。第二,商家往往在其网站中对关系到消费者切身权益的事项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描述,尤其是关于货物的退换中消费者应当承担的部分;第三,电子商务中,经常会出现实物和消费者所看到的图片、文字描述不一致的现象。
(二)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在我国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时常遭到侵犯,主要为:第一,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被非法交易。比如,一些骗子利用电子商务欺骗消费者就是利用非法交易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所进行的;第二,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过度的收集,比如,一些商家对一些事项没有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并不经过用户的许可就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收集。
(三)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对于货物享有质量保障、计算正确和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条件,对于商家的强制交易行为是可以拒绝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较大,对于电子知识及法律知识的认知欠缺等原因,使得公平交易权也成为被侵害的主要权利之一。公平交易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第一,格式合同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商家为了方便,会用格式合同来减少交易成本,不会逐一和消费者签订合同,这样的做法,商家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但是格式合同中很多条款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都是一种侵害;第二,在货物的退换上出现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的退换货可以是7到10天,但是一些商品到消费者手中的时候由于质量或者其他方面的因素使得消费者不满意,如果商家在退换货时和消费者进行拖延,将会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造成侵害。
(四)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时候受到来自财产或者人身上的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是消费者受到侵害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但是该权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实现比较困难。比如,一些网店本身就没有固定场所、人员和相应资金,发生侵权事件后无法快速找到现实的商家;由于电子商务存在虚拟性,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等,使得消费者及相关部门取证比较困难;网络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距离拉大,消费者无法获知经营者具体的地址及出现诉讼救济的司法机关,使得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案件诉讼困难。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虽然不早,但发展的速度惊人。在电子商务中时常出现侵害消费者的事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1.从立法保护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对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八、十一、二十五条中,从消费者人身、财产、知情权、救济权和后悔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中主要是从合同的缔结、履行、违约等多方面进行规定,能够为消费者维权找到明确的指引。立法上来看,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重视的,但是相关法律需要不断的完善。
2.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下对消费者的纠纷采取的是不告不理态度。电子商务中出现纠纷后,通常的救济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但是诉讼和仲裁都是以当事人自身主动保护权益为前提,如果自己不积极行使权利,司法是无法主动干预的。
3.从执法保护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机关比较混乱,主要有工商、税务和公安机关。工商部门通过监督市场主体和对纠纷进行干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保护的方式为要求一方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税务部门主要以发票的形式,来确定商品经营者或者确定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关系;公安部门则是通过治安查处、打击犯罪的方式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保护。
(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律不完善。对于消费者而言,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很多方面不完善。如对网络格式合同条款问题并没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消费者后悔权规定不细致;关于消费者隐私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不明确,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由于法律不明确,使得法律的操作性降低,在遇到纠纷的时候,消费者无法有效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司法保护不便利。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处理都是运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消费者遇到纠纷时想要运用司法救济必须到被告经营地去诉讼。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在运用诉讼的时候面临管辖法院迷失的问题,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比较被动。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该类社会现实做出原告起诉地的相关条款,这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阻碍。
3.电子商务执法部门保护混乱。电子商务在运营过程中涉及的领域是比较多的,如市场交易、电信传输、资金流动等。那么就会出现多个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如,电子商务经营者开网站需要电信部门备案;站内发布的信息审核需要公安部门监管等。但是多部门的监管导致监管之间出现职责不明,权限不清,部门之间会出现因救济产生推诿,最终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所以出现问题是经营者违法成本不高和消费者维护意识不强所导致的。因而,针对现有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
(一)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立法机关有必要围绕消费者建立全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且对消费者的隐私权、后悔权等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可以专门设置一个章节用来规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从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一个规范的指导意见。比如,对于用户信息的收集、个人数据的保护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网络纠纷不断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明确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维权主体。
(二)建立和完善司法起诉制度
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且在该商务模式下,很多商家的地址多与其本人不在一个地域,比如店铺在A地,但是注册地在B地等。那么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进行救济。如果是因为商品缺陷造成损害,那么消费者的救济地就会出现三个地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其维权的成本增加。针对现有的社会现实,应专门为电子商务的纠纷案件,建立和完善异地起诉制度,从而在一定范围允许异地针对网上纠纷进行起诉,这样的方式可以提升司法保护的效率,并且可以增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信心。
(三)监管部门规范化
现有的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过多,无法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将这些部门综合起来,专门设置一个由电信、工商、公安和银监部门共同组成并授权的下级部门,该部门根据各自的授权,对电商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对于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责任的落实,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由不同的上级部门进行管理和惩罚。通过这样的设置,可以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帮助消费者较快找到责任人来维权。
[1]杨 静.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
[2]焦晓菲.浅谈完善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中国商贸,2012(11).
[3]姜雅朦.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初探[J].中国科技博览,2012(12).
(责任编辑:宋 洁)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Electronic Commerce
WANG Lin
(ShanxiSportsVocationalCollege,TaiyuanShanxi030001,China)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makes online shopping the main platform for people to choose goods. However, the nature of the network itself makes many consumers fail to solve their dispute in time, which affects the consumer's trust in the business as well a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electronic commerce, we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judicial prosecution system, standardize the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electronic commerce;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judicial prosecution system
2017-01-05
王 琳(1978-),女,山西长治人,山西体育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体育法研究。
DF52
A
1672-1500(2017)01-00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