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清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7-04-10张卫兵
张卫兵
社保基金清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张卫兵
维护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近年来,乐山市五通桥区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建立了常态化的清欠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社保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阐述了该区在此项工作上的实践与成效,对加强社保基金清欠工作的措施提出建议。
一、基金清欠的初步成效
从2016年3月开始,乐山市五通桥区对所有截至2015年12月31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放了《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58份。经统计,2016年全区欠费单位共补缴社保欠费5640万元。
二、清欠社保基金的主要做法
(一)“三个到位”推动清欠工作社会化
思想转变到位。主动向区委、区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实现了思想观念从优先保障经济发展,到兼顾经济发展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可喜转变。
法规宣传到位。在春风送岗招聘会、劳动法制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大力宣传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保险意识。
组织协调到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清欠工作重点和信访维稳高风险点,做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二)“三项制度”推动清欠工作常态化
建立欠费台账制度。安排专人建立欠费参保单位统计台账,定期掌握参保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基本情况。
建立动态跟踪制度。主动上门服务,实施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欠费单位经营动态。对有能力缴费的欠费单位,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清欠费;对有能力补缴的欠费单位,督促其签订补缴社保费承诺书,承诺当期不发生新的欠费、逐月按计划补缴一定金额。
建立欠费预警制度。乐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期确定为3个月,在缴费期的最后1个月,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参保单位欠费情况,及时电话提醒其逾期未足额缴纳将产生利息和滞纳金,敦促其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三)“两项流程”推动清欠工作规范化
优化社保经办内部流程。对欠费3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按照基金征缴股统计欠费情况,基金财务股确认欠费金额,审计稽核股制定《欠费金额确认通知》《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欠费单位到基金征缴股领取通知,审计稽核股送达通知,审计稽核股按人社部20号令执行清欠程序。
依法依规开展清欠流程。欠费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后,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缴,社保经办机构将向区境内金融机构查询其银行存款余额。根据查询结果,社保经办机构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强制划拨。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向欠费单位送达《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对逾期未足额缴费的,区人社部门将向其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同时向区境内金融机构送达《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区境内金融机构按照通知书进行划拨,并将划拨结果反馈至区人社部门。若划拨足以缴纳所欠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将做好记账等工作;若划拨不足,社保经办机构将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并报送质押、抵押物评估报告及相关权证。若不能提供担保,社保经办机构将向指定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社保经办机构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灵活把握,推动清欠效果最大化
文书送达。采取上门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三种方式。如欠费单位拒不签收,则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如找不到欠费单位相关人员,则采取公告送达。
达成和解。针对有补缴潜力、补缴积极性高、诚信度高的部分企业,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包括当期不发生新的欠费、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清欠费等内容。欠费单位如当月未履行和解协议,则于次月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三、加强清欠措施的建议
人社部20号令对清欠每一步骤没有明确具体时效,不便于社保经办机构与司法部门对接,建议上级社保部门与法院沟通后,出台细则。
对社保欠费利息的收取,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外,其余险种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司法部门将不予以支持,建议上级社保部门与法院协调解决,或者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
针对破产企业其资产拍卖后不足以清偿社保欠费这一现象,建议上级社保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处理办法。
(作者系乐山市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