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本庄园制的特点
2017-04-05李琪
李琪
摘 要:大化改新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班田制开始动摇,向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庄园制转化,庄园制的产生标志着日本早期封建制度的发展。本文试从庄园制产生、土地等级所有制、武士兴起等四个方面深入分析庄园制的特点,以期更好的把握日本的封建制度和历史进程。
关键词:日本;庄园制;特点
日本的庄,原意从唐传入,指贵族在本宅外的田庄,亦称别业、田宅。初期只是家屋建筑用地的地段,以储藏生产物为目的,随着垦田的发达,在庄附近的空地也被广为开垦,庄本身已逐渐转化以垦田为主体的概念,开始被称为“庄家”,后来称为“庄园”。作为日本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庄园制,在8世纪后半叶出现,12世纪正式确立,到16世纪逐渐走向衰落,经历了将近八个世纪的考验,对日本封建社会制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究竟什么原因使庄园制可以在日本长盛不衰呢?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来对庄园制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庄园制的产生是日本内部经济政治矛盾的必然产物。646年,日本进行大化改新,仿照唐朝的均田制颁布了班田制,建立封建土地国有制,国家收回所有土地。但改革进行的并不彻底。贵族和官吏营私舞弊,利用掌管班田之权,大量侵占公田,侵占山林原野,并使自己获得的位田、职田、赐田等变成私有土地,还有一些富有者以农民尚未开垦为由,侵吞农民的零碎垦田,并将其寄进于贵族、寺院。这样不仅使农民的口分田化为贵族、寺院的私有地,也使农民失去土地不得不沦为大土地私有者之下的耕作者。743年“垦田永世私财法”颁发,班田制名存实亡,封建土地私有制庄园迅速发展,贵族和寺院变本加厉的圈占土地,驱使手下奴婢、班田农民进行大规模开垦,不断扩大自己的庄园。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明显标志就是庄园制的出现和成长。
第二,庄园主对庄园的绝对控制权。在8世纪时,庄园大多都是输租庄园,需要向国家交纳田租,庄民需要交纳庸、调,并且国衙拥有对庄园土地的调查权,可进入庄园进行检田、征调劳动力。这说明此时的庄园尚不具备完全私有化的性质,还有一些国有化残余。从9世纪开始,庄园主开始争取“不输”的特权,向政府申请免租,由中央发出太政官符,由民部省发出民部省符,认可庄园不输租或免除杂役,以这种手段获得不输租特权的庄称为官省符庄。10世纪以后,庄园主又开始争取“不入”的特权,请求永远禁止检田使进入庄园,甚至发展到国衙行使的警察权也被否定。其结果是,“不输不入化”的庄园彻底摆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庄园主拥有对庄园的绝对控制权,庄园成为庄园主的私人领地。这种排除国家权力的运动,表明庄园已经开始走向否定律令制的地方统治机构的方向,这其实也是庄园制的本质。
第三,庄园领主土地等级所有制是通过自下而上层层进献土地和自上而下层层分封土地的方式形成的。进献是指地方豪族为了得到权力的庇护和获得不输不入权,将自己的庄园进献给中央贵族和寺院,奉之为“领家”,分给庄园年贡的一部分,自己则成为“下司职”负责管理庄园,“领家”也可以将庄园进献给更有权势的贵族,奉之为“本家”。从而在庄园内部形成“本家”—“领家”—“下司职”这种层层瓜分年贡、土地的等级制度。但由于进献者和受献者之间没有建立主从关系,所以得不到强有力的保证。分封是指镰仓幕府时期,源赖朝分封给御家人土地,称为“御恩”,而御家人一方面对将军尽忠,称为“奉公”,另一方面也可将土地继续分封给一般武士,由此形成将军和武士之间以土地为媒介的牢固的封建主从关系。
最后,武士力量的兴起。从9世纪中期开始,各地纷纷建立各种各样的庄园,为了保护自己的庄园不受侵害,庄园主需要必要的武装力量来保卫和扩大庄园。所谓的武士,就是以在乡领主为核心组建的武装组织,代表地方中小阶层名主的利益。一开始武士以单纯的形式隶属于领主,武士之间没有联系,孤立、分散地存在于各个庄园。随着地方势力的增长,武士名主层开始摆脱各自庄园领主的束缚,寻找拥有共同利益的伙伴,自然的结成主从关系,开始了武士团的结合。武士团以宗族关系为纽带,孕育了封建的主从关系,并以此为基础,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形成,作为封建社会承担者的武士阶层也开始登上日本的封建历史舞台,对日本后来的社会思潮有深远影响。10世纪以后,武士团迅速发展壮大,连没有武装的中央贵族和寺社也开始让武士团承担警卫的工作。11世纪时,逐渐形成超越庄园范围的地区武士集团。
综上所述就是日本庄园制的几个突出特点。日本庄园制的发展对日本早期封建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产生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庄园制这样独一无二的特点才造就了日本早期封建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显著特点。
参考文献:
[1]安田元久:日本庄园史概说[M],日本:吉川弘文馆,1981.
[2]小野武夫:日本庄园史论[M],日本:有斐阁,1979.
[3]刘毅.:日本早期封建制的幾个特点[J],历史研究,19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