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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及其超越

2017-04-11储德峰

社会科学家 2017年9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信仰法治

储德峰

(上海政法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上海 201701)

党的十五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首次旗帜鲜明地提出并系统论述了“依法治国”这一重要命题。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这一些列举措充分表明,我们党对我国发展应当秉承并坚持的依法治国理念,有着足够的自觉和清醒的认识。教育无疑是把“无形的精神力量”变成“现实力量”的重要实现途径。当代大学生,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所依靠的未来中坚力量,其法治素养的提升、法治思维、法治精神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至关重要。有鉴于此,从依法治国视角审视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探讨其未来出路,当具意义。

一、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

自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和推进,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在课程设置、内容安排、教学方法、师资配备等方面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

(一)课程设置缺乏系统性,内容安排缺乏合理性

高校法治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首先需要有合理的系统性的课程设置。因为合理的系统性的课程设置既体现教育之于现实需求的契合度,亦是教育资源对人才培养的合理性分配。其次要按照现实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进行课程内容的设计和编写,因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1]

综观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有《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形势政策》、《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三门课程。其中,《法理学》仅对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形势政策》虽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但课时相对较少(16课时/学期),内容宽泛且教学缺乏规范性。“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①1987年《法律基础》成为高校公共必修课,1998年教育部公布的“两课”教学方案规定本科生必须开设《法律基础》课(“98方案”),2005年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的合二为一,并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05方案”)。是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开设的唯一的一门必修课。因此,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设置,与其说有《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形势政策》、《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三门课程,毋宁说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显然缺乏系统性。

此外,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当课程设置固定化之后,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教材内容的选择和编写。仅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为例,2005年之前采用的《法律基础》,在统一教学大纲的安排下,大部分高校尽管采用的教材版本不同,但内容大同小异、区别不大,“不外是法律基础知识,即关于法律的基本常识,主要是法律是什么……”①主要是围绕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法规而展开的介绍和学习,对法治社会、法治精神、法治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等鲜有涉及,准确地说,是普法教材;而05方案之后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姑且不论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二者合并的合理性,仅就其中的“法律基础”部分而言,将内容调整为“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具体包括“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国家安全意识”、“社会主义法律修养”、“我国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与2005年之前的教材相比较,内容确实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对法律意识、法治精神也有所触及,但基本停留在宏大叙事层面,很少触及实质性内容,且法律基础这一部分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相对比较小。培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高端人才,不仅需要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需要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的培育;不仅需要培养遵纪守法的大学生,更需要培养具有法治思维、法治信仰,能够自觉维护法治、推进法治、完善法治的生力军。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内容的选择和编写上,其不合理性,不言而喻。

(二)教学方法知识论倾向严重,缺乏人文意蕴

如果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的设计和编写是前提,那么教学方法的选择则是关键。法治教育,毫无疑问,需要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普及,以夯实教育对象的法治理论基础,但更重要的是要关注教育对象的法治素养的提高和法治信仰的培植以及法治文化的打造。直面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实然法治教育和应然法治教育之间在教学方法上存在的偏差和距离。具体说来,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主要围绕“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部分的具体内容而展开,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对关于法律基本常识的介绍。这类内容在其体例上以陈述性语言为主,知识点相对比较固定,表达方式也基本约定俗成。这些因素的客观存在,让任课教师很难有发挥的空间,使得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目标总是“可望而不可及”。

但是,教育作为最具人文意蕴的人类活动之一,其目的在于教育的人文性。具体到高校法治教育,自然也不例外。诚然,造就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教学方法人文意蕴缺失的根源,相对比较复杂。教材内容的编写不合理性固然是影响高校法学教育之于大学生法治思维、法治精神乃至法治信仰的培植的重要方面,但究其根底,这和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任课教师对传统理论灌输的知识性教学模式的情有独钟的思维惯性有着某种内在关联。客观地说,这种思维惯性势必会导致教学过程所关注的只能是狭隘的法律知识,其结果必然是法律知识和制定、遵从法律的人的分离和脱节,即对人同法律知识有何关联、什么样的人才能真正认识并获得法律知识、追求法律知识对人又有何意义和价值等视而不见。因此,这种教学方法,就其本质和核心而言,就是“没有价值主体的知识论”、“没有认识主体的认识论”和“没有生命主体的方法论”[2]。因此,笔者以为,当下我国高校法治教育方法革新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知识论和认识论同本体论和价值论相分离和脱节的局面,实现法治教育向人文教学的真正回归。

(三)师资配备非专业化现象严重,急需改善

鉴于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事实,专业性的事情必须交给专业人士去做,已成为社会共识。法治教育的开展,毫无疑问,必须依托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专任教师。但是,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在师资配备上,除了具有法律专业的院校所开设的《法理学》的授课教师之外,普遍以两课教师以及专兼职辅导员为主,而当前我国高校两课教师以及大部分专兼职辅导员大多是非法学专业科班出身,其自身的法律知识基础以及法治素养,尚是一个值得考究的问题,让其承担大学生法治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这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构成了一个既无法言说又颇具讽刺意味的话题。

当然,造就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任课教师的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根源是比较复杂的,但其直观上和高校法治教育课的课程归属直接相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形势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普遍依托课程,就其教学内容而言,“形势政策”以及“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无疑属于“两课”范畴,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基础”部分理应属于“法学课程”范畴,但在现实之中均被划归“两课”范畴是当前国内高校的通行做法,其授课教师也基本由两课教师和专兼职辅导员担任。实事求是地说,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两课教师和专兼职辅导员为高校法治教育做出了超越其专业能力范围的贡献。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展开,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法治素养已成为必然要求。因此,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就其师资力量的配备方面而言,首当其冲的就是任课教师的法治素养相对比较低下的现状急需改变,而如何改变则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造就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现实困境的根源

(一)培养目标定位滞后,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一直是教育的中心问题,这一中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既具有目标意义,也具有过程意义。因为现实需求是“培养什么人”这一目标设定的客观依据,而推动和满足现实需求的实践则是“如何培养人”的答案之源。当下我国高校的法治教育的健康有序开展,首先必须在明确现实需求的前提下,明晰其培养目标。事实上,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培养目标一直随着国家对法治教育的要求而不断变动,如在法治教育的起步阶段,国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目的在于: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知法守法”的大学生。因此,高校法治教育的培养目标以“知法守法的公民”为其基本指向。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意识到“知法守法公民”的塑造核心在于“法律意识”,因此,高校法制教育本质不在于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在于全面的法律意识教育,通过法律思想观念的引导,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全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新世纪,国家继而提出大学生不仅要具备法律意识,而且还需要具备将这种意识转化成运用法律的能力,强调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004年以后,国家认为高校法治教育“要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培养法制信仰,知法是前提和基础,自觉守法即信仰法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目标”,强调“法治信仰”。

从“知法守法论”到“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论”,到“法律素质论”,再到“法治信仰论”,这标志着国家之于高校法治教育的理念,已经从培育“消极守法公民”向培育“积极守法公民”转变。在应然层面上,随着国家关于法治教育理念的转换,高校法治教育的培养目标的与时俱进,并不构成问题,许多学者也对此做出了一些有益探索,但这些探索比较碎片化且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以至于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新的培养目标尚未明晰。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实践在实然存面上推行的所谓的改革都无法逃离新瓶装旧酒的嫌疑,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对高校法治教育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由于对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反应迟钝,以至于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目标尚停留在培养“知法守法者”的层面上,而原本应该形成的培养“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现代社会公民”的目标共识远未达成,这已经成为制约高校法治教育的最大瓶颈。

(二)学科属性认识不清,制度安排缺乏合理性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学科的归属问题是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具有至上性。具体到高校法治教育而言,自然亦不例外。现实之中,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学科属性问题一直处于论争之中,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从属于智育说”、“从属于德育说”、“独立于德育说”等观点颇具代表性。“从属于智育说”认为“高校法治教育是法律知识教育”,因此,法治教育的性质属于智育范畴。[3]而“从属于德育说”则认为高校法治教育是德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从属于德育说”相反,“独立于德育说”则认为,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的否定。德育概念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的内容”[4],因此,“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5]。这些观点的存在折射出目前我国教育界对于法治教育的学科定位认识十分模糊,迫切需要尽快明晰法治教育的学科定位,以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更进一步说,学科属性定位以及制度安排,相对于课程体系的设定、教材内容的选择、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实践的开展而言,都具有前提性和方向性意义。当前学界对于我国法治教育学科属性认识上的模糊和争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难以设置相对合理、稳定的课程体系,以至于法学专业课和“两课”课程相互交织;教材内容编写方面,形势政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组合缺乏内在逻辑,而且教材内容相对比较陈旧,缺乏与时代发展的互动性;教学计划缺乏科学性,且随意性较大。

(三)第一课堂教学理念陈旧,第二课堂缺乏系统设计

在教学论中,教学理念和方法对于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根本意义,因为再好的课程设置,再合理的教材内容,最后都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去实现。综观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手段和方法,主要采用的是第一课堂的理论教育为主、第二课堂的实践教育为辅的模式。在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第一课堂,即法治理论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传统意蕴深重的“传递性教学”。这种教学把教学课堂本质功能理解为知识的传递,学生是盛装理论知识的“袋子”,教师则是“装袋人”。这种教学之所以具有深重的传统意蕴,并在课堂教学中占有很大的市场,其根本原因在于任课教师之于知识传递的执着和坚持的情结。然而,也正是因为这种情结使得课堂教学因缺乏问题意识而沦为理论的解读或陈述,无法展示和探求隐藏在静态知识背后的那些更具有人生指导意义的动态生成过程,知识遮蔽了其之于生活和社会的意义。而法治教育的使命,不仅仅在于使对象掌握法治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经由课堂法治理论教学,搭建教师与学生精神生活的互动平台,通过讲解知识和建构意义引导学生理解、探寻和追求法治理论知识之于生活和社会的意义,通过把“问题解决”和“意义追寻”的结合,塑造和培植学生的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当前高校法治教育普遍采用的传递性教学,只会导致学生心灵的物化和精神生命的枯萎,其对于法治教育的危害显而易见。

高校法治教育的第二课堂教学,则主要通过党团活动、社团活动等途径而展开。诚然,根据大学生法治素质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而系统规划、策划、组织的党团、社团法治类活动是高校法治教育第一课堂理论教学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理论上,它能通过将知识与学生的实际经历和现实生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是实施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但在实际之中,当前国内大多数学校的第二课堂教学,基本上都是按照上级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部署和开展。这种为完成特定任务而开展的临时性、突击性的应景式法治实践教育,既因缺乏统一规划和系统设计而杂乱无序,也容易陷入为了开展法治教育而开展法治教育的形式主义怪圈,不仅难以形成有效教育反而会引起学生的反感和抵触情绪。

三、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高校法治教育走出困境的对策和思路

依法治国视域下的高校法治教育必须以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为基点,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对于人才的要求和标准,确立其培养目标,构建高校法治教育学科体系,创新教育内容体系,革新教学理念及方法,打造一支精干而又专业的教师队伍。

(一)立足依法治国实践需求,明晰培植法治信仰之目标

马克思认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因此,高校法治教育应该确立什么样的培养目标不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其设定理应植根于当前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当前我国最大的实际,最终都得依靠具有相应法治素养的人来进行。而在人的法治素养之中,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是基础,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关键。因为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他律。这种“他律”,正如卢梭所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6]换言之,法律只有获得人们的真正认可,并在人们的内心形成一种信仰的力量,人们才会人们自觉遵从。因此,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人们尊重和遵守法律,并非仅仅出于对利益或得失的权衡,也并非仅仅思考法律制度能为我们提供怎样的权利保护或危害惩罚,而是在法律的作用下整个社会能够呈现良好的秩序和良善的生活。”因此,“我们不能就法治讲法治,也不是为搞法治而搞法治”,同样也不能为了“法治教育”而搞“法治教育”。因此,从依法治国视角来看,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的不仅具有法治理论知识和法治思维且具有法治精神乃至法治信仰的现代大学生。

(二)明晰学科属性,合理规划课程体系

正如前文所说,学界对于高校法治教育的学科属性认识模糊,给高校法治教育带来的影响是深重的。因为学科属性会直接影响课程体系的规划、教材内容的选择、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实践的开展等。其实,当前高校将法治教育课程归入两课范畴,就已经明确了其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属性。至于当前学界客观存在地“智育说”、“独立于德育说”、“从属于德育说”以及“最低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说”[7]等,都只是对法治教育的某一特征或功能的概括。究其根底,其原因均在于对法治教育的马克思主义学科属性缺乏全方位的把握和深层次的理解。因此,当前我们必须直面的不是法治教育的学科属性问题,而是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属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合理规划其课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内含法治知识与法治理念两大体系,具体指向法治知识的普及、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培育等方面。因此,当前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应分为法治知识和法治理念两个系列。法治知识系列课程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和法治知识的学习以及法治思维的培养等问题。在该系列课程的编写中,主要体现对规范法学的学习,辅以理论法学的相关知识。法治理念系列课程,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生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培育问题以及法治意识形态教育问题。因此,该系列课程的编写重在法治思想、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以及法治文化等方面。此外,无论是法治知识系列还是法治理念系列课程内容的编写都要不断吸收最新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实现教材内容的与时俱进。

(三)立足法治教育实践,革新教学理念和方法

法治社会,归根到底,是一个价值社会。对于依法治国实践的推进而言,“只有基于对法治的价值认同所建构的自觉性遵从和自发性依赖,才是法治最深厚、最持久的依靠力量。”因此,法治教育的本质在于以知识为媒介,通过法治文化的再造和法治价值和精神的弘扬,塑造大学生的法治信仰,培养具有法治信仰的大学生。高校法治教育不仅是法治知识教育,而且是法治价值教育和法治信仰教育。因而,其所应秉承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自然和一般的专业课教学有异。

首先,高校法治教育是人文教育。人既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目的。离开了人,依法治国方略既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一切法律都是属人的法律,人既是法律之本也是法律之源,人民意志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成立的依据。因此,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首先要树立彰显“以人为本”和“终极关怀”的人文式教育理念,既关注围绕法治理论知识的专业性培养,又注重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综合素质的提高,“从根本上改变专业和文化、知识与人性相分离和脱节的局面,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并将这种结合建立在‘以人为本’和‘终极关怀’的基础之上。”这种人文式教学,不仅能够“照着讲”,而且还能“接着讲”,即不仅能够教授大学生关于法治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能够通过对教材内容的学理基础、知识基础和文化基础进行阐释、论证,促成其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基本内涵的理解、认同和接受。

其次,高校法治教育是生存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教育是引导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重要途径。然而,只有在对法治的永恒和稳定的信仰中,人才能获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基础。对于信仰,经验主义认为“不真实的信仰毁伤生命,真实的信仰促进生命。”“信仰的最终检验标准不是它的起源,而是它的整体的功效,在于它对人的生活和性格产生什么影响。”因此,高校法治教育需要树立生存教学理念,即立足人的生活实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照人之生存之境遇。唯有如,才能培植大学生永恒的和稳定的法治信仰,即真实的、最能引导人、最适合人的生存的法治信仰。这对于当下这样一个信仰繁多芜杂的社会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立足时代特征,改进教学方法。方法是沟通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其品质的好坏会直接影响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效果的高低。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虚拟和现实相互交织的时代,大学生更是对虚拟世界情有独钟,高校不仅要通过现实平台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而且还要对当前所处的网络时代的特征要有足够清晰的判断和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全面地反思传统法治教育只注重现实平台的单向度倾向,充分挖掘虚拟平台之于法治教育的功能,继而从资源和功能两个方面进行整合,实现现实平台与虚拟平台之间的有机联系和优势互补,创新高校法治教育载体,丰富高校法治教育的手段和方法,打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四)外引内培,打造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邓小平同志曾强调:“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具体到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而言,亦是如此。目前我国高校担任法治教育课程的教师大多都毕业于非法学专业,没有经过法学理论的教育和培训,法治基础薄弱,更谈不上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具体来说,一要对现有法治教育师资队伍进行分类培养,分批按计划进行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他们进修或继续深造以提高自身法治素养;二要尽快制定并积极推进法治教育专业人才的引进计划,组建高校法治教育的核心团队;三要建立高校和实务部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高素质的实务部门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

[2]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14.

[3]陈大文.谈谈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J].思想教育研究,1997(5):29.

[4]张宝成.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因素[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35.

[5]韩世强.试析我国法制教育模式的重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3):112.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 2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73.

[7]杨伟荣.具有系统性的充实的法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应有之义[J].现代教育科学,2009(3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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