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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意识的培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2017-04-06杨昕杨志平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32期
关键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杨昕 杨志平

摘 要:从法治维度看,公民尊法意识的强弱是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能否得到自觉践行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尊法意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的重要地位,即尊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它有助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尊法意识培育的关键是引导全社会对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认同。

关键词:尊法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2-0072-0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践行既需要理论宣传,更需要公民的普遍认同。从法治维度看,公民遵法意识的强弱是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能否得到自觉践行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成就斐然,全社会守法、学法和用法的意识在逐步加强。但与此同时,全社会的尊法意识却没有得到同步的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进程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自觉践行。

一、尊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社会建设层面上概括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其中,增强尊法意识是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所谓尊法意识,是指尊崇和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将依法治国视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意识。尊法意识的首次提出,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理论的内涵,也回应了法治建设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实践必须以全社会对法治的普遍尊重和认同为基础。这种认同不单纯是认同法治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发展,还要认同法治本身即是重要的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应当说,虽然全社会对法治本身含义的理解以及法治运行的基本规律已经有了很深的认识,但这种认识普遍还停留在法治是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必要手段上,还没有真正认同法治本身的价值。这种意识反映到行为上,就是没有将法治稳定和法治尊严的维护视为应当追求的核心价值,没有将法律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准则。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法治,将法律视为可遵守可不遵守的一般规则,通过以权代发、曲解法律或选择性适用法律等等方式实现个人或某一群体利益的情况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从表面上看,似乎都可以找到诸如“法律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等等的借口,但从价值层面上看,都是没有将法治本身视为核心价值、没有尊法意识的典型反映。

平等和尊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公平体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保证法律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尊法意识的强弱直接反映了对平等和尊重价值认同的高低。尊法意识既要求公民在实现自身利益时尊重法律,还要求在社会共同利益、长远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尊重法律,自觉依据法律的规定抑制个体利益以实现他人或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一点往往是公民尊法意识强弱的重要衡量标准。从利益角度看,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无可厚非,但这种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否则就可能侵害到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治既保障公民利益的实现,又为公民的利益划定了明确的边界,尊重法律就是对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因此,尊法意识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反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

二、尊法意识的培育有助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建国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行政权力分配社会资源的制度中形成的“尊权不尊法”的意识还相当广泛。应当说,通过行政手段分配和整合社会资源是适合计划经济体制的有效方式,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建立和成熟,依靠法治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但这两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转换是一个长期过程,因为长期依赖于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的历史传统难以自发孕育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尊法意识,在这样的现实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尊法意识的培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相关的制度机制也已经完备,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经由基本制度建设转向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上,尊法意识的培育本身也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实现从封建意识浓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治文化的转型,尊法意识的培育就更为重要,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所提倡的尊法意识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的尊重意识已经迥然不同。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的尊重,实质上还是对行政权力的尊重,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正确的尊法意识,法律文化的建设必然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尊法意识的培育已经成为法治文化建设深度推进的重点方向之一。

从公民个体角度看,人人都期望实现自身的愿望,如果缺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个体必然会以自身的利益为标准来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而无暇顾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当一个社会无法给每一个成员的个体利益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护时,社会成员必然会通过个体的行为来实现和保护自身的利益。这无疑会降低社会的凝聚力,降低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從理论上来说,虽然可以通过普遍的法律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普遍的法律强制既与社会主义法治高度自觉的要求背道而驰,其所带来的高昂的成本全社会也难以承受。尊法意识的增强只能通过引导来实现,惩罚和强制难以催生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方式,只能依赖于全社会高度认同基础上的自觉践行。

三、尊法意识培育的关键是引导全社会对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认同

公民尊法意识的增强既依赖于外来利益的驱动,也依靠内心认同的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主流文化存在并起支配作用,必然要经历价值认同、价值践行的过程。而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来源于现实比较基础上的理性思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过程是由认同的各个要素有机结合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只有广泛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成员切身感受到法治所带来的正义、公平、稳定和安全,通过自身的理性选择自觉认同法治的过程和结果,才能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崇和敬仰。

首先,用社会主义发展的巨大成就引导全社会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否,主要取决于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是否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使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建设领域得到了飞速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本身就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发展需要,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认同提供了强大的现实基础。应当说,培育全社会的尊法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物质基础已经成熟。目前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个人的发展融为一体,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通俗化和常识化,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与个人价值实现之间的互动关系,即让全社会普遍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价值。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多的是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满足全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个人发展的价值更多的是考虑满足个人生活和发展需要。这二者之间可能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为个人的发展主要考虑的是个人幸福的最大化,而个人必须承担的是诸如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节约使用等社会责任则会较少考虑。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社会成员不能普遍意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则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就无从谈起。

其次,用民主的立法和公正的执法引导全社会认同法律。民主的立法意味着在立法过程中,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可以充分地发表意见,每一条意见都会得到充分的尊重,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公民意见集中、辩论和相互妥协的过程,使法律更广泛地体现社会各阶层的意志,这一过程本身也是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过程,民主、透明的立法程序可以使社会成员在潜移默化中普遍认识到法律与自身利益的息息相关,公民就会更加认同法律的内容。从近几年的立法实践看,立法机关向全社会征求立法建议的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参与立法的热情也会越来越高,法律得到认同的程度也越来越强。人们在认同法律内容后,才能尊重法律,才能主动追求法律的社会价值。同时,严格的执法也是引导全社会认同法律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公正的执行,这本身就是对法治权威的极大破坏。如果以权代法的情况大量出现,法律起不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作用,而权力却能带给人们实实在在的利益,人们会自然地选择尊重权力而忽视法律。

最后,用党员干部的带头尊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尊法。应当看到,同其他的具体制度一样,法治本身也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如法律规定的现实滞后性、法治的社会成本、执法者的能力与水平等等都可能制约具体案件中法治目标的实现。现实生活中通过不尊重法律的方式获得实际利益的情况也常有发生,甚至还存在着一定量的“违法得利、守法吃亏”现象。这就必然需要有一部分社会成员首先放弃通过不尊重法律而获得实际利益的机会,自觉遵守法律,带头营造和维护尊重法律的社會氛围。从社会实践看,党员干部应当承担起这一责任,因为党员干部是思想政治上的先进群体,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少数”,这一属性本身就要求党员干部有责任带头营造和维护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氛围,同时党员干部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也大于普通群众,普通群众对党员干部也寄予了很大期望,党员干部的带头会起到更大的示范作用,当尊重法律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和主流行为时,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也会得以扩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就会更加成熟。

[责任编辑 张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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