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探析
2017-04-03吴树国
吴树国
(黑龙江大学 历史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探析
吴树国
(黑龙江大学 历史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存在众多特殊户役,包括陵户、庙户、柏子户、畦户、俸户、佃种官田户以及家有农师、医人的农户等。这些特殊户役具有免杂役差科、专门役或由中央派出机构管理等特征。就其性质而言,陵户、庙户、柏子户属于差役;畦户可归入差雇范畴;俸户、佃种官田户则为色役户;农师、医人属于州县役人。在宋代职役与夫役的赋役解释框架下,除畦夫外的特殊户役,都接近职役。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的职役性质不仅体现出唐宋制度的连续性;同时,也提醒学术界需要重新检讨宋代役制。宋代职役结构中并非只有州县乡役人员,也包括具有职役性质的特殊户役。尽管乡官向乡役转变使宋代地方职役有所增加,但整体上看,北宋募役法改革前无论职役还是力役都呈回缩状态。宋代役制中差雇的含混与吏役的模糊,也需要学术界在宋代役制研究中不能拘泥于宋人的役制观,应该把握中国古代役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才能弄清楚宋代役制整体结构以及具体役属性。
职役;特殊户役;差役;色役
有宋一代役法颇为复杂。这一方面由于宋代史籍记载中役名丛脞,出现差役、色役、募役、雇役、夫役、义役等多种称谓,致使宋代役法研究存在多重语境,如首起宋人马端临的职役概括,以及现代学者差役、色役的解析*聂崇岐:《宋役法述》,《宋史丛考》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漆侠:《关于宋代差役法几个问题》,《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王曾瑜:《宋代的差役和形势户》,《历史学》1979年第1期。;另一方面,宋代役法中差役与雇役的纠结,职吏与职役的混杂,也使宋代役法研究看似名目清晰,实则问题多多。仅就北宋募役法改革前役制而言,一些特殊户的服役现象就值得注意,这些特殊户包括陵户、庙户、柏子户、畦户、俸户、佃种官田户以及家有农师、医人的农户等。它们在《宋史·食货志》中根本不被提及,在《文献通考·职役考》中也仅有农师记载,其他户则湮灭无闻。上述特殊户役在唐代基本上都属于色役范畴,那么,它们在宋代居于何种地位?在宋代职役与夫役的传统役制解释框架下它们属于什么性质?从宋代特殊户役的存在反观有宋一代役制,是否有必要重新诠释?鉴于上述问题,本文尝试对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获得有关宋代役法方面的新知识,并提出新的理论认识。
一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的存在
关于宋代役法,《宋史·食货志》“役法上”称:
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1]4295
《文献通考》对宋役的概括与此基本相同。从上述记载来看,宋代役的名目较多,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等,此外,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不过,这些役大致都可以归入职役或差役范畴。关于宋代职役或差役的研究状况,已有学者进行了总结*参见刁培俊:《20世纪宋代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但宋代役制并非仅此而已,如宋代的夫役、匠役等*参见梁太济《两宋的夫役征发》、包伟民《宋代民匠差雇制度述略》,收录在徐规先生主编的《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中。。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户役也是宋代役法的组成部分。
陵户在宋代特殊户役中比较典型。宋代陵户主要用于陵寝洒扫、看护或种植树木等事宜。庙户与柏子户与其类似,这里一并在陵户下讨论。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十月颁布了《前代帝王置守陵户祭享禁樵采诏》,在该诏书中将前代帝王分为四等。第一等包括三皇五帝陵、女娲、商汤、周文王、周武王、汉高祖、东汉光武帝、唐高祖、唐太宗等,总共一十六帝,各置守陵五户;第二等是商中宗帝太戊、武丁、周成王、康王、汉文帝、宣帝、魏武帝、晋武帝、后周太祖文帝、隋高祖文帝。以上十帝,置三户;第三等是秦始皇、汉景帝、武帝、后汉明帝、章帝、魏文帝、后魏孝文帝、唐明皇、宪宗、肃宗、宣宗、朱梁太祖、后唐庄宗、明宗、后晋高祖。以上十五帝,各置守陵两户。第四等共计三十八帝陵,不再设陵户。其中,特别规定:“陵户并以陵近小户充,除二税外,免诸杂差傜”。[2]585-586“陵近小户”应该属于下等户,但此时尚未有户等之分。因为在其后的太平兴国五年(980)二月,京西转运使程能还上言:“诸道州府民事徭役者未尝分等,虑有不均。欲望下诸路转运司差官定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3]472另外,“免诸杂差傜”,说明陵户本身就属于差徭的一种,服陵户役与其他役之间为替代关系。宋初,户口未加分等,尚分不清陵户属于何等级以及所服役的类别。但随着户口制度的调整,这一问题逐步清晰。据《宋会要辑稿》载:
(景祐)四年七月三日,上封者言:“诸陵及会圣宫见占柏子户稍多,并是上等人户,影庇差役,乞行相度减省”。诏三陵柏子户各存留四十人,永定陵五十人,会圣宫一十人,宜令河南府从上等户内减放归农。
康定二年七月五日,端明殿学士、翰林侍读学士李淑上言:“昨使永安回,伏见陵邑利害上陈。永安县本巩县之镇,景德四年始建为县,充奉陵邑。其时敕榜,二税不得支拨别处,常服(赋)外仍免雷同差役。自后(不)惟应举陵宫取索及充柏子户,并匠裁松柏、市笆越、车材、食羊,皆出本县,惟免支拨、雷同二事。自景佑四年,因减定柏子户归农,除存留数外,依旧应副色役。本府误认诏语,遂将本县抽差色役、科折、和买、调率,皆与它邑一例。又应奉陵宫诏葬,凡百费率特倍余处,民力不易,亦有诣阙列诉。欲乞自今一依景德敕榜处分。诸陵柏子户旧额,安陵、永昌陵、永熙陵各八十人,永定陵一百人,会圣宫二十二人。昨景佑四年七月臣僚上言,四陵各减半,会圣宫只留十人。伏缘陵寝地阔,芟治少人,纵有奉先军士,多别系役。臣以谓陵邑充奉,耘除园域,纵以一县奉之亦未为过,但前占多近上户等,遂至人言。欲乞应柏子户并依旧额添足,凡有阙补,只得差第三等已下户。如此,则地芜可以修奉,户豪不能庇役”。诏并从之。[4]1574
从仁宗景祐四年(1037)上封者所言,此时诸陵的柏子户多由上等人户充当。根据邢铁先生的研究,九等户向五等户转变在宋代有一个过程,大致从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逐步制定和推广,经历四、五十年时间,至真宗天禧、仁宗明道时期才在全国普遍推行。[5]故景祐年间已经是五等户制,而上等人户则是五等户中的一、二、三等户。柏子户被上户用来影庇差役,也说明其本身也属于差役之一。康定二年(1041)李淑上言恢复了柏子户的旧额,即安陵、永昌陵、永熙陵各八十人,永定陵一百人,会圣宫二十二人。这一旧额在景祐四年被减半。这说明陵户,包括庙户、柏子户都有固定的使役人数。同时,要求以后柏子户有阙补,只能差第三等以下户,这与前面陵户差下等户吻合。
上述陵户和柏子户都在陵寝中设置,会圣宫是北宋皇帝祭陵的行宫,其柏子户也属于陵寝范围。在陵寝之外,太庙、宗庙中也有陵户、柏子户设置。如英宗在治平三年下诏,为其生父濮安懿王园庙,置柏子户五十人。[1]2876孔庙在熙宁变法前人数也很多,“本庙元差洒扫户五十人、看林户五人”[3]9450,熙宁变法时,朝廷裁减役人,为了使募役钱宽剩,遂把洒扫户减作三十人,看林户减为三人。到哲宗元祐元年才又恢复原额。
除陵户外,北宋募役法改革前还有畦户、俸户、佃种官田户以及家有农师、医人的农户等其他特殊户役。
畦户是宋代解盐晒盐户的专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引池为盐,曰陕西解州解、安邑两池。垦地为畦,引池水沃之,水耗盐成。籍州及旁州民给役,谓之畦户,总三百八十户,复其家,户岁出夫二谓之畦夫,岁给户钱四万,日给夫米二升,岁二月垦畦,四月引池为盐,八月而止。”[3]2260这里畦户“复其家”,是蠲免其家的一切赋税和徭役。畦户来源是本州和旁州,宋仁宗嘉祐六年,“两池畦户,岁役解、河中、陕、虢、庆成之民,官司旁缘侵剥,民以为苦,乃诏三岁一代。尝积逋课盐至三百三十七万余席,遂蠲其半。中间以积盐多,特罢种盐一岁或二岁三岁,以宽其力。后又减畦户之半,稍以佣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1]4419由此可见,畦户除来自解州外,另有河中府、陕、虢、庆成军的百姓。不过,嘉祐五年,张席奏状提到:“臣访闻陕西种盐畦户,岁于河中、庆成、陕、虢、解五州军,河东等三十余县,差人户充应。”[6]876说明畦户来源还包括河东路的三十多个县。畦户在嘉祐六年“诏三岁一代”,透露出畦户新的服役周期。而在嘉祐六年之前,畦户身份可能是终身的。
俸户是五代后汉及宋初为州县官及部分中级以上官员配置,负责将其俸禄中实物转换为现钱的民户,又称回易料钱户、回易料钱俸户。俸户在北宋存在时间不长,从太祖乾德四年(966)七月到开宝九年(976)十一月,总共存在10年。关于俸户的设立,宋朝官府颁布了两个诏书,一个是乾德四年七月的《复置俸户诏》,称:“应天下令录簿尉判司等,宜准汉乾祐三年敕,复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俸户。据本处所请料钱,折支物色。每一贯文给与两户货卖,逐户每月输钱五百文。除二税外,与免余役。其所支物色,每岁委官随蚕盐一并给付。如州县阙正员,差人承摄者准此。”[2]639这里需注意的是,俸户是从中等无色役人户中选取,并免除其他徭役,它意味着俸户与其他色役之间并列的地位。另一个诏书是开宝四年十一月的《幕职官置俸户诏》,主要规定:“自今诸道州幕职官,并依州县官例置俸户”。[2]639由于俸户是每月输钱500文,故根据官员料钱规定,固定俸户数量。《宋会要辑稿》详细记载了各个等级官员的俸户数,如“万户以上县,令料钱二十千,四十户;主簿、县尉料钱各十二千,每人二十四户;七千户以上县令,料钱十八千,三十六户;主簿县尉料钱各十千,每人二十户……五万户以上州,司录、录事参军及两京司录,每人料钱二十千,四十户;司户、司法每人料钱十千,各二十户;三万户已上州,司录、录事参军每人料钱十八千,三十六户;司户、司法每人料钱九千,各十八户。”[4]4567
佃种官田户在宋初也属于特殊役户。如福建官庄田佃户,《(淳熙)三山志》记载:
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官庄田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止纳夏秋二税,更不他输物色。(元夏税钱五百二十五贯二百八十一文足,秋税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乡虽经朝省均定,缘百姓私产,并用赀买,既输税,又充色役。佃官庄户乃是请射成熟田地耕作,复免随例差傜,深见亏官。请估价,许元佃者承买,与限二年偿,所得估直度可三十万缗”。不从。……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户,虽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税催科。产钱不计少多,例免门役差遣。臣管见屯田户既特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人户田业无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归税簿催科,止当门役”。省司议,名目依旧,屯田不得充为永业,其差遣宜依平产人例,有旨依。天圣三年,张希颜请“福建七州官庄并各输租,惟福州独依私产,复免差傜,岂非幸民,乞依臣先来均定租米。”胡则奏:“当州官田已奉敕均定,与私产雷同,催科已经四十六年。若依张希颜所奏,改纳租米,且官田咸蒸瘠薄者多,肥浓浚壤者少。地临巨海,夏秋之间,海潮飓风,漂荡流落,州县难于催督。乞仍纳二税,不输租课。”[7]213-214
宋初福建官庄的特点是按私产收夏秋税,但却免差徭。故从天禧到天圣年间,不断有人主张将官庄卖与百姓,按私产征税派役。从文中来看,福州佃官田户,“系屯田名目”,正因为如此,才有免役的优惠。福州佃种官田并非特例,如孔庙赐田,程颐在哲宗元祐元年上《修立孔氏条制》,赐田并主张蠲免税赋,“依乡川厚薄召人种佃,其佃户并免差徭、夫役”。[8]第1345册:685-686虽然此条出现在募役法改革后,但元祐元年恰是恢复差役制的时期,程颐强调此点应该是遵循了募役法改革前的旧制。
除此之外,宋初特殊户役也包括农师和医人之户。北宋设置农师在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闰十二月,在《置农师诏》中称:“宜令诸道州府,应部民有乏种及耕具人丁,许众共推择一人,练土地之宜,明种树之法,补为农师。……为农师者,常税外免其他役。”[2]659担任农师的人,常税之外免其他役。北宋时期按户派役,农师免役应是免当户之役。关于医人,北宋翰林医官院或太医局都有一定数量的医人,但这些医人属于中央百司吏的性质。与其相比,州县医人则属于役的形式。如《三山志》载:“医人,州三人,县各一人。嘉祐六年,州县号当旬医人者许于郭下轮差,其外县医人听侧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户,仍不得影占州色役。熙宁四年,本州相度,诸县医人如无愿祗应处,量给佣钱,募人充应。诸县各一人,内七人给雇钱。元祐初,以第四等户轮给,与免身丁。绍圣闽侯官各增一人,今县各一人,余杂职以下悉附见于后”。[7]229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还有两个比较个别的特殊户役,如登州沙门岛土户,因为来回运送东北女真族进贡马匹,因而“应所纳逐年夏秋赋租、麴钱及沿征泛配诸杂名目物色,并州县差徭,今后并与免放。”[2]673-674再者,河东路的义勇指挥使所在户也属于免役户,欧阳修曾指陈其弊端:“右臣准中书批送下二状:‘河东都转运司准康定元年九月十四日敕节文:‘河东路强壮,应见充正副指挥使,内虽系第一至第三等户者,州县更不得轮次别差色役。’窃缘义勇指挥使,各是乡村第一、第二等力及有家活产业人户,今来一年之内,只是一季上番,多在本家管勾农业。兼当司体量得正副指挥使等,俱是上等人户拣充,最属侥幸。其余等第人户丁数稍多,亦是一般点充义勇祗应,仍更不免州县差役”。[9]275
上述这些特殊户役都表现出一些共同特征,首先是对其他役的免除。如免杂役差科、杂差徭或者不得在轮差役、色役,甚至复其家等;第二是服役内容的专门性。如前述陵户、庙户、柏子户、畦户、俸户、佃种官田户以及家有农师、医人的农户,也包括登州沙门岛土户、河东路的义勇指挥使所在户,它们服役内容固定、明确,进而形成某种社会身份;第三是管理机构的特殊性。虽然上述特殊役户都由地方州县管理派役,但在他们身上都或多或少与中央派出机构有关联,如陵户、庙户、柏子户主要服务帝陵、宗庙机构,由与州县平级的陵台或祭祀礼仪机构管理。畦户、佃种官田户、登州沙门岛土户、河东路义勇指挥使所在户的服务管理机构也不是单纯的州县。虽然俸户、农师和医人隶属州县,但俸户属于官吏个人,农师和医人也不是普通的杂徭役。
二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的性质
陵户在北宋募役法改革前与其他差役性质相同。如前述仁宗(景祐)四年七月三日,上封者言:“诸陵及会圣宫见占柏子户稍多,并是上等人户,影庇差役,乞行相度减省。”[4]1574既然上户利用柏子户身份不出差役,说明陵户本身就是差役的一种。作为差役,陵户与其他差役形式相同。充当陵户者一般是下等户,柏子户明确为三等以下户。陵户有固定的使用数量,如康定二年(1041),柏子户恢复旧额,安陵、永昌陵、永熙陵各八十人,永定陵一百人,会圣宫二十二人。[4]1574英宗在治平三年,濮安懿王园庙,柏子户定额五十人。[1]2876孔庙在熙宁变法前洒扫户五十人、看林户五人。[3]9450陵户服役于诸陵或宗庙,其管理机构比较特殊。《宋会要辑稿》职官志下“宗正寺”条记载:“陵台令以京朝官一员知永安县,无令事。又诸陵有副使、都监,以内臣充。”[4]3563这里陵台令与永安县知县的关系值得注意。太祖乾德二年,“以巩县令兼安陵台令”[3]123,此时永安县仍称巩县,陵寝也只有太祖父亲的安陵,这里安陵台令由巩县县令兼任。但到真宗景德四年,专门下诏,选官充知陵台令兼永安县事,并特别指出:“仍今有司就陵令公署增修县廨”。[2]609可见,陵户服役管理机构虽为永安县,但实际是陵台公署。陵台令兼知永安县,不是专官,但其下有专门的陵台副史和都监。都监管理守陵兵士,实际管理陵户的副史,如景德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永安县诸陵园松柏,宜令守当使臣等督课奉陵柏子户,每年以时收柏子于滨河隙地布种,俟其滋茂即移植,以补其阙。”[4]1572这里的守当使臣应该就是副史。对此,景德四年七月二日诏谈得更为清晰:“访闻诸陵使副,常遣人出入兆域,芟薙草木。神道贵静,甚非便也。自今令遵典故,每岁春秋二仲巡陵,春除枯朽,秋芟繁芜,自余非时薙剪悉罢之。”[4]1572-1573
畦户服役于解州解、安邑两池。从嘉祐六年“诏三岁一代”来看,宋初畦户身份是终身的,到此时才改为三年一代,说明畦户服役有周期。畦户免除其他役,是因为担任畦户本身就是一种役。但畦户“户岁出夫二谓之畦夫,岁给户钱四万,日给夫米二升”。[3]2206畦夫有口粮,此外畦户每年还有四万户钱。这笔钱使畦户性质变得复杂起来,因为四万户钱带有雇佣的性质。不过,既然畦户是“籍州及旁州民给役”[3]2206或是 “差人户充应”[6]876,都有强差的痕迹。故宋初畦户服役性质类似于匠户的差雇。
宋初的俸户制度来自五代,因为官员所发俸钱多数情况下会被折支为物品发放,也就是说官员并未得到实钱。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于是设置俸户。其职责是:“本处所请料钱,折支物色。每一贯文给与两户货卖,逐户每月输钱五百文。除二税外,与免余役”。[2]639对于俸户的性质,冻国栋在《中国俸禄制度史》中谈道:“这种办法类似于唐前期的公廨本钱之法:由官府出本,以高户主之,月取息以给官俸。显然此时所谓“俸户”制亦沿此。充当俸户之后,可以免除县司的其他差役。”[10]236冻先生所言俸户的前身实际上是捉钱户。这些捉钱户在唐代属于色役户,如唐宪宗时曾要求:“五坊色役户及中书门下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并归府县色役。”[11]421李春润的研究也认为唐代捉钱户“是色役户,隶名于一定部门,有免徭役和不受州县拘治等特权”。[12]对比唐五代捉钱户与俸户,从制度因袭角度来看,宋初的俸户也具有色役性质。
关于佃种官田户的性质,宋真宗天禧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的上奏值得注意:“福州佃官田户,虽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税催科。产钱不计少多,例免门役差遣。臣管见屯田户既特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人户田业无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归税簿催科,止当门役。”结果“省司议,名目依旧,屯田不得充为永业,其差遣宜依平产人例,有旨依。”[7]213-214这里指出佃官田户系屯田名目,意思是佃官田户像屯田户的屯丁那样为官府服役。既然属于服役,就应该免除户役和其他差遣。屯田中的屯丁在唐代属于色役,如唐长孺先生曾专门论述唐代屯丁的色役化。[13]177-179那么,宋初与屯田类似的佃种官田户也应该具有独立色役的身份。而且从孔庙赐田,“其佃户并免差徭、夫役”[8]685的规定来看,佃种官田户的色役身份比较普遍。唐代屯丁类色役实际从正丁正役转化而来,这种情况并非唐代个案。前述登州沙门岛土户运送女真上贡马,也应属于夫役性质,但他们被固定充役,并免除其他役来看,它也属于色役范畴。
农师和医人在宋代役制中等同于州县差役。如农师,太平兴国七年诏称:“两京诸州,择郡民有练土地之宜、明种树之法者,补为农师,县一人。令相视田亩沃瘠及五种所宜,指言某处土田宜植某物,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令乡三老、里胥与农师同劝民分于旷土种莳,俟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租外,免其它役。”[3]533由此能够看出,农师属于县役,与乡官一起有劝民归农之责。医人在《(淳熙)三山志》中也与解子、杂职、栏头、斗子、盐仓子等同列为县役人,选派医人不能影占州色役,说明医人本身就是色役。由此推之,医人应该有免其他役的权利。哲宗元祐时恢复差役,医人以第四等户轮给,反映出募役法改革前医人的轮差等级。与农师、医人类似,前述义勇指挥使免州县役,它也应该属于州县役人身份。
三 基于募役法前特殊户役对宋初役制的检讨
前面列举了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的特殊户役,它们在《宋史·食货志》中根本不被提及,在《文献通考·职役考》中也仅有农师记载,其他户则湮灭无闻。只能就文献本身属于差役、色役、州县役人等。鉴于募役法前特殊户役存在,有必要对宋初役制进行检讨。
首先,宋初职役结构的认识。关于宋代役法,前引《宋史·食货志》“役法上”称:
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1]4295
《文献通考·职役考》关于宋役记载与此基本相同。上述这些役都与地方行政相关,分别被役使于州、县、乡各个层次。也就是说,可以称它们为“州役”、“县役”、 “乡役”,但它们绝非职役的全部。《(嘉定)赤城志》将“州役”、“县役”、“乡役”隶属于“吏役门”下,这实际上透露出这些役仅是与吏相近的吏役。值得注意的是,《(淳熙)三山志》 “版籍类”在“州县役人”后附有“海船户”和“炉户”。当然,《(淳熙)三山志》属于南宋地方志,同时,其记载有地方特征。但是,将这些特殊户放在州县役人后并非偶然,反映出两者之间的连带关系。前述特殊户中的陵户、俸户、佃种官田户以及登州沙门岛土户,都与州县役人一样,役职特殊,人数额定,服务于固定部门,它们都属于职役范畴。宋初特殊户役跻身职役行列实际上是唐代职役特征的延续。笔者曾专文谈到唐代色役的职役性质。[14]关于唐代色役,唐长孺先生曾指出,“我们认为色役大致包括两大类:一类居于吏与役之间,有如业已确定的掌闲、幕士、门仆,以及可以推知的配给贵族官僚的亲事、帐内、防阁、白直等。这一类在律令上又是杂任或职掌,其渊源是汉代的少吏或小人吏,南北朝的僮幹、吏力、杂任役;另一类是单纯的徭役,其中一部分本是杂徭或正役;一部分是专业性的特殊人户,如乐人、音声人、丁匠,他们不是吏,不能纳入杂任或职掌。”[13]171虽然杂任在明抄本《天圣令》出现后已被确认属于吏而非役*黄正建指出杂任并不是番役,也不纳资课;赵璐璐则更详尽地论述了杂任的选补、考课和迁转。参见黄正建:《<天圣令(附唐杂令)>所涉唐前期诸色人杂考》,《唐研究》第十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03-220页;赵璐璐:《唐代“杂任”考》,《唐研究》第十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95-507页。。但唐先生关于色役组成的论述无疑是正确的。另外,唐后期按户差科,那些单纯徭役转化而来的色役与专业性的特殊人户逐渐融合成特殊役户。因此,宋初职役并非只有州县乡役人员,也包括具有职役性质的特殊户役。
其次,力役与职役在宋初的演进趋势。从宏观角度考察,中国古代役制始终包含力役和职役两个类别系统。力役是国家、社会层面用役,属于大系统,主体役种是正役和杂徭,这种用役带有公共性,但在皇权专制社会下,都带有“御中发征”[15]释文注:47的私属色彩;职役是各个官府部门的小系统用役,目标是完成其应承担的行政职能。正常情况下,属于官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有俸禄,或者说薪酬,但国家财政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故只能通过强制征用的役形式。从这一角度来说,国家行政人员的役化是中国古代官府解决财政负担的手段,从唐宋以后职役日渐占据征役主体地位来看,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役制发展的方向。
宋初特殊户役的存在为重新审视宋代役制提供了新的切入点。从制度内容来看,特殊户役在唐宋之际的因循说明唐宋之间役制的承续。不过,特殊户役相对唐前期来说,数量大为减少,整体呈现萎缩趋势。然而,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给人的感觉是宋代职役的增加,特别是乡官向乡役的转变。这实际上是局部现象掩盖了整体面貌。仅职役来说,唐代中央职役占有大量份额,包括众多特殊户役,但中唐以后,原有中央职役转向吏或雇佣,职役向府县色役倾斜,整体职役数量在减少。同时,地方职役中有一部分来自投充和推荐,已经超出役的范畴。故整体上看,职役是呈回缩状态。这种情况在力役中也比较明显。力役在中唐以后逐步雇佣化,同时军队用役的增加,使力役不断缩减,到宋代,主要以河上夫役为主。
再者,宋初役制中的差雇之分与吏役之别。宋代役制有时难以分辨,这是因为各役种都存在区分模糊的问题。相对职役而言,吏与役的区别必须分清楚。如宋初特殊户役中的医人,翰林医官院或太医局也有一定数量的医人,但这些医人属于中央百司吏的性质,相比之下,州县医人则属于役的形式。同时,对《文献通考》中的宋役论述,漆侠先生总结认为:“宋代的差役,或者如《通考》上所说的职役,大体上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各州县的“吏”或“人吏”,第二类是所谓的衙前吏,第三类职役是耆户长、弓手、壮丁等役,第四类职役极为繁杂,其中的承符、散从官、人力、手力等,或为官府“追催公事”或供州县官员“奔走驱使”,大都有由第四、五等户承担;这些杂役中还有渡子、斗子、搯子、秤子、拣子、库子、仓子、栏头、轿番等。[16]漆侠先生认为第一、二类属于吏的范畴。但马端临包括宋代一些地方志中往往称之为役或吏役,这反映出宋人在吏与役上认识的模糊。相对力役来说,差与雇也要把握。在宋初特殊户役中,畦户“户岁出夫二谓之畦夫,岁给户钱四万,日给夫米二升。”[3]2260畦夫在口粮之外,每年还有四万户钱。按一户两夫来说,每个畦夫每年有20贯报酬,因而畦户有雇佣的性质,不能算作严格的使役。但这种雇佣背后不是自由应役,而带有强制差配,故又带有役的特征。宋人称之为差雇,实道出了其本质。因此,对宋代役制研究,不能拘泥于宋人的役制观,应该把握中国古代役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才能弄清楚宋代役制整体结构以及具体役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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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贾发义)
An Analysis of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before Recruiting System Reform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WU Shu-guo
(HistoryDepartment,HeilongjiangUniversity,Harbin150080,China)
There were many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before recruiting system reform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including services served as graveyard keepers, temple keepers, cypress planters, salt producers, tax collectors, official land tenants, agricultural technicians and doctors. These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were characterized by being free from serving as a handyman, being a specialist or being administrated by the local institu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As far as their nature was concerned, graveyard keepers, temple keepers and cypress planters fell into the corvee category; salt producers belonged to that of employees; tax collectors and official land tenants were among government servants; and agricultural technicians and doctors were county servants. Under the service interpretation framework of clerks and laborers in Song Dynasty, the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other than serving as salt producers, were clerk kind service. The clerk service nature of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before recruiting system reform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not only embodied the system continuity of Tang and Song Dynasty, but also reminded the academic circle to re-examine the service system in Song Dynasty. State, county, and town servants did not constitute the whole service structure of Song Dynasty, which also included the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of clerk service nature. Although the change from town officers to town servants increased the local clerk servants, however, on the whole, before recruiting system reform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the number of both clerks and laborers tended to decline. The ambiguity of employee and clerk service in the service system of Song Dynasty requires the academic circle grasp the overall developing trend and direction of ancient Chinese service system in the research.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entire structure of service system in Song Dynasty and the attribute of specific service be understood.
clerk service;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corvee service;government servant
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17.01.008
2016-05-16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唐代色役问题研究”(16BZS041);黑龙江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唐前期色役研究”(JC2011W5)
吴树国(1971-),男,黑龙江双城人,历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唐宋史和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
K244
A
1000-5935(2017)01-00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