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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理论视野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2017-04-11高秉雄

社会科学动态 2017年4期
关键词:权力领域理论

高秉雄 唐 扬

学术反思

主流理论视野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高秉雄 唐 扬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政治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基本问题,对于它的探讨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简至繁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现代自由主义到新保守主义,再到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转换之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再次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诸多主流理论对这对关系给予了新的诠释。总结主流理论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贡献,有助于推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研究。

国家;社会;关系;模式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政治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基本问题。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相当庞大且复杂的研究领域,诸多学科、不同的理论都涉及到对这对关系的讨论。因此,梳理主流理论对这对关系的探讨、挖掘既有研究的学术贡献就是一件十分有价值的事情。本文试图对多元主义理论、法团主义理论、国家中心主义理论、公共领域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治理理论等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的研究提供一个系统的呈现并加以解释。

一、“强社会,弱国家”模式

“强社会,弱国家”模式所代表的主流理论是以美国经验为基础的多元主义理论。多元主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强调个人的自由与参与,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社会的状态深刻影响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多元主义假定权力的分布是多元分散、非单一集团控制的,它 “遵从韦伯的看法,把权力配置的多个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多个权力中心的存在作为分析的出发点”①。社会作为国家的相对领域,将多元的政治力量进行聚合,进而形成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发展能力的政治场域,从而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占据强势地位。

“强社会,弱国家”模式有其鲜明的特点:第一,国家与社会是明确的二元分立,两者在时空上都处于一种边界分明的状态,不存在交集。查尔斯·泰勒将社会视为先于国家、外在于国家,基于结社自由而形成自身独特运作逻辑的一个自主和独立的领域。利益集团在成熟的 “公民社会”中展开竞争,国家则是起到仲裁和调节的作用,国家经由社会赋权而获得合法性。第二,社会 “多中心权力格局”使得 “强社会,弱国家”的模式得以均衡、顺畅地运行。利益集团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是自治和自由的。正如达尔所说: “在大规模的政治系统中独立的组织有助于防止支配,并产生相互控制。”②各利益集团中没有一个可以强大到足以占据绝对支配地位,集团活动没有层级秩序,也没有被认可的保护者辅佐,它们通过各自的社会活动能力来提高社会影响力,争取具有代表性和话语权的地位,以实现自身利益。第三,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 “强社会,弱国家”模式认为两者处于一种 “零和博弈”的状态,双方的力量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方面,它将国家置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对立面,对国家充满了戒备与防范之心,更欲将其约束至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它主张社会力量的强势存在,约束和控制公共权力,防止国家“越权”。

“强社会,弱国家”模式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界定也受到了几个方面的质疑。首先,在社会结构和秩序方面,该模式认为多元的社会结构使权力得到分散而均衡的分布,均衡则可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它却忽视了多元结构下众多利益诉求的冲突,各利益集团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展开争斗,再加之实力的强弱之分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反而会加深社会的危机和分裂,导致秩序的不稳定。其次,该模式将国家作为中立仲裁的角色,显然与具有强大自主性的国家的现实不相符合。如果利益集团自主权过度膨胀而国家无法控制的话,则会造成社会的整体失控。最后,从方法论上看,这种采取个体自由主义来解释社会利益聚合的方式,难以解释现实中众多利益集团始终处于对立冲突之中的场景,更难以解释特殊利益集团所带来的社会失衡。

二、“强国家,弱社会”模式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主流代表理论是法团主义。学术界一般认为, “强国家,弱社会”是一个源自欧洲经验的理念模型,是相对于源自美国经验的 “强社会,弱国家”模式的一个替代性模式。法团主义认为利益集团的无限制竞争易造成冲突性的博弈,难以形成共识,徒增治理成本,却降低了系统效能。因此它主张形成一种统合式的政治安排,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③各种利益集团以有序的层级被组织进政治系统,国家则在这种制度化的互动中,通过钳制冲突和分配权利以促成共识,进而获得稳定的合法性和控制权。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特点在于:其一,国家与社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二元分立,而是呈现一种复杂互动与相互渗透的关系状态,二者融合所形成的法团化组织是整个社会良好运作的中介。其二,国家的强势主导地位。国家是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和特殊利益需求的行动体,其作用在于协调利益集团的竞争、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政治秩序。在权力结构中,国家凌驾于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集团之上,重大的事务会在国家的主导下与社会集团共同决定并执行。这样,利益团体与国家的边界也就不再那么清晰,它们的联系是制度化、常规化的,甚至是强制性的。④其三,利益集团被吸纳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各个领域只存在国家承认的少数甚至是唯一的团体作为合法化的代表机构,这些团体处于垄断地位,数量有限,且其内部结构设置带有鲜明的官僚科层制色彩。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虽然进行了理论上的创新,但还是有值得思考之处。首先,国家与利益集团的联盟,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对话语和资源的垄断,易使两者的权力边界和结构趋向固化,不利于中下层社会组织的利益整合和社会活力的激发。其次,国家居强势主导地位, “实施什么样的控制策略和控制强度,取决于政府的利益需求以及被控制对象的挑战能力和社会功能。”⑤如若国家过分注重自身利益,控制过紧,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停滞。因而国家如何把握控制的分寸就成了主要问题。

三、“社会中的国家”模式

“社会中的国家”模式是由回归国家学派的国家中心主义理论发展和演变而来的。在对现代化范式无所不包的 “社会系统”的批判中,回归国家学派将国家研究和制度研究重新带回正轨,强调了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在政治发展中的中心地位,但却忽视了国家在政治过程中与各种社会力量的互动,以及社会对国家的巨大牵制力。因而在此基础上以乔尔·米格代尔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以权力关系和社会控制为自变量,以国家能力为因变量的探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 “社会中的国家”模式。

该模式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又呈现出新的特点:第一,它提供了一种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全新的、动态的、过程导向的模型,提出了以 “国家能力”强弱的对立性和同一性为指标的不断变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出 “社会与国家如何创造和保持各种不同的日常生活的建构方式”。第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是模糊动态的。该模式认为国家与社会是共生而非分立,依赖而非分离,强化而非削弱的关系。因为在政治过程中,国家并不能取代社会原有的功能,社会可以以其特有的方式重塑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以弥补国家失灵时的混乱状态。第三,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平衡点在于 “有限国家”和 “有限社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和边界是持续不断变动的,任何一方都无法建立起绝对的权威或者霸权。最终,国家与社会的持续斗争形成了一个 “社会中的国家”,国家的有限性也就显而易见。 “有限国家”是指国家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米格代尔所指出的: “国家在国内扮演的角色和有效性与其在国家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高度相关。”⑥将 “不能为”的交与社会,将 “需要为”的独立做好,使社会机制能够协调运转,使国家可以更有效地整合与分配资源。

当然质疑之声也会存在。首先,该模式将社会比喻成一个社会组织的大杂烩,而认为国家仅仅是社会诸多权威中的一部分,国家的地位取决于它对社会控制的掌握,由此可见该模式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限定存在一种简约化的倾向。其次,该模式将国家与社会置于一种冲突的情境之中,认为社会组织状况决定着国家政治,但最后仍然落脚于 “如何建立一个强国家”、 “如何实现有效社会控制”的问题上,因而其实际用意并没有跳出 “国家主义”的圈子。

四、“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模式

“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模式的主流代表理论是公共领域理论,该理论也被认为是“市民社会的重新发现”。所谓公共领域,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结构来讲是介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富有张力的第三域;从社会基础来讲,它以成熟、发达的公民社会为依托;从功能角度来讲,它必须充分发挥其舆论批判和权力监督的作用以调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模式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社会结构呈现出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三维空间结构。其中政治国家属于公共权力领域,市民社会相当于私人领域,而公共领域则是介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部分,形成公众舆论,与公共权力机关相对。哈贝马斯认为, “由于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 ‘批判’的领域。”⑦其二,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是公共领域理论的立论之基。 “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它同样也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了开来。”⑧公众在市民社会中的经济活动属于私人事务,国家不得也不必要干预。国家的职责仅是通过公共舆论,维护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利益。第三,政治国家与私人领域对立,而公共领域源于私人领域,公共领域是国家权力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缓冲地带。公共团体对公共事务展开讨论形成公共舆论,通过发挥公共领域的中介功能,将诉求传达给国家,而国家的角色仅是落实舆论的观点,促进全社会之福利。

“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模式体现了学者对于现实的批判和理性的期望,学术界对该模式也有一些争论。其一,公共领域作为公共舆论空间,其公共性 (代表性)受到质疑。主要体现在公共领域的门槛既封闭又开放的准入标准:市民必须拥有相当的财产和教育背景才能获得足够的话语,而一些特殊群体的诉求则难以保障。其二,公共领域的独立性易受来自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或者社会权力的干扰,主要体现在对公共领域中议题选择和讨论的批判性和代表性的削弱。

五、“强社会,强经济,强国家”模式

“强社会,强经济,强国家”模式的主流代表理论是社会资本理论。该模式是对曼库尔·奥尔森的 “强社会,弱经济”和米格代尔的 “社会中的国家”这两种说法的一种回应。奥尔森依据其集体行动的逻辑认为利益集团越稠密,就越会窒息创新,阻碍经济,而米格代尔所描述的第三世界的政治场景则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但认为越是强大、良好的社会,越会限制国家的运转。作为回应,帕特南引入社会资本概念,提出 “强社会,强经济,强国家”的观点⑨,改变了一味从权力分配和力量对比角度分析的研究思路,进而使国家与社会关系从“你强我弱”的逆向互斥走向 “共强共弱”的同向共生。

“强社会,强经济,强国家”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社会资本的存量决定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资本,如信任、规范和互惠网络,并不是守恒不变的,而是在不同的情境下呈现差异化的趋向。在良性社会中,社会资本会不断积累,发挥积极作用,推动社会的均衡与发展,形成高水准的 “共强”形态;相反,在社会资本存量较少的区域,背叛、猜疑、逃避等因素同样相互强化,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导致 “共弱”的出现。针对此现象,帕特南如是说: “在那些社会资本丰裕的社区,公民规范维系着一个被扩大了的利己主义观念和一个对于互利互惠更加坚定的信念。如果我们社会资本的存量减少,我们当中越来越多的人就会一心想着去 ‘搭便车’,那不仅会忽略了 ‘像你一样的观众’的诉求,也会导致对维系民主运转的诸多公民责任的忽视。”⑩第二,培育社会资本,使国家与社会走向均衡增权的 “正和博弈”。社会资本理论的逻辑即是强大的社会定有良好的社会资本存量,良好的社会资本可以带来高效的经济发展,强社会和强经济必然带来更为强盛的国家。正如帕特南所言: “社会资本让我们变得更加聪明、更加健康、更加安全、更加富足,以及更有能力去管理一个公正而稳定的民主社会。”⑪第三,国家与社会不再单纯是结构层面的上下主导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动态的、共赢的政治共同体。依据社会资本存量变换的情况,国家与社会要么互相强化,要么互相削弱。社会资本越多,合作可能性也越高,而合作又可以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反之,则相互损耗。

“强社会,强经济,强国家”模式将经济绩效的考量引入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更具操作性,但同样也引来些许质疑。其一,作为核心变量的 “社会资本”,其本身受制于历史文化、制度政策、公民参与、组织网络等因素,对于社会资本存量少的国家来说,依赖社会资本的培育来完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路径,操作难度比较大。其二,该模式认为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在多次博弈后会打破囚徒困境,形成规范的参与网络,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强化国家能力。这种逻辑突出了社会结构性力量对于经济发展和国家运转的关键作用,而在一定程度上却忽略了国家权力的主动性和经济形势的波动性所带来的影响。

六、“国家、市场、社会协调合作”模式

提出 “国家、市场、社会协调合作”模式的代表性理论是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是在社会急剧变革的背景下,为应对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而兴起的新理论。随着时代形势的日趋复杂,人们意识到任何权力主体走向极端都容易造成结构性的失衡,为此学者们提出了主体更加多元、过程更显互动、手段更趋多样的治理理论。该理论中的 “国家、市场、社会”形成协调合作、三足鼎立、互相支撑的稳定模型。

“国家、市场、社会协调合作”模式是一种积极乐观,而又适应时代需要的模型。首先,该模式摆脱国家与社会二分窠臼,强调多主体的参与合作、共同治理、正和博弈。国家不再是公共事务的唯一权威和主体,市场和社会将作为主体引入制度框架,三维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相互监督、互构互强。如俞可平论述的: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⑫其次,主体间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增权,其合法性源于对各自权责的承担和相互间的承认。如英国政治学者格里·斯托克所言:治理理论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⑬在治理过程中,各政治活动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难以形成对资源的绝对垄断,唯有相互依赖,方可相互增权,进而应对危机。各主体需要在集体行动中相互交换资源才能最终实现集体行动,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参与者都不再是唯一的权力和权威来源。第三,主体间关系不再尖锐对立,此消彼长,而是走向正和博弈,相互增权。权力的均势是三者合作的基础。在复杂的环境形势下,国家、市场和社会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独立地处理好现有的问题,唯有相互合作,彼此规范,才能应对危机。

作为一种新兴的模式, “国家、市场、社会协调合作”同样在理论上受到挑战:第一,多元主体的运转逻辑互斥。在国家强制逻辑、市场逐利逻辑和社会自治逻辑之间,欲实现权力的均衡分配与正和博弈的理想局面难度比较大。其二,治理本身也并非包治百病,它也存在治理失效下政治主体间相互伤害和失灵叠加的风险。鲍勃·杰索普就很好地诠释了这种困境:合作与竞争——即在复杂动荡的环境中既捍卫合作的信任基础,又需保持多样性竞争以激发的创造性;开放与封闭——政治主体如何既保持对外灵活开放,又对内实现良好保护与协调;可治理性与灵活性——社会自治组织既能保证制度的规范约束性又可应对变化的环境;责任与效率——责任是对 “公”,效率是对 “私”,公与私之间界限的模糊容易使行动者陷入两难。⑭

总结与反思

前文分别从认识论基础、模式特点和批评挑战等方面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诸模式进行了梳理和详细分析。六种模式既来源不同、时序交替、内涵有别,又指向一致、相互砥砺、扬弃推进,体现出理论创新的进路和逻辑。

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基本形成了几个方向:其一为国家中心方向;其二是社会中心方向;其三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构;其四则是多元主体共治。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知经历了从 “一元论”到 “二元论”再到 “多元论”的变迁,研究视角也从静态的、模式化转向动态的、过程化。因此,在二者关系状态的主张上也从边界明确、此消彼长的 “零和博弈状态”转向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 “均衡状态”,再到稳定有序、协调合作的 “共赢状态”。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特点的分析中,各理论也引入了不同的变量,但权力和利益仍旧是核心变量,权力关系背后必然是利益的驱动。在利益的专属排他性驱使下,一方对权力的垄断,会导致权力关系失衡,国家与社会则呈现出 “你强我弱”的 “主导—支配”关系。在力量达至均衡之时,利益关系随之调整,各主体明确权力边界,规范约束权力,以维持均势。在复杂变幻的形势下,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单个主体的力量难以应对,共同利益的驱动会带来多重力量的凝聚,进而利于多元主体在互动合作、共享权力中实现 “正和博弈”。

每种理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质疑和挑战,这恰恰是推动其不断完善的动力所在,同时也是值得我们不断反思的地方。首先,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范式本质上还是先验地将两者作为二元分立的实体,具体到研究中则会化约成对二者力量比对及互动关联的结构性分析,易陷入一种 “整体性同质化”的思维倾向中,进而忽视微观层面行动者的策略和行动所带来的变数。其次,从理论的变迁和进展来看,它既是对现实情境的一种反应,也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政治实践。每一种理论范式都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紧密相关,在如今这个急剧变化的时代,全球化、信息化浪潮席卷世界,国际性大整合与大治理蔚成趋势,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如何与时俱进,确有值得深思之处。最后,如何建构一种适合发展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不仅需要多元主体的协调合作,更重要的是通过良好的制度来规范权力,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

注释:

① [英]戴维·赫尔德: 《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② [美]罗伯特·A·达尔: 《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尤正明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33页。

③ P.C.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1974,36(1),p.86.

④ 吴建平: 《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 《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⑤ 康晓光、韩恒: 《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 《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⑥ [美]乔尔·S·米格代尔: 《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⑦⑧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5页。

⑨ [美]罗伯特·D·帕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8页。

⑩⑪ [美]罗伯特·D·帕特南: 《独自打保龄球:美国下降的社会资本》,刘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8、336页。

⑫ 俞可平: 《治理和善治的引论》,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⑬ [英]格里·斯托克: 《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 (中文版)1999年第1期。

⑭ [英]鲍勃·杰索普: 《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刘龙伏)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中国地方治理现代化及国际比较研究”(CCNU14Z02008)

D0

A

(2017)04-0005-05

高秉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9;唐扬,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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