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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废除肉刑到《刑法修正案(九)》限制死刑的思考

2017-04-05董鹏程

青年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死刑

董鹏程

摘 要:肉刑是中国古代政权实施的一种残酷刑罚,延续千年之久,在汉文帝时期得以废除,这一举动对日后我国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汉文帝废除肉刑不仅反映了当时特有的政治、思想、经济文化;更突出了当时“无为而治”的治世思想及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以废除肉刑这一成功的历史经验,探寻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限制死刑这一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汉文帝;肉刑;刑法修正案(九);死刑

一、肉刑的起源与发展

肉刑,又称“体刑”指施加于罪犯或犯过者的肉体的惩罚。广义上是指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狭义上则是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例如伤人伤体、毁人肌肤等。肉刑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上古时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由当时的苗民所创制,主要用于惩罚敌对的异族人和战俘。苗族被夏族所败之后,完全袭用了苗族的五刑,除了死刑以外,其他的均为肉刑。因此在夏商两代,肉刑一直被作为统治阶级压制人民的暴力工具。然而到了西周时期,统治者吸取前朝灭亡的经验推行“明德慎罚”的思想,所以肉刑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极大的限制。但是好景不长,春秋战国时期,法家“轻罪重罚”的思想受到当时统治者的大力推崇,因而滥施肉刑的现象又重新开始,并且愈演愈烈。即便是秦统一天下后,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继续推行严刑峻法。

二、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历史背景

汉高祖吸取秦朝“举措暴众而刑用太极”的教训,不仅摒弃了秦朝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法家思想;还抛弃了法先王、行仁义的儒家思想;选择了“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黄老思想作为治国的根本思想。当汉文帝即位后,一方面“躬修玄默”无为而治;另一方面“劝趋农桑、减省租赋”。从而使得当时的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得到相应的缓和。

真正废除肉刑制度的导火索是“缇萦救父”。根据《汉书。刑法志》中的记载,当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要被处以肉刑,他只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小女儿缇萦便陪同父亲到了京城长安,向文帝上书,说愿意去做官奴,以赎父亲的肉刑。文帝很感动,让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改革方案,方案将原来要执行的墨刑、劓刑和斩左、右趾改成笞刑和死刑。景帝时继续对其进行改革,大幅度减轻笞刑,从根本上改变了汉文帝“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格局,从而使刑罚体系更加完善。

三、肉刑废除的意义

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新的封建刑法体系逐渐取代以肉刑为主的旧刑罚体系。尽管后期有肉刑的恢复,但是终不得适用,因此说汉文帝废除肉刑宣告了古代中国以肉刑为核心的旧刑罚时代的终结。从另一个角度说汉文帝的这一举动与汉初统治者崇尚“无为而治”所采取的与民休息、约法省刑的政策相统一,不仅是一次顺应历史进步要求对刑罚制度进行的重大变革,也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首先,消除了奴隶制残余在法律制度上的影响,是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残酷向文明过度的重要标志。其次,它为建立新的封建五刑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除此以外用徒、笞、死刑来代替一直以來的肉刑;特别是把实行肉刑的犯人,转化为服劳役的刑徒……这些不仅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更给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不能自理的人开始为社会服务、做贡献。同时正是因为汉文帝废除肉刑,使他赢得了“仁政”的美称。

四、《刑法修正案(九)》限制死刑

与汉文帝废除千年之久的肉刑相似,当今时代的死刑改革问题俨然成为了刑法改革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开启了废除死刑之路,在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继续延续此模式。修改者在充分意识到绝对死刑的弊端的基础上,在总则上对死缓制度的执行条件、执行数量、执行期间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同时删除了分则中九个基本上是名存实亡的罪行,除此以外,也通过修改一些罪名的法定刑从而控制、限制死刑。

无论是汉文帝时期对肉刑的废除,还是《刑法修正案》中对死刑的限制,我们都应该清楚的意识到死刑的改革之路艰难而且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我们应该继续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将我国的《刑法》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陈银珠.中国肉刑的废除过程对死刑废除的启示[J].重庆大学学报,2013(05).

[2]葛立刚.对“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历史文化分析[J].云南大学报,2014(03).

[3]汤玉枢.论汉文帝废除肉刑及其影响[J].华侨大学学报,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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