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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山西实体经济发展

2017-04-06刘晓明

经济师 2017年3期
关键词: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内涵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日益普及,互联网与金融继续深度融合。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源泉,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保证作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作为资源型欠发达省份的山西,新常态下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亟待发挥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互联网金融的助推作用。深入研究如何促进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发挥好其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助推全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实体经济 内涵 特征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033-02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应用成为重塑传统产业的强有力的工具和手段。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网民人数达到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手机网民达到6.56亿。互联网对传统金融渠道和金融模式的创新、重塑,具有革命性意义。《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互联网+”普惠金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促进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利于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对于资源型欠发达省份的山西,在“五期叠加”的新常态下,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必要发挥好互联网金融服务和助推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大力规范和发展省内互联网金融业态,推动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的深度融合和创新,畅通企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接渠道和平台,为相对充裕的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打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通道,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特征

国内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計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看出,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及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明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高效、平等、开放、分享等互联网思维特征,依托互联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一系列现代通讯技术实现的线上资金融通的新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及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

应当注意到,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要求趋于淡化,被互联网、移动支付等相关技术替代。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平民化,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简单化、便利化。总体看,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更为普惠、民主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根据当前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融资、网络小额贷款、电商消费金融等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账户向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支付,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模式。

一般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一定的实力、信誉和知名度,他们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有相关协议,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要提供相应货物物流监督、支付确认等配套服务。国外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Paypal、Amazon Payments、Moneybookers等。截至目前,国内共有269家企业取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拉卡拉、快钱、易宝支付等。2014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年交易额已近23万亿,第三方支付已成为中国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P2P网络融资模式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译为“个体对个体”。P2P网络融资模式是依托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技术支持,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通过具备一定资质的网络平台进行撮合,实现资金借贷、融通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均较为灵活,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资金需求方作为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发布借款金额、利率、本息支付方式、贷款担保等借款条件,供资金供给方选择。资金供给方作为贷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对所有平台发布的借款项目进行优选,综合借款人信用、借款期限、利息率等多重因素确定适合自己的项目,继而签署相关电子协议、完成资金支付。贷款存续或到期后,借款人按照借贷协议,通过网贷平台向贷款方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一般情况下,网贷平台根据借贷金额向借款人、贷款人或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从国内情况看,目前P2P网贷现已发展成主流的网络融资模式。根据第三方统计数据,2010年国内P2P平台数量仅为10家,其后平台数量快速增长,2012年超过200家,2013年达到800家,2014年底激增到了1500多家,2015年超过3000家。

(三)网络小额贷款模式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在这种模式下,一般由具备较强实力的电商平台或其关联方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借电商平台积累的网络商家行为数据,同时借助云计算等强大的数据处理方法和工具,向小微企业及在该网商平台上从事经营业务的个人创业者提供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基本特征是额度小、无担保、无抵押。由于其灵活、快速、纯信用的融资模式,满足了用户多样化的需求,近年来发展迅速。受到资金总量的限制,平台经营者一般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开展合作,逐步拓展到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网络小额信用贷款模式的典型产品包括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微贷”、京东旗下的“京小贷”等。

(四)互联网众筹模式

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向作为出资人的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筹资模式。众筹的参与者包括项目发起人(创业者)、出资人(投资者、贷款人、损赠者)和众筹平台。出资人的动机有三种,即获得社会回报、物质回报和经济回报。根据出资人动机的不同,众筹分为四种基本形式:捐赠众筹、奖励众筹、债券众筹和股权众筹。目前,国内互联网众筹主要有奖励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前者主要指以单纯的实物产品或服务为回报的众筹模式,类似于“团购+预售”;后者指的是融资方以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的形式,面向普通投资者募资,而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最终以股权变现或者分红的方式获得未来收益。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业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五)电商平台消费金融

电商平台为促进用户消费,参考用户以往的交易记录和信用记录,为客户提供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信用消费贷款,类似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功能。目前,国内各大电商平台普遍开展消费贷款,典型的产品包括京东“白条”、淘宝“花呗”、唯品会“唯品花”等。

(六)网络理财模式

此种模式下,网站作为平台,发挥中介功能,与银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通过网站平台面向广大网民销售各类传统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票据理财产品、资产管理理财产品等。当前,传统金融机构也普遍通过旗下网站销售理财产品,也可以将其视为传统金融产业应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网络理财模式。网络理财模式的典型理财产品例如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京东商城旗下的“京东小金库”等。当然,此类网站平台在销售上述传统理财产品的同时,有的也是P2P网贷平台,如平安陆金所、融360等网络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实路径

山西省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总体水平较广东、北京、山东等发达省市明显滞后。当前山西正处于小康决胜期、脱贫攻坚期、转型关键期、发展爬坡期、形象改善期“五期叠加”的重要时期,新常态下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亟待发挥好互联网金融服务和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构建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的积极作用。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网贷平台作用

长期以来,山西实体经济疲弱的重要原因在于民营经济活力不够,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长期受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制约。因此,要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活力,活跃并壮大民营经济成为必然选择,要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金融要素制约问题,一个现实路径是利用好互联网金融尤其P2P网贷平台的作用,使得资本与民企充分、高效对接,缓解企业发展的资金约束。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网贷平台,对符合一定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等的融资给予利率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好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并结合新创业基金给予利息补贴。建议政府协调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中小企业局、相关行业协会等出台相关政策,依托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政策性机构,在每个市、县(区)建立一个政策性P2P网贷平台。通过该网贷平台发布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资金需求项目,吸引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同时,也可通过政策性网贷平台发布地方政府PPP项目,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模式。

(二)积极拓展互联网众筹应用

众筹融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股权众筹、债权众筹、产品众筹等众筹模式的优势,推动好企业、好项目、好创意获得资本支持。要充分借助山西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的优惠政策,在众筹领域大胆改革创新,迈开步子。建议政府搭建政策性众筹平台,推动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通过众筹平台面向社会筹集股权、债权、项目运作资金等,大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同时,要关注有关潜在风险,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或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项目等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尤其是对于股权众筹活动的潜在风险,要向投资者充分提示。

(三)创新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部门要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明确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的经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四)加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2012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已初步建成。但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本人查询使用,尚未对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开放。建议人民银行制定相关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放数据源接口,实现央行征信系统数据库与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库的信息共享,丰富金融大数据分析系统。此外,应该加快社会化征信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已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企业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为参与者提供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

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監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发展及系统性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按照监管职责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积极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及时将有关交易数据纳入地区金融统计范畴。

参考文献:

[1] 陈勇.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2015)[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4)

[2]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3]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Z].2015.7.18

[4] 第三方支付年交易量近23万亿“钱途”无限安全漏洞需堵住[N].新华网,2015.1.19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刘晓明(1981—),男,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专业领域为财税金融。)(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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