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2017-04-11
栏目合作: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咨询台:
我公司此前与吴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确定其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然而,吴某经常工作时间8小时内未完成任务,下班后自愿加班予以完成。不久前,吴某合同到期,他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1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对此,我认为,公司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规定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吴某虽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他是个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规定,因此我们拒绝了支付加班工资。然而,吴某坚持认为他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并能提供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应按超时工作计发加班费。那么,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吴某加班工资呢?
张先生
张先生:
你公司和吴某争议的焦点是: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是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为前提的。而从你的陈述看出,吴某延时加班是为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自动加班,而非公司安排的加班。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规定了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就应该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应遵守的准则,是其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从你的陈述可以看出,你公司对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即“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那么只要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加班,公司就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吴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微问答】
问: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
答: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问:劳动者每周至少1日的休息能否分割成若干个小时安排?
答:不能。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