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传播与隐私权的保护
2017-04-07李天一
摘 要 当互联网把我们笼罩,身处数字化时代的我们可以更方便更迅速的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然而,在如此庞杂的数据库里面,我们也变得越来越透明。
关键词 网络 传播 隐私 保护 立法
作者简介:李天一,沈阳工业大学传播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79
何谓隐私?隐私权的概念何时产生?隐私的泄露、隐私权受到侵犯,会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只有正确认识了隐私权,清晰地意识到隐私权受到侵犯会给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困扰,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才会更加坚定,保护需求才会更加强烈,对于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措施才会更加完善。
一、隐私权意识的形成与现状
(一)隐私权概念的出现
在中国,人们对于隐私权的意识是最近几年才刚刚开始形成的,即便是在西方国家,隐私权的概念也仅仅有着百年左右的历史。1890年美国法学家发表的《隐私权》这篇文章中提到的“隐私权”,被公认为是“隐私权”概念的第一次出现。20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先后制定的《公开签账账单法》、《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吸引着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开始以不同的形式对隐私权给予公权力的保护。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地对“隐私权”给予了权威保护。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仅仅是通过公序良俗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的零散的间接保护。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设立一块权威的盾牌。
(二)我国隐私权侵权问题的现状
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全国人民都在沉痛悼念同胞的时候,辽宁省沈阳市一个女孩谩骂灾民的视频瞬间激起全国人民的愤怒。女孩因在举国哀悼期间不能登陆某网络游戏,而对灾民破口大骂的视频仅用了一个小时就被放置在各大论坛并极速传播。“号召十三亿人一起把她找出来”的相关搜索迅速发起,并成为当时点击率最高的热议事件。随后,女孩的信息即被披露于公众。来自全国各地的指责与抨击冲击着小女孩。这是一个典型的人肉搜索的案例,女孩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公开,私人信息几乎完全没有得到保护。在这个事件的背后应该引起我们更为深刻的探讨,女孩的行为固然有伤风化需要进行批评教育,但对其个人信息的调取和披露,是否侵犯了女孩的隐私权呢?
再看一例,美国德州某公司是一家教育录影带的供应商,经营了一个电子商务网站。该公司于十六年前控告雅虎公司利用电子技术平台登记网友的姓名、地址、上网记录等一系列私人信息,侵犯了网友的隐私权。根据当地的法律,这种未经当事人同意即擅自登记他人私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并以此为由要求雅虎公司赔偿四十亿美元的赔偿金。
在我国,隐私的意识十分薄弱,从古至今,人们对于“私”的理解大多局限在“自私”、“私下”、“私心”这一类贬义层面。“大公无私”、“窃窃私语”、“徇私舞弊”等带有“私”的成语,几乎全都把“私”放置在一个贬义的定位。潜移默化之中,人们对“私”的意识有着本能的抗拒。仿佛“私”即是“误”,如此一来,更加造成了人们对于“隐私”的忽视。
1979年之后,中国人的隐私意识才初见萌芽,随之而来的就是对隐私的日益关注。也许是人性的弱点,当人们对隐私没有概念的时候,自然不会为其烦恼。然而当这种概念出现之后,加之如今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如此迅速,才猛然发现想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真的是难如登天。
二、不同领域看隐私权正遭受的侵害
对于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科技的形成与发展。在我们慨叹数字技术为我们提供了诸多方便的同时,面对一些技术上的漏洞我们大多秉持着包容和理解的态度。然而当我们的个人信息不断从漏洞中遗失,并对我们造成的侵害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严重的时候,包容和理解就会转变成抗议和维权的主张。
(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
当我们先把目光聚焦在网站。不难看出,多数网站对于网络隐私规定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制定。我们访问的网站对用户数据的收集范围与收集方法、用户信息是如何获取的又是如何使用的、以及对于用户的数据安全是如何保障的这些问题,要么不加说明,要么含糊其辞。用户使用网络搜索所需资料,随后就会有小窗口“根据用户的喜好”推荐所谓的相关网页链接。用户的动态被监视,用户的行为被记录,用户的资料被制作并出售,更有甚者将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资源与第三方共享。这些问题是用户本身所无法左右的。
(二)网络广告、垃圾短信的侵权
接到推销电话,收到垃圾短信,打开邮箱看见数封未读邮件,点开一看全是网络广告。這些情况想必读者和笔者一样深有体会。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小学生的母亲,接到陌生号码来电询问其孩子是否需要报名假期的辅导课程。在这名母亲诧异对方是如何取得自己联系方式的同时,更令她感到害怕的是对方不但掌握了她的个人信息,就连孩子考试考了多少分都被泄露无遗。然而对于对方的信息,仅限于判断其性别而已。一些网站将用户的个人资料泄露给广告商,从而造成大量的垃圾短信。当你一头雾水的接听了某房地产打来的售房电话,在你还没听清楚对方是哪个公司的时候对方已经把你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摸的一清二楚。这无疑是将我们的个人信息赤裸裸的暴露在无边际的网络中,使得任何人都能轻易获取我们仍将其视为“隐私”的数据。
(三)电信运营对个人信息的侵权。
在电信公司内部,一些获取了用户信息的内部人员,将用户信息进行转卖。这些电信公司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调查公司非法提供、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
另外,对于银行内部职员对客户信息的获取并转卖问题。因为客户的信息被录入银行系统之后,内部人员若想获得客户信息并不难,在银行里客户几乎是透明的。又有一些职员把这视为生财之道,将客户信息加以整合转卖给第三方。所谓的第三方主要是资询公司一类,再由资询公司转卖牟利。类似情况屡禁不止。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隐私权保护问题上的制度匮乏。
(四)网络跟踪技术的侵权
当我们在互联网的笼罩下变得越来越透明,大量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如野草般生长。若要获悉他人的详细资料,并不需要支付多么高昂的费用。很多网站都可以搜索到对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进行查看、通话记录、出行记录甚至是电话监听等服务。试想,你的个人信息被如此转卖曝光,如若任之肆意侵犯隐私权,即便有一天你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了威胁,也不足为奇,更何况是财产权、名誉权的侵犯了。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从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中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警方查获曝光的大量案件显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转卖,已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三、隐私权的保护
针对上述情况下的隐私权侵权问题,我们不禁思考是什么造成了当下中国对隐私保护的困局?表面上看是管理层面的困局,或是技术层面,甚至是人性层面。然而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备。
(一)树立正确的“隐私权”观念
提高人们对于“隐私权”的认知,让人们认识到当前形势下隐私泄露问题的严重性,有利于在我国确立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对策。当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体制得到完善之时,其与网络产业即可以相辅相成共同健康发展。
(二)加强与外国关于网络隐私保护制度的交流与合作
面对同样的问题,各国的对策不尽相同,如何做到宽严相济是一个较难把控的问题。一些对隐私权给予了高度重视的国家,为了避免本国公民信息外露到自己无法把控的范围而无法给予充分的保护,他们对于资料的流通把控就会日益严格。这样的举措会对其本国甚至全人类的科技和文明造成阻碍。相反,对于一些对隐私权保护程度宽松的国家,在处理他国对信息的封闭管理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政策也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对此,加强与外国关于网络隐私保护制度的交流与合作便成为了枢纽工程。不断推进国际双边或多边合作,促进国际交流,争取国家间相关协议的制定是缓解国家间矛盾增强各国网络产业发展的共同追求。美国同欧盟达成的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临时性”协定,也充分证明了各国对于隐私权保护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同时也体现了针对网络隐私保护问题上,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四、互联网法律制度
(一)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网络传播的专门法律
为了在带动互联网健康蓬勃发展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对公民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个决定即成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与互联网直接相关的最高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部门规章,此外,现行法律中的些许规定在制定的时候,我国的网络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网络传播会出现怎样的问题、怎么样去规范网络传播的行为,当时并没有可供参考的经验,当时考虑的主要是计算机犯罪,而非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行为的规范。
(二)加强本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当前我国对于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滞后性的特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也是对网络大环境的规制,主要即对于暴力淫秽内容的禁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秘密、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内容。而對于隐私权保护问题,却出现了极大的空白。应尽快建立以宪法为核心、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的保护为重点、刑法等法律保护为辅助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在管理体制上,整合国家信息产业、国家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在立法的范围和内容上,对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隐私搜集、加工和使用等行为进行自主管理。这样既能较为全面地规范对隐私的保护和使用,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能保证整个社会的隐私利益关系的和谐与平衡。
笔者认为,纵观多种保护模式,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秉持着“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原则,将法律保护置于主导地位,以道德舆论、行业自律和技术保护作为基础,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从而使得优势互补,进一步让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
注释:
李松.网络隐私与保护之困.瞭望.2016-11-26.
杨哲.论我国法律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图书馆学研究.2007(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