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患关系的法律现状分析
2017-04-02陈培元
陈培元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我国医患关系的法律现状分析
陈培元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在当前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医患关系的协调工作,这是极为重要的课题,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文章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医患管理法律现状,并重点分析了医患关系如何应用法律方面的条文、知识来处理棘手问题,希望能够为今后处理医患关系带来参考。
医患关系;法律;现状
1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1)医方道德风险因素。医生道德风险是首当其冲的第一因素。部分医生职业道德缺失,以至于面对病患时的态度冷漠、漫不经心、语言生硬、缺乏耐心。这给患者的直观印象就是不够积极的;加之部分医生以金钱利益为追求,过度检查、滥开大处方、不合理收费等以病患牟利的行为极大地刺激了患者对医生的抵触情绪。最后因为医学本身的不确定性,谁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没有意外发生,使患者积累已久的怒气全都倾泻到医生身上。
医院经营、管理不善,医疗服务不到位。由于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某些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疏于经营管理,忽视服务质量,规章制度缺失,或有规章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脱岗、溜岗,在病人生活、就医条件、安全保障等方面服务马虎,甚至误差百出,使病人失去对医师的信任。
(2)患方的道德风险因素。一个巴掌拍不响,患者自身也不是没有可责之处的。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一旦就医就必须被治愈,不能正视正常的医疗风险。部分患者一旦参加了医疗保险,就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在减免医疗费的情况下,患者因缺乏自我约束意识而增加医疗产品的消费,进而造成高额的保险支付,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负担。
(3)制度因素。定点医疗支付制度。基于社会医疗保险“第三方付款”的特性,实践中,医疗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乱检查、滥收费,参保人员违规使用医保卡、超量配药等过度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现象屡禁不止,造成了医保基金的不必要流失,背离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缺乏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很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由于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医患之间很少有正面冲突,罕有患者殴打医生的恶性事件发生。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关系之间缺少中间调节器,易发生冲突,也无力应对风险。
2 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现状及纠纷处理方式
(1)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疗方接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方实施诊断、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相关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相结合的产物。
医患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类:①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理解可认定为是医方对患者的要约邀请,即医方通过广告等方式来对自己就某些疾病所特有的诊疗技术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即患者)发出要约,希望其前来就诊,挂号完成之际,合同关系成立。②根据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三、一百零九条,《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二、一百四十二条可认定为无因管理,即医方对患者没有订立合同,为防止患者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主动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需要进行紧急治疗的危重病患者。
(2)法律现状及医患纠纷处理方式。我国自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一调整医患关系的法规后,只在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唯一的一部调整医疗纠纷的法规,因此,我国至今仍没有形成调整医患关系的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有三种: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与诉讼。三者在实践中有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①对于双方协商。医患双方的实力太过悬殊,且双方对医疗专业知识的掌握差距巨大,采用协商方式易使患者处于不利地位,且我国目前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若医方不及时很好的履行协议,患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②对于行政调解。其公信力低,且患者易产生行政机关维护其下属的不公正看法,即使行政调解所做的结果客观公正,仍是极难说服患者,达到令患者满意的结果。③对于诉讼。成本高、期限长。对于某些急需就医的患者并不是最佳维护权益的途径,且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需要鉴定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3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1)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面临的法律问题。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不明。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是否具有社团法人的法律资格?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并非我国现已规定的人民调解组织,也非保险机构此类的商业调解组织,那么其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①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的调查程序无法律规定。因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是处于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构,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故而其调查程序、构成人员资质、人员构成程序、权利来源、调查范围等等程序上的问题都未有法律的明文规定。②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的调查报告法律地位不明,调解之后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律效力不明。若医患双方经专业性民间组织调解之后,仍未能达成协议,从而需进行诉讼时,专业性民间组织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是否可为司法证据?专业性民间组织的构成人员是否可作为专家证人上庭质证?这些问题在法律规定上仍是一片空白。另一方面,若医患双方已达成协议,那么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又如何?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其的法律效力认定为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相同?
(2)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需法律加以强制性规定。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解决医疗纠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点上文已述。而面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难以广泛推行的现状,其最根本的解决方法就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境地尴尬,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制度的缺失,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就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它,强制推行,完善制度设计,这是其发展之根基。参考现行于欧美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我国应像美国一样以立法方式首先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但同时不能完全依赖于商业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应学习英国建立此非营利性的自助保险机构,此外,政府也应投入资金,抵御医疗风险。而这种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建立必依赖于法律明确详细的规定。
4 结语
综上所述,唯有处理好医患管理的法律问题,抓住法律问题的关键,才能够进一步处理好医患关系,缓和医患之间的紧张局势,提高我国医疗事业的服务水准,并提高人们的法律和道德水平。
[1]钱呈兴.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J].基层医学论坛,2016,13(19).
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Status of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China
CHEN Pei-yuan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Yangtze University,Jingzhou,Hubei 434020,China)
It is an important task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crea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in China.It is also an important task to further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edical undertakings in our country.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octor-patient management law in China from the angle of law,and analyzes how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pplies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the knowledge to deal with the difficult problem,hoping to bring future reference to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law;status quo
R-051
A
2095-980X(2017)03-0142-01
2017-02-20
陈培元(1995-),男,湖北荆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