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审理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研究
2017-04-01刘娟
刘娟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科技的进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跨地域流动性越来越大。民事诉讼迎合时代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官审理案件,网上审理孕育而生。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均处于隐性保护阶段,更无从谈及对网上审理中当事人隐私保护问题,这在实质意义上对当事人隐私保护造成不可避免的困难。本文从网上审理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出发,分析司法实践中的现存问题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上审理;当事人;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3-0116-03
“继陆海空天之后,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五疆域”[1],人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大数据时代”。在这个“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也发生了变革,从传统的物理空间的庭审发展到打破物理空间的网上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庭审模式,利用互联网络为平台,承载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无中心权威性、即时性和全球性。当前,我国各省市法院(如:北京、青海、东莞、上海等地)逐步掀起了一股网上审理浪潮。不仅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网上审理,刑事案件也适用网上审理(如“青岛中院于2014年首次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刑事减刑案件”[2])。由此不难发现,网上审理在我国各地法院的日常工作中日益发挥着便捷的作用。作为传统审理的延伸,在我国司法审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当事人隐私权问题,成为抑制和困扰网上审理向前发展的一大难道。
一、网上审理、当事人隐私权含义
网上审理作为一种新兴网络诉讼审理方式在各地司法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司法实践问题——当事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了解其成因必须先认知其含义和特点。
(一)网上审理含义
网上审理,又可称为网络审理、网络视频审理、网络远程审判、远程视频审判、网络法庭等称谓。网上审理是一种新兴的审理方式,是以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结合传统的庭审模式诞生的产物。从客观上看,网上审理是传统诉讼中法庭审理的补充和延伸,以丰富现有的法庭审理模式。具体而言,网上审理是指不要求原告或者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方或者多方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参与法庭审理,法院运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视频多媒体技术并可进行远程开庭的审判方式。
(二)当事人隐私权含义
“隐私权说”最早起源于美国,该学说主张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权利,其保护应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应在立法上赋予个人信息隐私权,美国1974年的《隐私法案》(Privacy Actof11974)为典型代表[3]。隐私权作为网上审理中各个当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指当事人享有的个人信息、空间隐私秘密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公开、利用、知晓、侵扰的一种人格权利。什么是网上审理的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它既涵盖了个人隐私权内容又加入了网络诉讼因素,也就是在网络诉讼中参加诉讼活动的起诉人(原告)和应诉人(被告)的个人信息权、空间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等权利应该依法受国家权力机关的保护,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复制、利用、侵犯其权利,同时,严格禁止在网上审理过程中泄露与当事人相关的私人敏感资料,其中包括以图像、事实以及损毁个人信息的意见。
二、造成当事人隐私权未得到积极保护的成因分析
(一)网上审理程序的法律缺位影响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到庭审现场作证,而通过互联网络视频传输技术和仪器作证,而证人网上作证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庭审活动,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互联网络聊天系统来完成庭审活动。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只是根据自身情况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采用网上庭审。因此,就出现了网上审理程序法律依据缺失的现象发生,而网上审理程序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又怎么能对当事人隐私信息进行保护。
(二)司法实践中的隐私权保护对象的“错位”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也是普通老百姓的公理正义的保护者。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不注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而是重视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信息,他们作为人民的公仆,公民享有了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与公益公德有关的个人私事的知情权。正因为法律赋予的这种权力去被一些司法工作者利用,以保护其隐私为借口,用来作为渎职和腐败的盾牌。而对于传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少之又少,加之因互联网技术孕育而生的网上审理制度,基于互联网的自身等特点,更容易使当事人的隐私权产生泄露的危险。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保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却不注重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致使出现保护对象“错位”的现象发生。
(三)缺乏当事人隐私权泄露的追责机制
有法制才能法治,有追責才会履行责任。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在网上审理过程中的泄露是多方面的。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获取私利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泄露给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达到牟利目的。二是法院自身的网上审理系统的设施设备存在硬件或者技术上的问题,导致病毒、木马、黑客、侵入造成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三是可能承担败诉方的当事人恶意地对另一方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泄露,用以打击报复。而当当事人的隐私资料信息被他人泄露后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时或者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时,却没有一个相应的追责机制来弥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行为人不需要为他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时,并提高了他作恶或者不负责的概率。
(四)网上公开审理对当事人隐私信息的侵犯
由于网上公开审理,整个审理过程直接向社会大众展现,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会被藏身于网络空间的不法分子所利用,去挖掘可以利用其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机会。一是由于我国在涉及网上审理案件类型方面,只规定“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和“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两类案件不予公开审理之外。对于很多涉及未成年人收养纠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纠纷等案件没有再规定不予公开审理,而这类案件往往摄入社会道德层面因素,会引起广大民众的关注,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会被任意泄露。二是不管案件是否在网上公开审理,其法院的判决文书一律要公开,而法律文书中往往涵盖当事人的多项个人信息,其中有些信息在当事人眼中是不能被世人所知晓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展现,造成了当事人隐私的大量泄露。
(五)保护主体都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
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主体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当事人自身。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网上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隐私权信息的保护几乎未引起重视和关注,使之在网上庭审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不经意行为就会导致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泄露。当事人自身对自我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也欠缺。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缺乏自我信息保护意识,甚至没有隐私权保护概念。在我国网上审理中当事人在个人隐私风险防范意识方面水平普遍很低,维权观念也比较薄弱导致了自我隐私信息的极易泄露。
三、构建网上审理环境下的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机制
(一)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隐私权作为网上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并加以保护。一是从宪法视角。列宁曾经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们权利的纸。”[4]我国的民主政治告诉人们,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作为保障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的基本权能,由于网上审理自身模式的相对不成熟,使之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隐私保护始终不尽如人意。因此,确立当事人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完善宪法体制迫在眉睫。二是从民法角度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学界对于隐私权纳入民法人格权保护的探讨已经颇具共识,学者们呼吁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人格受到保护。从民法典制定的角度完善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从法律根本层面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厘清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既是隐私权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建议成立当事人隐私信息保护委员会用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
网上审理作为网上诉讼的必经环节,受各种情况的影响给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带来了不少侵犯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法院的部门中成立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在内的专门组织即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委员会用以解决网络审理导致的当事人隐私侵权问题。造成当事人隐私信息的侵犯问题是多方面的,主观上主要是包括当事人在网上审理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不重视。而专门的隐私权保护委员会被赋予其明确的权力和职责,专业有效地打击网上审理中恶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信息的现象发生。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网络审理在内的网络诉讼问题带来的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泄露而给当事人带来的各种困扰和损失的投诉和处理,还可以对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和广大公民开展个人隐私权保护宣传活动、发放资料、举办隐私权保护讲座、开展隐私权自我保护教育、提高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素养,增强抵制隐私权受侵犯的素质和能力。
(三)建立泄露当事人隐私信息的追责机制
追责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当事人在泄露当事人隐私信息时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在开庭审理前宣读庭审注意事项时,应加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事项。其次,对网上审理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恶意泄露当事人隐私权的,情节轻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追究责任但应进行批评教育,而情节恶劣的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如因法院自身的网上审理系统的设施设备存在硬件或者技术上的问题,造成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根据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给予当事人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因此,建立责任机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能有效提升司法机关工作员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及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隐私信息的保护。
(四)减少网上审理中的设备操作技能的差错给当事人带来的隐私困扰
网上审理其本质是利用电子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实现的。这些现代科技所展现的东西必须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充分研发和利用各网上审理视频系统、视频设备,提升网上审理系统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设施、其他电子设施设备性能,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确保网络的畅通,减少因技术设备造成的当事人隐私权信息泄露。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在网上审理方面仍有不小的技术障碍;从长远看,人口跨地域流动性将使网上审理成为未来的一大趋势。因此,应当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网上审理过程中的电子视频设备的操作能力,及互联网风险安全防范意识。
(五)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
培养和提升隐私权保护主体的素养是推进当事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关键。一是只有当司法工作人员对隐私权保护引起足够的重视时,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并能从源头上强化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减少现实网上审理中的隐私权侵权行为,并且还能大大推进当事人隱私权信息保护立法进程。二是提升公民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认识能弥补广大民众对隐私权认识的缺位。据“中国发展权利研究”课题组关于隐私权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在回答“如果他人宣扬你不愿意被人知道的情况时,会不会影响你的生活”的问题时,只有10.1%的人回答影响较大。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研发现,遭遇个人信息被滥用时,仅有4%左右的人曾投诉或提起诉讼”[5]。因此,只有当作为信息保护主体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被保护主体也是承担保护责任主体的当事人和广大公民重视隐私权信息的保护时,才能更好地在网上审理过程中加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陈纯柱,吕晗.网络主权:现代国家的新疆域[N].中国教育报,2016-02-25(005).
[2]青岛中院首次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减刑案件[EB/OL].(2014-10-28)[2016-09-08].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4-10/28/content_18815376.htm.
[3]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4]陈纯柱.互联网上宪法权利的保障与界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5]徐艳丽.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N].检察日报,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