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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合组织环境利益协调机制的法经济学研究
——以典型国家为例

2017-04-01法丽娜

关键词:成员国排放量框架

法丽娜

(1.上海政法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1701;2.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433)

上合组织环境利益协调机制的法经济学研究
——以典型国家为例

法丽娜

(1.上海政法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1701;2.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433)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既拥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同时又存在环境利益的失衡。基于博弈分析得出,成员国各方的环保合作可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组织环境利益的增进;而在组织内部的环保合作进程尚且无法全面推进时,由合作意愿更强的一方负责环保可以更高的效率获得环境利益的增进。为实现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环境利益的协调,应按照双边、多边、国际公约的顺序分阶段地建立起成员国间的环保合作机制;同时加强组织环境立法,矫正成员国间环境利益的失衡并协调各方环境行为;依照该组织现有法律体系,分层次地构建起环境法律体系。

上海合作组织;环境利益;博弈分析;环保合作机制;环境法律体系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上合组织峰会上提出“组织成员国要协调本组织框架内能源合作”,要“在提高能效和开发新能源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同年11月29日,李克强在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第十二次会议时,强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要推进生态和能源合作。作为第一个中国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多边区域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成员国多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学界也不乏对于该组织经济、政治、安全等方面的研究,而对组织框架内成员国间的环境利益问题却鲜有讨论。然而,由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在资源结构、能源结构、经济发展方式上的差异,各成员国的环境利益存在失衡,有碍各成员国和整个区域组织的长远发展。据此,本文以法经济学为视角,运用博弈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等方法,探究成员国各方在区域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环境利益矛盾与失衡,并试图提出有助于协调各方环境利益的有效机制,以推进组织内各成员国环境利益的协调与共赢,为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日后在更广泛领域内的合作与发展助力。

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共同的环境利益

环境利益的含义依托于利益含义的本身,它体现着利益内涵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的部分,在利益的关系中凡是体现着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成分都是环境利益关系所染指的〔1〕,环境利益主要包括自然禀赋的环境利益和创造的环境利益两方面内容〔2〕。

从国际的角度,人类的生产、生活或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自然环境这一环境利益的载体,实现环境利益的增进或损失,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恶化、生态破坏日渐成为威胁整个人类的风险。《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第二承诺期的达成也说明各国对环境、生态问题的普遍关注,环境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诉求。上海合作组织的各成员国作为全球的组成部分,共同肩负着全人类的环境保护责任,组织框架内的各方理应共同努力,构建优美的生态环境。

从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角度,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具有相似性,都曾经历过粗放型的和依靠能源、资源等自然禀赋创造物质财富的发展阶段,甚至某些国家的经济至今仍然严重依赖能源开采,无法摆脱这一发展模式。

图1 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单位GDP耗油量

如图1所示,自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以来,除哈萨克斯坦之外,各成员国单位GDP的耗油量总体上均呈现出上升趋势,各成员国单位GDP耗油量按照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顺序逐渐降低。

而这一经济发展模式的相似性,促使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国在以自然禀赋获取环境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似的环境问题。如各国均存在饮用水安全方面的问题,以亚洲开发银行的统计数据来看,目前,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四国中仍有11%、5%、10%、13%的居民无法获得清洁的饮用水,甚至是在中亚地区水资源储量丰富的塔吉克斯坦也仍然有30%的居民受到饮水清洁问题的困扰。此外,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同为资源导向型国家,为集中力量发展本国经济,都延续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除吉尔吉斯斯坦外,各国近年来的人均碳排放量均高于4.9公吨/人的世界平均水平,在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承受着本国环境利益的巨大损失。

具体来看,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如表1所示:

表1 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 单位:公吨/人

续表

如表1所示,除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两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常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平均分别为1.04公吨/人、0.39公吨/人以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其他成员国该项指标均在世界平均水平上下浮动或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中,哈萨克斯坦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11年甚至达到了15.2公吨/人,高于世界平均水平3倍以上。

此外,从2001年—2010年各成员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一数据的分布特征来看,总体上,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具有相似性:

图2 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玫瑰图

如图2所示,除乌兹别克斯坦之外,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五国该项指标均呈现出2001年—2004年较低、在2010年达到最大值的特征。总体上,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具有相似性。

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环境利益失衡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成员国各方在组织框架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在经济、政治、安全等多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区域组织内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成为密切联系各成员国的纽带。然而,随着贸易、投资、能源合作等活动的开展,“环境利益”理应引起组织框架内成员国的共同关注,如上所述,在上海合作组织内部,成员国间既有共同的环境利益,但与此同时,组织框架内各国在环境利益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失衡。

环境利益的实质是环境区分利益,人类的生产、生活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自然环境这一环境利益的载体,实现环境利益的增进或损失,环境本身向人类提供包括无偿提供的空气、阳光等投入品、自然资源、对废水、废气的接纳,以及国土面积、地形地貌等自然禀赋,也受到人与自然间互动的影响。上海合作组织中,成员国各方在自然资源禀赋供需方面存在差异,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四国,以及俄罗斯石化能源储量超过300亿吨油当量,其中哈萨克斯坦石化能源储量达269亿吨油当量,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不仅拥有丰富的石化能源,同时还拥有潜力巨大的水电资源,年发电量相当于1400万吨和2730万吨油当量〔3〕。而目前,中国实质上引导着亚洲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学者预测,在经济高速增长情形下,中国2020年一次能源需求为45.13亿吨标煤。具体来看,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进行生产所消耗的进口能源占消耗的总能源比重如下图所示:

图3 2001年—201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生产所消耗的进口能源占总消耗能源比重

如图3所示,除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外,各国生产消耗的进口能源占总能源的比重均为负值,即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作为上海合作组织中的能源出口大国,其国内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均为本国所有,不存在利用进口能源进行本国生产的状况。结合组织框架内各国GDP的比重考虑,以2011年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GDP占组织总GDP的比重为例,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这一指标分别为0.06%、0.07%,在组织框架内居于末位,而同为能源进口大国的中国占组织GDP总量的比重则为78%。据此,也反映出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在以能源这一自然资源禀赋获取环境利益效率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使用他国的自然资源禀赋在本国创造经济价值,是在自然环境这一环境利益的载体上实现的本国环境利益的增进,而因资源、能源分布结构、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各国在获取这一环境利益方面存在着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然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利用自然资源禀赋所获取的这一环境利益的增进以环境在经济、健康、心理等方面给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即环境负担为代价。具体地,从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区域的比重来看:

如下页图4所示,中国、俄罗斯作为上海合作组织中的碳排放大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区域的比重远高于其他四国,各国环境利益损失表现出相对较大的差异。而中国碳排放量的逐年上升,也使得上海合作组织这一由于地缘联系结为区域性合作组织中的其他各国,尤其是除俄罗斯之外的中亚四国实际上面临着中国、俄罗斯污染物跨境转移的风险,被迫承担着因碳排放转移带来的本国环境利益的损失。据此,由于地缘关系,对处于同一区域的成员国而言,其环境利益的享有和环境负担的承担存在明显的失衡。

图4 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区域的比重

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环境利益的博弈分析

如上所述,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具有相似性,共同面临着清洁饮用水不足、大气污染、土地荒漠化、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使得组织框架下各国开展环境合作活动具有必要性;但由于自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成员国间在环境利益上存在失衡,加剧了推进多方环境合作进程的难度。以污染物跨境转移的防治为例,各成员国在生态环境问题中利益与冲突并存的状况,决定了组织框架内各方环境利益之间的博弈关系。

(一)假设前提

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在生态保护进程中的环境利益,即是指组织框架内各国通过跨境协作、共同解决环境问题、共同参与生态保护活动等所带来的区域组织环境利益的增进,属于“创造的环境利益”。具体至污染物跨境转移的问题,即表现为区域组织框架内成员国主动治污或达成生态保护协定等行为所带来的空气质量的改善、疾病发病率的降低等是整个区域组织受益的环境利益的增进。

做出如下假设:

1.各成员国都是完全理性的经济利益主体,在做出是否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实现“合作治污”的决策时均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成员国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各国在对排污或治污做出相应决策时都对彼此的战略空间和收益状况完全了解,但各方对于对方所做决策的具体内容均不知情。

3.成员国环境利益的增进或是损失完全取决于其是否采取治污的措施,且治污带来的环境利益的增进与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的环境利益的损失对于两国的影响强度相同,即成员国的环境利益或同时表现为增进时的E,或同时为损失时的-E。

4.治污成本的大小与成员国单独或是合作行动有关,排污国或被污染国单独治污的成本为C,两国合作治污的成本Co,且有2Co<C。

5.为达成合作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合作治污的协定,成员国各方均需支付谈判成本Ct。

(二)博弈策略

在上述前提假设下,上海合作组织中的排污国面临与被污染国谈判后“合作治污”或是“拒绝治污”两种选择,而被污染国的行动策略则为接受排污国的合作提议,与其共担治污成本的“合作排污”,或是“要求排污国治污”。排污国做出两种决策的概率分别为α和1-α;而被污染国采取相应行动的概率分别为β和1-β。

(三)博弈过程

在支付相应的环境保护、治污成本后,成员国环境利益的增进通过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建设、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生产企业自发治污等路径实现,具体表现为组织框架内的各成员国所获得的空气质量、饮用水安全的改善以及癌症等疾病发病率的降低等由组织共同享有的长期的好处。

以上述假设为基础,生态保护进程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环境利益博弈收益情况可以通过下表来反映:

如表2所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就污染物的跨境排放问题进行谈判所可能产生的结果如下:

1.谈判成功,双方达成合作治污的协定,虽需支付相应的谈判成本Ct,但各成员国却因此以相对较低的治污成本支出Co获得自身及区域环境利益的增进E,即排污国与被污染国的决策矩阵对应为(A,a)时,其环境利益的净收益分别为-Co-Ct+E、-Co-Ct+E。

2.谈判失败,除支付谈判成本Ct之外,由主张“合作治污”的一国单独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另一国在不支付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区域环境利益的增进,即上表中左下角和右上角矩阵中两国的决策组合为(B,a)或(A,b)时,所对应的净收益分别为-Ct+E、-C-Ct+E。

3.谈判失败,排污国与被污染国均不采取任何行动,决策矩阵为(B,b)时,双方共同承担环境利益的损失,获得-Ct+E的环境利益净收益,即环境利益均为-E的同时还需支付谈判成本Ct。

由于2Co<C,有-2Co>-2C,进而存在-2Co+2E>-2C+2E>-2E,即在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各种决策对应的谈判成本相同的假设前提下,以区域组织内各国环境利益的总收益为度量,排污国与被污染国的不同决策所产生的总收益按照“合作治污”“单独治污”“均不采取任何措施”的顺序递减,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合作治污”是解决污染物跨境转移问题的最优决策。

(四)博弈结果分析及启示

如上所述,在区域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各成员国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废弃物治理等活动,可以使得各国以相对较低的环境保护成本换取最大程度的环境利益的增进,是生态保护进程中成员国的最优决策。进一步地,当成员国间存在“单独排污”与“合作治污”的分歧、并最终由一国单独承担起治污的责任时,组织内部成员国环境利益的总收益也存在一定差异。

当排污国主张共同合作治理废弃物而被污染国坚持由排污国独自承担相应的治污责任、支付治污成本、并最终由主张“合作治污”的排污国单独采取相应的措施时,对应的总收益为:

而当被污染国主张两国共同合作治理废弃物而排污国拒绝承担治污责任、支付治污成本、并最终由被污染国单独采取相应的措施时,对应的环境利益的总收益为:

此时,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当谈判失败、组织成员国无法达成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最终由一方单独治理废弃物时,决策的效率与最终承担治污责任的主体的意愿大小有关,具体来看,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当α>β即排污国对“合作治污”的意愿更强时,谈判失败后由排污国单独治污的总收益为:

α×(-C-C+E)+(1-β)×(-Ct+E)=(β-α-1)×Ct-α×C+(1+α+β)×E,

而由被污染国单独治污的总收益为:(1-α)×(-Ct+E)+β×(-C--Ct+E)=(α-β-1)×Ct-β×C+(1+β-α)×E,

由于β-α-1<α-β-1,-α<-β,1+α-β>1-α+β,

因而有(β-α-1)×Ct<(α-β-1)×Ct,

且(1+α-β)×E>(1+β-α)×E,

即从单独治理的总收益来看,存在:α×(-C-Ct+E)+(1-β)×(-Ct+E)>(1-α)×(-Ct+E)+β×(-C-Ct+E),

据此,当排污国对“合作治污”的意愿更强、最终由其承担治污责任时的总收益大于由被污染国采取相应治污措施时的总收益,且此时可以以相对较低的谈判成本、治污成本获取更大的环境利益的增进,即由主张“合作治污”的排污国对由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治理,区域组织内部可以更高的效率获得环境利益的增进。

2.同理可得,当α<β即被污染国对“合作治污”的意愿更强时,从单独治污的总收益来看,存在:

即此时,最终由“合作治污”意愿更强的被污染国承担治污责任时的总收益大于由排污国采取相应治污措施时的总收益,且获取这一环境利益增进的效率更高。

综上所述,一国单独采取治污措施时所获取的环境利益的总收益、环境利益增进的效率大小与各国对于治污的意愿强弱、即与其做出相应决策的概率大小呈正向关系。由“合作治污”意愿更强的一方负责治污,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治污成本和谈判成本换取同等大小的区域组织内部的环境利益的增进。

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环境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如上所述,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各成员国共同面临着环境利益损失的风险,而博弈分析的结果表明,合作保护自然环境、治理废弃物能够促使成员国各方以较低的治污成本获得区域环境利益的增进。据此,在当前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之下,上海合作组织应从宏观角度出发,建立起成员国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立法、构建组织内部的环境利益争端解决机制,而各国国内的政府、企业和公众作为环境利益的微观行动主体,也应主动承担起区域组织的环境责任,力图在成员国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实现组织内部环境利益的协调。

(一)构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环保合作机制

根据博弈分析的结果,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建立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理应成为各成员国实现本国、组织环境利益最大化的最优决策。然而,由于自然环境这一载体之上的环境利益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而组织框架内成员国间密切的地缘联系,则使得这一因治理废弃物、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所创造出的环境利益的外部效应更加明显,区域跨国合作中的“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分割组织内部的环境利益、协调成员国间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成本与收益,是各国政府在缔结环境合作协定时谈判的重点问题,严重影响着构建成员国间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进程。

面对当前组织内部尚未建立起来环境保护的有效系统,除中国和俄罗斯这两个负责任的大国之外,组织框架内的各成员国普遍缺乏主动采取治污措施的动力、其他成员国均不愿缔结任何可能影响其经济发展战略或发展速度的环保协议的现状,各成员国政府间的谈判应以区域内的共同环境利益增进为导向,更加注重组织框架内的合作,而非继续扩大成员国间在环境利益上的分歧、加剧各国环境利益失衡的状况〔4〕。鉴于目前尚且无法在整个区域组织内实现成员国合作治理污染物、开展生态保护、以相对较低的“合作成本”实现组织框架内环境利益增进的情况,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应首先增进环境保护的双边合作,以两国之间的环境合作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整个区域内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进程。

具体地,成员国可按照组织框架内两两国家间环境利益相关程度的强弱关系,逐步开展两国间的环境保护合作。以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相关系数来看:

表3 2001年—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相关系数矩阵

如表3所示,以该组织内碳排放量较大的中国、俄罗斯两国为例,按照相关关系强度递减的顺序,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中国相关的成员国依次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其中,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呈正线性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773、0.969、0.833、0.874;与乌兹别克斯坦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呈负线性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773。而与俄罗斯在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方面相关的成员国依次为哈萨克斯坦、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其中,除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其呈负相关关系外,其余各国均与俄罗斯在此指标上正向相关。据此,在上海合作组织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进程中,可以依据各国间环境利益的关系强度大小,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环境保护合作活动。

具体地,可以按照图5所示的层次进行:

图5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

目前,上海合作组织内部达成的双边条约主要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鲜有关于环境保护合作的协定。根据图5,在这一合作机制的构建进程中,中国、俄罗斯应发挥区域大国的导向作用,首先与其余成员国在小范围内达成协议,后逐步推行至整个上海合作组织,在多个主权国家之间实现环境合作,进而实现整个区域组织环境利益的协调。具体来看,根据两国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相关程度强弱,先在中国、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三国间两两达成双边条约,建立双边的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后再逐步达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多边公约。在进程的推进过程中,由处于低层次的双边合作延伸至整个组织成员国各方之间的多边合作,共同加入国际公约,最终实现以国际公约作为成员国的共同约束,完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助力组织内部、全人类共同环境利益的增进。

(二)建立并完善组织内环境利益协调的法律秩序

法律的作用在于协调利益关系,而非创造利益。而组织环境立法的关键在于发现各利益主体对法律的需求,即失衡的利益关系对立法的需求,由立法者以利益的重新平衡为立法的目标,供给适应需求的法律,从而对失衡的利益进行确认、保护与限制,重新实现各方环境利益的平衡。

1.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内环境利益协调法律的基本思路。从环境立法的层次上来看,组织内环境立法需要协调的主要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各成员国之间、组织与成员国的私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属于组织内部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上海合作组织内环境利益协调法律体系的构建,须实现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治理等问题上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同时,实现组织环境立法与各成员国环境立法关系的协调。

(1)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环境利益失衡的法律矫正。在上海合作组织内部,成员国间环境利益的失衡主要存在于排污国与被污染国之间,因而在运用组织环境立法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时,应借助法律所具有的利益确认、利益保护、利益限制和利益救济等功能,重点对组织框架内排污国与被污染国之间的环境利益失衡关系予以调节。

根据博弈分析的结果,一国单独参与生态保护活动时的环境利益总收益以及获得环境利益增进的效率与该国是否主张“合作”的意愿大小密切相关,故在无法达到成员国各方合作开展生态保护活动的相关协定时,应对排污国设置更多的义务,而赋予被污染国要求排污国主动治污、开展环境保护活动的权利,或给予被污染国相应的生态补偿,以弥补其被迫损失的环境利益。即通过利益确认、利益保护、利益限制和利益救济等渠道,借助环境保护法律将权利与义务在各成员国间进行公平配置,使得组织框架内环境利益失衡的状况得以改善或矫正、以环境法律对成员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有区别的配置发挥其调整利益的功能,扭转组织框架内成员国间环境利益的增进与生态保护成本的承担不对等、失衡的情况,进而逐步实现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共同环境利益的最大化。

(2)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环境利益增进的法律协调。对于“环境保护”这一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共同活动的领域,在成员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组织的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应以组织的环境法律秩序为优先,发挥组织内环境法律对组织区域内环境保护活动、污染治理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以及对区域内环境利益失衡进行协调的作用〔5〕。如,为实现组织内环境利益的协调,可以借助组织环境立法,以组织整体环境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对整个上海合作组织的产业布局进行统筹,从产业转移的角度,在总体上实现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环境利益的增进。

以上海合作组织内碳排放量最大的中国为例,对表1的统计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多元逐步回归,可得:

表4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多元逐步回归结果

根据上表中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多元逐步回归结果,可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方程:

Y=3.755+0.193X1-1.022X1-1.022X2+2.869X3

其中,Y为中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X1、X2、X3分别代表上海合作组织中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个成员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增加1公吨,相应地,会导致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增加0.193公吨、2.869公吨。与此相反,乌兹别克斯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则会使得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所降低。据此,可将产业转移纳入上海合作组织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定中,使组织成员国间的产业转移遵循整体环境利益增进的原则,从法律层面上引导、支持部分成员国间的产业转移。如,将中国的某些高污染的生产型企业转移至乌兹别克斯坦,虽会导致乌兹别克斯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但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却会因此降低,进而在整体上实现区域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降低的目的。同时,从法律上规定转移污染型产业的成员国向被迫接受污染型企业的成员国支付生态补偿的义务,使被迫接受污染型企业的成员国有权依法获得被污染国所给予的生态补偿,并在因此导致的环境利益损失严重时,有权向组织提出诉讼。

2.上海合作组织环境利益协调法律框架的完善。目前,上海合作组织的法律秩序由各种不同类型、处于不同等级的法律规则所组成,其中处于最高层次的是宪章,在组织法律秩序中的地位相当于宪法;其次是根据宪章制定的各种条约性规范以及在组织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再次是由国家元首会议、政府首脑会议等决策机构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宣言、决议、联合声明等〔6〕;最后是其他机构,如部长级会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会议等在其各自权限内做出的各项决定及制定的各种规则。

根据该组织现有的法律层次,具体地,可以按照如下框架进一步对组织内部的环境利益协调法律秩序加以完善:

图6 上海合作组织环境利益协调的法律框架

如图6所示,上海合作组织环境利益协调的法律构建可以分层次进行:

1.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宪法”,该组织成立之初,《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即规定其宗旨和任务之一是鼓励开展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能源、环保、交通、金融信贷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有效区域合作〔7〕,而随着成员国间能源合作的开展逐渐频繁、区域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差异、由此引发的环境利益矛盾与环境利益失衡日渐凸显,可以考虑将组织内环境立法的原则性规定等纳入该组织的宪法之中,并进一步明确、提升“环境保护”在该组织宗旨中的地位。

2.其次,可通过该组织的决策机构——政府首脑会议、部长级会议等拟定成员国间具体的环境保护协议〔8〕,并定期召开有关促进组织成员国间环境利益协调的专项会议,达成针对具体污染物质、具体污染行为的专项法律秩序等。

3.此外,亟须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利益争端解决机构,以组织内部整体环境利益的增进为出发点,对各成员国政府、企业等环境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进行调节与监督。

五、结 语

作为全球的组成部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肩负着全人类共同的环境保护责任;而从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角度,该组织内的各成员国因经济发展模式上的相似性,共同面临着生态恶化、污染日趋严重等环境风险。然而,由于自然资源禀赋方面尤其是能源供求方面的差异,对处于同一区域的成员国而言,其环境利益的享有和环境负担的承担存在明显的失衡,一方面,各成员国获取环境利益效率存在的较为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该区域性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地缘联系,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他国污染物跨境转移的风险,被迫承担着因此带来的本国环境利益的损失。本文以法经济学为视角,运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得出,实现组织框架环境保护的跨国合作,能够促使成员国各方以较低的治污成本获得区域环境利益的增进,可以较低的成本支付实现组织环境利益的增进;而在合作尚且无法实现时,由“合作治污”意愿更强的一方负责治污,区域组织内部可以更高的效率获得环境利益的增进。为实现组织内部环境利益的协调,上海合作组织应按照低层次的双边合作、成员国各方之间的多边合作、共同加入国际公约的顺序分阶段地建立起成员国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立法,以组织环境立法矫正成员国间环境利益的失衡并协调各成员国的环境行为;同时,按照该组织现有的法律体系分层次地构建环境法律体系,将组织内环境立法的原则性规定等纳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通过决策机构达成专项环境法律秩序,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利益争端解决机构对各成员国的环境行为加以调节与监督。在成员国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推进组织环境利益的协调与共赢。

〔1〕杜建勋.从权利到利益:一个环境法基本概念的法律框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2〕严法善,刘会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利益〔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中亚五国:中国未来的“加油站”〔EB/OL〕.http://news.163.com/10/0412/09/642DGIES000146BC_3.html

〔4〕唐艳辉,陈海威.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中国与中亚国家经济合作〔J〕.国际经贸探索,2004(6).

〔5〕王清军,周金华.论环境利益〔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6〕秦鹏.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

〔7〕刘再辉.上海合作组织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8〕Gary D.Libecap.Addressing global encironmental externalties:transaction costs considerations〔EB/OL〕.http://www.nber.org./ papers/w19501.

Inquiry into the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Coordinating Mechanism of SC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Economics

FA Lina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701,China)

There exist common as well as imbalanced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mong the member states of SCO(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A game theory analysis shows that on the one hand,the enhancement of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regarding the whole organization could be achieved through a strengthened cooperation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mong the member states of SCO at comparatively low costs;on the other hand,provided those states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promote this cooperation comprehensively,the party more likely to cooperate with should shoulder the task of protecting environment,with the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enhanced more efficiently.To coordinate the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mong member states of SCO,it is proposed that the environment-protecting cooperating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gradually in the order of bilateral,multilateral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that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rebalance the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nd coordinate th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mong member states,and that the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 in line with the existing law system of the SCO.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CO);environmental interests;game analysis;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D922.6

A

1002-3291(2017)02-0101-12

【责任编辑 至 仁】

2016-10-30

法丽娜,女,山东青岛人,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经济学、法理学、环境法。

本文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当代中国多元利益矛盾的法经济学分析—以环境利益为典型”(2013BJL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已于2016-12-26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DOI为10.16197/j.cnki.lnupse.20161226.001,http://kns.cnki.net/ kcms/detail/21.1076.C.20161226.1517.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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