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欧盟的多样性联合
2017-04-01李俊宏
李俊宏
摘 要:法治是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基础和保证,是欧盟建构一体化认同的基本方式。具体分析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法治模式,是多边合作协商,在制度和规则框架下形成成员国的共识;创造增量利益,以独立而稳定的超国家机制调解纠纷;硬法软法混合,平稳有序而又灵活创新地促进一体化发展。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独特的欧盟治理新模式或将催生,这种欧盟治理的新模式或将引领国际区域一体化的新方向。
关键词:法治;欧盟法;多样性;联合
中图分类号:B8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3-0110-02
放眼世界,欧盟是当今国际社会中推进区域一体化最为成功的范例,欧盟区域治理成功的秘诀在于以法治的方式实现多样性的联合,并通过法治建构一体化的认同。因此,探索和剖析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法治模式,对于把握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态势以及预判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方向,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是欧盟多样性联合的基本途径
欧洲的融合与趋同,既是大势所趋,但又困难重重。大势所趋,是欧洲在和平与发展的世界主题下走向繁荣的必然选择;困难重重,是欧洲在融合与趋同过程中客观存在着多元复杂的矛盾。在时代潮流和矛盾重重的背景下,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基本途径应是法治。
1.法治是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基础和保证
欧盟法治的发展是欧洲一体化的缩影。欧盟法的独特法律体制(系)——既有国际法特点又有国内法的特点,具有公法属性又有私法属性,既有硬法规范又有软法规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将欧盟法称为“自成一类的法律”[1]78。欧盟既不是国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国际组织,但其法治的推行与发展已然构筑起欧盟跨地区联合共治的稳固基础。回顾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欧盟正是依据法制,在法律法规一体化基础上实行区域整合和共同治理的”[2]321。通过欧盟法治的立体化扩展,欧洲一体化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等各方面均以法律先行,依法行事,从而不断地协调与整合;同时,“联合”有度,“共治”有限,以法为界,欧盟法也确保了权力制约,防止被大国控制以沦为霸权工具。也就是说,欧盟的跨地区共治的前提,是各成员国依法授权,而依法授权必须先有法律,才有共治,因此,欧盟的多样性联合是在欧盟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并在欧盟法律的引导和主导之下实现的。所以,法治是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基础和保证。
2.法治是欧盟建构一体化认同的基本方式
欧洲认同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的一个重要目标。哈贝马斯认为,一种真正的欧洲认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有一个欧洲公民社会;建立欧洲范围内的政治公共领域;创造一种所有欧盟公民参与的政治文化[3]158。欧洲一体化的过程其实是多样性(多元性)聯合的过程。“多样”(多元)是客观存在的差别维度,“联合”是价值取向上的认同,而欧盟建构一体化认同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建构。“多样”(多元)的差别基础在于利益,而利益又是变动的,欧盟法治正是通过制度和法律使(各成员国)多元利益产生互动并产生或融合为广泛的共同的集体利益,同时也降低了成员国之间交往合作的成本与风险。通过法治建构认同,通过制度和法律嵌入集体认同,其实就是在实现多样性的联合;同样的,欧洲认同的加强,其实也是在不断夯实欧洲一体化发展的合法性。
二、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法治模式分析
法治是欧盟多样性联合的基本途径,欧盟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实现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协商及结成伙伴关系,以法治的方式实行欧盟的社会管理和区域共治。欧盟的法治是“以和平、稳定、社会经济均衡发展为目标,在多元一体、主权共享原则下,遵循共同法规和共同机制、实行以国家和区域两个层面相互协调、双向互动为主的多层区域共治”[2]143。具体说来,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法治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多边合作协商,在制度和规则框架下形成成员国的共识
多边合作协商框架下的法治与法治框架下的多边合作协商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一种被动的法治模式,可能是霸权诉求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往往是软性的、自律性的规则;后者是一种主动的法治模式,是在法律框架内、权力制衡中以及制度约束下的多方博弈并积极妥协的结果,效果上具有硬性的、他律的特征。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多边合作协商属于后者。正如让·莫内在阐述欧共体的特征时所指出:“欧共体共同行动的新方法就是制定每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设置共同机构来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由共同机构采用的共同规定使每个成员国都对整个共同体有效运转负责,这促使受共同体约束的国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交换暂时的利益。”[2]289在欧盟层面上,欧委会、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之间有着相互制衡的关系;在成员国层面,大国以其实力优势影响欧盟决策,但也须受到欧盟法律的制约,而欧盟的法律制度也在增加小国对大国的议价能力。总之,各种不同权能的权力机构、各方不同利益的大小成员国,都是在制度框架内进行多边合作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达成共识。
2.创造增量利益,以独立而稳定的超国家机制调解纠纷
欧洲一体化需要实现多样性的联合,多样性的联合需要满足各方的利益,如果利益未被顾及,欧洲一体化就难以持续。因此,独立、稳定且有效的利益调节和纠纷调解机制就必不可少了。而欧盟法治促进多样性联合的高明之处就在于,通过创造增量利益来调节利益冲突,通过增加共同利益来调解纠纷。一般而言,冲突利益的调节都是建立在“存量”利益即已有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此种情形下形成的调解机制会让冲突各方不断地考虑“沉没成本”(即过去已经付出且不可收回的成本);而欧盟法治所形成的超国家机制是通过增加共同利益来调节利益和调解纠纷,此种调解机制是要让冲突各方更多地考虑“机会成本”(即选择成本),是一种促使大家形成“向前看”而不是“往后看”共识的有效制度,是“创造一个拱形的规制架构,从而将跨国标准和民族国家差异结合起来”[4]29。例如,欧盟竞争政策旨在建立一个共同体范围内的单一市场,消除生产要素流动的障碍,促进资源的高效优化配置,保证竞争的起点公平。欧盟竞争政策是在欧盟法确保统一大市场的竞争不被扭曲的目标框架下做出的,因为只有市场公正,才会有真正的市场效率,而这种市场效率,才是竞争各方的更大的增量利益。
3.硬法软法混合,平稳有序而又灵活创新地促进一体化发展
欧洲一体化有着明确的目标和展望,欧盟在实现多样性联合的过程中既需要进行可预期的区域治理,同时,也需要在成员国层面实现具有弹性的自我约束,以承载“多元一体”的基本价值。可预期的区域治理离不开“硬法模式”,即硬法的明确性和强约束性等特征满足了区域共治中的稳定和秩序的价值;而成员国的自我约束则离不开“软法模式”,即软法的激励性和软法所蕴含的民主协商精神可以有效应对社会发展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而且软法“承载着社会治理中民主、自由、平等、宽容、理性、文明和效益等多重价值”[5],有利于分层次、开放式、灵活地进行多样联合与区域共治。欧盟法独特的法律治理模式,恰恰是硬法和软法的混合治理模式,各取所长、各避其短、优势互补。一方面,欧盟的基本条约、欧盟机构的立法(条例、指令、决定)、欧盟法院的解释(及司法审查)都属于欧盟法中的硬法,欧盟通过统一的、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硬法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另一方面,欧盟主要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和通报以及欧盟内部的开放性协调机制均属于欧盟法中的软法,欧盟通过软法的实施能更具弹性地考虑差异性和多样性,降低多边协商的成本,灵活创新地弥补硬法滞后性、僵硬性等不足。更重要的是,欧盟法治形成的是硬法和软法的有效衔接与混合治理——以硬法建立起共同体统一的法治基础(如欧盟法的直接适用原则和欧盟法优先原则的确立),而在硬法作用有限的领域(如欧盟条约的空白领域、成员国难以达成某些硬法规则共识的领域等),欧盟便会选择使用软法(如立法未明政策先行的阶段、从政策到立法的过渡阶段等)。这样,软法的先导性和灵活性与硬法的权威性和明确性就会有效地衔接起来,软硬兼施、刚柔并济,使“共同体总是能够回到总体发展方向上来,确保欧洲一体化这个总目标不断前进,促进欧洲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广泛的领域发展,促进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力量的形成”[6]。
三、法治条件下欧盟多样性联合的发展趋势
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美苏争霸的冷战环境无疑促成了欧洲的“渔翁得利”。可以说,欧洲一体化的启动其实就是欧洲复兴的开端,欧盟实现多样性联合的过程其实就是当代歐洲崛起的过程。这一切,都必须依赖于欧洲的区域共同治理,而“保障区域共治的关键是制度设计,订立法规和行为准则,以及利益协调整合机制的有效运作”[2]11。从历史到现实,从六个国家的共同体到如今二十八国的欧洲联盟,欧盟多样性的联合也在全方位地扩展和深化。从现实到未来的发展趋势看,独特的欧盟治理新模式或将催生,这种欧盟治理的新模式或将引领国际区域一体化的新方向。
1.独特的欧盟治理新模式或将催生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法治条件下欧盟多样性联合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形成独特的欧盟治理新模式,而这种新模式就是一种制度创新。其实,欧盟法治框架下的区域共治已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治理模式,可以说是对已有模式的超越,这种超越集中体现在成员国主权独立的同时,实现主权共享——各成员国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向欧盟让渡主权(并非放弃主权),并以法定的联合机制共同行使集合的主权(即共同行使部分国家主权)。事实上,这种以主权共享为核心、以法治建构为基本方式的独特的欧盟治理新模式,已经“开创了一个实行区域整合和经济政治跨国共同治理的范例”[2]11。
2.引领国际区域一体化的新方向
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客观上说,不断进化和完善的欧盟治理模式已经给欧洲带来了诸多方面的根本性变革,这些让人拍手称道的一体化成就正逐渐掀起区域一体化的新潮流——寻求共识、求同存异的多样性联合机制,已经通过欧盟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对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联合体形成了示范效应,并以自身的发展态势证明了这种独特的治理模式在应对全球化冲击中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这种欧盟治理的新模式,或将引领国际区域一体化的新方向,最起码,这是一种时代的需求,一种富有启发的借鉴,一种富有现实价值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伍贻康.多元一体:欧洲区域共治模式探析[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3]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Helen Wallace and William. Policy-Making in the Unnion[M].Fourth Edition,Oxford,2001.
[5]石佑启. 论区域合作与软法治理[J]. 学术研究,2011(6).
[6]程卫东. 欧盟是怎样的力量:兼论欧洲一体化对世界多极化的影响[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9.