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角色

2017-04-11刘红春

思想战线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刘红春

论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角色

刘红春①

伴随着就业体制转型与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平等就业领域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2007年至今的1部国家立法与26部各地就业促进立法,赋予了社会组织平等就业“协助促进者”的角色。经过多年卓有成效的“协助促进者”角色实践,该法律角色的具体化可概括为四类:司法救济的援助者、法律法规的倡导者、促进实践的研究者、促进信息的传播者。这些具体的角色实践面临诸多内部与外部困境,面对促进平等就业及其角色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通过采取政策立法等对应性措施化解这些困境,将有效促进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的社会生成与国家理性建构的有机结合,推进促进平等就业角色体系的不断完善。

平等就业权;法律角色;法律援助;政策倡导

一、问题的提出

在1978年认识到“全能主义国家”*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国家政治权力框架是全能主义的,指国家政治权力对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和一般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与干预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参见李景鹏《后全能主义时代: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公共管理》,《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2期。的不足之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逐渐放松了对社会领域的行政控制,尤其是1980年开启的国家就业体制转型及与之相伴的政府促进平等就业工作角色的调整,让社会组织获得了承担促进平等就业的角色空间;并且,1978年以来的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使角色具有了主体基础。同时,第三部门、多中心治理、角色分立等多学科理论也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不仅如此,国家也在不断地通过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参与各种事务的法律主体资格。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简称《就业促进法》)不仅批判性的继承了1990年到2006年间,国家和地方立法对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角色的先行法制经验与有益实践成果,还首次明确了社会组织在促进平等就业中“协助促进者”的法律角色定位。*该法第9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工会”在就业时并没有介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资格,所以没有作为协助者角色列入研究范围。随后,26部*数据来源: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北大法宝数据库、新法规速递及有关政府网站,截至2015年底。各地方促进就业的专门立法都纷纷赋予了其平等就业“协助促进者”的法律角色。而且,促进平等就业已经被列入国家创新性发展社会事业与治理的顶层设计中。如国家的“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和第一个“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以及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的历次会议及决定中都有相关内容。从理论支撑的视角来看,落实上述促进平等就业的顶层设计与规划,需要不断研究健全促进平等就业的体系,尤其是法律角色体系的研究。然而,在以往的促进平等就业体系研究中,主要关注的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等主体对平等就业的促进作用。而通过对典型社会组织协助促进平等就业的具体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和文献分析后发现:社会组织是促进平等就业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法律角色。从促进平等就业的实践来看,很多官方的或是草根的*依据社会组织设立的主体属性,可以把社会组织分类官方的与草根的。官方的社会组织指的是由各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社会组织;草根的社会组织指的是由公民个人或私人性组织自下而上自发设立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已经通过多种角色,积极投身促进平等就业的多个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创新了促进平等就业的主体结构、范式,以及角色类型,缓解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压力与社会矛盾,提高了法律的实施及平等就业效率。然而,社会组织在促进平等就业中的角色定位、具体法律角色实践、角色功效发挥的要素、生成、动力机制、障碍和掣肘因素、法律角色及其体系发展完善等问题亟待系统性梳理、研判与解决,这些对于在促进平等就业中还处于起步阶段的社会组织法律角色的未来实践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角色实践

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中,都认为社会组织在促进平等就业中的角色是“协助促进者”,该法律角色的具体协助促进行为有两种:协助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与协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劳动权利。从这两项协助促进行为的内容来看,该角色定位属于一种总体性定位,是一种总体性角色。因现有的“促进就业工作”与“依法维护劳动权利”都是高度抽象而非具体化的界定,在具体的促进平等就业角色实践中,必须把“促进就业工作”与“依法维护劳动权利”具体化。换而言之,该法律角色定位及其要求,需要在平等就业协助促进的实践中具体化,笔者通过结构访谈与文献梳理发现:2008年到2015年,部分妇联组织、北京A组织、南京B组织、深圳C组织等4个典型社会组织多年的平等就业协助促进实践,表明了这些社会组织的法律角色包括:援助者、倡导者、研究者与传播者,即社会组织作为平等就业“协助促进者”的法律角色,通过援助者、倡导者、研究者与传播者等具体角色实践得以实现。

(一)平等就业司法救济的援助者

如果没有司法救济作为促进平等就业的国家司法强制力后盾,平等就业的促进将由于其缺位,而显得不完整与不公正。基于此,《就业促进法》赋予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该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司法救济的中立性及严格的事实、证据与程序要求,导致平等就业法律纠纷中成为受害人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法律纠纷的司法裁决中出现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时候,从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基本法治原理出发,法律应当赋予弱势一方当事人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这些法律原理的指导下,社会组织在协助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角色实践中,开始了对乙肝携带者、艾滋病患者、女性、基因缺陷者、残障人士等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援助实践。*参见李 松,黄 洁等《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劳动者胜诉 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法制日报》2008年9月4日;佘 晖《公务员第2名考生遭淘汰 被乙肝后向最高法申诉》,《华商报》,2013年10月23日;王英占《省妇联支持女大学生起诉用人单位和医院》,《成都商报》2014年12月4日;顾 春《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宣判》,《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4日;周 伟等《法庭上的宪法——平等、自由与反歧视的公益诉讼》,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575~589页;赵文明,阮占江《全国公务员考试招录色盲歧视第一案在湖南提起》,《法制日报》2011年12月14日;鲁 琳《全国公务员考试残疾歧视第一案开庭》,《法制日报》2012年6月7日;张 维《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原告获赔11000元》,《法制日报》2014年8月4日。

(二)平等就业法律法规的倡导者

平等就业法律法规的倡导,是社会组织在实践平等就业“协助促进者”总体法律角色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主要目的是推动涉及平等就业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与实施的理性化,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主要是指社会组织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平等就业法律与法规的制定、修改与执行的决策。因社会组织在参与促进平等就业的过程中已经成为“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言人,帮助弱势群体表达其政策主张和利益诉求”。*王 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而且“在其他一些社会组织发达的国家,存在各种各样的专门性倡导型社会组织,为公共价值或第三部门的共同价值代言并进行政策倡导是它们的核心功能之一。所以,它们也被称为代言组织。”*贾西津:《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关系》,载王 名《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1978-200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01页。在我国,有关理论对此也有研究,有学者提出:“西方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按照功能定位大体分为服务型和倡导型两大类型。”*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9页。实践中,结合对女性、残障、艾滋、户籍等领域平等就业司法救济援助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开始了平等就业政策法律的制定、修改以及具体执行的倡导,这些倡导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善侵犯平等就业的“制度性”基础——法律法规。在具体的倡导者角色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是妇联及有关社会组织,在涉及女性及所有公民平等就业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与具体执行方面的倡导。此外,社会组织还通过举报、建议、公开信、社会行动、行为艺术等方式,对平等就业相关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进行倡导,即倡导式监督。*参见《天下公两周年报告》,南京B组织网站,http://www.tianxiagong.org/;陈丽平《全国妇联提案建议保障男女平等权利 消除招录女大学生性别歧视》,《法制日报》2013年3月13日;严 铧《妇联副主席批企业性别歧视:要武大郎弃穆桂英》,《南方都市报》2014年3月9日;黄小希《全国妇联权益部:支持女大学生向性别歧视说“不”》,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3-02/01/c_124307984.htm。

(三)促进平等就业实践的研究者

平等就业权是所有公民的法定权利,所有法律都必须公平公正的保障全体公民的此项权利。但在法律实施层面,由于作为平等就业权利主体的公民间客观存在差异性,并主要体现在行业与群体属性方面。这些差异性塑造了平等就业及其促进的专业性,这要求承担协助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的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目前的现实是:一方面,学术界对整个领域的专业性研究非常少;另一方面,仅有的研究存在“不接地气”的情形。面对支撑促进平等就业专业理论知识的匮乏,以及高度专业性及实践性的要求,社会组织从自己援助者与倡导者的协助促进法律角色具体实践出发,寻找适宜的专家团队,开创了一条援助、倡导与研究相结合的促进平等就业及角色专业知识研究之路。这些研究的成果,依据研究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平等就业的综合性促进研究与专门性促进研究两种。*参见北京A组织网站,http://www.yirenping.org/;深圳C组织网站,http://www.ejicn.org/index.asp;林 露《调查显示9成女大学生遭遇就业性别歧视》,人民网,http://edu.people.com.cn/n/2013/0510/c1053-21442553.html。此外,为了集思广益,更为有效的研究出适用于促进平等就业的多样化成果,一些社会组织还举办了不少专题性研讨会,吸引促进平等就业工作相关领域的政府人员、大学教授与法学研究生、律师、NGO(非政府组织)志愿者,以及劳动者等群体参与。

(四)促进平等就业信息的传播者

社会组织在促进平等就业的过程中,具有双向性传播的作用,即在有效沟通政府与公众的同时,向政府与公众进行平等就业及其促进信息的传播:对于政府而言,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收集促进平等就业的全面与真实信息;对于社会及公众而言,他们的促进平等就业意见、诉求等,可以被社会组织进行集中、理性的整合,并传播给政府。如此,政府就可以依据社会及公众的平等就业需求,做出更为科学的促进平等就业决策并执行。研究发现,社会组织的促进平等就业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实践,可以就平等就业问题向社会公众、有关社会组织进行有效传播。*参见重庆市妇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就业促进法〉深入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中国妇运》2008年第9期;黄溢智《反对招聘中性别歧视的法律行动及其基础》,载刘小楠,黄 理《反就业歧视的机制与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07~108页;曹大鹏,周逸雄《武汉光谷步行街头女生“叠罗汉”呼唤公平求职》,《楚天金报》2012年4月6日;姬 娜,王戈凡等《“花木兰”穿越现代找工作也得女扮男装》,《三秦都市报》2012年4月12日;周 竟《女大学生:行为艺术抗议就业性别歧视》,《新华每日电讯》2012年4月27日。为了提高社会组织的协助促进法律角色的能力,一些社会组织开展了针对社会组织涉及促进平等就业的知识、技能与经验等信息的传播活动,这种促进平等就业传播者的法律角色主要通过培训的方式展开。*参见北京A组织网站,http://www.yirenping.org/。

三、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的阐释

社会组织在促进平等就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援助者角色丰富了平等就业司法救济援助者的角色体系;倡导者角色通过积极参与平等就业公共事务决策与立法的讨论,增进了社会的韧性与宽容度,积极影响平等就业公共决策与制度变革,增加了平等就业立法与决策的合理性基础;研究者角色总结、概括与提炼了有益的平等就业援助与倡导等方面的法律角色促进经验,为社会组织协助促进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平等就业提供了方向与行动的指引;传播者角色间接性地承担了一些平等就业信息传播、法治宣传与诉求表达的公共职能,塑造了社会组织成为促进平等就业领域中国家联系社会公众的一个桥梁与纽带。且公民自发成立社会组织,或者通过既有的社会组织参与平等就业政策制定过程,创造了政府和单位体制之外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新渠道,提高了平等就业公共政策的认同程度。同时,社会组织的上述角色功能及其衍生的法律监督与法律咨询效果,还缓解了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合法性危机,填补了某些公共服务的空缺,为我国社会的平稳转型创造了条件。

(一)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的特征

在平等就业司法救济援助中,这些在残障群体、基因健康群体、社会出身(户籍)群体与视力健康群体中开展的平等就业司法救济援助,不仅进一步拓展了社会组织援助促进平等就业的领域,更为这些群体及相关用人单位带来一次普遍性的“平等就业”有司法救济保障的“启蒙”与“示范”。这其中,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从单纯的私人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组织,拓展到了公务员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等“国家机构”,以及公办学校等“事业单位”等多元性主体;在诉讼类型方面也开始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从最初的“民事诉讼”延伸到了“行政诉讼”;胜诉率在不断提高,无论是乙肝领域、户籍领域、残障领域,还是艾滋病领域等,都开始出现胜诉的案件;诉求请求开始涉及增加或修改政策或法律的要求。例如在“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的诉讼请求中就要求:“判令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制定保障残疾人参加各类资格、任职类考试的规范性文件”*鲁 琳:《全国公务员考试残疾歧视第一案开庭》,《法制日报》2012年6月7日。等;在案源获取方面,改变了过去被动等待的做法,转为被动与主动相结合。例如,南京A组织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公益机构天下公公开征集第四起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南京B组织网站:http://www.tianxiagong.org/show.asp?id=92。的公告;在援助方式方面,也变得更加丰富,已经从单纯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和公益律师,发展为向媒体及学者通报案情,接收媒体采访、报道等,扩大了案件的影响力,持续推动了艾滋病患者等群体平等就业议题在国内的讨论;在援助主体方面,开始由草根社会组织的援助扩展到了诸如妇联这样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的援助。

在平等就业法律法规倡导中,社会组织的平等就业政策法律倡导者角色实践展现出了一些特征:与援助者角色相比,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合作增多了,典型代表是部分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倡导的领域比较多元,不仅有乙肝携带者、女性群体,还有艾滋病患者等;依法并理性地展开倡导,而且倡导的方式多样,不仅有单独的口头与书面建议、立法建议稿、公开信、举报信、谴责信、呼吁信、行为艺术等,还有协同联合的倡导,例如联合人大代表与同类机构及结合具体个案等;准备较为充分,基本都是在大量调查、研究与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倡导;倡导的对象多元,不仅有向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倡导,还有向企业、事业单位的倡导,即不仅倡导制定、修改政策、法律,还倡导平等就业政策法律的执行以及监督,甚至还倡导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开始朝一个选定的目标与方向,有效整理实践与倡导经验。

在促进平等就业实践的研究中具有非常独特的优势:首先,研究的实用性强,几乎都是在多年促进平等就业协助援助者与倡导者角色实践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规范化、效率化的实践促进平等就业,并且,研究者的角色实践还努力做到与时俱进;其次,研究的类型多样,从促进平等就业本身的复杂性出发,梳理出了综合性促进与专门性促进的研究区分,并在专门性促进研究中区分地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等不同群体对象继续展开研究,这不仅类型化了研究成果,更增加了成果的实用性与针对性;再次,研究主体的多元性,不仅有各级妇联,还有其他一些草根组织的参与;最后,研究方式的复合性,不仅独立开展研究,还通过研讨会的方式充分吸纳促进平等就业领域中政府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及其群体和同行的建设性意见。

在促进平等就业信息的传播中,不仅可以改善劳动者对平等就业政策法律的习惯性质疑与抵触心理,从而帮助劳动者认知、理解政府的促进平等就业有关政策法律及动向,有效加强政府及政策法律的权威,还可以帮助同类或其他社会组织了解、学习促进平等就业领域的生态,并为愿意参与的社会组织部分角色提供能力支持,如援助者、倡导者、研究者等角色实践,同时构建协同促进的合作网络。总之,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协助传播者角色,符合社会治理中平等就业及其信息促进,有效“上传下达”与横向传播等的基本需求,该角色能够有效的填补政府在此领域的不足,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意识的内化,与平等就业的“社会关联”*[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 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第249页。链条的形成,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的困境

经过多年的促进平等就业协助者角色实践,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女性等群体与领域中的促进平等就业已经取得了多元的社会与法律效果。如多起平等就业司法救济援助第一案、多项平等就业政策法律倡导、多种促进平等就业实践研究报告、多向促进平等就业信息传播的出现,以及一些官方机构和媒体的认可与报道等。同时,促进平等就业领域中“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双向协同促进型的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但总体上看,“协助促进者”法律角色在促进平等就业体系中的介入与参与,与《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的预期,与巨大的现实需求相比还有很多需要突破的困境。而且,研究表明,政府的开放程度越高,即政府允许社会组织在促进平等就业领域的参与程度越高,给予的扶持越优越,则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与积极性越强,取得的成效也越多越广。其中,最重要的是政策条件等制度环境,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了决定了社会组织协助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活动的空间与成效,以及持续性。这里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的有效规制,更为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社会演进方式”。*[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页。然而,当下的整体制度环境是:政府观念陈旧、立法相对滞后、执法环境受约束、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等。这些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加上社会组织在“协助促进者”法律角色认知、法律角色功能、法律角色属性与法律角色动机等方面的羁绊,以及促进地域、合作网络、组织治理、专业能力、社会认知度、资金筹资、财务管理、组织身份等方面的限制,使得促进平等就业中的社会组织法律角色承担面临着各种内部与外部、主观与客观、宏观与微观等并存的困境。这些困境相互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了促进平等就业的“协助促进者”法律角色功效的发挥。

四、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的发展

(一)化解法律角色的内部困境

社会组织要不断转变对“协助促进者”法律角色制度性空间的认知,改变过去“敏感”的项目对象或是领域的“自我设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具体而适当的协助促进法律角色具体类型,规范自身的法律角色行为,依法做到“补充”而不“主导”“到位”而不“越位或错位”“理性”而不“激进”,不断提升法律角色的能力与积累良好的信誉,丰富援助者、倡导者、研究者与传播者等具体协助促进角色类型,并促使这些具体促进角色获得更多的制度性支撑。另外,还要协调好角色的“公益人”与“私益人”属性的冲突,继续坚守自己“公益人”的法律角色属性定位。秉承“公益价值目标”,对“私益人”的角色属性,可通过完善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来实现合理的“自我克制”,维系“公益人”的属性,同时摆正与坚持公益性动力机制。此外,社会组织还可以依据具体个案与领域,在不损害组织信誉与社会认可的情况下,依法采取适宜选择的协助促进策略,逐步的发展符合自身条件、领域、制度空间的与社会需要的更多角色功能。如不断提高协助促进平等就业社会组织的认知度,帮助其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角色专业实践积累及整理、人才队伍建设与保障等两个角度切入,强化社会组织“协助促进者”法律角色的专业能力;从“家长式”治理模式、信息公开制度与自律机制等方面,健全角色主体内部治理机制;加强与其他组织间的联系,借用各种民间或是官方“枢纽型”机构提供的机遇与平台,有效整合促进平等就业的领域与互动合作网络。

(二)解决法律角色的外部困境

促进立法适应实践发展。立法要不断具体化“协助促进者”法律角色主体的概念、范围、适用领域以及行为类型等。例如,明确确定社会组织协助促进实践中的援助者、倡导者、研究者与传播者等,“协助促进者”总体性角色具体化的合法性,以避免这些具体的积极角色承担法律风险的再次出现。同时做好涉及监督管理、税务与财政等方面优惠和相关程序的立法衔接与修法工作。如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基金会管理条例》,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改变“双重管理制度”;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有关基本法律法规的起草与制订工作,尽快健全法律规范体系,以适应社会组织协助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实践发展的需要,并将有关的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立法还要注意吸纳部分具有丰富角色实践经验的典型社会组织参与,充分发挥它们的立法参与功效。此外,在国家层面,可以继续出台一些综合性的政策支持体系,并尽可能地通过“高层协调机构提高政策的整合能力,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1—201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1-52页。

构建宽松型的执法环境。首先,更新政府观念,本质上来看,社会组织参与促进平等就业的根本目标与政府目标具有一致性:促进平等就业,保障就业权实现,不存在给政府“添乱”“多事”与“找茬”的动机与行动。因此,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该逐渐更新观念,认识到促进平等就业领域与社会组织法律角色之间是一种“合作协同”关系,并不断树立与巩固这种观点。其次,合理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在登记注册方面,从法律上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程序,逐步降低准入门槛,有效改变现行许可制度。对这些协助促进平等就业的社会组织,还可以采取有区别的认证、登记与备案三级登记制度,以更有效率的赋予它们合法身份;在监督管理方面,改变不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分类行政控制方式,建立合理分类监管方法,分类的标准应与登记注册的三类标准保持一致。同时还要发挥“政府孵化”*指的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孵化工作,例如各种各样的孵化基地与孵化器等。与“社会孵化”*指的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外的社会力量主导的社会组织孵化工作,例如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孵化。等有益机制的作用。最后,有序放开资金管理制度,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不得因为好恶等原因,违法要求提供年检资金信息等;对境外捐助资金的管理,应改变过去的差别性对待,坚持平等原则办理境外资助资金的领取手续。

畅通权益司法救济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激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4条等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支持起诉”制度;有效贯彻落实与推广“立法登记制度”及有关规定;总结既有的环境权益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多年来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改革试验,并参照这些先验性法律经验,在一些地域与群体内的促进平等就业中进行平等就业公益诉讼试点,由全国及省级妇联、残联或就业促进会、残疾人互助促进会,以及前述援助实践经验丰富的草根组织,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同时,通过成立官方或民间的平等就业司法救济法律援助支持基金等方式,参照自然之友成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的做法,由政府或社会组织逐步设立专项的平等就业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用于资助与支持公民个人及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提起平等就业维权公益诉讼。

结 语

对于社会组织的平等就业“协助促进者”法律角色,各级政府要通过在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在体制上的吸纳,引导社会组织的平等就业“协助促进者”法律角色往国家期望和社会公众需要的方向发展和完善。同时,推动女性、身高、基因、疾病、出身等更多领域的平等就业,并充分激活妇联、残联、就业促进会等官方社会组织的协助,促进法律角色实践活力,以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多种积极法律角色功效,促进平等就业协同促进角色体系与保障机制的完善,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有序推进。

(责任编辑 甘霆浩)

A Thesis on Legal Rol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romoting Employment Equality

LIU Hongchun

As the employment system is being transformed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rapidly developing, legislation for promoting employment equality has gained momentum. The 1 national act and 26 local acts enacted since 2007 have granted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role of assistant promoters of employment equality. After several decades’p ractice in helping promoting employment equality, the legal role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types: helper in legal aid, advocate of laws, researcher in equality promotion practice and disseminator of information on promoting employment equality. However, the fulfillment of the above four roles is faced with bo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straints. To remove the constraints, correlative measures such as legalizing promotion policies should be taken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 for building the national system for employment equality promotion and its legal roles. The national system will provide impetus for the legal rol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romoting employment equality and ensure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for promoting employment equality in the long run.

right for employment equality, legal roles, legal aid, policy advocacy

云南大学2015年人文社科青年研究基金项目“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15YUNHSS020);民政部2015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中国特色新型社会智库的功能、管理与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2015MZR001-30)

刘红春,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云南 昆明,650091)。

C916

A

1001-778X(2017)01-0108-07

猜你喜欢

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人人面前法律至上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