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及其衡量标准
2017-04-11张意忠
张意忠
(江西师范大学 教育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2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1月10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1]经济领域面临的新常态迫切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改革,通过改革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互为联系,相互促进,因此,经济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导致高等教育供给结构随之变革,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学生就业困难,既有学生自身素质的问题,也有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需求不吻合的问题,其实质就是高等教育有效供给不足,甚至是无效供给。要发挥好高等教育的功能,迫切需要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实施有效供给,以满足社会需求,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一、高等教育有效供给内涵
高等教育有效供给及其供求关系是基于经济学中的有效供给理论衍生而来的。在经济学领域,通过市场机制调配资源,由价格波动信号引导进行调节,达到供需平衡。经济学是在资源有限但人的需求无限的情况下进行资源配置,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要,通过扩大有效供给来提高经济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效益。在人们需求的无限性与供给的有限性矛盾运动中,需求大于供给是社会发展的永恒现象,也给供给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与需求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
教育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活动需要一定的资源投入才能顺利实施,自然也就存在着供给与需求的问题。从高等教育活动来看,它是培养人的事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具有商品的部分属性,属于准公共产品,其准公共产品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高等教育的生产方面,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第二,从高等教育的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第三,在高等教育的提供方式上,政府、私人、第三部门之间既存在着单独供给,也存在着交叉合作供给。[2]高等教育与商业活动存在区别,它不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活动,其供给与需求都是在政府公共政策引导下的产物,而不是市场自由调节的结果,自然,其供求关系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供求原则,高等教育有效供给与经济学中的有效供给存在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同其它任何商品生产部门一样,都有供给与需求的问题,需要保持两者的协调与平衡,这是它们之间的共性。区别在于,高等教育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不是简单的经济活动,而是培养人才,具有其特殊性,而且目前高等教育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不同高校与专业之间在人才培养的质量上存在差异,有高低和优劣之分,促使人们对其做出取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赢利不是教育的目的,其供给与需求需要政府公共政策的介入与引导,市场机制自由发挥的作用有限。由于教育需求涉及到家庭、用人单位与国家等,它们之间既有经济性需求,也有非经济学需求,其需求具有多样性、差异性,需求本身之间也存在矛盾,个人对教育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往往并不完全一致。满足了个人需求的高等教育供给,不一定是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等教育供给,反之亦然。因此,高等教育供给是否有效,程度如何?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同需求主体之间各自具有自己的评判标准,导致有效供给的复杂性,因而高等教育供给的有效与无效是一个相对概念。
根据高等教育供给的分类,可以将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分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供给有效与高等教育产品供给有效。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供给是其产品供给的基础,这主要源于社会各行各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而且学历层次越高的人才,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进而促使个体产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意愿,说到底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供给是其产品供给的前提,没有入学机会供给,就不可能有产品供给。照此逻辑,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供给有效有利于保证其产品供给的有效,否则,入学机会供给不足,高等教育的产品供给不可能有效。
高等教育有效供给是指高校为了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提供的能够满足主体高等教育需求的供给。高等教育供给是否有效是以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满足程度为判断依据,且具有一定的相对性。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应该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适应和引导主体的高等教育需求,从而提高高等教育资源使用效率,达到高等教育供给的最优化。因此,高等教育有效供给要满足和适应高等教育需求,其程度要与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相适应。社会所能提供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决定了高等教育的供给状况,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高等教育供给提出了要求,需要高等教育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高等教育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一样,是多层次、多类型的。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场所,是产品的生产车间,是高等教育供给的主体,它们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委托培养人才。高等教育的机会供给是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既不能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随意而为,也不能脱离实际,一味地满足主体需求。高等教育的机会供给受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影响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数量及其素质结构,也决定了能够为高等教育提供的财力与物力支持的程度,社会人口状况影响着需要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政府的教育政策影响着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教育经费投入多少以及教育资源在教育内部层次之间如何配置等,都需要政府做出选择。各级各类教育都需要改善办学条件,增加经费投入,其经费短缺是共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不难以提供充足的教育经费。这就表明高等教育供给受一些列因素影响,甚至是决策者的个人偏好等人为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是相对的,要完全做到高等教育公平只能是理论探讨,因为高等教育有效供给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人们很难找到一种能够满足各个主体高等教育需求的最佳分配方案。就现状而言,我国的高等教育供给是一个相对的变量,影响这一变量的因素是教育资源的投入及其使用效率。目前来说,整个社会对高等教育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要大幅度地增加资源投入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只有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加强监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才能加大高等教育有效供给。
有学者基于高等教育供给与需求维度界定高等教育有效供给概念,认为完全满足了高等教育需求方的供给才是有效供给。由于高等教育需求主体的多样性及其差异性,导致高等教育供给既要满足个体需求又要满足社会需求变得难以落到实处,因此,需要通过高等教育供给引导高等教育需求、调节高等教育需求,协调两者之间的平衡,使其需求相一致,一旦无法调节或是缓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应该优先满足家庭高等教育需求,因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接受高等教育需要分担培养成本,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需要支付学费,其供给自然应该优先满足他们的教育需求。也有学者认为,在高等教育的实践活动中,其需求与供给无法完全达到均衡,只有最大限度地去满足、适应与引导高等教育需求,而无法达到两者的协调与平衡。在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既定的情况下考察高等教育供给,只有达到教育供求均衡点的供给才是有效供给。也有学者认为,可以把经济学中的有效供给理论可以引用到高等教育领域,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包括其产品在供给总量与总需求之间的均衡,各种类别的产品供给与各类需求达到均衡状态,也就是供求结构均衡。
高等教育产品的有效供给需要处理好二个问题,一是需要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家庭需求,二是要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既要满足主体需求,而且效率较高的供给才是有效供给。因此,只有当高等教育供给满足了个体和社会的教育需求,而且效率较高,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支出,这样的供给就是有效供给。相反,一旦高等教育投入所形成的教育供给满足不了主体的教育需求,而且运行效率不高,这种供给是无效供给或低效供给。由此可见,高等教育供给的有效程度是以教育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以及供给效率为依据。高等教育有效供给不足是其对立面,即未能满足主体高等教育需求的教育供给,表现为高等教育的供给不足、不良供给以及供给过剩。高等教育供给不足就是指提供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与教育产品满足不了主体需求,高等教育提供的人才产品满足不了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高等教育不良供给,表现为提供的高等教育与学生的需求不对接,两者出现偏离;所培养出来的人才与社会需要不吻合,一方面是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是一些岗位出现人才空缺,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学生与社会的需求,其实质是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不足。供给过剩就是提供的高等教育机会多于学生的入学需求,其培养的人才产品也多于社会的实际需求,是明显的供过于求。
二、影响高等教育有效供给的因素
高等教育有效供给受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人口等因素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及其对人才的吸纳能力,就其内部因素而言,高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资源、高等教育规模、高等教育需求等是重要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国家举办高等教育的支付能力。举办高等教育是一项昂贵的事业,需要巨大的经费投入,没有经济做支撑,高等教育事业寸步难行。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物质资源越丰富,用于高等教育投入就多,高等教育供给也就越有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教育供给的影响还体现为对教育的“带动效应”(Promoting Effect),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一般会较重视教育事业发展,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国家,由于对教育的重要性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以及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教育供给赶不上社会其他生产力供给。[3]发展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是影响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根本性因素。我国教育经济学研究的结果也表明,以高等教育入学率为衡量指标的高等教育规模随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衡量的经济发展水平变动而同方向变动。[4]经济发展水平与人才需求成正比例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越旺盛,对高等教育需求强烈,因而促进了高等教育扩大办学规模,加大高等教育有效供给,满足主体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社会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旺盛,另一方面是人们收入增加,高等教育支付能力增强,高等教育需求日益强烈,需要加强高等教育有效供给。
2.高等教育政策
高等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走向决定了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和方向,影响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政府的财政政策是决定高等教育有效供给的关键因素,它决定了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少。政府通过拨款、立法等手段来调节高等教育供给,甚至是直接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或是限制教育行为,保障高等教育有效供给。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符合高等教育规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高等教育供给的连续性、合理性,相反,多变的、不符合现实需要的高等教育政策,则给高等教育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不良供给。教育政策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高等教育政策,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教育政策也不一样。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其供给,一直深受高等教育政策左右。“大跃进”时期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正是高等教育政策作用的产物;1999年高校的扩招,同样是国家政策作用的结果,国家要求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高等教育机会供给,以拉动内需,扩大消费。
3.高等教育资源
众所周知,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不管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其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总是稀缺和有限的,而高等教育资源的多少又直接决定了高等教育的供给状况。高等教育资源丰富,投入大,有利于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增加高等教育有效供给。要使高等教育供给满足主体的高等教育需求,形成有效供给,必需要有充足的教育资源,否则,缺乏教育资源投入,高等教育供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造成高等教育供给无效与不足。当然,任何资源的配置都有一个合适的限度,高等教育的资源投入同样如此,并非越多越好,多多益善,过量的教育资源投入可能导致资源浪费,高等教育供给过剩。合理的高等教育资源投入是保障教育有效供给的前提。
4.高等教育需求
高等教育供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主体需求,因此,高等教育需求决定高等教育供给,有什么样的高等教育需求就会提供什么样的高等教育供给,没有需求的供给是无效供给。家庭和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有效需求决定了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支付能力的增强,他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进而促使高等教育供给做出相应调整,以满足主体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高等教育需求的增加,推动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增加有效供给,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日益增长的有效需求。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著的《学会生存》所言,“巨大的经济运动总是伴随着教育上的扩展的。今天的许多事实证明,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新的就业机会的出现强烈地激起了教育上的扩张。”[5]
5.高等教育规模
高等教育规模的大小决定了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多少以及它所能提供的人才数量,规模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就少;规模大,为社会提供的人才就多。当然,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规模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受经济社会发展制约,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决定了所需要的人才数量、规格与层次,决定了高等教育规模,否则,与之不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规模是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如,印度独立后过度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教育经费紧张,人才外流严重,其原因就在于高等教育发展规模超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出现高等教育供给过剩。高等教育规模的大小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主体的高等教育需求。
上述影响高等教育有效供给的各个因素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但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从整体上影响高等教育有效供给。
三、高等教育有效供给的衡量标准
高等教育供给是否有效,可以有多维的衡量标准。从供求关系来衡量高等教育供给,有数量、质量与结构标准;从公平标准考察,高等教育供给是否公平是衡量其有效供给重要的指标。
1.供求标准
由于高等教育需求具有多主体性,导致主体需求具有多样性,需求内容与需求层次均存在差异。在知识经济时代,高等教育的功能日益强大,人们对高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更为深刻,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由于主体的差异性,导致他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存在差异,个体与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完全一致。满足了社会需求的高等教育供给不一定满足了个体的高等教育需求,相反,满足了个体高等教育需求的供给不一定符合社会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等教育有效供给的评判标准具有多样性。长期以来,在高等教育供给实践中,由于缺乏一个规范的标准来衡量高等教育供给状况,导致了高等教育实际供给是否有效难以衡量。
要对高等教育有效供给进行评判,需要制定一个规范、合理的评价标准和尺度。评判高等教育供给是否有效的客观标准,可以从数量、质量与结构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数量上的有效供给是指高等教育提供的入学机会是否满足个体需求,高等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数量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高等教育的数量供给只有满足了这两方面的需求,才能认为是数量供给有效。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供给,是其产品供给的前提,它具有投资价值,还具有消费意义,个体高等教育需求,并非完全是为了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还有提升自我素养的需要。
高等教育供给不仅要满足数量需求,其质量需求是否满足更为重要,质量好了,个体和社会作为高等教育的需求者,自然也就满意,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就高。特别是在需求主体对高等教育需求质量多样化阶段,其质量标准存在差异,需求标准也就随之提高。只有质量满足了个体和社会需求,其高等教育质量供给才是有效的,反之则是低效或是无效。
高等教育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供给,不仅是总体上数量与质量满足个体与社会需求,其供给的有效性还需要考虑到高等教育的层次、类型与社会需求对接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教育的供求问题不单是要求受教育和社会能提供多少的问题,还包括提供什么样的教育问题。”[6]高等教育供给现状表明,许多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岗位,而有些用人单位却是找不到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毕业生,这就是高等教育供给结构带来的问题,高等教育供给结构与社会需求结构不均衡,培养人才的层次、科类结构与社会需要脱节。所以,高等教育供给的结构有效是衡量高等教育有效供给的主要依据。高等教育有效供给的衡量标准需要从数量、质量、结构三个层面去考察是否满足了高等教育需求。
2.公平标准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高等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是教育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高等教育公平问题与高等教育有效供给密切相关。教育供给是否公平是衡量教育有效供给的重要指标。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就是要满足主体的教育需求,使个体和社会得到发展,其需求满足的过程就是体现教育公平的过程,针对不同教育主体,尽量提供多样化的需求,满足每一个主体的需求,凸显教育公平。特别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供给,既要体现个体需求的多样性与差异性,还有考虑到个体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高等教育,而是要提供灵活多样的入学机会。反之,没有满足主体需求的高等教育供给,既不是有效供给,也无法体现高等教育公平。美国学者詹姆斯?科尔曼在《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一文中提出了教育公平的四条标准:“一是进入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为所有儿童,不问背景,提供在同一所学校学习。二是参与教育机会均等,无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得到相等的教育参与。三是教育结果均等,从教育进程和教育经验中得到相似的教育成效,向每个儿童提供使每个人在入学时存在的天赋得以发展的各种机会。四是教育对生活前景机会的影响均等,通过教育克服人的出身、性别等本来的差别,取得同样的社会成就,对具有先天不足或后天不足的学生实施补偿性教育。”[7]这四条标准可以作为衡量教育公平的标准,符合其标准的就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的,否则就是不公平,也是无效的。
当然,由于教育公平属于价值判断,建立在其高等教育需求基础上的评判标准,不同的社会主体对教育供给的有效程度有着自己的评价标准。由于需求具有多维性、差异性、个体性等特点,导致了其需求标准的复杂性,个体与社会的高等教育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其满足的程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准确度量。而且个体的高等教育需求与社会的高等教育需求之间两者并不是完全吻合,家庭与社会的高等教育需求存在差异是常态,在这种背景下,其有效供给应该是优先满足、适应和引导个体的高等教育需求,因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接受教育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教育成本,自然,高等教育供给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尊重他们的教育选择权。当然,个体的高等教育需求不是凭空产生的,他们是基于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关注高等教育的投入成本与接受高等教育的回报。社会需求制约和影响个体的高等教育需求,从这个角度出发,满足了个体的高等教育需求,也就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高等教育需求。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还肩负着协调个体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引导他们的需求趋于一致。
参考文献:
[1]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 /2016-01/14/c_1117776578.htm,2016-01-14.
[2]李江,关立新.高等教育供给: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4),14.
[3]何丽萍.民办高等教育供给机制及其选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6.
[4]秦宛顺.教育投资决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19-122.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R].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55.
[6]顾明远.教育与需求——现代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上)[J].比较教育研究,1995,(3),4.
[7](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