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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plus”扩张的影响及应对对策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6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条款体制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TRIPS-plus”扩张的影响及应对对策

陈芳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继《TRIPS协定》之后,很快就开始进入到后TRIPS时代,即TRIPS-plus扩张的时代,如果说《TRIPS协定》是发达国家为国际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一个妥协的结果,那么TRIPS-plus扩张,则是以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为主的对平等保护国际知识产权的一个回击,TRIPS-plus扩张旨在发达国家依靠自身国际强大的经历和科技能力利用《TRIPS协定》之中的制度空间(弹性条款)提出更高的知识产权标准,这种扩张对发张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巨大的威胁。最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通过解析TRIPS-plus扩张的影响对我国如何更好的应对TRIPS-plus扩张提出启示性的作用。

TRIPS-plus扩张;影响;应对对策

一、 法律上的界定范围

“-plus”是指“附加”、“递增”,“超”的意思,这一概念自WTO 建立后即被相关学者通过“WTO-plus”这一概念提出。“TRIPS-Plus”是TRIPS协定缔结后西方学者提出的概念,有“超TRIPS”、“TRIPS递增”和“TRIPS附加”等中文译文。学者们将“TRIPS-Plus”称之为后TRIPS时代,因为TRIPS-plus是以TRIPS为基点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不断扩张或提高。

从广义上说,Trips-plus条款是指在提高知识产权利保护水平和扩展权利保护的范围,高于或超出TRIPS协议最低保护标准的任何要求和条件;或者旨在缩减权利限制和例外的范围削弱TRIPS协议弹性条款的措施。①

“Trips-plus”协定不是一个具体协定的名称,也不是类似于WTO协定那样的一揽子协议,更不是TRIPS协议的附加议定书或补充协定,而是对包含Trips-plus知识产权标准或者能够产生Trips-plus效果的各类条约(包括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统称。②

“Trips-plus”协定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增加知识产权的新领域;而是实施比TRIPS协议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三是限制TRIPS协议的选择性或灵活性规定。③“Trips-plus”协定的实质以美国和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依靠自身的经济优势和知识产权的优势而利用制度空间在发展中国家中实施知识产权霸权主义。

二、 Trips-plus条款的特征

首先,在协定的基本要求方面,含TRIPS—plus协议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加入或批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扩展的对国民待遇的要求以及增加对基础转让的规定等方面。美国与欧盟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通常在开篇技术定的门槛,提出以达到相关公约条款的要求以及加入某些公约作为入门的条件。

其次,在实体权利方面,TRIPS—plus条款对商标权保护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扩大商标注册的范围细化商标保护的类型。TRIPS—plus条款在商标权的规范中,首先明确早上标注册的范围并超越甚至推翻了TRIPS协议的要求,即任何一方不得要求标示以“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或者仅仅系于标示或声音或气味组成而拒绝给予商标注册。④此外,在商标保护的类型上,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甚至地理标志。特别是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大多富于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相同的待遇。⑤

最后,在知识产权执行方面,含有Trips-plus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数要求缔结约国以刑事法律规定对商标版权侵权的行为处以罚金。⑥这一标准对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而言的确较为合适,但是对于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的约旦则并不恰当。据统计,约旦仍处于低收入国家行列,失业率维持在15%左右。⑦

三、TRIPS—plus扩张的原因

一是,由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朝着强化保护和强化执行的方向前进,不断取得实质进展,因此,发达国家往往倾向于利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将其利益诉求那你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进程中,强化固有的技术和贸易优势,力求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开放市场的同时,全面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发展中国家的短见选择。后TRIPS时代,更为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 TRIPS-plus如此强势的扩张。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这种扩张的深层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对剩余控制权的不断掠夺我,发展中国家的短见选择。⑧

四、TRIPS -plus扩张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TRIPS -plus扩张积极方面在于给相关成员国是加了更为严格的约束标准,加强了WTO的纪律和约束为WTO的法填补的某些空白,解决的基于WTO体制不能解决的问题;但呈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消极影响。

首先,增加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成本。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是通过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关于只是生产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动态平衡来实现的。发达国家通过实施TRIPS—plus来降低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商业中面临的竞争使其能够收回研发成本并获取巨大利润。

其次,增大了维护公共健康权的成本。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是《TRIPS协定》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安全的规定。TRIPS-plus通过对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的限制性规定,使药品研发能力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既不能使用强制许可来生产国外研发的药品的仿制品,也不能通过价格较低的平行进口来解决国内药品的急需。

最后,导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现象凸显。路径依赖是新制度你觉得一个术语,是只在外部事件的影响下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不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以后的制度选择。⑨一是大国主导场所转移的现象严重。“场所转移”分为同一体制内横向的“论坛移位”与不同体质间纵向间的“体制转向”。发达国家主要是在多边体制之外寻求能够顺利推行TRIPS—plus的场所,一是多边体制转向双边机制;二是多边体制转向单边体质;30多边体制转向诸边体制。另一方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棘轮现象越来越明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棘轮现象是指资产全保护标准“只进不退,层层递进”的现象,⑩TRIPS—plus扩张的学习效应,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经过扩张而获得成功的国家,或者其他发达国家产生“破窗效应”,某一个发达国家成功的个案会按时其他发达国家,采用TRIPS—plus类似的扩张条款去获取丰厚的利润,继而TRIPS—plus轮番扩张。加上最后一个大原则的适用使TRIPS—plus获得自动传导和扩散的和张效果。

综上分析,TRIPS—plus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利益是完全没有可比性,发达国家是利用自己经济的优势以及利用法律制度中的弹性条款实施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获得更高的利益;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透支者自己与发达国家平等保护的知识产权而获得未来更大的利益去换取眼前微不足道的发达国家的援助。这种消极方面破坏了WTO的规则的统一性,因而保持WTO法律体制的统一完整性的意义远远超过施加给特定成员的附加规则所可能带来的额外的贸易利益。

五、我国对TRIPS -plus扩张的应对对策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规范,修订双边保护协定。就我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而言,尽管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但是似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未充分重视。在我国已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仅有与秘鲁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提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内容上大多数是援引TRIPS 协议等公约中的或其他规定的规定,不具有实质含义。

具体而言,我国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上,确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即以TRIPS 协议为基本依据,阐明我国在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准 。在制定对外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章节或条款时,应当考虑在满足TRIPS 协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条款,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特征。

其次,防范贸易投资协定陷阱,避免国家利益受损。在对外订立自由贸易协定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发达国家的磋商中,我国应当及时防范所谓“标准条款”等一系列协定陷阱。

最后,坚持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设置上的实质公平。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实质公平是以现实中人的不平等追求实质上的平等,主张社会资源按照罗尔斯式平等进行分配,即根据人的具体情况分配。面对TRIPS -plus扩张,发展中国家也应尽可能地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维护。

【注释】

①Sisule Musungu,Graham Dutfiled.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and a TRIPS-Plus World: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IRT.Geneua:QUNO/Geneva and QUIAP/Ottawa,2003:3.

②张建邦:《“TRIPS——递增”协定:类型化与特征分析》,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年第5、6期。

③(Bryan Mercurio ,TRIPS-Plus Provisions in FTAs:Recent Trends, in Lorand Bartels &Federico Qrtinoced.),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nd the WTO Legal syst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219.

④See EU-Korea FTA, Article 18.2(1).

⑤US-Jordon FTA, Article 4.15.

⑥See US-Jordan FTA , Article 18.3.

⑦转引:杨忠孝:《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理论、规则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6月,第107-108页。

⑧朱京安,王鸣华:《TRIPS-plus扩张的新制度经济学解析》,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

⑨[美]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⑩张猛:《<反假冒贸易协定>解析:标准之便于体制之争》,吉林大学不是学位论文,2013年6月,第111页。

陈芳,女,汉族,陕西平利人,硕士,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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