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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依法治疆方略研究

2017-04-02龚战梅陈慧霞

关键词:方略依法治国宪法

龚战梅,陈慧霞

(石河子大学新疆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新疆 石河子 832003)

习近平依法治疆方略研究

龚战梅,陈慧霞

(石河子大学新疆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新疆 石河子 832003)

习近平在总结过去中国共产党治疆方略的基础上,根据新疆治理现状,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出发,提出了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治疆方略,将严厉打击暴力恐怖主义视为依法治疆工作的重中之重,兼顾民生改善问题。这一治疆方略的提出对新疆社会稳定、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以及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习近平;依法治疆;新疆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习近平在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治疆方略的基础上,立足建设法治新疆的实际,直面新疆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出发,提出了“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新观点、新举措。依法治疆方略不仅突出了对民族问题以及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活动等危及国家安全问题的化解,还对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普遍性问题给予很大重视,例如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就业、环境保护等。依法治疆方略的提出对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具有重大的意义[1]。

一、依法治疆的理论之维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随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也强调法治是新疆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要坚定不移地抓好依法治疆的理论体系建设,为建设新疆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好理论基础。

法治理论是依法治疆的依据。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不仅强调理论层面的规则之治、法律主治,在形式上对其进行规范化,更突出在实践层面赋予其价值内涵,将这些价值内涵升华为法治理念与法治原则,以此来指导国家与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继承和总结我国历史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吸收国外法治理论优秀成果而形成的。其核心要义是将中国共产党长期贯彻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共同作为理论基础,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维护宪法权威,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疆特殊的地理区位、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决定了法治新疆的建设不能复制或临摹西方和内地业已形成的法治模式,而应从新疆法治化治理的实践经验与本土资源出发,来构建法治新疆的内涵。

法治包括良法与善治两方面的内容,良法涉及秩序、人权、公正、效率、和谐方面的内容,善治应做到有效的行政管理、实现责任制、信息畅通,具有政治透明性;而法制既包括良法,也包含“恶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法治”必有“法制”,而有“法制”未必有“法治”。法治的发展,在法制上需要做好静态层面的准备,在动态层面上需要将其付诸实践。因此,在国家和人民遭受了“人治”与“法制”所带来的挫折后,强调规则之治、法律主治、良法善治的法治便呼之欲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那一时期所主张的“变法”和“立宪”,可以看成是法治在中国的初探。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打击反革命分子,我国系统制定了法律,健全法制建设。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对立法体系的革新和重建,以及司法的初步建设。经过一个发展阶段之后,我国经历了十年文革法治的徘徊和踯躅时期。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重新起步,更是我国法制建设向法治建设转变的节点。1978年到1997年,这一时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形成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法治思想不断催生,我国厘清了法治建设中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初步形成了法治共识,从而为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将“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针写进党代会报告。至此,“依法治国”正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此,法治思想从党的意志提升到宪法高度,党的执政理念获得了合法性基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是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有机统一起来。以党的领导为主体,依法治国为方略,人民当家做主为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依法治国为基本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强调将依法治国的重点集中于“全”和“快”,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

二、习近平的法治思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到实践中,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24。这一法治思想包括:

(一)法治与治国理政

法治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治国理政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用法治来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充分发挥法治的优越性,即执政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3]140。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线,实质上就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为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为目标,就是要靠法治来推动和保障中国梦的实现;以保持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中心,就是要用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就是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完善民主政治为保证,就是要惩治腐败,密切党群关系,将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有机结合起来;以法治保障为手段,就是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国际环境保障为引领,就是要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走和平发展道路;以思想保障为重点,就是要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坚守法治意识主形态。在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运用法治理念和手段实现法治目标,并将其具体化,从而确保实践过程中不偏离方向。

(二)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4]58。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作重大决策时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的地位才能凸显出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到:“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5]这就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的行为;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不得与其相抵触;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宪法,所有违背宪法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追究,从而保证宪法的根本地位不动摇。

习近平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就是要全面贯彻宪法实施,将宪法的实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维护法治权威的前提是维护宪法的权威,而“维护宪法权威,就是在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做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5]。宪法的实施关系到宪法的落实。针对这个问题习近平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要坚持党的领导,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二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宪法的权威,以宪法为统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要依法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同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引导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四是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领导方式和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三)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基础,是良法善治实现的逻辑前提,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主要方式,也是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新指标。党的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方式就是领导干部应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行为模式,而法治思维的培养就是要形成用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去分析和解决问题。法治意识不同于法律意识,前者除了强调单纯的合法性思维,还要求领导干部要有良法意识、法律至上意识、人民主权意识和遵守法定程序的观念,这是一种习惯和思想取向,例如在执法过程中,就要求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长此以往,法律就会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便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们在法治的框架内交往。

(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讲话中多次强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提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理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动,人们的利益关系趋向多元化。利益分配一旦不公,将导致利益、权力反过来干预利益分配,从而直接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公平正义成为一句空话,人们越发会寻求法律之外的手段和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使矛盾进一步恶化,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长期就形成一种“毒瘤”,成为社会矛盾的“催化剂”,因此必须在制度的设计和具体实施层面最大化体现公平正义。在制度设计上,首先要真正了解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偏不倚,平衡各方利益。其次,制度本身应该是在各方利益均衡基础上制定的。一项好的制度,必须求同存异,操作性才高,才能体现公平正义。最后,在具体实施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遵循制度设计的理念和精神作出决策,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和执法活动,体现执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正义,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芒,从而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五)党的领导

“党与法的关系”问题长期存在争议,《决定》的出台,明确了二者的关系。《决定》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运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依法治国的概念也回答了这一问题,“依法治国即党领导人民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离开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便无从谈起”。习近平在多次讲话中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就好比一列火车的行驶轨迹,党的领导是车头,依法治国是铁轨,车头只有沿着铁轨行驶,才能确保整个行程的安全,即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实践效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克服法治过程中的众多障碍,引导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进行,才能实现国家富强、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小康社会。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都指出,“坚持党的领导,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党的领导和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内在一致性。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执行宪法和法律,这就要求共产党员自身首先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守法的模范、用法的模范,厉行法治;要善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形成党的理念与主张,然后通过法定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执政者治国理政的参考标准;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治国理政的领导者”,善于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

三、依法治疆方略的形成

中央历来重视新疆工作和新疆问题,依法治疆方略也是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导人对新疆问题作出的指示和决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其中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和创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的治疆方略

这一时期,我国主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在推进新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治疆思想,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治理新疆的政治基础,运用“慎重稳进”的社会改革方式使新疆和全国一起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根据新疆实际,第一代领导集体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宗教政策,发展“平等团结互助”新型民族关系,同时借鉴历史上屯垦戍边的经验,作出了组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重大历史决策。

(二)改革开放至第一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之前的治疆方略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作重心转到了经济建设上。中央注意到新疆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为新疆“一定要保证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不允许同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触”,同时纠正错误倾向,保证党的改革开放路线在新疆的贯彻执行。1981年12月,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升兵团地位,明确兵团的性质、改革方向和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兵团在新疆稳定中的作用。此后,中央更是在不同会议和场合中进一步强调了兵团的重要性,明确兵团要发挥“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建设大军作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铜墙铁壁作用”[6]。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新疆局势变得更为复杂。20世纪90年代后,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进入多发期、频发期,“三股势力”渐成气候,给全国的安全稳定大局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中央明确指出,“当前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1998年7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时强调:“没有稳定的局面,一切都谈不上。”“对任何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分裂祖国、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只要一露头,就要坚决消除在萌芽状态。”[6]82-83党中央针对新疆的民族问题进一步发展和形成了“三个离不开”思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此后实施“西部大开发”,新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下个世纪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和向西开放的前沿阵地”。2006年,胡锦涛在新疆考察时提出“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并强调,“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①孙承斌,张鸿墀:《在希望的热土上——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纪实》,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4809241.html,2016-09-13.,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促进新疆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这一时期比较强调新疆的发展问题。

(三)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确定的治疆方略

关于新疆的发展,中央先后两次召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习近平关于“实践证明,我们党的治疆方略是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南疆发展需要国家实行特殊政策”,“把新疆自身区域性对外开放战略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向西开放总体布局”等战略部署,体现中央对新疆工作的战略定力、整体布局和重点施策,也显现了中国共产党处理新疆问题的智慧。

2010年第一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全国19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2014年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把对口援疆打造成加强民族团结的工程,明确了解决新疆问题的核心以及总目标。对此,习近平提出了“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思想,明确了治疆、稳疆、建疆的手段、方式和态度。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的治疆方略是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对一个问题或局部的关注而逐步立足全局,从区域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将政策或主张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新疆作为我国西部边陲战略要地,历来是我国边疆治理的重中之重,再加上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民族地区,使得对新疆的治理更具复杂性和紧迫性,这种复杂性和紧迫性驱使我们必须选择一条适合新疆的治理道路和高效的治理方略。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社会治理方式,也已取得了优秀的治理成果,是我国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社会的重要之路,是新疆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保障。

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石——依法治疆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被政治参与者和民众所接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更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时提出的希望和要求,笔者探索总结习近平依法治疆方略,以期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下良方”“抓良药”。

“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新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南北疆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同时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社会乱象,有些社会问题甚至影响着和谐稳定的社会建设与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新疆社会发展蓬勃有力,但国外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也会随之影响着新疆。面对特定发展阶段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全面推进新疆法治社会的建设挑战之大、难度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全面推进新疆的法治化治理,必须针对各地反恐怖反分裂斗争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在反恐怖、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因此,新疆需要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努力使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法治措施得到认真落实,从围绕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及实现跨越式发展战略大局的实际需要,来谋划和推进新疆法治社会的建设;注重培育法治意识,实现少数民族传统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制的协同,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让国家宪法和法律能广泛而深入地融入新疆各族人民经济社会生活之中,并且具有无可置疑的最高权威和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进新疆社会的法治化治理,确保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反恐怖、反分裂问题是新疆正在面临的最为突出也是最为复杂的问题,它也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必须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大力提高群防群治预警能力,筑起铜墙铁壁、构建天罗地网”[1]。暴力恐怖主义和分裂活动往往和宗教、民族问题相关联,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局面更加复杂、难以控制。因此,习近平强调,要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旗帜,在法治的框架体系内解决暴力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问题。“对暴力恐怖活动,必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先发制敌,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打苗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用铁的手腕予以毁灭性打击,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以震慑敌人、鼓舞人民”[1]。当然对于恐怖主义的打击,习近平也特别指出,“新疆各族群众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宗教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是我们共同的敌人。团结兄弟姐妹,我们要付出真情、献上真心;打击共同敌人,我们要针锋相对、毫不留情,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通过打击极少数教育团结大多数”[1]。打击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为了国家的安全和边疆的稳定,新疆各地要采取法治手段和方式有效甄别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犯罪,以保护各族群众的正当权益。

对于新疆突出的宗教问题,习近平提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1]这成为我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宗教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我国作为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活动受到相应的规范和保护,一方面是为了巩固政权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1]。这也是我国法律在宗教领域内明确保护我国公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信众合法权益,使其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不受非法侵害的责任和义务。

习近平依法治疆方略是依法治国总目标下的特殊实践,贯彻落实依法治疆方略能够为实现法治中国总任务提供实战经验,并完成基础性实践目标。依法治疆,推进新疆法治建设,是为了解决新时期新疆社会面临的众多难题,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强化各族群众法治意识,明辨是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有效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解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用统一的标准,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维护各族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而凝聚人心,进一步探索通过法治化途径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新疆发展的重大问题。

[1]习近平.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N].人民日报,2014-05-28(03).

[2]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5.

[4]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新方略编写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

[5]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02).

[6]朱培民,王宝英.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史[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5.

[7]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各族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N].新疆日报,1998-02-19(05).

(责任编辑:李平)

An Analysis of Xi Jinping’s Strategy of Governing Xinjiang In Accondance with the Law

GONG Zhan-mei,CHEN Hui-xia
(Research Center for Xinjiang Soci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Shihezi University,Shihezi,Xinjiang 832003,China)

According to current governing situation and the general goal of social,long-term stability in Xinjiang,President Xi Jinping formulated the strategy of“governing Xinjia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tabilizing Xinjiang with unity,and building Xinjiang with a long-term goal”by summarizing the previous CPC’s experience in governing Xinjiang.Effectively fighting with violent terrorism is considered as a top priority of law-based construction in Xinjiang;meanwhile,it also considers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elihood.The formulation of this strateg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unity and stability,of prosperity and powerfulness,of people living a happy and peaceful life and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Xi Jinping;governing Xinjia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ocial stability;long-term stability

D610

A

1671-0304(2017)03-0006-06

URI:http://kns.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70616.1318.038.html

2017-04-03[网络出版时间]2017-06-16 13:1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治疆方略与新疆长治久安研究”(15ZDA005)。

龚战梅,女,四川绵阳人,石河子大学新疆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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