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关系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研究
2017-04-02秦培涛
秦培涛, 赵 闪
(1.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601)
党群关系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研究
秦培涛1, 赵 闪2
(1.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601)
从党群关系的视角研究群体性事件符合中国的政治逻辑。党群关系“异化”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冲击,主要表现为能够产生社会矛盾和加剧社会结构紧张。虽然社会变迁、社会结构、社会具体制度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历史、现实和制度性根源,但党群的政治关系是群体性事件生成与否的重大逻辑。密切党群关系有助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应该着重从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制度建设、群众利益的保障和发展机制等三个方面入手,在发展党群关系中实现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群体性事件;党群关系;生成逻辑;治理
群体性事件几乎占据了改革开放后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它是中国政治进程中的必经“阵痛”。梳理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历史会发现,群体性事件虽有各种外在表现形式,但其内在的作用机理和生成逻辑有其内在的相似性。中国群体性事件与国外群体性事件虽然在表现形式、传播方式、发生过程等方面有很多共同点,但在中国的政治模式和政治环境中有明显的本土化特征。事实上,党群关系一直深刻影响着群体性事件发展的过程,从党群关系的视角研究群体性事件符合中国政治社会的特点和规律,而这一重大问题却被很多研究者忽视。
一、党群关系 “异化”对社会的冲击
党群关系是中国政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党群关系基础之上的。快速而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利益为导向的市场经济让社会成员的意识行为发生重大改变,旧有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 简单的社会结构也逐渐分化为“两个阶级多个阶层”复杂的社会结构,而作为共产党执政之基的两个工农阶级的社会地位和占人口总数的比重也正逐渐下降。社会结构的变动趋势对执政党发展党群关系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本该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来积极应对挑战的执政党现实中却存在腐化问题,革命时期建立和形成的党员与群众间的“鱼水关系”、“血肉关系”在新的时期逐渐出现“裂痕”,有些地方党群关系逐步演变为“油水关系”,有时还会恶化为“对立关系”。这种党群关系的“异化”倾向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应。
(一)产生社会矛盾
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但有些党员干部和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浪潮的推动下,逐渐忘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初心,在利益面前慢慢迷失“自我”,由“人民的代言人”变成“利益的代言人”。有些党员干部不顾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危,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占有的社会资源谋私利;有些地方政府不爱搞民生工程,特爱搞形象工程,不爱搞实体经济,特爱搞征地卖地,过度依赖土地财政。这种被利益绑架、价值扭曲的执政者在现实中必然发生与人民群众争利的现象,在这利益的博弈和争斗中,权力的拥有者往往占据上风,而利益的被剥夺者怎会不心生怨恨?怎会不聚众“闹事”?党群关系紧张长期作用的结果使整个社会都充斥着一种焦躁不安的气氛,社会矛盾由此产生。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苏州“通安事件”,实质上是“官民”利益冲突的一个缩影。当地被拆迁的群众认为,政府借开发区建设拆迁之名,为自己谋私利,存在着腐败现象。被拆迁群众更为不满地是政府利用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名正言顺地“克扣”他们的补偿款。当群众向政府索要补偿款被拒时,利益被剥夺的群众再也无法抑制心中的愤怒,直接与政府发生了对抗。
(二)加剧社会结构紧张
社会结构紧张是“因社会的结构分化速度快于制度规范的整合速度而形成的结构要素之间的紧张与脱节,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由于政策与制度安排的变化而产生不满,因而引发矛盾与冲突的状态”[1]。快速的社会变迁容易导致社会的不良反应。社会结构紧张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社会状态。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结构的紧张状态,但是可以通过建立执政者主导下的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协调、沟通和实现机制来缓解因制度规范相对滞后带来的社会群体间的紧张。执政者的智慧和积极行动能够弥补制度的相对缺陷,为新制度出台赢得时间。如果执政者不采取积极的行动,对紧张的社会结构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不管不问,那么很容易加剧社会结构的紧张状态。假如社会结构持续这种紧张状态,那么社会危机就会爆发,群体性事件就可能成为社会常态。震惊中外的贵州瓮安县“6·28”事件,起因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但隐藏在事件背后的重要原因是当地社会结构的持续紧张。瓮安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如拆迁矛盾、矿群矛盾、移民矛盾,但这些矛盾通过当时的制度是难以解决的,唯有通过当地政府的积极行为来化解社会矛盾。实际上,当地政府的实际行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制造了党群干群矛盾,加剧了社会结构的紧张状态。党群关系“异化”虽然不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内在逻辑
群体性事件外在表现形态各异,如常规的征地拆迁、环境纠纷、劳资纠纷、业主维权等,还有近几年新出现的个体经营者利益受损(如出租车抗议专车罢运风波)、民生权利受损(如高考减招的抗议事件)、执法不当(如魏则西事件、雷洋事件)、投资者利益受损(如e租宝非法集资案、泛亚投资人集体到国家信访局维权)、争夺特殊利益(如“保路运动”)、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等。随着社会变迁,群体性事件可能还会有其他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增加了地方政府治理的难度,而当今政府治理更多地是事后“亡羊补牢”式的被动应付。假如掌握了群体性事件内在生成和演进的规律,那么群体性事件治理就由被动转为主动。
新时期人民群众内部利益日渐分化、权力意识日益增长、文化价值趋向多元、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等变化在一定程度催生了集体动员和抗争,但群众这种改变是社会变迁与发展的“烙印”,不足以构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缘由,这与有些党员干部和地方政府把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归罪于不懂事、鲁莽的“刁民”截然相反。中国当今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围绕利益抗争为中心,而非政治诉求和斗争。很多研究者把利益争斗作为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内在逻辑,没有从更深的视角如社会变迁、社会结构、社会制度、政治关系、政治心理等去发掘产生或制造利益矛盾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政治原因和情感原因。只有把这些原因统一起来分析,才能得出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内在逻辑,才能找到群体性事件的内在作用和运行机理。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段历史中,除去“文革”的政治运动和敌对势力破坏引起的事件外,中国社会几乎“平静如水”。而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社会变迁是伴随着矛盾的对抗和冲突进行的,但这种矛盾对抗和冲突与国外的矛盾冲突有很大不同,它是人民群众内部利益矛盾的时代体现,是积极的、正向的、可调和的社会矛盾。正是有此类矛盾的挑战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才实现向好的发展。因此可以说,群体性事件是改革开放后社会变迁中利益调整和实现的历史必然结果。持续紧张的社会结构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性根源实质上社会结构的紧张。而社会结构的紧张可以通过尽快加强制度建设来缓和,但制度建设需要较长的周期,这期间可以依靠执政者“亲民”的政治意识和行为来弥补制度的暂时缺陷或空白。党群的政治关系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党群关系的政治走向成为中国社会安全稳定的“晴雨表”。从群体性事件的历史梳理、现实调研和理论分析中不难得出,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地区也是党群关系问题较多的地区,而党群关系密切的地区几乎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可见,执政党“为民”的意识和行为、群众对执政党的政治信任和价值、情感认同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社会变迁、社会结构、社会具体制度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历史、现实和制度性根源,但党群的政治关系是群体性事件生成与否的重大逻辑。
三、密切党群关系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作用
(一)有助于从根源上破解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难题
群体性事件虽然受社会发展的结构性紧张的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客观影响可以通过执政党的积极行为去改变,而党群关系的“异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制造或加剧了这种社会的“不稳定”状态;虽然群体性事件的中心问题仍是利益和权利抗争,但是这些抗争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完全可以通过执政者的代表“民意”和执行“民意”来缓解。因此,党群关系是影响群体性事件发展方向和进程的决定性因素,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当今,群体性事件持续不断,其治理的“药方”也很多,但很多是治标不治本,难以根治群体性事件。而密切党群关系才是治愈群体性事件顽疾的“良药”。
(二)有助于实现从“权力”维稳到 “权利”维稳的根本转变
“权力”维稳倾向于通过运用国家职能部门的权力管控和打压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抗争(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除外)。实际上,这种“权力”维稳很少让抗争者内心服从,反而会激起抗争者及同情着的反感和愤怒,情绪失控的抗议者可能从事打砸抢的犯罪活动。“权力”维稳会破坏历史形成的良性的“官民”关系,有可能会引起“官民”的对抗。很多情况下“权力”维稳实际上是“官本位”思想的现实表现,集中体现出有些党员干部严重脱离群众。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根除“官本位”的思想,让执政者更加关注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会通过建立和维护良性的党群互动关系来实现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三)有助于增强群体性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的支持力量
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重大事件,其背后隐藏和牵扯着社会的多个方面。政府虽然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仅凭其一方的力量和能力难以应付和胜任这项重大的社会治理工程。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系统性要求必须建立党委领导下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建立社会协同治理体系除了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外,更重要地是应该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通过集聚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来实现群体性事件的“全民参与”式治理。要相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相信只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能够战胜社会治理的一切难题。密切党群关系不单单是政治问题,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性问题。党员应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和实现人民群众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助于增强群体性事件社会协同治理的支持力量。
四、发展党群关系中的群体性事件治理之道
(一)强化执政党自身建设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革命时期的革命党的社会政治地位、历史使命截然不同,其合法性的基础主要来源于人民群众的认同、支持和拥护。群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是评价执政党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尺。党群关系的关键在于执政党,其意识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群关系的走向。邓小平曾说过,“办好我们国家的事情,关键在于我们党”。强化执政党自身建设有助于密切党群关系,有助于防止党群关系“异化”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强化执政党自身建设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加强反腐败建设。腐败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运用”[2]。贪腐是执政党身上的毒瘤,是党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其严重侵蚀和动摇着共产党的执政根基,消减着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贪腐的实质是公权力及公权力掌控的公共资源的私用和交易,为此应重点加强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和制约,主要包括制度的规约、群众的监督、纪检部门的督查、三方机构的参与、媒体的全程跟踪报道等,让权力的行使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育,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3];继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反腐的惩治力度,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指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
二是要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继承和发扬党的作风的优良传统,全面加强党的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把思想作风建设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思想是作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思想摆正了,才能搞好作风建设,“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是执政党干部所有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对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都具有基础性地位,起着支配与调控作用[4]”;从机制上保证作风建设的顺利推进,建立健全党的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构建党的作风建设的学习教育机制、完善党的作风建设的制度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党的作风建设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的作风建设的考核奖罚机制”[5];发挥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模范带头作用,领导干部应“做到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严格落实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才能形成带动广大干部改进作风的正能量。要带头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让人民群众来评价、来检验我们的作风是否好转”[6],上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对下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党员干部的作风产生重大影响,采用由上到下、一级做给一级看的方式方法来逐渐影响和改变整个党员干部的作风。
三是要增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每一个合格的党员都应具备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这是党性的基本要求。加强党员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学习,党委应注重党员理论培训和学习的管理,重点强化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服务意识教育等等,同时党员也要主动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努力提升自身的党性修养。“不注意学习,忙于事务,思想就容易庸俗化。如果说要变质,那么思想的庸俗化就是一个危险的起点。[7]”重点加强党员在实践中的锻炼和学习,“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和锻炼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向人民群众学习,并努力服务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党员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以提高和体现。“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8]”
(二)加强密切党群关系的制度建设
“制度是关于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规范、规则和惯例的总和,它规定和塑造着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9]” 制度的刚性和稳定性能够规约个体和群体的行为,使其朝着制度设定的方向发展。密切党群关系不是一时兴起,是共产党与生俱来的特质。密切党群关系的制度建设应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包片”负责制。将辖区分为几个区域交由党员干部负责,在党员干部负责的区域内建立群众联络点点,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群众的要求。“包片”党员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群众,嘘寒问暖,解决群众实际的生产生活困难,并和群众建立起深厚的情感。政府每年对“包片”党员干部实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结果作为评奖评优、考察提拔、工作纠偏和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这种责任“包干”式的群众联系工作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潜能,从制度上解决庸政懒政怠政、脱离群众的思想行为。如果每一名党员都能把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作为自己生活和工作的一种习惯,那么政治社会的任何问题都将容易解决。
二是加强网络群众路线的制度建设。群众工作“无死角”,密切联系群众要覆盖社会每个空间和角落。当今网络已日益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场域,它深刻影响着群众的思想和行为,成为群众日常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因此,加强网络群众路线是新时期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网络群众路线建设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党员网络联系群众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党员的网络工作意识和能力;加强群众路线网站或版块的建设,真正搭建起群众工作网络交流平台;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网络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党员干部应经常与网民互动交流,倾听和回应网民的呼声和诉求;建立网络舆情的处理机制,网络舆情反映和传递民情民意,党和政府应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收集、整理、分析和总结网民反映的问题,属于制度问题的,应尽快改革制度;属于群众个人生活生产的难题,应尽快催促职能部门给予办理和扶持;属于当今还未有能力办理的,应尽快给予群众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虽然坚持网络群众路线比较快速和便捷,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过渡依赖和相信网上群众工作,还是应多深入基层群众当中,手握手、面对面的零距离接触会更加真实,会更有实际效果。
(三)建立健全群众利益的保障和发展机制
利益之争是群体性事件的中心问题,群体性事件治理最重要的是协调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富裕”[10]。共产党是为人民利益而产生的政党,它从来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发展党群关系的中心内容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一是建立群众利益的发展机制。只有一心一意谋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才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之争,才能更好地发展党群关系。在发展中求得矛盾问题的解决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重要方式方法。发展的价值导向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让人民群众亲身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坚决根除GDP主义的“硬发展观”,这种发展观“所带来的‘唯数字主义论’以及‘GDP中心主义’,严重违背了党群关系应有的价值逻辑”[11]。
二是建立民生的保障和改善机制。民生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社会的认知。保障和改善民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密切党群关系极其重要的现实内容。政府应重点加强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努力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应继续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利益补偿和救济机制,对因拆迁、征地、失业下岗等利益受损者和社会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与帮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归属感;更应该建立民生工程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制度,其结果作为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是建立民主的群众参与决策机制。政府的决策关乎人民群众的利益,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都至关重要,稍有失误就会引起社会的连锁反应。因此,决策一定要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最好选举群众代表参与到决策中。政府决策因此会更加关注和倾向于“民意”,人民群众利益会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现。被寄予厚望的听证会制度很多地方流于形式,根本原因是人民群众只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政府的看法和认识。为保证群众参与决策的实际效能,政府应加强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参与群众的资格、程序、权限及政府对群众参与的动员、组织、培训等。
五、结语
党群关系是影响中国政治进程的重要因素,从党群关系研究群体性事件符合中国的政治逻辑。从党群关系的视角分析群体性事件,能够更加清晰地分析和深入地发掘群体性事件的内在生成逻辑、作用机理和演进过程,有助于在掌握群体性事件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良策。这种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视角及研究模式在理论界和学界很少被提及和运用,期待该研究能够引起理论界和社会实践领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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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ogic and Path of Governance of Group Events from thePerspective of Party-the Mass Relationship
Qin Peitao1, Zhao Shan2
(1.College of Marxism,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China; 2.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China)
Studying group ev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arty-the mass relationship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ina politics context. The “alienation” between party and the mass may cause huge impact on society, such as social conflicts or the social structure tension. Social changes,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system are the roots of group events. However, the poli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y and the mass may represent its generating logic. The close ties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mass can help manage group events; we should realize the management of group events in developm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people from three aspects: strengthening party construction, reinforcing systems of party-the mass relationship, and ensuring the benefit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ss.
group events; relationship; logic; governance
2095-0365(2017)01-0073-06
2016-03-25
秦培涛(1976-),男,讲师,研究方向:群体性事件研究。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治理群体性事件与践行群众路线的关系及启示研究”(SK2015A23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13CSH047)
D035
A
10.13319/j.cnki.sjztddxxbskb.2017.01.14
本文信息:秦培涛,赵 闪.党群关系视角下群体性事件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研究[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1):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