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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的司法会计活动

2017-04-07李育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巨额财产司法会计检查

摘 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型犯罪,体现了我国打击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心。本文总结了目前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界定上存在的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复合行为说三种观点,同时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应该是检察机关承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及支出数额,巨额财产的来源等,并列举了具体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及对策。

关键词 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 司法会计 检查 专项检验

作者简介:李育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93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相关理解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可以以非法所得论。”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的认识与理解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均得到了普遍的统一,但是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与举证责任一直存在争议。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现存的主要观点包括不作为说、持有说、混合行为说。不作为说是目前大部分学者的意见,该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该是行为人负有说明自身财产来源的义务,但是其不能说明或者不愿意说明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持有说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且来源不明。复合行为说是上述不作为说与持有说的复合,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包括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不作为行为与持有巨額来源不明财产的行为。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由被告人承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本文认为,被告人承担相关证明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说明其财产来源合法本质上是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利的行为并非证明责任的倒置。那么对于巨额财产不明罪由谁来履行证明责任,本文认为应该由检察机关承担。主要包括证明被告人已有的财产与支出的情况、合法收入情况、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对于财产与支出情况、合法收入情况的查证会涉及司法会计活动。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

(一)案件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

目前诉讼机关计算犯罪嫌疑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通常采用的方法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额=资产与支出合计额-合法收入额-已查明犯罪所得额;其中:资产与支出合计额=个人存款额+家庭不动产投资额+其他投资额+统计消费支出额+特别支出额;合法收入=薪酬收入额+福利收入额+其他劳动收入额+投资收益额+房租收入额+特别收入额(赠与、继承等)。

上述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额的确认,需要由司法人员通过自由心证确认,而不是通过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确认。这是因为上述计算项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通过言词证据以及统计数据为依据形成的,这些证据和数据显然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事实依据,因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额问题无法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但是司法人员在计算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时,可以通过司法会计专项检验获取有关存款总额、薪酬总额、投资总额、租金收入总额等方面的数额,也可以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确认投资收益额等财务问题。

(二)查明此类案件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

在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实际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数额及相关支出事项的数额、财产的来源等事实。由于具体案件中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将非法所得混存于家庭财产中,因此对巨额财产、支出、收入等事项的查证通常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还包括了其家庭的财产、支出和收入事项。

1.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及支出数额。实践中多种途径可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及支出数额方面信息,包括搜查、勘验、检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主动提供、询问证人等。然后通过核实这些信息,并采取扣押、冻结、评估等措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总额;对支出的确认,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途径是通过当地统计部门的查询居民的平均数额作为确认日常开支金额的依据;另一个途径是通过采用司法会计检查在内的一系列侦查措施,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特定支出事项。

2.查明巨额财产的来源。绝大多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都产生于贪污、受贿案件。由此而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的重点应该是追查巨额财产的来源,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方法来查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一方面,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的若干线索并进行查证,从而可以减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的认定;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存在巨额财产中含有大量的合法财产,但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够作出说明的情况,因而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发现合法财产的线索并予以核实,防止认定错误。按照《刑法》第3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进行说明,可以根据其说明的财产来源,通过查验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收集这些单位的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和账页,来证实犯罪嫌疑人说明的真实性。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涉及的具体查证措施

(一)财产数额的查证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数额包括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总价值。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查证财产数额主要包括个人存款、投资、房产、交通工具以及贵重金属等。

1.存款的查证。犯罪嫌疑人存款的查证线索主要来自于侦查部门获取的存单、银行卡、工资卡、直接查询银行获取的银行分户账页、存取款凭证等证据。通过对获取的银行分户账页和存取款凭证进行认真的汇总分析,获取收入来源和支出去向方面的信息,作为调查犯罪嫌疑人合法收入、非法收入、特别支出事项所需的信息来源。

2.投资的查证。犯罪嫌疑人投资的查证线索可能来自于侦查部门获取的投资资料,如证券卡、资金历史对账单、期货交易金卡、结算表、投资收据等;也可能来自于口供、证言、追查个人存款大额支出事项等途径。从查证财产数额角度讲,检查投资资料的意义在于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投资数额作为其财产的组成部分,可能包括:尚存投资保证金的金额;尚存证券种类和数量等;尚存经营性投资的权益额等。

3.房产的查证。通过搜查获取的房产证、购置房产的结算凭证,也可能是在追查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所得账款的去向时发现等。需要根据线索到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房产的有关单位,通过查证其销售资料,收集犯罪嫌疑人购买房产的协议、付款凭证、发票等,一方面证实房产的原始价值;另一方面需要查明目前房产的实际付款情况,以便查明能够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有资产的价值。

4.交通工具及其他貴重物品的查证。注意查找其资产购买信息,查证这类资产的交易价值,从而作为确认犯罪嫌疑人财产价值的组成部分。

(二)支出、合法收入、银行孳息等查证

1.支出的查证。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一般生活消费支出无法查证,目前认定这类支出的金额都是通过当地统计部门查询相应年度的本地人均消费数额,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人口推算其家庭一般生活消费支出金额。有些特定的大额支出事项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支出数额。例如,大额旅游支出、大额赠与支出、供给亲属上学支出、证券或者期货投资损失、大额装修支出等。

2.合法收入的查证。合法收入包括薪酬(包含非货币性福利收益)、稿酬、接受赠与、继承、奖金、经营收益等。虽然法律规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但是有些合法收入的具体金额犯罪嫌疑人可能无法说明,因而其中部分合法收入可能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查明。

3.薪酬和福利收入的查证。通过检查犯罪嫌疑人及家庭成员供职单位的薪酬、福利发放记录情况进行查证。合法投资收益包括经营性投资、金融投资的收益。对经营性投资收益,可以通过检查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等账户资料,收集被投资企业支付红利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查明经营性投资收益的获取时间、金额等。对金融投资的投资收益,通常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确认投资损益额。鉴定结果为存在投资收益的情形,需要通过检查证券、期货等资金账户,查明投资收益的取款情况。

4.银行孳息的查证。应当通过检查存折、存单、银行卡对账单、结算户对账、或者相应的银行分户账页,找出利息结算凭证,统计出利息金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巨额财产来源的查证需要涉及大量的司法会计活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重复计算犯罪嫌疑人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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