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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指导动物检疫工作的理念与实践

2017-04-05刘洪波

兽医导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瘦肉精检疫兽医

刘洪波

(山海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秦皇岛 066200)

新常态下指导动物检疫工作的理念与实践

刘洪波

(山海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秦皇岛 066200)

目前,人民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何在新常态下加强和完善动物检疫工作,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新理念,全方位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更好的促进现代畜牧业的健康的发展。

新常态;动物检疫;理念;实践

1 动物检疫“新常态”认识

1.1 基本特征

从所处大环境看,动物检疫依托专业技术、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属性和行政强制特质将会愈加突出;从队伍建设层面看,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从检疫工作的载体看,规模化养殖和工厂化屠宰与加工日益成为检疫和监管的主体;从检疫的对象看,老病尚未根除,新病不断出现,动物疫病的防控将长期处在严峻形势之下;从职责定位来看,随着动物检疫与“瘦肉精”抽测同步实施制度的落实,动物检疫已突破动物疫病防控的范畴,已经成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从事业发展的前瞻性来看,信息化将成为动物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巨大引擎。

1.2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切实把各项执法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才能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基本做法

以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为契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了动物产地检疫及该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八个工作步骤,全区统一实施。

2.1 受理检疫申报

2.1.1 货主或委托人到动监分所申报

受理人应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登记表》,并要求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监所负责人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向申报人说明理由。

2.1.2 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申报检疫

接报人应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登记表》,报动监分所负责人,由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官方兽医到达检疫现场后,应要求畜主补填《检疫申报单》,并将《检疫申报受理单》交与申报人。

2.2 索要“瘦肉精”溯源单

2.2.1 对于达到备案规模的饲养场

官方兽医要查询最近5d内畜主对本批申报检疫的动物是否做过“瘦肉精”自检,查验有关记录。对畜主承诺已进行自检并合格的,必须要求畜主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并本人签字。收回第二联。

2.2.2 对于未达到备案规模的饲养场(户)

官方兽医须要求畜主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本人签字,收回第二联。

2.3 查验资料和畜禽标识

2.3.1 查验资料

包括:《畜禽养殖档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报告》、《动物免疫证》等,官方兽医应根据被检动物的用途和相应检疫规程的规定进行查验。

(1)被检动物用于屠宰或继续饲养的

属于规模饲养场的,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档案》和《动物免疫证》,了解动物生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该饲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被检动物已全部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属于散养户的,查验《动物免疫证》,确认被检动物已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确认近6个月内在该饲养户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2)被检动物为省内调运、用于种用或乳用的

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规程规定疫病的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

(3)被检动物为调往省外、用于种用、乳用的

除按省内调运种(乳)用动物查验资料外,还须查验动物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2.3.2 检查畜禽标识

被检动物为猪牛羊的,必须按“一畜一标、一标一号”的规定,佩戴由动物疫控机构核发的免疫耳标。官方兽医须查验被检动物耳标佩戴情况,确认与档案记录是否相符。

2.4 进行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遵照农业部颁布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对被检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2.5 实施监督抽检

被检猪、牛、羊用于屠宰的,必须采用“瘦肉精”快速检测卡进行现场监督抽检。要现场采集被检动物尿样,使用自备的“瘦肉精”快速检测卡,抽检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类物质。抽检头数不少于出栏总数的3%。

2.6 填写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应据实填写《动物产地检疫和“瘦肉精”监管工作记录》,官方兽医和货(畜)主必须在工作记录上当面签字,严禁他人代签。

2.7 打印检疫证明

被检疫动物达到《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合格标准”,且三种“瘦肉精”类物质快速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官方兽医应向货主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8 组建检疫档案

动物检疫档案是在动物检疫活动过程中收集到的全面而真实的原始工作记录,包括《动物产地检疫登记表》、《检疫申报单》《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第二联、《检疫处理通知单》、《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规定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等有关的书证资料构成。

[1]吴和平.新常态下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7,(6):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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