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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背后的思考

2017-04-08周一滨

商场现代化 2017年5期
关键词:股权激励

摘 要:为了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如何平衡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不断做出抉择,股权激励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得到了广泛运用,但中国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机制有着其特有的动机与背景,本文以农产品企业为研究对象,采用单案例研究法,针对该企业的历史业绩和经营目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管理者的行为、股权激励结果来试图了解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动机、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因素、研究股权激励效果评价体系、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激励机制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股权激励机制与中国企业管理制度两者间的关系。

关键词:股权激励;完善体系;企业管理制度

一、股权激励机制发挥的激励作用

公司股东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加大管控力度,往往采取股权激励机制加大经理人“主人翁”意识以强化公司地位,实现公司长远发展。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并做到与股权激励机制相匹配;企业管理层过高的薪酬对股权激励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公司在耗费成本的同时,并达不到激励效果,这样股权激励机制收效甚微。只有调整合理的薪酬结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股权激励机制。

2.适度调整股权激励机制在现有薪酬结构中所占比例,股权激励机制是企业一项长远的战略计划,而现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制度只是对企业员工的短期激励,短期激励发挥的激励作用远远不利于战略目标的长期实施,这样加大比例后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尽量充分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作用。

3.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企业为了达到激励作用而实施股票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考虑公司管理层达不到相应绩效指标时给予的惩罚,如建立行权保证金制度,当公司管理层达不到企业既定目标是,不但不给予奖励,还没收保证金,从而警醒企业管理层,使其充分感受到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有效和长效的约束机制。

二、影响股权激励机制成功与否的因素

1.公司自身特点(人才;薪酬)

人才需求的渴望程度对股权机制机制的选择具有正相关作用,通常:对人才需求程度越高的企业,为了笼络人才,更好的服务于公司治理,通常采用公司激励机制。另外,一般来说:公司薪酬高的企业对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作用就会下降,反之,薪酬较低的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相对明显。对激励对象的筛选至关重要,对于激励对象的选择也要有一定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要选择不同的激励方案,以适应公司长远发展。

2.激励方法

每种激励方法都要自身的优缺点,不同性质以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法,以适应企业自身性质和行业特点等。

3.确定员工持股总额和分配总额

如何确定每位收益人的股权激励数量、股权激励的总量、用于后期激励的预留股票数量,由于每个公司都有自身实际情况,不同公司会采取不同方案。其中上市公司具有特有的处理办法,根据员工工龄也是计算和确定持股和分配总额的方法之一。

4.库存股数量

当公司股东选择采取股权激励机制时,库存股的持有量是实施此项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影响股权激励机制成功与否的关键。

5.公司掌控度(退出制度)

股权激励机制并非永久行为,当员工正常离职,如:退休、伤残、死亡等因素时,员工通常可以继续享受股权。当员工非正常离职时,如无故主动离职时,企业不再负有股权激励的义务。当员工被开除时,理所当然不满足股权激励的条件。

6.管理的具体操作

将股权激励机制的管理常态化,如设立专门机构对股权激励计划负责,定期举办会议阐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实施,疑惑等,做到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为股权激励计划保驾护航。

三、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农产品走的是让公司高管、关键技术人员以及业务骨干持股的路。在农产品对信托投资失败后,其初衷是通过对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从而使公司拜托困境,尽量减少损失。然而公司管理层在激励机制下发挥主观能动性找思路,想办法,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而是一味的蛮干强干,通过出售公司股权,出售公司固定资产,变卖公司物业管理权,来获取利润,从而达到公司股东设定的股权激励目标。

1.风险规避

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督不到位,考核指标单一化,考核条件合理性欠缺,經理人自身素质不过硬等原因极有可能造成国有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失,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特有的公司性质,其推动股权激励机制的源动力和方案实施的可操作性,合理性有所欠缺。所以,在考虑股权激励机制的风险规避时,应特别注意对国有企业的管控。反之,则会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结合案例发现,农产品公司流失了大量国有资产,明显是在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后发生的。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要做到:股权激励评价指标多元化,加入非财务指标进行测评,从而减少为追求单一的财务指标使公司管理层做出一些非理性和过激行为。

2.政策指导

证监会作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的正部级单位,应加强国有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机制中相关规定的监管,证券市场上快速发行与交易的过程,投资者们往往应接不暇,因此只有随时随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才有可能在尽短时间内做出相应正确的决策。所以应加强信息披露。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证券法》上并没有对于股权激励制度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是否能够在下一部《证券法》或者修订案中有所增加,是值得期待的。因为只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才能达到公司进行更深入的监督的目的。

3.激励薪酬与企业组织代理问题的关系

激励薪酬不能完全削除组织代理关系,激励薪酬体制主要强调激励的作用,而组织代理关系是在两权分离的组织形式下应运而生的,遵循决策,监督和执行权三权分离的原则.

4.终结“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业家,却拥有最昂贵的企业组织制度”

企业经营者和高层管理者理所应当的享有与其劳动相匹配度的报酬,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管理阶层与国外同行业管理层相比,薪酬普遍偏低,待遇普遍低下,在这样的组织制度下,很难实现企业的良好运转和长远发展。要终结这种制度,应当做到:

(1)建立与企业管理层劳动成果相匹配的薪酬制度,重视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2)分清企业产权,订立公有企业原发性合同。

(3)在国有企业公有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企业资产产权。

(4)将企业资源转向合同基础。

(5)实施存量改革。

(6)建立企业家定价制度,按能力付薪。

(7)优化现行组织制度中存在的监督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健全股权激励机制。

作者简介:周一滨(1989.08- ),男,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公司理财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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