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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探讨

2017-04-02高文杰

时代农机 2017年3期
关键词:宣告立法权司法解释

高文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探讨

高文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0)

随着我国法律进程的加快,越来越重视中国法律体系构建问题,如何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不仅关乎国家的法律发展,更关乎国计民生,所以,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模式,探讨了一些比较科学的模式和方法,进一步研究了构建模式的具体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法律体系;构建;模式

1 中国法律体系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234件。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基本法律为骨干,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以及军事外交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使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的新时期。此外中国还参加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100多项国际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加入了20余项多边国际公约。

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中的国家立法活动,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立法外,还有依照宪法规定国务院依职权或全国人大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截止到2010年初,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依行政管理职权或因人大授权在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制定并实施了近600件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还制定了12000多部规章。在坚持立法权统一的前提下,宪法还赋予省、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一些设区的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目前这些地方性法规超过7000部。

我国立法的民主性不断增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倾听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同时,更加关注人权保障,凡是国家机关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时立法总要配置救济手段。立法技术明显提高,更加注重法律规范应当具备严密的逻辑结构。

2 和谐法律体系的构建

(1)确立国际法、特别行政区法和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把国际法、特别行政区法纳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立法法》要明确规定国际法、特别行政区法的地位及其立法程序问题。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当前学术界争论的焦点。《立法法》中只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而对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在实践中,其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在法律适用上,司法解释也是优先与其所解释的法律。事实上,最高法院的部分司法解释具有造法性质已成共识。这虽有一些异议,但已得到立法机关的默许。这就使得实践中最高法院造法与立法权专属立法机关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一冲突,认为赋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立法上承认最高法院的这一立法权限是唯一解决途径。在许多国家,国家立法机关不进行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权大都控制在司法机关手中。

(2)改革和完善法的宣告失效或废止制度。中国立法实践中法的自行失效的状况,应当予以根本改变。改变的主要方法不应当是每隔一段时间甚至是长久的时间才来宣告一下废止那些法,而应当及时地在新法或新法的规定诞生之际,便同时宣告与其相抵触的法或法的规定失效或废止。在写作宣告或废止规定时,如果需要宣告失效或废止的法或法的规定只是个别的,这在法的附则中以专条明文宣告其失效或废止。如果不是个别的而是有一定数量的,则一方面在附则以明文原则宣告或废止与自己相抵触的法或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要以附录的形式将这些与自己相抵触的法或法的规定一一列举出来。我国立法实践中对某项法或法的规定作修改时,通常能将被修改的法的规定作为附录列举出来,但如果宣告失效或废止的法或法的规定较多时,并无将他们列举出来的做法。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否则尽笼统地作所谓“凡以本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发为准”的宣告,难以使人们清楚地知晓究竟哪些法或法的规定已经失效或废止。

(3)改革和完善立法监督制度。确立和坚持立法监督的“合法性”标准,是指在立法监督过程中对立法权运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立法权的行使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立法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越权或违背法定程序的立法不具有合法性。立法监督坚持合法性标准有利于维护法制的和谐与统一。

确立和坚持立法监督的合理性标准,是指在立法监督过程中对立法权运作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合理性的审查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立法是否出于善意动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公平合理。立法必须出于善意动机,既要符合人民利益的要求,又要有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那种从部门利益出发或在立法中过多考虑部门利益的立法,其动机都是非善意的。立法应当符合客观规律,即立法既要体现民意,又要反映客观规律。立法者不从实际出发,既无科学的理论论证,又不考虑社会的实际需要,违背客观规律行使立法权,由此产生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合理性。立法应当公平合理。立法是权利义务分配的过程。文明社会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不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由此产生的法文件就没有合理性。立法监督坚持合理性标准,有利于促进立法的科学化,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法律体系理论对于法律实践的检验

法律体系理论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相当的价值。从实践与理论关系的角度看,法律体系理论可以应用到法律体系建构之中。这得从对实践的认识开始。“在任何情况下,在实践活动中,没有任何因素可以不属于任何种类,亦即没有任何因素不可以被类型化地处理,这就决定了以同类性为对象的力量对实践的任何问题都有发言权,而实践中的任何因素不管如何特殊都无权逃避理论的约束。在实践中,可能有不必理论地对待的因素,但不可能有不能理论地对待的因素,在此意义上,绝对的理论无涉的实践是不存在的。”“实践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特点在于必须针对个案处置相关的异质性。这跟理论的思维方式可以撇开个体差异而操作同质性迥然不同。不过,理论所把握的同质性可以帮助澄清实践个案的特定品质,既可以为物我交接提供知识,又可以为人我交涉提供理由。不仅如此,复合不同理论之所见,实践个案所牵涉到物我、人我诸端就易于得到全面的呈现,利弊得失的权衡取舍就有了较为充足的依据。”所以依据对实践的认识,理论可以被应用到实践中。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国法律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构建的模式直接影响构建的效果。所以为了能够让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在今后法律的研究方面,要重点从法律的大框架出发,研究更加高层次的问题,从顶层设计着手,提高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钱大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之探究[J].法商研究,2015,(2):3-12.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Legal System

GAO Wen-jie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Yangtze University,Jingzhou,Hubei 434020,China)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legal process in our country,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s pai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How to construct a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legal system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ate law,but also to the people's livelihood.Therefore,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legal system,explores some of the more scientific models and methods,and further studies the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of the construction mode,hoping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legal system.

legal system;construction;model

D920.0

A

2095-980X(2017)03-0139-01

2017-03-08

高文杰(1995),男,湖北赤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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