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股权众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
2017-04-07张铵玶
张铵玶
【摘 要】近年来,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式保持着高速发展态势,而区域性股权市场(即“新四板”)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同样发展迅猛。本文基于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共通之处,重点分析二者开展合作的可能方式,并结合业界的实践经验,对“股权众筹+区域性股权市场”这一沟通资本市场与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与评述。
【关键词】股权众筹;区域性股权市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
一、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
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网络平台为特定企业(或商业项目)进行股权融资的金融活动,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即项目发起人)多为初创企业或小微企业。近年来,“双创”热潮中不断涌现的大批创业项目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据统计,目前国内共有股权众筹平台182家,全行业在2016年上半年的总融资额达32.15亿元,共为514个项目成功融资。随着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和监管政策的逐步明确,股权众筹行业正从诞生之初的“野蛮发展”走向成熟和有序,进入稳定发展期。
而区域性股权市场也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金融创新之一。该市场又被称作“新四板”市场,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场所”,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公司以小微企业为主,且均為本省区企业。据统计,截至2016年9月20日,全国各省区共设立36个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总数达46508家,其中上海和深圳的股权交易中心规模最大,挂牌企业数量均超过9000家。由于“新四板”市场为大量小微企业创造了股权融资渠道,有助于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目前该市场受到了政策层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2017年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预计在未来几年,区域性股权市场将迎来一个不断规范、加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结合方式
显然,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着很多共通之处——二者的融资方式都是股权融资,主要服务对象都是小微企业——这为它们的合作创造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它们各自存在的一些问题又促使二者通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笔者认为,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以下方面展开合作:
项目资源共享:目前,全国各地的“新四板”市场已有四万余家挂牌企业。这些企业在挂牌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一般有较好的商业信用和发展前景,其中的一些可以作为优质项目资源引入股权众筹。另一方面,一些通过股权众筹完成天使轮或A轮融资的企业可以在“新四板”市场挂牌,以满足后续融资需求。
尽职调查与信息发布:目前,国内的上百家股权众筹平台实力参差不齐,平台破产、“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众筹平台的盈利方式是按照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而平台与众筹投资者之间又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些众筹平台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尽职调查阶段容易疏于把关,在信息发布阶段又容易进行不实宣传。而区域性股权市场由地方政府管理,并拥有大量的中介会员机构(如证券公司),在尽职调查与信息发布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也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如果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方能在股权众筹的尽职调查与信息发布阶段提供协助,必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道德风险问题,有利于保护众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金保管与股权登记:在股权众筹活动中,众筹平台的作用是在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之间“牵线搭桥”、协助完成融资,而投资者的资金应由第三方机构(如银行等)进行保管。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之所以因非法集资遭到有关部门的查处,正是因为这些平台不当介入了资金保管环节,一旦平台卷款“跑路”,投资者将遭受重大损失。区域性股权市场具有地方政府的背书,信用良好,适宜担任众筹资金的保管机构。另一方面,众筹投资者获得标的公司的股权之后,需要进行股权的登记与确认,以免日后在股权归属问题上发生争议。区域性股权市场具有完善的股权登记系统,可以很好的承担这一职责。综上所述,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资金保管与股权登记方面的合作将进一步保护众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防范风险、减少争议。
股权众筹退出: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的最终目的,是等待标的公司发展壮大带来的股权升值,并在适当的时机转让股权以获得投资收益(即退出该项目)。因此,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是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的基本前提。目前,国内股权众筹行业普遍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而区域性股权市场正为股权众筹提供了一条较为可行的退出渠道。若股权众筹的标的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众筹投资者就可以较为方便的转让持有的股权,这大大降低了股权众筹项目的退出难度,同时也缩短了退出周期。
三、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结合实例
目前,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结合已经出现了一些积极的探索。2015年6月至7月,知名股权众筹平台“京北众筹”分别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成为国内第一家同时与京沪两地股权交易中心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的股权众筹平台。根据该平台与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签署的协议,在京北众筹完成股权众筹的公司(或股权众筹投资者为参与股权众筹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均可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目前,二者的合作已初见成效:2015年6月6日,企业征信平台维氏盾作为首批企业登陆京北众筹,计划众筹金额为300万元,上线当天即实现超募,并于6月18日成功登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2015年10月21日,网络借贷平台人人聚财在京北众筹上线,计划筹资金额为1600万元,并在3日后实现超募。而在此前的7月28日,人人聚财已经成功登陆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成为国内首家股份在“新四板”挂牌的网络借贷公司。
除了股权众筹平台外,各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也在积极行动、布局股权众筹行业。目前,已有包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家“新四板”交易所推出了股权众筹平台。当前“新四板”交易所设立股权众筹平台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交易所独立运营,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推出的“浙里投”平台;另一种则是交易所与证券公司合作,如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与中信证券共同设立的“中信蓝海”平台。随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加速发展,预计将有更多“新四板”交易所寻求自建众筹平台,或与有实力的众筹平台开展合作。
四、对“股权众筹+区域性股权市场”模式的简要评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结合是促进二者共同发展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受到高度重视与大力扶持的政策环境下,二者的合作更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股权众筹+区域性股权市场”模式不仅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构建高效运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还在投资者保护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
同时也应看到,目前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都处在监管真空期,针对二者的监管政策细则均未出台。作为金融市场的新生事物,股权众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都蕴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因此,“股权众筹+区域性股权市场”模式能否取得广泛成功,关键在于监管。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该模式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成为沟通资本市场与互联网金融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张萱萱. 股权众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互联网+”模式研究[J].产权导刊, 2015(11):36-39.
[2]刘爱萍. 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路径分析——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股权众筹为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 2016(5):20-26.
[3]侯博,杨宗威.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参与股权众筹平台建设的分析建议—以北京四板市场为例[J].银行家, 2015(6):89-91.
[4]《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 2016(上)》,人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