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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视野下的法治建设

2017-04-04张嘉军赵杏一

法学论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民民主法治

张嘉军 赵杏一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法治前沿】

论互联网视野下的法治建设

张嘉军 赵杏一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全球互联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迅猛,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互联网不但对人类的生活有着重要影响,而且成为法治建设的助推器:一方面,互联网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促进了传统监督模式和民主模式的转型,有效地制约了公权力的膨胀和滥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的发展也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新的人权危机和民主危机。除此之外,网络世界的自由和秩序问题时常发生冲突,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直接关涉法治建设的程度。只有完善互联网人权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沟通机制,加强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秩序,才能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互联网;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网络立法

20世纪的互联网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它促进了世界各国的政治转型和社会变迁,网络生活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6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4.55亿,较2015年底增加3857万人,增长率为9.3%,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60.5%提升至64.1%。”*《CNNIC第38次互联网报告》,来源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址: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4/201407/t20140721_47439.htm由此可见,网络生活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不但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状态,而且重新塑造了人的精神。在旧媒体时代,媒体缺乏普通群众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利益集团代言人的角色,民众只扮演着信息受众的角色。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从旧媒体时代步入新媒体时代,普通民众能够广泛参与其中,这些特点将塑造更具法治意识的公民。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有了巨大进步,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人权保障体系不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不成熟等。人们虽然将网络世界称为“虚拟世界”,然而这个虚拟世界却变得越来越真实,并深刻地影响着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其中,互联网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是推动法治建设的第二次革命。然而,长期以来,与其他研究领域相比,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因此,本文尝试从法学基本理论出发,论述互联网和法治建设之间的关联,并指出在网络时代,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互联网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

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属于媒体的一种。新闻媒体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是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参见郭道晖:《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1期。互联网的发展,拓展了新闻媒体的权利,民众通过互联网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的能力得到增强;另外,互联网也加速了传统民主模式的转型,社会治理模式得到革新,民众更为主动且直接地了解及参与国家事务,公民的权利保障也得以强化。

(一)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要对公权力进行适当的约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2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共纪委第二次会议讲话中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因此,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是宪法实施的重点。对公权力的监督途径,主要有社会监督和国家有权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中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便是媒体监督。在互联网时代,公民通过互联网对权力机关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其他媒介无法相比的。互联网的发展扩大了社会监督的范围和深度。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网络媒体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及用户数量的广泛性,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在对权力实施监督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权力作用。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以及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违法失职行为时,具有申诉和控告权利。该条规定奠定了社会监督的宪法基础。传统的监督模式是一种间接监督,在监督过程中,时间和信息的损耗在所难免,监督效力比较有限。而互联网拓宽了监督的渠道,提高了监督的效果。在当今法治建设有待加强,通过制度性的诉求渠道未必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历史时期,网络无疑成为公权力监督缺位的一种有效补充。

另外,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有赖于政府信息的公开。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规定了政府应当公开信息的方式和内容。在前网络时代,由于信息获取成本较高,即使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有所要求,政府相关信息也并非容易为公众所知悉,公民对宪法赋予监督权的行使也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截至目前,从中央到乡镇,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将政府信息公开于网站之上,降低了查询政府应公开信息的成本,有利于公民对政府监督权利的行使。

(二)网络发展促进了传统民主模式的转型

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利益不断分化,导致人们利益冲突的加剧,人们表达诉求的意愿更为强烈。根据民意输出的不同形式,世界上的民主可以划分为代议制民主和直接民主。传统上,人们对利益的表达主要通过代议机关来实施,因为并非每个人都能够直接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尤其是在一些人数众多的大国,在关系全国利益的决策中,只能行使代议民主。代议民主能够在公民众多、疆域广大的国家实施,它解决了统治规模问题,但在实践上容易被少数政治精英所把持。因此,学术界对代议制民主这种间接民主制度的批评一直没有间断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和网络应用重心的转移,互联网已经从简单的娱乐、消费与信息交换平台,转向更为复杂的思想表达和利益诉求平台,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民主形式——网络民主,有学者将网络民主定性为直接民主。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网络民主并非等同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式的直接民主,也不等同于全民公决,而是网络共同体中的直接民主,民众可以在网络所构建的公共领域进行理性讨论。这种民主形式是“多元社会中”的直接民主,与现代民主理念是吻合的。*参见赵春丽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网络民主研究的综述》,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网络的发展使传统的新闻传播媒介比如作为重要信息传播媒介的电视和报纸的地位不断下降,逐渐被具有更大自由性和灵活性的互联网所取代,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提供者,而每个人都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检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以前永远不可能居于传播链条第一位的受众在互联网时代占据主导地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公民的法治意识日益崛起。因此,网络为公民参与民主,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具广度和深度的新平台。而在技术层面上,对于传统的代议民主,互联网也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对公民投票进行数据化处理,以此增加选举的科学性、公开性和高效性。

然而,对于网络民主,也并非没有争议。中国现在的民意之所以如此活跃,人民的表达之所以空前的繁荣,这跟网络所带来的自由和虚拟空间是密切相关的。然而,互联网本身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网民言论的非理性张扬和虚假信息充斥互联网,阻碍了互联网民主的发展。如果不对网络言论进行管制,就容易造成对他人或国家不利的后果。如何在政府管制与言论自由面前寻找一个合适的度,是一个需要我们去研究的问题。

(三)互联网的发展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社会治理创新发展是法治建设全面实施的基础,现代社会的多元文化环境是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一般条件之一。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在沟通途径和意见形成方面还有很大差异。网络社会不仅仅是一种异议的工具,而且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因为网络的普及,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治建设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公民通过网络能够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提高参与社会管理水平。在有序参与条件下,公民参与程度的提高能推进法治建设。

影响中国网络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无疑是互联网与现实社会之间的互动。互联网的普及,为社会行动、社会话语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条件和平台。同时,现实社会组织能力的发展,也为互联网的扩散提供了社会基础。网络舆论传播的双向性、快捷性及用户对信息的自主选择性使公民可以及时对各种社会问题发表意见,产生影响,具有强烈且明确的主动性、交互性和很强的即时性。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市民社会成长的结果,它是公民自动自发推动法治建设的力量,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由政府推进型模式向自然演进型模式转变。另外,从文化角度来讲,现代社会主张多元文化,网络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崇尚的是多元的价值,它为多元文化的发展和传播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间接地促进了新型现代民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按照传统理论,互联网将会被视为一个表达意见的新途径。这一理论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描述为一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试图将两者相互对立起来。因此,有些学者对现代新型社会的概念持抵触的态度。事实上,新型社会与传统国家的冲突只是两者之间诸多关系的一种。随着网络社会的来临,网络公民的出现是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公民个人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必须重视的重要力量,是现实社会的发育延伸。网络社会在国家治理(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建设性和辅助性力量,为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四)互联网的发展使人权的保障得到加强

2004年,我们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此背景下,应积极发挥互联网具有的监督公权力和促进民主的作用。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自由地浏览信息,当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将自己的诉求发布到互联网上,引起舆论的反响,从而能够起到良好的维权作用。互联网的发展使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平等权、知情权等权利得到了更好的落实。并且,能够在互联网上依法自由地发布与浏览信息本身便是一种人权的体现。

无论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还是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这些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的事件一经舆论曝光,便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和热烈讨论。而网络恰恰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关注互联网舆情个案的时候,公民自身的人权意识也能得到提高,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时,他们便会选择正当的途径维权。另外,当网络舆情事件发生之后,公民可以借助于网络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提供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促使公权力机关进一步审视并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这样便有意无意地形成了社会影响力,并推动国家相关决策或制度的变革与进步。而这些制度变革的最终指向便是对人权保障的增强。

二、互联网发展为法治建设带来的新挑战

(一)网络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影响公民利益诉求的平等表达

法治蕴含着一套基本的价值理念,比如平等、民主、自由等。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公民能够充分表达利益诉求。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并且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资源在地域之间和职业之间分配不均的现象严重,其中便包括网络资源配置不均问题。网络资源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但受到文化教育程度和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导致不同社会阶层对信息占有的不平等。这间接影响公民平等的社会参与,也可能导致网络诉求表达变成部分人的特权。网络资源的配置对区域性社会发展状况、权力监督状况和人权保障状况有着很大的影响。在互联网不发达的地区,公民对公权力行使进行社会监督的能力不足,互联网所发挥的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推动和促进的优势也无法得以体现,互联网促进人权保障的功能也难以发挥作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正在由传统的以人口为支撑的农业国向以技术为支撑的工业国迈进。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人口在减少,农村网民的占比与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在互联网使用上更为不便。根据2016年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保持稳定,截至2016年6月为31.7%。但是,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农村地区35.6个百分点,城乡差距仍然较大。”*《CNNIC第38次互联网报告》,来源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址: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4/201407/t20140721_47439.htm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农村在互联网教育水平和信息产品的投入和使用方面与城市相比差距明显。农村与城市相比经济水平较低,在信息产品的投入上较少,再加上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互联网信息的重要性,因此农村地区互联网资源的分配和网络的使用与城市相比较少。然而,我们也不必过于悲观,上述问题只是一个阶段性问题,它会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网络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普及而逐渐解决。伴随着农村网民数据的增加和农村互联网络的建设,因网络资源配置不平衡而导致的问题将会得到根本缓解。当然,在依靠农村自身发展互联网的同时,政府在农村互联网建设方面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扶持,比如对农村在互联网知识普及和教育以及互联网设备供给等方面加大投入。

(二)互联网世界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矛盾突出

自由只有在秩序的框架内才能够发挥作用,无秩序即无自由;自由如果超过了秩序的范围,便会被滥用。互联网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一样的。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是一种自由意志的表达,也可以产生现实的社会影响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既要保障互联网世界的自由,又要对互联网行为进行规制,并把握好政府管制的限度。

法治建设能够保障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进行区分,并使它们之间保持联系。在法能够得到良好实施的社会里,个人是自由的,但是不能够对其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个人自由为公权力划清了界限,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障个人自由为依归。如果解决不了自由和秩序之间的矛盾,法就无法得到良好的实施。哈耶克将自由界定为人的一种状态,一种强制的不存在。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网络自由是网络人权的一种体现。但是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权利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互联网的价值之一在于网络空间的自由和相对独立。然而,过于强调自由,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将会造成损害。*参见郭道晖:《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1期。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对传统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秩序是一个挑战。互联网络所推动的信息自由浪潮带来了诸多隐忧,网络社会犹如现实社会一样,也会发生诸多违反法律的情况。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诽谤、网络犯罪、网络色情活动、网络盗版事件不断发生,这些现象造成了网络社会秩序的混乱,而网络上的这种混乱的秩序都将最终作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网络空间或许在初始阶段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但要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的相应规制是必要的。政府对互联网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网络乱象:“网络暴力侵权”、“网络侵犯人的隐私”、“网民理性不足”、“网络权利泛滥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等等……政府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管制方法主要包括对网络准入的管制和网络内容的管制。通过对网络准入的管制和网络内容的管制,来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以防止公民及单位对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侵犯。*参见周广艳、张亦工:《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治理:国际视野与中国路径》,载《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需要注意的是,自由与秩序的界线划定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必须有一条界线,如果界限不够明晰,不管是公权力机关还是个人在做出自己的行为时都无法受到正确的指引,法律的权威便会因此遭到损害。当然,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并非随意划分,对于公权力来说,对互联网的管制一旦超过限度,就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当前,互联网立法呈现出管制性的特征,在有关网络意见表达的法律完善之前,如果缺乏权威的参照标准,人们的意见表达自由有可能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我国当前的网络立法相对于网络发展的速度来说相对滞后,因此便缺乏网络管理部门在管制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标准,管理互联网的过程中便存在着一个灰色地带,很可能会造成对公民网络自由的不必要的干涉。同时,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如果存在管理的空白领域,有些人便会利用管制的空白破坏互联网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益。

(三)网络时代的民主危机和人权危机

1.互联网时代的民主危机。在现代社会,民主是最佳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互联网发展能够推动民主建设,但不能够将当前民主所面临的问题全面解决。民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关涉到经济的发展、一国的历史传统和人们的观念。

由于人们在网上发表的言论相对缺少法律规制,新闻造假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并且由于缺乏约束,网民可以利用匿名身份发表言论,这就造成了互联网上“陌生人社会”问题,网络暴力肆意产生。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待完善,尤其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还有待加强,表现在网络社会中,网民容易根据内心的一时“好恶”随意发表言论。然而,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之间并不完全契合,网民在法律面前“集体理性”的缺失,容易影响立法的科学和法官的独立判案。

民主也是有前提的,不受程序控制的民主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网络媒体虽然是开放的,能够为网民提供一个自由辩论的平台,但网络言论容易受到误导,从而导致网络舆论的无序化发展。在某些领域,一些利益集团培养了一批“网络写手”,其重要任务就是为小群体服务,而不顾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如果任其发展,便会造成信息提供和获得的不公平与不真实。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经营主体是各大网站,而网站的影响力是不同的,主流网站的受众较多,更容易引起网民的关注。主流网站影响着舆论的走向,也是对民主的一种变相影响。

2.互联网时代的人权危机。互联网时代人权所遭受的威胁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私人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另一个是违法公权力行为对权利的侵犯。互联网在带给人们快速、便捷新体验的同时,由于其虚拟性、无界性等特点,容易给公民权利造成伤害。因此,互联网人权保障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在其中发布信息,一些人基于利益的驱动,在网站上发布低俗、暴力和色情的信息,通过社交网站、邮箱、网络论坛、聊天软件等网络介质传播缺乏依据的信息,或者利用互联网发布涉及公民隐私、不文明甚至带有诽谤色彩的言论,这不但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也会侵犯他人的人权。

在网络人权保障方面,我们一方面要防止公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也应当注重网络安全建设。2014年11月19日,习近平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致辞中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方面,我们确实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国互联网受到国外黑客攻击事件时有发生。网络攻击会间接导致公民信息安全问题。*参见程琳:《加快信息网络建设 维护网络社会安全秩序》,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正是因为网络安全问题突出,公民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盗取,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障问题更值得关注。进入大数据时代,公民的各种信息在网络世界可能被监测,而且可以长期储存,机器学习、数据挖掘和海量存储可以大大提升信息采集效率,掌握技术的人会拥有更巨大的权力。在缺少监督的虚拟网络里,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技术垄断者的信息采集能力较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侵犯便是一件可以预见的事情了。

网民信息的泄露,导致网络诈骗事件频生,阻碍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网民的上网体验。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网上购物成为流行的趋势,实体店开始衰退。网上交易可以减少中间环节,使供需双方直接进行沟通和合作,这本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但网络诈骗和网络信息泄露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据CNNIC报告称,中国2012年网购交易额为1.26万亿,较2011年增长66.5%。伴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截至2012年6月底过去一年间,全国超过6000万网民因网络诈骗损失300多亿元。”这事实上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巨大侵害,也使许多网民对网上交易望而却步。

另外,我们同样面临着互联网人权保障的国际化问题。传统的人权保障主要依靠国内法来进行。然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它使全球的人们实现了自由交流,使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因此人权保障问题随之也具有国际性特点。2013年“棱镜门”事件,暴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对民众的电话通话记录以及网络活动进行监视。美国的这一计划被前中情局雇员斯诺登揭露公之于世。美国的这一行径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谴责,然而它所带来的对人权的侵犯却无法弥补。因此,未来在网络人权保护方面,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三、互联网背景下法治建设的推进措施

(一)加强网络立法,完善互联网人权保障体系

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对侵犯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行为予以制裁和惩罚。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也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所以自然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并且,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产生,一些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利用互联网也带有了新的特征,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律做出相应的调整,制定针对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法律,对其给予有效规制。

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且发展速度快,当前的网络立法依然没有紧跟网络发展,如果不能制定更高效力的网络法,必然会导致网络立法和规制乱象。互联网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我们可以利用现有法律规制互联违法行为,而对于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立法,条件成熟时要进行系统立法。我们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进行定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对惩罚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审查现有立法,对不合理的地方及时修正,废止与上位法相矛盾的立法或条款,确保各立法之间的协调统一。这样才能够真正起到限制公权力、保障自由的作用。

(二)加强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机制

除了制定法律规范来禁止借助互联网实施的不法行为,还应当注意加强法律对互联网建设、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手段规制互联网行为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遏制、约束互联网的自由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使互联网能够在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法律环境下良好发展。言论自由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而互联网又是人民表达自身意见、观点的有效手段,所以,我们就应当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辅助公民行使网络议事、网络监督的能力,利用互联网时代的新媒体来更便捷、有效地与群众沟通。对此,可以制定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权力机关在各种新媒体社交平台上建立官方账号,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听取意见建议,对达到一定数量的意见建议必须予以回应。

为了能让民众拥有更多的知情权,还必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互联网技术为信息公开提供了便捷条件,更加充分的信息公开也有利于做好监督工作。目前,相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民众对于政府信息的需求而言,政府在其官方网站等网络媒介上发布的信息还不够充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网络上对信息进行及时有序的发布,扩大其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的范围和力度。

除此之外,为了将公民通过互联网监督政府的权利落到实处,我们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或办法,促使政府及时对反映上来的信息进行反馈和处置。同时,由于互联网监督具有及时性、有效性,公民通过互联网能够为反腐部门提供重要的反腐信息,为当前的反腐工作注入新的力量,加强网络反腐在整个反腐工作中的作用。因此,为了提升政府公信力,使之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互联网用户,我们应当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和应对措施,对互联网用户反映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反馈。

(三)加强国际协调,构建互联网自由保护与秩序维持合作机制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它使全球的人们实现了自由交流,使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国家主权的领域。在互联网世界,国家不再是信息发布的中心,信息可以由互联网上的各个行为体发布。国家对互联网信息的主导权和控制权受到削弱。网络自由保障和网络秩序建构方面的问题具有国际性特点,已经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之内,不但发展中国家面临此类问题,发达国家同样面临此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保障互联网自由和规制网络秩序方面,需要进行在互联网领域多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相互分享更多有益的经验。*参见陈联俊:《网络法理视域中的国家身份与国家角色分析》,载《甘肃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当然,在进行互联网领域的国际沟通和合作方面,应当相互尊重对方主权,保持合作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坚持互助互利的原则和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够反对网络霸权。当然,对网络秩序的维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共同制定保障网络自由和维护网络秩序的国际规则时要以公开和普遍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各国各方意见。

[责任编辑:吴 岩]

Subject:On the Constructin of Rule of Law in the View of Internet

Author & unit:ZHANG Jiajun,ZHAO Xingyi

(law school,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Henan 450001)

The internet has developed rapidly since the 90s of last century, which has greatly changed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life of human beings. The Internet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not only for human life, but also becomes a booster for the constitution of rnle of law: on the one hand, the Interne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ternet has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supervision mode and mode of democracy, effectively restricting the expansion and abuse of public power. However, it should not be ignored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has brought a new crisis of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to the modern society. In addition, freedom and order problems in network world often conflict, how to deal with this problem,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degree of rule of law. Only by improving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Internet, establishing the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strengthening the network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ng the network order, we can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effectively.

Internet; in 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network legislation

2017-05-16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实证研究(1949-2013)》(14AFX015)、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诉讼制度运行机制实证研究》(2015-CXTD-09)的部分成果。

张嘉军(1972-),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和诉讼法学; 赵杏一(1988-),女,河南许昌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

D90

A

1009-8003(2017)04-01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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